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研究
2011-04-11张裕中
张裕中
CBA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研究
张裕中
通过对CBA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调查与分析,找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方法和建议。
CBA;纠纷;解决机制
CBA纠纷是指联赛活动以及与联赛相关的活动中,协会与俱乐部、俱乐部与俱乐部、球员与俱乐部等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的一种状态[1]。伴随着CBA联赛的发展,内部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而这些纠纷由中国篮球协会及内部相关组织机构进行处理,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在处理的结果上有失公平,也有人认为有些处理与中国篮球协会现行的规定相矛盾,从而引起了俱乐部及相关单位的不满。这些纠纷的处理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CBA的公众形象,是否利于CBA地健康发展,带着这些问题,本研究对CBA中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与分析。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CBA近几年的纠纷事件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CBA内部解决纠纷时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
2 结果与分析
2.1 CBA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2.1.1 CBA当前解决联赛内部纠纷的主要途径
第一、CBA依据各项规定和处罚条例由联赛纪律处罚委员会对体育纠纷当事人进行纪律处罚,这是目前协会解决内部纠纷的最主要途径[2]。除了对依据相关规定对体育纠纷当事人的处罚外,中国篮球协会解决联赛内部纠纷的途径还有联赛仲裁委员会裁决、中间人调节和行政裁决等形式,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当事人一般是采取了行政诉讼的形式解决。
第二、部分CBA联赛内部纠纷由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例如,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是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肇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其他相关法律责任;而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违规、寻衅闹事、比赛场外的打架斗殴等行为有赛区组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CBA联赛内部纠纷由仲裁进行解决的途径在实践中运用较少,几乎没有。而在NBA,不仅成立了联盟仲裁机构,仲裁制度也比较完善,使联盟内部纠纷通过仲裁解决时既公正又高效。
2.1.2 CBA当前解决纠纷的机构现状
通过CBA解决内部纠纷的途径可以看出,主要是行业内部的调解或裁决。目前CBA处理纠纷的机构是联赛纪律委员会和联赛仲裁委员会[3]。
联赛纪律委员会人员组成主要有:主任1名,副主任1名和委员3名,而这些人员都是由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或国家体育总局的官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和裁判员监评组、比赛巡视员、技术代表、裁判员的工作报告,依据《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和《联赛手册》的有关规定,处理联赛期间的各类违纪违规的事件,以及处理不服从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再次申诉。联赛纪律委员会处罚程序为:相关人员提出书面报告;联赛纪律委员会调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2.1.3 案例分析(以王磊转会纠纷为例)
背景资料:在2006~2007赛季,河南籍球员王磊转会到山西中宇俱乐部。中宇俱乐部与河南省体育局签订了合同,称对王磊拥有交易权。但王磊原在俱乐部河南仁和又与河南省篮球协会签订了合同,称对王磊的拥有权没有被交易。2007年夏季中宇俱乐部又将王磊转会到八一富邦俱乐部,于是就导致河南仁和状告山西中宇侵权。对于这个同样涉及到法律问题的纠纷,联赛办公室依然没有相关规定来处理,只能继续等待法庭的裁判结果。而篮球管理中心则表示,此事属于合同纠纷,篮球协会无权处理。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7条、10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谓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在CBA中,俱乐部(用人单位)与运动员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因此就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运动员转会是体育界特有的一种现象,是指运动员从一个俱乐部(运动队)迁移到另一个俱乐部(运动队)的行为。根据《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管理办法(暂行)》第13条规定,运动员转会签订的转会合同书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姓名、性别、年龄;转会费数额;运动员待遇;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转会起止时间;伤病保险;违约责任。
就王磊的转会纠纷而言,此纠纷涉及重要法律问题是运动员转会过程中的与俱乐部签订的劳动合同问题。通过查阅历年来我国职业篮球联赛运动员的转会纠纷,其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篮球联赛运动员交流平台,不利于职业篮球联赛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纠纷的解决,《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管理办法(暂行)》第47条规定:在转会或临时转会过程中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一致时,由中国篮球协会调解或裁决。而中国篮协对此纠纷却声明无权处理,难免有推卸责任的嫌疑,本文认为此纠纷可以由中国篮协处理,因为协会内部发生的纠纷应该内部解决,本文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法应该是调解或仲裁。
2.2 CBA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2.2.1 CBA当前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单一
当前CBA联赛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是通过行业内部的调解或裁决,但至今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中国篮球协会作为职业联赛的主办单位既具有行业内部管理的性质,又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同时各会员俱乐部法律性质也不尽相同,另外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对观众的规范也不够,在以上复杂的情况下出现了各主体间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这样也就产生了多种多样的纠纷[4]。这些众多纠纷有的可以在CBA内部解决的范围内得到解决,也有的在内部行业自治的范围内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因为目前CBA没有形成一套系统且完善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也没有根据纠纷行为所涉及到的内容而建立合适的由下而上的程序级别。因此,目前不完善的CBA纠纷解决机制不利于纠纷在内部得到合理、有效地解决。
2.2.2 CBA内部纠纷由仲裁途径解决的缺失
CBA联赛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并不排除外部救济,也就是说内部纠纷可以寻求外部救济,即可以通过外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虽然《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这只是表明了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态度,至今国务院还未颁布体育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的法规,所以现在我国实际上还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制度也就无法建立了。这样就造成了CBA内部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途径的缺失,也就没有仲裁经验可言了。
2.2.3 纠纷解决规定不合理
“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一项旨在保证公正裁判的法律正当程序原则。在中国篮球协会联赛纪律委员会的职责中规定:“处理不服从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再次申诉”,也就是说纠纷当事人对联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应该向联赛纪律委员申诉,这样篮球协会就扮演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也就很难保障内部纠纷的公正解决。
3 小结
CBA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仲裁途径欠缺,致使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无法得以在CBA中发挥,而且还常常造成CBA内部的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就直接提起诉讼的现象,而诉讼并不是解决CBA内部纠纷的最好方式。建议在协会内部进行改革,明确各部门的权力和职责,避免联赛组织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官员担任,为CBA成为独立的社会团体做准备;同样,CBA仲裁机构中的成员也应避免由行政工作人员担任,确保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要不断完善CBA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纠纷处理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使仲裁员进行仲裁时做到有法可依。
[1]张笑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J].体育学刊,2005,12(5):15-18.
[2]宋军生.论体育争端的非讼性裁决机制的建立[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4,28(5):41-43.
[3]高永刚,张瑞林.职业体育俱乐部侵犯运动员权利之法律思考一一以篮球为例[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41(12):14-18.
[4]郑 芳,林小美.我国体育竞赛纠纷解决机制探讨[J].中国体育科技,2004,40(3):14-16.
Study on CBA Curren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ZHANG Yuzhong
(Guangdong Songshan Polytechnic College,Shaoguan Guangdong,512126)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curren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finds out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of methods and recommendations.
CBA;dispute;settlement mechanism
G841
A
1003-983X(2011)05-0523-02
2011-04-14
张裕中(1978-),男,广东兴宁人,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学训练与体育理论.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韶关51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