中药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的审查要求与注意事项
2011-04-12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100053罗立宇田晓娟于震佟利家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100053)罗立宇 田晓娟 于震 佟利家
药品技术转让强调了转让前后产品的一致性,如果不一致,要进行相应的研究,从而保证转让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现将中药技术转让过程中需考察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1 受让方应当明确处方组成、药材基原、药材产地与资源状况以及药材前处理等内容与转让方的一致性。若以上内容有所改变,药用物质基础变化不大,剂型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影响较小,可根据需要提供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并应进行相关的临床试验;药用物质基础变化较大,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影响较大的,应进行相关的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研究。
2 制法中的药用辅料也应保持使用种类、等级的一致性,如不一致,辅料的种类、使用量发生改变的,而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的,则可不用进行药理毒理试验及临床试验研究,但应进行质量标准对比研究,同时进行稳定性考察;如该辅料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应进行相关的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研究工作。
3 申请新药技术转让的品种,受让方应详细说明原药材制备工艺、制剂处方及生产工艺、生产主要设备和条件、工艺参数、生产过程、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与转让方的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及生产规模的匹配性,并同时提供转让方详细的处方、生产工艺、工艺参数、生产规模等资料。如无法说明工艺、生产设备一致性的,应进行工艺参数的细化研究,同时进行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及产品的质量标准方法学的验证工作,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如工艺参数变化较大的,应进行药效毒理及临床试验研究工作。
4 受让方提供的药品标准草案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附件中的质量标准一致,同时要进行质量标准的方法学验证研究。以此证明技术转让并未引起药品中与药物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的改变。如不一致,在质量标准修订说明中应有明确的表述,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试验数据,表述内容要清晰、准确。如修订的内容一般表述为“原标准内容为×××现修订为×××”。同时提供相关的研究数据以证明修订的合理性。必要时要进行药效毒理及临床试验研究工作。
5 对药品处方、生产工艺、主要工艺参数、原辅料来源、生产规模等与转让方不一致的,应对生产的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并与转让方药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供试品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批产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试验开始时间。②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如温度、光照强度、相对湿度、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等。应明确包装/密封系统的性状,如包材类型、形状和颜色等。③稳定性研究中各质量检测方法和指标的限度要求。④在研究起始和试验中间的各个取样点获得的实际分析数据,一般以表格的方式表示,可附相应的图谱。⑤凡以具体数值表达的检测结果,应列出具体检测数据,不宜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⑥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应的结论。⑦有效期的确定是以正式批准上市的产品长期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数据为依据的,转让方持有新药证书未生产上市的试验用样品进行的稳定性研究试验数据仅可作为参考。
6 有些国家局药品注册批件的审批结论中会对批件持有人在生产上市期间提出部分要求,新药技术转让时应提供该工作的研究资料,未按照要求进行有关试验的应提供理由,进行了研究但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仍应提供失败的试验数据、图谱、照片等信息。
新药证书转让的药品在未批准上市前与批准上市后的生产工艺、批量、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等方面存在很多的差异,许多生产企业按照原批准工艺根本就生产不出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甚至部分工艺参数根本就无法达到这种要求,这样生产出的产品质量差距就会比较大。另一方面,生产技术转让的药品,随着生产企业、人员、设备等因素的变更,都会让产品的疗效产生细微的变化。生产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转让方提供的研究资料以及生产上的技术指导,尽可能地重现转让方的药品质量,切实做好新药技术转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