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行政法(学)的一位先驱者:清光绪朝戊戌科状元夏同和*
2011-04-11周作武张成伟
许 康,周作武,张成伟
(1.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2;2.南华大学,湖南 衡阳 421001;3.安阳师范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2)
引进行政法(学)的一位先驱者:清光绪朝戊戌科状元夏同和*
许 康1,周作武2,张成伟3
(1.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2;2.南华大学,湖南 衡阳 421001;3.安阳师范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2)
根据夏同和(1869~1925)的生平简历,他在日俄战争时期留学日本法政大学的基本情况,以及他引进西方行政法(学)等诸多史迹,可以确认他无愧于广东法政学堂的开创者地位,以及作为中国“百年法政学”先驱者的学术贡献。
行政学;引进;夏同和
清末“新政”是满清封建王朝内外交困时进行一定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尝试,总体意图是换汤不换药,具有相当的欺骗性。但西方法政知识的传入,毕竟对一部分官绅认识行政管理体制需要改革,起到了启蒙作用。留学日本的法政学生开创了行政学的引进,他们是一批先驱者,不少活动起步的时间比现代人通常想象的早。例如当中山大学纪念定名80周年之前一年便已庆祝过其“百年法(政)学”的辉煌历程[1],可见后者早了21年。从中大校史可知,中山大学(广东大学)前身之一的广东法政专门学校由广东法政学堂演变而来[2],这所学堂是在原“课吏馆”(大体相当于现代的行政干部培训班)的基础上,于1905年冬由两广总督岑春煊(1861~1939)和提督学政于式枚(1853~1916)联衔奏请清廷批准设立的。奏折中最重要的人事安排,就是“奏留”夏同和(1869~1925)并任命其担任法政学堂的监督(即校长)。而且据中山大学校史记载,夏氏一直任职到辛亥革命学校暂时停顿为止,即1912年2月。因此,纪念中国的“法(政)学百年”,如果不能对这样一位开风气之先的人物有具体的评介,当然会令人遗憾。何况,稍查夏氏简历,就能看到他头上两轮耀眼的光环:戊戌(1898年)科状元,且留学日本法政大学!这真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群体中罕见的中西兼优“功名”、出类拔萃“身份”了。然而,夏氏的法政思想与其他业绩,今人所知甚少,似乎“乏善可陈。”本文试图着力发掘,尽可能抛“砖”(原始材料)引玉。
夏同和的法政及学术活动与湖南颇有关联,湖南后辈学者更应予以重视。
一、夏同和生平简历
据人物辞典和方志所载(按:互有矛盾和错舛之处),大致可知:
夏同和,字用卿,贵州麻哈(今麻江县)人,1869年(清同治八年)生,1898年戊戌科状元,授翰林院编修。1913年1月,任湖南国税厅筹备处处长,后任众议员,北京政府国务院法制局佥事、参事。1916年第一次恢复国会时,仍任众议院议员。1917年9月,任江西实业厅厅长,1919年6月去职。1925年逝世,年 56 岁[3]P659。
更进一步的情况,例如麻江县政府网站或中华旅游网站上[4],另有几条基本材料:
其父夏延源只是国学生(贡生),却任至知府;夏同和曾随其兄夏同彝(道员)在广东课读;1893年应顺天乡试中举,但在次年的春闱(2月)未能获售;1898年再度参加会试,排名暂列第十七。到了5月的殿试上突然发力,“洋洋2000余言,以精辟的见地,博得考官吏部尚书孙家鼐和阅卷官昆冈等八名大臣赞赏,光绪帝亲笔御点夏同和戊戌科一甲第一名进士(状元),以黄榜昭示,大魁天下。是贵州设建制以来仅有的两个(另一人是贵阳青岩赵以炯)文状元之一。赐状元鼎帽、披翎、朝带等物,授翰林院修撰职”。
该材料还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礼部派同和为庚子、辛丑并科(乡试)湖南副考官。回京后,被任命为法政学堂监督。在西方文化和工业革命的影响下,光绪三十三年(1906年),清政府派同和东渡日本学习和考察,在日本6年,主要学习工业和经济建设方面的课程。民国元年(1912年)回国”。
以上末两行文字所述明显不确。首先,1902年全国尚无法政学堂;其次,他应当是1904年赴日学习法政而非经济,1905年冬就回国了。
该材料续称:“辛亥革命胜利,贵州自治社人掌权。夏同和闲居贵阳私邸,获悉宪政党人阴谋篡夺政权,诬陷自治社人为匪,向云南军政府乞求蔡锷派唐继尧出兵镇压。夏同和认为宪政党人图谋不轨,即密信告诉在滇挚友钟昌祚,由其上书云南军政府,蔡锷同意罢兵,但入黔途中的唐继尧则以‘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为辞,悍然出兵贵州,嗣后,夏同和对宪政党人持戒心,不参与黔政。
1913年春,国民政府在全国开展宪政竞选活动。都匀府选举同和为代表,成为贵州省选上的众议院议员。1920年,夏同和出任江西省实业厅厅长,两年半后回北京。公干之余教子,伯寅、肃初均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
这里所述到江西任职年代与前文(人物辞典条目)也有参差,待考。
二、夏同和殿试卷简介
戊戌科考生面临一个敏感的时刻和一个敏感的话题。甲午战争中国的惨败促使光绪帝更紧迫地寻觅治国之方,1895年康有为的《公车上书》和之后的变法宣传,改革派和顽固派的剧烈冲突,帝党和后党的生死斗争,到这个阶段更加波谲云诡。来自全国各地丁酉科(1897年)的举子们尽管仍然是按旧的科举模式制作出来的,不能满足维新的官吏规格要求,但光绪帝希望从中有所识拔。他出的殿试题[5]P2086-2091,以这几句开宗明义——
制曰:朕仰承天眷,寅绍丕基,于今二十有四年矣。符列圣之诒谋,慈闱之训教,夙夜兢兢,不敢康逸。思与海内贤士,酌古剂今,共图上理。兹当临轩发策,冀得嘉谟以裨实政。尔多士各摅己见,启沃朕心。
皇帝所提问题文字颇长,这里加以简单归纳,制策实质上是以“求才、经武、绥远、理财”为问。
夏同和沉着应答,写下流畅文章,今截取其若干主要文句稍加解析。
臣对:臣闻为治莫先于法祖……
窃见近日谋富强者,莫不竞言新法。夫穷变通久,往训维昭,苟利当时,何容泥古。然塞源求委,舍本治标,补苴之图,圣贤弗尚,故虽近于效忠,责难而非其说。
这段话稍批“泥古”,重点却倾向保守派立场,不欣赏“新法”。他在此是否使的障眼法?令人费解。
关于第一题(求才),文章为科举制辩护:“今人议变科举者,谓时艺空言无用耳。夫凡宣之于口,笔之于书,皆空言也,时议即变,果遂不至空言乎?苏轼有言:“得人之道在于知人,知人之道在于责实。”能责实虽试以时艺而人才自兴:不能责实,虽制度日更,于造士终无所益”。
夏同和的结论自然是,不必看重形式的改变,无需“制度日更”,求才之法在于“循名核实之为愈也”。
对于第二题(经武)他有个说法,可概括为:兵将关于军制及其权谋要用得适宜(时宜、机宜)。
臣谨案:司马兵法所云生聚教训之术,权谋运用之宜,后世言兵事,咸祖之。
既然晚清外战屡败,他不能睁眼说瞎话,于是就不言法祖了,转换为:“无必胜之兵,亦无必胜之制,要在因时制宜耳。昔我太祖高皇帝以八都统辖八旗,遂举辽阳一隅无敌于天下;及我世祖章皇帝定鼎燕京,仍八旗之旧,更于各行省置绿营兵……文宗显皇帝时,绿营兵竟废弛不可用,于是专用召募,削平大乱。由是观之,制岂有定哉?大抵从古无必胜之兵,而有必胜之将,自来名将亦断无不自为制,而遂能操必胜之权者。皇上诘戎振武,安不亡危,亦专阃以任才,因时以酌焉可矣”。
所以他认为经武之方在于“任才”,“因时制宜耳”。这倒有点与时俱进之感。
关于第三题(绥远):
臣以为论绥远于今日,较历代为尤难,……通商以来,他族逼处,要挟百端,羊狠狼贪,不知向化,薄海臣民,共深义愤。
绥远要应对上述情况,在于“宽猛相济耳”,因为“如今商岸四辟,门户洞开,教务蔓滋,潜生奸宄,不先用威,虽德不足畏其志;不先用猛,虽宽适以养其奸”。“此怀柔远人,万世不易之理也!”“我皇上整兵修戌,寓武功于文德,行见梯山航海,奔走而来宾已。”
至于第四问,说到理财之道,他认为应当首重“开源”,另一手抓“节流”。“夫今日理财,开源较节流为尤重,盖海禁既开,流虽节仍不免漏卮,……而节流亦不可忽”。
两者要落实,“能核实则开源自见有功,否则虽节流亦甚无补。”
“伏冀皇上躬行节俭,复以开源之事责实于臣,则生财之道得矣。”
答卷最后强调:
且夫古今异势,张弛宜然,天不变,道亦不变,安在法之必变也。且变法者不过日,法久则敝耳。果法之自敝乎?抑亦奉法者之敝之乎?行之既久,视为具文,苟且因仍,致使列圣主法之精意荡然无存,转念其变法之说,其妄甚矣。臣愿特颁谕旨,宣布中外,臣工不必侈言变法,惟事事综核名实,奉法而力行之。将英俊之士,可以兴军旅之威,可以振四夷之守,可以固九府之财,可以充斯所为,扬大烈,觐耿光,我国家万万年有道之长基此矣。
夏同和与其他进士们这样的殿试卷,观点、思想和方法未必达到皇帝的期望值,不知这些保守论调是否戊戌政变后公开出版时加入的?或是夏同和早看出康梁成不了气候?不过他的名字实在取得暗合宸衷。须知,幼年光绪由慈禧指定的几位老师,便有翁同和(1830~1904)与夏同善(1830~1880)。两人都忠君爱国,德才兼备。后者已逝,前者作为变法的主脑,正遭到后党的围攻,岌岌可危。夏同和大名与这两位帝师恰巧都有二字相同,那别致的“龢”(和)字竟也一致,莫非上苍果然垂怜光绪,降辅政之大任予夏同和?不得不使人产生这样的联想。
三、夏同和与清末四状元的留日
光绪帝成年亲政后真正钦点的状元,依次是1892年张謇(1853~1926),1895年骆成骧(1865~1926)和1898年夏同和。戊戌政变后,慈禧重新垂帘听政,由于八国联军之役,1901年无法开考,1902年先补行乡试,1903、1904年接连补行正科、恩科(庆祝慈禧七十大寿)会试。最后两届的状元王寿彭(1874~1929)和刘春霖(1872~1942)是由慈禧确定的。与“同和”之名相仿,时人都传说“寿彭”直显万寿吉庆,“春霖”正好缓解旱情,切合当年现实需求,因而两人超越同场儕辈,一飞冲天。自古“文章中考官”之说到当朝远不如“姓名中圣意”之实,从上节所引不算特别高明的状元答卷,也可看出这种求才方式确实到了穷途末路。更具讽刺意味的是,1905年科举制被废除,他们倒成了“稀世奇珍”,因为不可再得。除张謇提前弃官下海经商以外,其余的前二人已在翰林院卒业(散馆);又按学部的新政规章,后二人也获变通之法,即进入京师大学堂进士馆(直属学部)以取代被撤消的翰林院。无论如何,骆、夏两位已授四品官职(翰林院修撰等),而王、刘尚需等待。但留学浪潮也恰在这时兴起,尽管多数留学生是因废科举断了前程而去“洋插队”,以谋返国后再获功名(按新规留学生可考授举人、进士名份);他们四位状元则毋须“曲线救国”。但又不如实权大臣们享受走马观花式的“出洋考察”,便先后谋求“访问学者”的途径。好在日本各大学当局看到,无论从扩大支那生源还是从增加学费收入都很合算,愿意接受。
四人中的大哥骆成骧1906年赴日,与留学诸友翻译了16个国家的宪法条文,汇编为《宪法议院法渊鉴》,附《议院法》,由他写序。其实骆成骧早在戊戌高潮中便呈上《请选举议员和选举执政》奏折,认为“当今各国其政治最善者莫要于议院,议院之最善者莫要于公举执政”。主张“择大臣”之通达时务者,畀以事权”,并设计了一套选举执政的方案(细则)。留学使他对东洋西洋的议会和选举制有了更多的认识。
据云王寿彭也在1906年赴日,写了《考察录》。
刘春霖是1907~1908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未见有何撰著。
以上二人留学情节来自其家乡网络报道,仅供参考,本文不拟深究。
夏同和出国比他们更早:
“曩者,俄人因攫取吾满州土壤权利,与日本构兵,屡战辄败。虎狼方争食而斗,无暇顾我。吾甚惜国家处此竞争剧烈之世,孟子所谓闲暇明其政刑之时,不易得也。于是拂衣渡东海,将视察日本之所以为治且强者,取以为吾国法。入其疆,则见其士精于学,兵娴于伍,农服于畴,工居于肆,商贾安于市,井然莫敢紊,帖然莫敢不服也。夫强敌在前,日夜发兵转馕,不绝于道。执政者从容指挥,国民奉法惟谨,若驭六马,动履轨涂,无奔踶覆败之患。此足知法制之基本安固,而政策因此得宜,其明效大验,诚可视矣。既而至东都,入法政大学。”[6]
日俄战争始于1904年2月8日日本海军偷袭旅顺口俄舰,9日、10日俄日分别宣战,8、9月日本海陆两路各获大胜,1905年1月日军攻陷旅顺口,3月陷奉天(沈阳),5月在对马海峡歼灭俄援军波罗的海舰队,9月双方签订《朴茨茅斯和约》。结合上文他当时的观感,可以推断,夏同和赴日,到达“东都”(东京),当在1904年夏秋之际。另据中山大学贺跃夫文章[7]分析,夏氏若是正常入学,应为1904年5月(第一班)。
夏氏序言落款是“光绪三十一年十月朔日(按:l905年10月28日)黔阳夏同和自述于日本江户”。(按:江户即东京的原名,意为“江的门户”,即河口湾,因位于隅田川注入东京湾处而得名。1868年明治天皇将京城由京都迁至这里,改称东京。原江户城范围是现在东京城东部的千代田区)。
像其他留学生一样,夏同和不难初步看到和想到的是:
夫日本勃兴于欧西列强之后,凡法律政治皆取法焉。行之二十余年,而治定功成,雄视欧亚,何其捷也。
于是正好借俄国新败,宣传他所获得的立宪派观念:
而宪法未颁、政治凌杂失纪者,惟吾国与俄罗斯,东西相对峙,世称专制国焉。
原来夏同和入读的是日本法政大学特为清国留学生办的“速成班”,他在那里“闻诸先生之讲授,于国法学,见国家社会缔构之原理,与政权分立之精神,则可知行政必先树立根据于此;于刑法、裁判构成法、民刑、诉讼法,则可知司法权与行政划分之界限;于民法、商法、经济学、财政学、国际公私法,则可知政界之广远,其相干关系诸法为至繁赜也”。
并且进一步向中国士人示警,时机紧迫,“顷日俄战局已终,缔盟修好,宪法确立之诏,又遍布于彼得都矣。而所谓专制国者,惟我国仅存于世。夫俄之经营远东政策,不得遽逞者,非力不足也,徒以宪政未施,上下离德,故少挫耳。一旦发愤改革,君民一心,以图东亚,则我将先受其毒”。
四、夏同和引进行政法(学)之根由
上节文字表明夏同和由法学而政学,认识到三权分立下行政学有了更丰富的内容:“世界各强国既确立宪法,举朝野上下莫不殚精合虑,蕲充实行政学而革新其法,以臻美备,盖百数十年于兹矣”。
他和某些少不更事的学员不同,力求学以致用,对行政学予以更多的关注:
及闻行政法讲述,殊简略不足以广吾意,乃参考各家著书,且实验诸行政官府,及市町村之所有事。然后知行政之意义、范围、实质、形式,与夫机构之组织运用,监督之方术;军事、外交、财务、法务、警察、助长,一切内容概括之溥博。呜呼,可谓备矣。
这里所谓“实验”,当指循名责实、检查测验,将理论对照他所看到的日本各级行政实务。
故我国之行政则何如,自尚书、诗礼、春秋、论语、孟子,以及诸子百家之论说,历代之史乘,皆可藉资以推求政治利害得失,因革损益之理,似未尝无行政学也。自周官、唐六典以至本朝之会典,立法累备,条理秧然,似未尝无行政法学也。然而国政卒多乱而少治者,何也?今立宪国攻究行政学与行政法学者,大都设为专科,各从其师承派别,以自求心得,分析之、综合之、比附而变通之,转相传习,浸成一统系之学,举国研究,以期尽善。而我国学士,惮触禁网,相戒莫敢言时政;或搜讨战籍单简破碎,难视其全。官司之贤者,仅能循循职守,率由旧章;不肖者至委职权于吏胥,舞文弄法而不知救止,则是虽有学而不能专精也。且行政必因时以为变通,世变日新则法则亦日出以相应。欲推求至当,建立一定不易之准则,今尚非其时也。故东西诸国行政,仅定法规,而未能编纂法典。我国自三代以来,至于汉唐,交通未广,故如周官、唐六典,未始非当时行政至善之规;赵宋而远,外敌恣陵,已非闭关自守时代。而行政者不能因时应变,拘泥书典,一成不易,积习相沿,至于今日,则是守成法以自囿也。如此而欲使国政有推行之利,法理无疏漏抵触之患,其可得乎。虽然此独枝未之病也,不拔本塞源,立宪法以分析政权,则行政必务广而荒,淆乱而不可理。一人有丛脞之忧,百姓不蒙保义之福。非所以精优腾于今之世也。
可知夏同和的学风得到相当的净化,认识到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的研究必须专精,不断演进。而不能靠老皇历或泛泛之论。
且天下国体政体,大势之所趋,非一二国之力所能御。时势导我于前,强邻迫我于后,而故依违犹豫,趦趄不进,硕果之剥,岌岌乎殆哉。旦夕冀吾执政者,请于朝颁布明诏,令国中群智群力为立宪之准备,且使学士大夫先讲求行政学,以熟考国政利害得失因革损益之理。复精研行政法学,以审定其组织机关实施作用,与维持监督之法规。勿因循而后时,勿苟且急速而滋弊。根本法既固,凡百规制又足以冀之,则庶几法治国之政成,以保我邦,争自存于弱肉强食之世也。夫研求行政学与行政法学之道如何,惟在以他国与吾之行政法比附之、变通之而已。日本行政法,固博采欧西之制,因亚东之情势而定者也。敢就所见闻,记之简策,以贡诸吾国之从事斯学者。
五、夏同和《行政法》简析
1.总论部分
(1)绪论:概述行政法研究的方法与目的,认为“行政法学以求行政法规之法理为目的”;界定行政法是宪法国的要件之一,因为“行政之法规制定使君与臣民对于行政机关各有凛凛森森之气象”;论述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区别,指出“宪法者,定统治权之主体客体及其作用,并其宪法上统治机关权限之法也”,“行政法者,关于行政行为之形式及实质,并处理机关组织权限之法也”。
(2)行政与行政法:在与司法、立法关系的比较中界定行政在政权架构中的地位;把行政分为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种类型;论述行政法的范围和渊源。
(3)行政机关:论述行政官厅与行政官吏两类行政主体,其中前者包括官厅设置的意义、官制的内容、中央官厅与地方官厅之间的关系,后者包括官吏的意义、任用、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论述自治公共团体的意义、种类、市町村制、郡制、府县制、地方特别自治团体、公共组合等七个方面。
(4)行政行为:讨论三种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
(5)行政监督:列举三种行政监督的方式―命令处分取消及停止、诉愿、行政诉讼。
2.分论部分
(1)军务行政:包括军务行政的意义及范围、军务勤务、军务负担等三方面的内容。
(2)外务行政:说明外务行政的意义及范围,列举外务行政的种类(包括外务大臣、公使、领事)。
(3)司法行政:讨论司法行政的意义、裁判所的构成、裁判所部内的行政、裁判执行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4)财政行政:详细说明财政行政的范围、预算、会计、国债等十个有关财政方面的内容。
(5)内务行政:分部门的讨论保安警察、助长行政、教育行政等各自行政的特点和内容。
为何这本书不但讲述行政法(学),而且介绍了较多的行政(管理)学的知识?这固然由于不讲行政(学与术)本身便无从讨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规范(行政法),还有汉语“法”字词义的模糊性(“法律”和“方法”)可以一语双关;但更根本的原因是当年“法政学”以法学为主,行政(管理)学尚不成熟,没有单独的课程,只好在这里“补课”。这样,其历史意义便扩大到行政学了。
六、夏同和的先驱者地位
经过近年法学史界同仁的努力[8][9],大家一共找到1902年到1904年间即夏同和著作之前的行政法书目有5本:
《比较行政法》,浮田和民著,白作霖译,东京译书社,光绪28年。
《行政法》,作新社编,上海,作新社,光绪29年,铅印本。
《行政法泛论》,清水澄著,金泯澜译,商务印书馆,光绪29年。
《日本行政法纲要》,董鸿祎译,东京,译书汇编社,光绪29年。
《行政法》,有贺长雄著,陈运鹏译,南洋公学,光绪30年。
与夏同和同时或稍迟的又有4本:
《行政法》,清水澄著 ,曹履贞编译,东京,湖北法政编辑社,光绪31年(收入《法政丛编》,全编共24册)。卢弼、黄炳言,光绪33年。
《清国行政法》,织田万著,清国法学研究社译,东京,清国留学生会馆,光绪32年。陈兴年、梁继栋等,上海广智书局。
《行政法各论》,美浓部达吉著,陈崇基编译,丙午社,光绪33年(收入《法政讲义》)。
《行政法总论》(与《战时国际公法》合订),美浓部达吉著,熊范舆译,金保康编辑,丙午社,光绪33年(收入《法政讲义》)。
另外还有夏同和读过的讲义的直译本(一套):
《法政速成科讲义录》,日本法政大学编,上海,广智书局,光绪31年。
夏同和本人的《行政法》仅见于《法政粹编》(丛书,共18种)。该丛书是他与湘、鄂籍法政留学生如杨度、杨毓麟、罗杰、胡子清等分头编译,在国内由湖南长沙群治书社发行,光绪32年(订正再版)。全套《法政粹编》共22册。
夏同和“编辑”之《行政法》不同于以上行政法各译本在于:
清水澄博士讲述《行政法》简略已甚,故本其三十七年度(按:明治纪年,即1904年)已刊之《讲义录》为编辑之主要。其不备者乃参考笕克彦博士《行政法大意》、冈实学士《行政法论》、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总论》、上杉慎吉《行政法原论》、富同康郎《行政法理研究书》、小原新《行政法总论》、穗积八束《行政法大意》诸书以补之。
也就是说,他博采众长,消化吸收,涵盖了上述已经翻译的诸家之作(按:比他早出之诸书,只有“作新社”那一本未标明据何书翻译,但该社从来就没出过“主创”之书,基本上仍是“编译”),还补充了各译本所无的另几种著作。
当时他们能利用出书的机构名义有:“清国驻日留学生会馆”,在日本出版由留日学生翻译的法学著作;“译书汇编社”,是留日学生在东京从事翻译引进外国法学书籍最多并且最有代表性的组织。此外,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和作新社等民间出版机构也参加了向中国输出法学书籍的翻译出版工作,而且有很多书稿是在日本印刷装订成书。
他的《行政法》在湖南尚能找到,而广东似已无存,这可能是由湖南群治书社在国内发行之故。但广东法政学校的其他出版物依稀可见其日后“变形”踪影:
夏同和序.《广东法政学堂校外讲义录》第1-3期 .广东省法政学堂,1910.16册。
《行政法讲义》.广东公立法政学校,民国年间(线装)。
《行政法》.广州法政专门学校,民国年间 (线装)。
而在北洋政府时期,国人自编的《行政法》仅见钟庚言《行政法讲义》、武钟临《行政法问答》和黄俊《行政法总论》等几本。这似乎是因为留日高潮已过,国内法政科可用的同类教材原来编译较多,还可凑合;而留学欧美的法政学家人数很少,回国后更重视高深理论的研究和专业新知识的提升,对原来那些入门级的公共基础课教本来不及花功夫罢。
可以说,夏同和的先驱者地位是不必怀疑的。
[1]夏书章.中山大学法政学科百年回顾——纪念校庆80周年暨法政学科100周年[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2]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中山大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
[3]徐友春.民国人物大辞典[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
[4]麻江县人民政府.清末状元夏同和.www.qdn.gov.cn/mj/luyou/.
[5]邓洪波.中国状元殿试卷大全[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6]夏同和编辑.行政法[M].东京:中国书林.1906.(法政粹编第三种).
[7]贺跃夫.清末士大夫留学日本热透视——论法政大学中国留学生速成科[J].近代史研究.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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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160(2011)03-0120-06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近代行政学史料钩沉与史实考辨》[编号07BZZ042]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0-12-10
1.许康,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学与管理学史;2.周作武,男,湖南衡阳人,南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3.张成伟,男,河南新乡人,安阳师范学院政治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周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