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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亮点解读(5)

2011-04-08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湖南农业 2011年7期
关键词:强制保险侵权责任法受让人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严 永

亮点四: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交通肇事车主不担责

案例:2002年11月8日,张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后发生车祸,两死一伤、撞塌民宅一间,直接财产损失9万余元,张某丧生。由于张某系醉酒驾车,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张某家属无力赔付,汽车租赁公司认为惹祸的是司机,也不愿补偿。死亡乘客家属和民宅主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汽车租赁公司赔偿6.7万元。

现实生活中,租赁、借用、转让未过户、被盗等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划归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此时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以实际使用为前提,即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当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车辆出借出租,使用人担责。《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规定说明,车主将车子租赁或对外出借,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要担责的。本文案例中的汽车租赁公司在今后就不必为惹祸的司机承担责任了。当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还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比较常见的有机动车辆存在制动力不合格、没有进行年检,明知“租赁、借用人没有驾驶证”或明知“租赁、借用人酒后驾驶”等情况。

2.车辆转让未登记,受让人担责。《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车辆出卖人免责的条件有2个:第一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机动车;第二为已经交付机动车。也就是说登记车主不要担责必须证明车辆已转让的事实。当然如果车主是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车辆被盗抢,行为人担责。《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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