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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研究

2011-04-11蒋连舟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公安机关

蒋连舟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研究

蒋连舟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警察职务犯罪往往和警察权力有关,警察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并居高不下,犯罪原因既有警察本人和警察机关内部的主观原因,也有外部客观原因。遏止警察职务犯罪,要坚持从严治警,加强监督教育,重在制度建设。

警察;职务犯罪;原因;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警察职务犯罪整体呈上升趋势并居高不下,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影响和谐社会建设,损害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动摇国家政权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基。因此,研究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减少警察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目前,官方对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没有形成及时、规范、明确的公布制度,只能从公开的报道中摘出不系统的数字。

凤凰网2000年10月26日消息:中国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在全国公安机关“三项教育”工作会议上,通报了近两年内中国公安机关领导腐败名单,包括:福建公安厅原副厅长庄如顺、广西公安厅原副厅长胡炎忠、海南公安厅原副厅长路景林、江西南昌市公安局长曾新民等共五百五十名副处级以上公安警官,但因福建远华走私案而被捕的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未被列入名单。贾春旺首次披露,近年来,中国公安警察犯罪出现上升趋势,每年有三百名左右警察受到刑事审判,每年都有十名左右的警察被依法判处死刑。

2006年4月,公安部网站称:公安部28日通报,“十五”期间,全国警务督察部门共决定对4321名违纪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对2576名违纪民警采取禁闭措施,移送纪检监察、政工部门处理违纪民警6262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犯罪民警1007名。

2007年,公安部网站公布的数字称: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4442起5942人,与2005年同比分别下降8.4%、9.8%,其中处级干部212人;给予政纪处分3044人、党纪处分878人,有178人受到刑事处罚。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的工作报告看,2006年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987人;2003年至2007年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17270人;2008年依法查处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620人;2009年立案侦查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761人。2005年以前,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单列。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公安民警。因为法、检两院的人数加起来远远不及公安民警的人数,而且每年法、检两院公布的犯罪数字远远低于公安民警。如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称,2006年检察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27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称,2006年法院系统被追究刑事责任109人。

这些数字统计口径不一,而且也不完整,但从不完全披露的数字看,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在一支以执法为目标的队伍中也是比较严重的。

从近年披露的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警察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于贪污贿赂类的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渎职类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违法使用枪械致人死、伤或持枪杀人、伤害等犯罪;涉黑涉恶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警察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权力,而且约束制约机制并不完善,加之警察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滥用职权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各级公安机关廉洁自律的力度加大,有的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唯恐触犯禁令,唯唯诺诺、缩手缩脚,不作为的违法犯罪也有所增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上贪腐的庇护,黑社会势力上升较快,既有黑社会组织,就必定有保护伞;只要有“黑伞”,一般就有犯罪警察的身影,官黑勾结、警匪一家,是黑恶势力发展壮大的基本途径。黑恶势力的发展壮大,如果没有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者警察充当保护伞,往往生存不了,因此,黑恶势力也总是在拉拢收买警察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近年来,警察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重大因素。

第二,治安、交管、监管、刑侦、经侦等警种民警比例偏高,而且领导干部比较突出。从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比例看,主要涉及治安、交管、监管、刑侦、经侦等警种。之所以这五类警种占比例较大,客观上,这五类警种民警人数在基层所占比例较大,在民警中人数绝对比较高,而且,这五类警种,都属于公安主要业务办案警种,民警手中有一定的权力。在犯罪民警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比较突出,原因是公安职业不同于法、检两院,检察官、法官手中都有较大的独立办案权,而公安审批权力基本集中于领导干部之手,因此,领导干部犯罪比较突出。

第三,受贿、贪污等经济案件突出。无利不起三更。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往往与贪欲有关,受贿贪污犯罪突出,即使其他犯罪,如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最终还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近年来,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犯罪更是几乎都与受贿关联,被称作“中国第一大款警察”的原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不到10年时间敛财5800多万元,有人算过一笔账,林福久在任时平均每天违法、犯罪收入超过一万元。一个副处级的公安分局长,能量如此之大,可以看出当警察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谋私时的危害之大。2009年重庆打黑落马的警界官员以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为首的黑警,无一不是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而谋利。黄光裕案涉案的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上海市公安局福局长朱影等人也均与受贿有关。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涉及的官员级别逐年增高,人数加大,受贿数额增大,公正廉洁执法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最后,集体犯罪严重,而且犯罪有扩大化的趋势。2005年,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偷勾结”窝案,警察竟然集体收取盗贼现金,与贼分赃,全所三分之一民警卷入犯罪,11名民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近年的一些警察腐败大案看,腐败已经从个别行为发展到小集体、小圈子的集体行为。重庆打黑掀开当地公安内部的盖子,我们发现,以文强为首的一批警界黑伞已经形成了利益同盟。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趋势,当一个警察意识到他的周围一片浑浊,他的身边在枉法受贿,他的进步、提拔都需要进贡,他也很难独善其身。

二、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

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可以将其分为警察本人和警察机关内部的主观原因和外部客观原因两大类进行剖析。

(一)主观原因

1.少数民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盛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的增加,中国传统“官本位”的消极因素和市场经济“钱本位”的消极交融,使一部分警察心理发生扭曲,腐败在警察队伍中决不仅仅是个别人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一部分人的问题。由于他们人生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发生变化,一心想的是升官发财,攀比的是新富阶层,必然用手中的权力寻租金钱,而将法律、良心践踏于脚下。

2.有的公安机关的领导不能以身作则,为人表率,更谈不上抓廉政建设,约束部下。自古以来,就有上梁不正下梁歪;己不正,焉能正人;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之说。而在当前的体制下,一个单位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对单位的风气引导和领导更是至关重要,如果一个公安机关的领导,天天想的是升官发财,提拔干部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钱、任人唯关系、任人唯巴结逢迎,那么这个单位必然邪气上升,甚至发生窝案、串案、集体犯罪。

3.从严治警方针在少数公安机关未能得到贯彻落实。警察犯罪的原因很复杂,但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失去监督的权力和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公安机关内部,从严治警,在公安机关外部,加强对警察的监督和制约都十分必要。但有的公安机关领导或者自身不正,难以约束部属,或者只抓业务,不抓廉洁执法,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和工作制度在少数单位得不到有效落实。

(二)客观原因

1.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和职业特点,使带好队伍有较大的难度。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接触社会阴暗面较多,心理压力大,因此,容易心理失衡,出现问题。

2.公安机关编制严重不足,且进口把不住,出口打不开。发达国家警力比一般为20/万人—30/万人。以河北省为例,警力比不到10/万人,警力不足,工作压力大。而且,公安机关进口把不住,作为一个执法单位,进人较杂,一些素质较低的人通过种种关系进入公安队伍,对于一些有违法乱纪的民警,领导想将其清除也有种种障碍和掣肘。

3.基层公安机关经费短缺,基层警察待遇偏低。二十公以来,基层公安的经费保障和基层民警的待遇进一步提高,但总的来看,基层公安机关经费短缺,基层民警待遇偏低仍是影响民警积极性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基层公安机关基本上处于工资有保障,但福利待遇偏低,办案经费短缺仍是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公安机关剑走偏锋,福利奖金靠罚款返还,有的民警为了个人私利,通过违法乃至于犯罪手段为个人谋取私利。

三、遏止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对策

公安民警职务犯罪,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危及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并进而危及国家稳定和政权稳定,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将廉洁执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法律至上的观念

警察的任务就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打击犯罪,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定、安全、平安的生产生活环境。服务群众也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警察承担力所能及的公益服务工作,可以说是世界警务发展的一个趋势。在20世纪后半叶肇始于西方国家的社区警务运动中,英美等西方国家的警方也提出了服务公众的口号,并承担了大量的公益服务职能。如在英国,巡逻警察80%的日常工作是社区服务工作。”警察必须树立执法为民、为民服务的思想,警察始终不能忘记自己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群众。同时,警察是一个执法者,要始终牢记法律至上,一切执法活动,都要依据法律,将公平正义作为执法的原则。警察也是人,也有自己的理想和抱负,也要追求个人的幸福,但个人的理想和幸福必须建立在正当的基础之上。只有心中有人民,胸中有法律的执法者,才会将自己的工作当做事业,才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才会将个人的奋斗与大众的利益有机结合。

(二)加强制度建设,增加执法透明度

邓小平说过,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办坏事。警察职务犯罪,不单纯是提高警察个人的修养问题,更要从制度的设计和改进上下功夫,当前存在的问题是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要细化裁量权基准,控制自由裁量权,使警察执法有比较细致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则,使执法规范化。要在公安机关内部选拔干部的用人机制上建立科学机制,使廉洁、能干、肯干的人能够上来,使庸人、坏人能够被淘汰,改变一把手一言堂的制度。否则,吏治不清,必然产生腐败。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警素质

二十公会议以来,公安部推出了一系列加强民警教育培训的制度和措施,应该说,对提高民警素质和执法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胡锦涛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提出要建立“学习型政党”,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更应该打造学习型机关。培训教育是一种具有基础性、长期性提高民警执法水平和个人素质的机制,在知识时代的今天,民警素质的提高,学习是基本出路,要通过培训,使他们接受新知识,树立新理念,培养新能力,同样,公正廉洁执法也需要不断学习,不断强化公正执法意识。实践证明,廉洁执法教育抓的紧,队伍就少出问题,松一松,就多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要在各级教育培训中加入公正廉洁执法这一课,提高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四)强化监督,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公安机关的一把手权力较大,而一个单位的风气又往往与一把手关系重大,很难设想,一个鬻官卖爵、受贿弄权的局长能保证下属的廉洁。因此,必须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对重点执法岗位要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定期换岗。目前,公安内部纪律制度基本已经建立,但在内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失之过宽,要加大处罚力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有案不查、办案不力甚至阻挠办案的领导班子、执纪执法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外部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加大对公安民警职务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要加大对特别是来自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说过,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实践证明,公开是反腐的有效药剂。要进一步实行警务公开,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应该公之于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议设立民众对政法机关的监督机构,由群众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并进行公示,代表一年一选举,经费列支财政。在舆论监督中,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进行网络监督立法,规范网络监督。在从严治警的同时,要从优待警,对公安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解决基层机关化倾向,裁撤冗官,解决基层警力不足、待遇偏低,调动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民警能够靠正常收入维持体面的生活。

警察职务犯罪特别是腐败问题在很多国家都是公众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印度时报》称: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2005年6月30日公布的报告说,印度人每年行贿需花掉2106亿卢比(约合421.2亿元人民币),其中,警察占据贪污腐败的榜首。俄罗斯权威民调显示,90%的俄罗斯人都憎恶警察。执法粗暴、索贿明目张胆、与黑恶势力有染,这是他们对社会治安捍卫者的主要印象。不良警察已成为俄罗斯庄严国家形象上的一块疮疤。总部位于德国柏林的透明国际组织2006年12月7日发布了一份“全球腐败晴雨表”,显示了全球普通人在过去一年中遭遇腐败的经历,警察已成为各国民众可能行贿的最主要对象。在调查中,调查对象被要求回答在过去的12个月中,本人或家庭成员是否有过行贿行为。结果显示,全球最普遍、发生频率最高的行贿对象是警察。在非洲有一半被调查者表示,过去一年他们曾向警察行贿,南美洲也约有1/3的人有同样经历。透明国际组织第一次对中国进行了调查,结果在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的被调查者中,约有10%的人表示有过行贿行为。因此,我们要认识到同警察职务犯罪的斗争决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1]公安部政治部.公安民警执法为民教育读本[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2]孙萍等.俄罗斯警察腐败成风[J].看世界,2010,(1).

[3]警察成为全球头号贿赂对象[N].青岛财经日报,2006-12-11.

D917

A

1672-6405(2011)02-0048-03

蒋连舟,男,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副教授。

2011-05-14

本文系2010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研究》(项目编号:201003080)的阶段性成果。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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