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2011-04-07龚雪娇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1年11期
关键词:加害人补偿金犯罪人

龚雪娇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龚雪娇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显著作用。从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现状及我国目前的条件来看,我们已经具备了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础。在具体制度构建时,需要关注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补偿范围、数额及方式、程序、补偿金来源及具体管理机关、补偿金返还及国家追偿等具体方面。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补偿原则;司法保护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几千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已有这样的描述:“如果未能捕获犯罪,那么地方政府应当赔偿抢劫犯罪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谋杀案件中,政府付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一定数量的银子。”后来,这一制度逐渐被犯罪人赔偿制度代替。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补偿制度源于新西兰。此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纷纷制定了被害人补偿法,并迅速传播到大陆法系国家。

理论上此制度指当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无法获得赔偿时,依法由国家设立的专项基金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属缓解被害状态,并早日恢复正常生活的一种社会保护制度。

一 设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理由

第一,有助于实现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近年来对犯罪嫌疑人人权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一系列尊重与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制度建立并得到实施。而对于被害人来说,除了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以外还有无尽的精神痛苦。对之予以一定补偿,从经济上减轻受害人的不利处境,能相对平抑二者的法律地位。

第二,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刑事案件发生时,具体案件的被害人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义务链就被打破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正常的普通公民所能享有的生命权以及身体健康权,分配的正义就被犯罪人人为地打破了。为了回复到正常状态,就需要“矫正的正义”,即通过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制裁并给予被害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从而重新回复平衡。

第三,有助于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刑罚除了通过剥夺犯罪人再次犯罪的能力从而实现一般预防以外,还具有预防受害人及其家属犯罪的特殊预防功能。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恶性人身伤害案件,单纯对犯罪人施以肉体上刑罚远不能平抑受害人及其家属因犯罪行为所受伤害。尤其当犯罪人因种种因素干扰而未能受到法律公正惩罚时,被害人所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极易导致其心理失衡,并最终诱发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滑向犯罪的不幸境地。而此时如能给予适当的补偿,抚慰其失衡的心理,就能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现状

我国并未确立这一制度,现有法律框架内对的相关制度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此制度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我国刑事领域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据刑诉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仅限于“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害”,实践中公民人身权乃至生命权受损的案件领域内,具体物质受损害的情况实际是极少出现的。

另外,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依附于刑事诉讼。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只有明确地被认定为触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体罪名,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一旦刑事罪名不成立,所附带提起的民事赔偿请求也会因此而落空。同时也不排除实践中案件久未告破和加害人自身缺乏经济能力无力偿付等情形,致使受害人经济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满足。

三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1.在我国构建此制度的尝试。

我国已有很多地方法院内部实施了被害人救助制度,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如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在司法机关内部实施司法救济金制度,该院设立司法救济中心和专门账户,通过区政府财政、民政部门专项拨款、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民政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由于被执行人服刑、下岗等原因而拿不到钱的,可以通过法院向民政部门申领救助金。上述有益尝试,对遭受损害而继续救助的被害人给予适当补偿,不同程度地缓解其燃眉之急,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2.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有限补偿原则。首先,受补偿的主体范围限于被害人(被害人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受偿);其次,可补偿的刑事案件范围有限。并非所有因犯罪行为遭致损害的情形都能纳入国家补偿范围,毕竟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加害人而非国家。所以可补偿案件限于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且仅限于生命权以及身体健康权遭受损害的案件;再次,应当将被害人的主观方面纳入考虑范围,即要求被害人对其自身受害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最后,补偿数额有限。补偿标准限于帮助被害人摆脱极度困难的处境。

第二,及时补偿原则。该原则强调国家补偿的及时,快速到位。

第三,充分补偿原则。被害人所受损失必须由加害人进行赔偿,只有当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国家补偿程序才能启动。

3.国家补偿的范围。

大多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均将范围限于暴力犯罪。根据我国实际,建议将帮助抓捕而伤亡、帮助被害人而伤亡以及制止犯罪行为而伤亡的见义勇为者纳入补偿主体之列。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排除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加害人与受害人是近亲属的;受害人故意伪造证据骗取国家补偿的;受害人自身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害人已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的。

4.补偿数额及补偿方式。

补偿应有最高限额。具体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参考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受害人所属地区的一般生活水平;二是受害人自身的伤亡情况。如果受害人只是人身健康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轻伤以上后果),经过有限时间的疗养完全能够康复,那么只需补偿相应阶段的医疗费用。如果造成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那么,残疾人补助金以及其所供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也应当纳入补偿范围。如果被害人死亡,则需要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供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可授权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补偿方式则应以金钱一次性给付为宜。

5.补偿金来源及具体管理机关。

根据我国现有地方法院的尝试经验,补偿金可有以下几种渠道筹集:政府专项财政拨款、针对特定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所收缴的罚金以及没收财产所得、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社会捐赠等。同时应将资金作为国家补偿的专项基金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6.补偿程序。

补偿程序指的是被害人获得补偿所必须履行的手续以及补偿机关交付补偿金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法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具体到国家补偿程序,大致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决定、给付等阶段。首先应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主体向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具体基层法院提起,法院初步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申请,则由法官、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受害人居住社区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听证。而后将听证结果回馈补偿委员会,由其在一定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7.补偿金返还及国家追偿。

此种情形指的是在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之后,又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受偿,则应当主动返还国家代为偿付的补偿金,否则,可由执行机关附加一定数额的执行罚。至于国家追偿,则可能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国家有权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其他加害人或单位追偿,二是加害人刑满释放以后国家享有随时追偿权,当然,追偿金额限于国家补偿金额。

总之,在我国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金制度,有着必要性和现实的可能性。具体地方法院的有益尝试终将带来更具人文关怀的国家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的设立。

[1]周欣,袁荣林.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2).

[2]龚子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论争[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7(1).

[3]赵国玲.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建构[J].人民检察,2009(9).

[4]蔡琳琦.浅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法治与社会,2009(2)

[5]倪怀敏.论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6]马克昌.刑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7]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9]孙现福.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ClassNo.:D915.12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OnStateCompensationSystemforCrimeVictims

Gong Xuejiao

The stat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criminal victims is an important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It protects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victims and their families when the interests are subject to the violation. The paper thinks there are the basic conditions to establish a stat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criminal victims in China . However,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hould be paid much more atten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tat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criminal victims.

victims;state compensation;compensation principles;judicial protection

龚雪娇,在读硕士,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邮政编码:350007

1672-6758(2011)11-0056-2

D915.12

A

猜你喜欢

加害人补偿金犯罪人
走近加害人家属
2019离职补偿金计算公式一览表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被害人怠于采取公力救济原因探析
论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功能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分析
北京:上游水质不合格 下游区县将收补偿金
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论*
损失补偿之债:一种新型的法定之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评析*
浅析犯罪人格与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