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生成剖析
2011-04-07朱振辉
严 燕, 朱振辉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合肥 230022)
美国宪政生成剖析
严 燕, 朱振辉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合肥 230022)
美国是现代实行宪政的典型性国家,作为一种有特色的制度,则是在长期的法治运作中不断演绎、不断发展而来的。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是美国宪政赖以生成的思想基础;对英国宪政传统和北美殖民地时期的制度传统继承与发展是其生成的历史基因;资本主义发展的社会需要是美国宪政生成的决定性因素。美国“宪政”包含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分权与制衡和法治等四个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美国宪政;生成思考
“宪政”一词是当今法学界评说较多的一个词语。宪政简而言之又叫宪法政治。纵观宪政发展史,我们知道美国是现代实行宪政的典型性国家,它是“第一个以成文宪法为核心的、正式又体系严整地建立起宪政的国家”[1]。宪政作为一种制度构建,本身就体现了民主与法治两个基本价值维度,分析探讨美国宪政生成的原因、条件及途径,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宪政”的含义及生成
1.美国立宪行宪的初衷
“宪政”一词在学界的解释侧重于宪政及其制度本身,其含义是“宪法政治”或“宪法政府”。美国在建国之初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宪政思想及其体制,当时作为一个各个独立的州联合起来的政权,它所代表的只能是各个独立的州的利益,这同时也是联邦的根本利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对于参加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人来说,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式民主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前途[2]。为了保护已有的利益,各州的代表必须建立一种高于各自利益的公共利益和一个高于各自权威的公共权威来贯彻公共利益,宪政因此而得以建立。正如汉密尔顿所说的:“行宪要义,统一为立国之本;统一首须行宪。”[3]美国宪政作为一种有特色的民主制度,则是在此后的法治运作中不断演绎不断发展而来的。我们在理解和界定美国“宪政”概念时,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从形式上看,美国“宪政”是指宪政制度,即宪法性法律及实施和作为其结果的宪法法律关系;从内容上看,美国“宪政”包含政府形式(限权政府)、个人权利保护和成文宪法三个维度;从基本原则上看,美国“宪政”包含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分权与制衡和法治等四个基本原则。
2.美国宪政生成的历史轨迹
美国宪政生成之路带有明显的渐进性。一般来说从1739年马里兰人民自由权利法案至北美首部成文宪法即弗吉尼亚宪法,从邦联宪法至1787年联邦宪法,再至1789年的10条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不均衡至马歇尔大法官通过处理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而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先后达半个世纪之久。学界将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导致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作为美国宪政生成的最终标志。理由在于,1789年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虽然标志着成文法和基本的宪政制度的诞生,但成文宪法对美国宪政的目的和手段规定得并不完善。美国宪政的目的是个人权利保障,而宪法中虽然规定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但缺乏一个基本的权利法案;宪政实现个人权利保障的主要手段是限权政府,达此手段的主要机制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美国宪法只规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制度和框架,而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这样,司法权弱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使三权之间的制衡无法完全实现。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则弥补了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政制度的第一个不足,而于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所诞生的司法审查制度则弥补了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政制度的第二个不足,而更重要的是司法审查制度还是宪法的实施和发展赖以实现的有效机制。因而美国宪政的最基本的制度的生成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造司法审查制度时才得以基本完成。
二、美国宪政生成背景分析
美国宪政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下生成的,诚如美国著名学者查尔斯麦基文所言,美国宪法“只是更老、更悠久的阶段的延续,即宪法并不是创造,而是生长,不是国家法典,而是民族遗产”[1]3。
1.西方政治理论传统中的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是美国宪政赖以生成的思想基础
美国宪法及宪政的产生有其深厚、复杂的根基和深层背景。深层背景之一是其思想或理论基础,其内容可以归纳为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两大方面。人民主权思想说明了宪法和宪政产生、生成的原因与目的以及合法性依据,而限权政府思想则构想了保障和实现人民主权之目的的基本手段与制度模式。
(1)关于人民主权思想 人民主权思想是美国宪法和宪政赖以产生与生成的重要理论依据和逻辑起点,也是美国宪法和宪政追求的价值目标和衡量其合理性的重要标准。政治上的人民主权思想的主要特征为:其一,主张政府之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并将这一来源看做政府权力合法化的标准和服务的方向,主张人民的权利是目的,政府的权力是手段。其二,将人民权利的基本内容归结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个人权利是该理论的起点和终点,相对于个人权利而言,人民权利亦是一种手段。人民做为一个整体不直接享有和行使法律上的主权,人民主权主要通过代议制政府来实现。其三,对人民权利的论证基于一种基本的假设,将其归结为一种被推定的自然权利,这种推定的依据主要是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等理论。
(2)关于限权政府思想 限权政府是保障和实现人民主权的一个基本手段。美国的邦联制失败和成功的经验及教训证明: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政府,就无法保障人民的权利所赖以实现的社会秩序、效率和平等等中介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的权力不受限制,则人民的权利就面临着专制的威胁。因而,为了实现人民主权的目的,“政府”和“限权”二者都是必要的。而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来自内外两个方面:即来自政府外部的法律控制(主要是宪法控制)和来自政府内部的各部门和各层次之间的分权与制衡机制。美国宪法所设计的政府就是一种限权政府,其权力是由宪法分配和限制的。“对于立宪者那一代人而言,宪法与政府共存;如果要有政府,毫无疑问就需要宪法。”[4]
2.对英国宪政传统和北美殖民地时期的制度传统继承与发展是其生成的历史传统
哈耶克在强调法律产生的传统因素时指出,“我们绝不能因我们已学会了根据审慎的思考去制定法律的方法,从而就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由我们根据审慎的思考进行制定。相反,人们之所以能够组成一个有能力制定法律的社会,乃是因为他们早就享有一些共同的信念,正是这些共同的信念使他们有可能展开讨论和彼此劝说,而且明确阐述的规则为了被人们承认为合法,亦须与这些共同信念相符合。”[5]对于美国宪法及宪政赖以产生和生成的历史传统可以从历史渊源与传统因素两方面探研。
(1)关于历史渊源 从历史渊源看,美国宪法和宪政是欧洲民主与法治文明发展的结晶,尤其是英国的民主和宪政传统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民主和宪政发展的结晶。可以说美国宪法和宪政既是美国人根据当时独特的历史背景、地理环境、回应当时的社会需要,发挥主体能动性,天才创造的结果,也是西方的民主和法治的历史传统流转之水到渠成的结晶。对于美国宪法和宪政产生和生成的历史渊源,许多西方学者都有过直接的陈述或论述。拉塞尔·柯克认为:“宪法并不是创造出来的,他们是逐渐形成的。美国宪法之所以至今已存在两个世纪,是因为它是从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经验和若干世纪的英国经验的健壮根系中生长出来的。”[6]
(2)关于传统因素 美国宪法和宪政是欧洲,尤其是英国的社会传统及制度传统的延续和发展。有些学者称其传统中的社会因素为宪政基因。现代宪政理论将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分权与制衡、法治等四大原则。这四原则均在英美宪法与宪政中率先生成,并成为其余后发国家立宪的楷模。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英美社会存在着历史悠久并一脉相承的宪政基因。这些宪政基因即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个人权利诉求是英美宪法与宪政的目的性基因,是英美宪法与宪政赖以生成的动力;政治权力多元与互控是英美宪法和宪政生成的手段性基因,是英美宪法和宪政赖以产生及生成的社会控权基础;而法律至上是英美社会与政治权力多元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手段性宪政基因,它为英美宪法和宪政的产生及生成提供了法律控权基础。
美国社会除了继承了英国社会的宪政基因之外,还继承了英国宪法和宪政的制度因素。从宏观上看,主要体现在美国宪法和宪政的人民主权与基本人权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以及法律至上原则对英国宪法和宪政的同类原则的承继关系上。
3.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社会需要是美国宪政生成的决定性因素
对美国宪政的生成和性质起决定作用的深层背景是美国当时的社会需要,相比较而言,思想基础和历史传统是流,社会需要才是源。这种社会需要包括以财产权保护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目的性需要和由此产生的强化与限制政府权力的手段性需要。与这种社会需要相对应的基本价值是自由与安全。
(1)关于目的性需要 美国宪法及宪政赖以产生和生成的原始动机与社会动力,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以及社会主体强烈的个人权利诉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个人权利需要和诉求奠定了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私利及财产权,而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又是个人权利诉求宪政基因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因此,财产权一直是美国宪法最大力量的源泉,也是其最大弱点及其扭曲本质的源泉[1]71。在美国社会所产生的保护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的需要和诉求,通过立宪主体、立宪动机条文规定和制度设计等几个环节不同程度地体现出来。
(2)关于手段性需要 政府权力的强化与限制也是美国当时的社会需要,但这种社会需要与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相比是一种手段性的社会需要。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首先要求强化政府权力。然而政府权力又是一柄双刃剑,对于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目的性需要的实现来说,政府权力需要强化,但更需要限制。因为一个强大的政府既有能力和可能保护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的实现或为其实现创造条件,同时也有能力和可能反过来侵害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而政府如果不受限制,后一种情况会必然出现。这种社会需要在宪法中得以体现。政府形式通过从邦联向联邦的转换,则强化了政府权力;在限权方面,通过成文宪法、权利法案等从外部进行限制,通过分权与制衡及司法审查等从内部限制。上述目的性需求和手段性需要所达成的基本价值就是美国公民对自由与安全的认同。
当然,无论思想基础、历史传统和社会需要这些背景因素的意义有多大,影响有多深,美国宪政的生成都必然要通过具备一定素质的能动努力才能完成。人既是宪政的需要主体,也是宪政的实践主体。当时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影响较大的主要有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等人。这些具备一定素质的人的能动努力就构成了美国宪政生成的主体因素。
三、对美国宪政生成的思考
1.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存在是宪政实现的社会基础和目的
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是宪政制度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首先依赖于明晰的产权关系的建立,“无恒产则无恒心”。诚如有的学者认为的“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是人类自由好尊严的保障。”[7]人们没有对财产的支配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的追求,则不可能具有持久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同时市场经济要求有公平竞争和非垄断的市场规则,需要政府对经济的必要管理。再次,市场经济必然抵制特权,要求企业和经营者作出独立决策,自负责任,排斥政府和任何特权的干预。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但市场经济拒绝公共权力的滥用,要求实现法治,要求实现宪政。
宪政最深厚的根源是近代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民社会的存在是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商品交换打破了人的依赖关系,导致社会的大分解,使个体从整体的牢固束缚中解放出来,个体获得了独立的人格、自由及相互平等的地位,使其能够自主地支配个人的行为和财产,在市民社会的人际交往中,主要是通过契约来进行。如此,市民社会中到处出现强烈的个人权利的诉求和基本人权的呼吁。随此而来的,以利益为准则又构成多元群体,而各个群体都要求和拥有一定的权力,形成多元权力的格局。宪政就是直接建立在这种个人权利诉求和社会权力多元之上的。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的生成就是为了达到个人自身利益实现的一种强有力的政治手段。
2.“人民主权”与分权制衡是宪政运行的基本特征
宪政的核心在于追求民主。“人民主权”理论萌芽于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经历了古罗马法及《自由大宪章》的洗礼而逐渐成长,并为美国人所继承。人民主权,在英国是议会主权,在美国是宪法主权,也即政治意义上的人民主权。这一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因而国家权力必须为保障人民的权利而存在和运行。人民则是包含工农在内的各个团体和阶级,宪政作为一种有别于专制统治的新的政治体制,其稳定与否,在于能否在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创造并维持一种有利平衡。从而在实际上和法律上,确保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中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杰弗逊对此曾指出:“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整个国家的一切权力的源泉。他们可以自由地通过他们认为是适当的代表处理他们所关心的事情,他们可以随时撤换这些代表,或者可以正式改变代表的组成。”[8]正是为了保证宪政条件下多数人统治成为必然,近代宪法大多确认人民主权。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7年《宪法》也规定了立宪目的在于增进全民福利。
人民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要求建立强大和统一的国家权力,但又担心过于强大的权力会任意侵害自己的权利,因而同时又追求分权与制衡。分权是为了防止因高度集权必然带来的任性与专横;制衡则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某个部分的越权而导致特权。汉密尔顿根据美国的社会实际,提出了三权分立、相互牵制平衡的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相互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任何部门来行使。他指出:“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的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设有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人民自己选举代表参加议会——凡此种种,完全是崭新的发现,或者是在现代趋向完善方面取得的主要进步。这些都是手段,而且是有力的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共和政体的优点可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9]41同时他又认为只采取分工还不够,还必须相互之间有所牵制。200年来宪政的经历表明,美国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运作机制总体上是成功的,为人类的宪政发展提供了经验。
3.“法律至上”是宪政的根本保障
“法律至上”是西方人的传统观念,可以看作为“法的统治”。其要义是“宪法之治”。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法治的基本内涵作了精湛的表述。古罗马法将这一观念实证化。在欧洲中世纪也很盛行“王在法下”的原则。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直接的把法治作为推翻专制制度的重要口号,使之更加深入人心。美国宪法正是在这种时代大潮中涌现的。宪政的目的性价值基础是“以人为本”,保证和实现个人的权利或基本人权。
在维护法律权威实现法律统治方面,思想家们也做了经典表述。杰弗逊认为遵守法律是人民的最高义务。他指出:“热爱秩序和遵守法律是美国公民的非常显著的特征,是国泰民安的可靠保证。”“严格遵守成文法,无疑是一个良好公民的重要义务之一,但是这不是最重要的义务。遵守有需要产生的法律,自己的法律和拯救我国于危难的法律,才是最高的义务。”[8]61潘恩则主张政府和人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他指出:“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比强行违反这些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消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那些好的法律肆意违反。”[10]为了使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地遵守,汉米尔顿认为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作为法律的后盾,对违法者必须实施制裁。他曾说过:“对法律观念来说,主要是必须附有制裁手段;换言之,不守法要处以刑罚或惩罚。如果不守法而不受处罚,貌似法律的决议或命令事实上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9]75两个世纪以来,美国思想家和政治家们大都不仅倡导法治而且践行法治,从而保障了“法律的统治”。
考辨美国宪政的发展历程可以得知,宪政与宪法并不是从天上落下来的,它产生于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宪政是人类文明的发展结晶,是世界文化多样化的产物。国家就是包括所有个体的社团,宪法就是这个社团的章程,宪政就是这些个体按照宪法精神而共同行动的理想生活方式[11]。要实现良法善政,宪政必须得到人民百姓的普遍认同和参与,必须将宪法写在“公民的心中”而非停留在领导者口头上。
需要说明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宪政制度,与社会主义国家情况不同,其宪政亦具有虚伪性的一面。本文仅就美国宪政生成展开讨论,囿于篇幅所限,对于美国宪政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政的对比分析,美国宪政的其他方面均未能涉及。研究美国宪政的基本内涵及其演变,是为了更加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展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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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reation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YAN Yan, ZHU Zhen-hui
(Department of Literature and Law,Anhui Radio and TV University,Hefei 230022,China)
America is a typical nation of implementing constitutionalism.As a typical democratic system,the constitutionalism is created in the long term of politic operations.Popular sovereignty and limited power government are the thought foundation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the succession and development of British constitutionalism tradition and the systematic tradition of North American colonial period are the historic reason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and the social need of the capitalism is the decisive reason of the creation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include popular sovereignty,fundamental human rights,state power division and balance and the rule of law.
American constitution;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reflections on creation
DF2
A
1008-3634(2011)06-0118-05
2011-06-30
严 燕(1984-),女,安徽合肥人,助教,硕士。
(责任编辑 蒋涛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