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伊斯兰教中国化进程中妇女地位的嬗变
2011-04-07马格侠马玉芬
马格侠,马玉芬
(天水师范学院 文史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0)
论伊斯兰教中国化进程中妇女地位的嬗变
马格侠,马玉芬
(天水师范学院 文史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0)
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国家的妇女地位十分低下,伊斯兰教的创立以及《古兰经》的诞生,使妇女在各个方面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伊斯兰教在向各地传播的过程中,被当地文化吸纳,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妇女观,也使各地妇女地位发生了变化。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受到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礼教的影响,形成了中国化的伊斯兰教妇女观。
伊斯兰教;《古兰经》;中国化;妇女地位
伊斯兰教妇女地位问题是近年来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顾世群先生[1]、董锦霞[2]、马秀梅[3]、马克林[4]等人。这些研究对伊斯教的中国化问题虽然偶有涉及,但未见从妇女地位的嬗变这个角度,利用历史发展观进行深入探讨者,本人不揣浅陋,以就此问题求证于方家。
1 《古兰经》中的妇女地位
伊斯兰教创立后,《古兰经》主张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对当时的社会来说无疑是开明和先进的。《古兰经》作为指导穆斯林行为的根本纲领,在穆斯林世界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其中所阐释的妇女地位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伊斯兰教对妇女的看法。
首先,《古兰经》里提到男女在宗教信仰上毫无区别,它明确规定妇女在宗教上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地位。 “顺服的男女、信道的男女、服从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真主的男女,真主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5]323“信道的男女互为保护人,他们劝善戒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服从真主及其使者,这等人真主将怜悯他们。”[5]146“作恶者只受同样的恶报;行善而且信道的男子或女子,将入乐园,受无量的供给。”[5]363“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5]209可见《古兰经》充分肯定了妇女的权利和地位。只要穆斯林奉行伊斯兰教教规和原则,只要虔诚地信仰真主、行善功,不论男女都会因其努力得到同样报酬。
其次,《古兰经》反对重男轻女,认为生男生女都一样,都是来自真主的祝福和礼物。 “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或使他们兼生男孩和女孩;他使他所意欲者,成为不能生育的。”[5]376《古兰经》中并没有“女子、小人、难养”等字眼,相反处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明确规定“真主禁止你们忤逆母亲,活埋女儿”[6]69, 伊斯兰教认为“对男人来说,并非是女人的祸害”[6]144。
再次,《古兰经》强调妇女在参与宗教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具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塔志圣训》说,“倘若你们的女人向你们要求夜晚去清真寺礼拜。那么,你们可以应许她们前去”, “你们不要阻止真主的仆女们进寺礼拜”,“你们给妇女们口唤,教他们夜晚到寺里去礼拜”,“你们不可禁止妇女去寺礼拜”[7],“圣人说:‘谁的妻子若请求去礼拜寺,不得阻止。’”[6]148从妇女可以到清真寺参加集体礼拜可以看出伊斯兰教主张妇女是可以外出参加宗教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对能够攻学宗教训义的妇女给与赞扬,“辅士们的妇女是多好的妇女啊,他们攻学宗教训义从不畏缩”[6] 28。而且《古兰经》里提出妇女是可以出庭作证的。《古兰经》里命令穆斯林在缔结买卖合约时“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5]34伊斯兰教强调保障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妇女享有父母和至亲财产的继承权。“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5]56“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一个弟兄和一个姐妹,那末,他和她,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继承者有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末,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5]57-58可见《古兰经》规定的穆斯林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提倡男女平等的。
伊斯兰教在婚姻家庭方面也给予妇女足够的重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状况是体现妇女地位的重要标志。《古兰经》以较多篇幅阐述这一问题。
伊斯兰教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并且是在保障女方社会、经济、家庭地位的前提下缔结的。伊斯兰教认为伴侣好坏,对任何人都很重要。“好伴侣犹如货郎担,坏伴侣恰似铁匠的牛皮风箱。”[6]65《古兰经》规定:“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他们嫁给她们的丈夫。”[5]26“阿布胡赖勒传,圣人说:‘未获姑娘同意,不能婚娶她,未获寡妇同意,也不能婚娶她。’”[6]193在缔结婚约时,男方还要向女方馈赠一定数量的钱财作为“聘礼”。《古兰经》明确规定:“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5]56聘礼的多少是取决于男子的社会地位和家庭状况,不能强行索要过多的钱财。而且聘礼的索要是为了保障女子结婚后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及防预生活变故。 “婚约聘礼的条件为被娶女人的正当权益,彻底践约最为需要。”[6]145即使是娶教友所管辖的信道奴婢,也应该给其聘仪。 “你们当中在能力方面谁不能娶信道的自由女,谁可以娶教友所管辖的信道的奴婢。……故你们取得她们的主人许可后,可娶她们为妻室,你们应当把她们的聘仪照例交给她们。[5]60”对于成婚的妇女,也应该把其聘仪交给她们。“既与你们成婚的妇女,你们应当把已决定的聘仪交给她们。既决定聘仪之后,你们双方同意的事,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5]60伊斯兰教认为子娶父妇是丑事,是恶习,“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5]60同时禁止娶自己的母姑姨等长辈,禁止与自己的女儿、姐妹结婚,禁止父娶子妻和同时娶两姐妹。 “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末,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5]59
《古兰经》生动地描绘了夫妻间的关系:“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5]20这就是《古兰经》中婚姻的概念:爱悦、怜悯。《古兰经》没有将任何女人认定为男人的财产。 “他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5]20夫妻关系是相对和谐的,夫妻之间是爱悦、体贴的,丈夫与妻子之间是互相给予对方以亲近、安慰和保护的。伊斯兰教反对歧视妇女的种种行径,强调要善待并体贴妇女,对她们的缺点和不足要宽容和迁就。“圣人说:‘我奉劝你们体贴妇女,接受我的奉劝吧!因为她们造于弯曲的肋骨,最上面的肋骨最弯。倘若你想矫正它则必弄断它,倘若让它保持原样则它仍是弯曲的。我奉劝你们体贴妇女和接受我的奉劝并按它行事吧!’”[6]146伊斯兰教强调保障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独立。 “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们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末,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末,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5]57伊斯兰教强调不得把妇女当作私人财产,必须善待妇女。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末,你们应当忍受她们]。”[5]58
婚姻在伊斯兰教家庭中是一条神圣的纽带,没有特殊的原因,是不能轻易离婚的。当婚姻出现危机时,要设法调解和补救,如果调解无效则夫妻双方都有同等的权利要求离婚。但男方必须给女方一定的补偿。《古兰经》规定穆斯林男子不能向妻子收回他所赠予的任何东西,除非是妻子自己选择离婚。“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污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你们怎能把它取回呢?你们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们与你们缔结过一个坚实的盟约。”[5]58“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如果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末,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这是真主的法度,你们不要违犯它。”[5]26
伊斯兰教将孝敬父母的重要性排在崇拜真主之后,认为尊重母亲是伊斯兰教的高尚情操之一。对母亲的地位和价值《古兰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们中的一人或者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末,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喝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必恭必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像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5]214“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我说‘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惟我是最后的归宿。如果他俩勒令你以你所不知道的东西配我,那么,你不要服从他俩,在今世,你应当依礼义而奉事他俩,你应当遵守归依我者的道路;惟我是你们的归宿,我要把你们的行为告诉你们。’”[5]314“艾卜·胡莱勒的传述:他说:一个人来到先知面前,问道:真主的使者啊!人们中谁最应该让我善待?使者说:你的母亲。又问:其次是谁?回答:你的母亲。再问;其次是谁?回答:你的母亲。此人再问:再其次是谁呢?使者回答:你的父亲。”[8]95穆斯林直到今天依然忠实地奉行着体贴母亲、孝敬父母的古训。穆斯林的母亲与她们的儿女之间存在的真挚温暖的感情,是令人感动的,也是值得敬畏和学习的。
在子女孝敬父母的同时,《古兰经》规定父母应尽抚养婴儿的义务。“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每个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责成。不要使做母亲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也不要使做父母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5]26-27“如果做父母的欲依协议而断乳,那末,他们俩毫无罪过。如果你们另雇乳母哺乳你们的婴儿,那末,你们毫无罪过,但须交付照例应给的工资。”[5]27
2 中国化的伊斯兰教妇女观
中国的伊斯兰教在传播过程中深受汉文化的影响,加上伊斯兰经典的各国翻译者都处在男权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在他们对《古兰经》中妇女地位问题翻译时,自觉不自觉地把儒家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演变成真主的旨意,使妇女们俯首听命,成为男性的附庸和奴隶。《古兰经》说,“你们的妻子好比是你们的田地,你们可以随意耕种”[5]25;“迷惑世人的,是令人爱好的事物,如妻子、儿女、金银、宝藏、骏马、牲畜、禾稼登”[5]37。可见在男女关系上,男子是处于主导地位,妻子只是如同金银禾稼一样,是男子的财产和附属物。
虽然伊斯兰妇女拥有继承权,但在继承财物的数量上, “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5]57“男子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末,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可见在家庭生活中,男子是一家之主,完全占统治地位。女子只是顺从者,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的工具。男子在妇女执拗时,可以惩罚她们,甚至可以殴打她们。现在在一些偏远地区,丈夫去世后,母亲还得听从儿子的意愿,这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儒家“三从之义”[9]的伦理观念在伊斯兰教妇女观中的现实遗存。
中国传统文化对伊斯兰妇女地位的影响,更可以从一些典型的日常事例中看出。伊斯兰教并不反对妇女再嫁,只要过了规定的待婚期。 “当你们休妻的时候,你们当在她们的待婚期之前休她们,你们当计算待婚期,……当她们期满的时候,你们当善意地挽留她们,或善意地离别她们。”[5]438“当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满期的时候,你们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不要为妨害她们而加以挽留,以便你们侵害她们。谁做了这件事,谁确已自欺了。”[5]26但是在现实中,即使到了今天,还有很多伊斯兰妇女仍然奉行着“从一而终”的观念。结婚时《古兰经》虽然规定必须征求男女双方的同意,若女子不同意,婚姻则被视为不合法。但由于受“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的儒家旧观念的影响,很多回族妇女至今只能在“父母之命,媒介之言”中走向婚姻的殿堂,甚至有些回族女子在结婚的当天才能见到自己的丈夫。完全违背了伊斯兰教最初提倡的妇女的择婚权。
伊斯兰教极力反对人们改变真主的原创。“艾斯玛的传述:一位妇女来问先知说:安拉的使者啊!我的女儿患了麻疹病,头发脱落了,我已将她许配人,我可以给她续头发吗?先知说:安拉诅咒续发者和被续发者。”[8]379“伊本·欧麦尔的传述:安拉的使者诅咒续发者和要求续发者,纹身者和要求纹身者”。[8]379但在历史上的,一部分回族妇女也曾加入到缠足者队伍之中,并以“三寸金莲”为荣。这充分表明中国封建文化对回族妇女根深蒂固地影响和回族文化在汲取汉文化上的一种无奈与妥协。
伊斯兰教主张男女平等,妇女们有权参加各种宗教和社会活动,而现实中中国伊斯兰教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却深受封建礼教的影响。“三从之义”、“夫唱妇随”、封建包办买卖婚姻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如清人刘智认为“娶妇之意,为承先继后,代身事父母也。子治于外,妇治于内,内外倡随,而孝行成焉”[10]。即使到今天,“一些打工人员和大多农村妇女认为妻子做错事应该被打,打了后通常忍受而不愿让外人知道,很少有人会喊人劝架,甚至个别妇女认为男人可以打女人。”[11]可见这些妇女深受封建伦理观念的影响,尽管她们的地位比以前提升了不少,但在偏远地区,回族妇女的婚姻观念仍然比较落后。
虽然《古兰经》中规定男女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伊斯兰妇女的信教权却以各种不平等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作为宗教活动中心场所的清真寺,主要供男子享用,妇女不得擅自进入更不要说进行宗教活动了。专供妇女进行宗教活动的“女寺”在中国不仅数量少而且设备非常简陋,根本无法与阿拉伯国家的女寺相媲美。男子可以冠冕堂皇地放下一切工作去清真寺参加礼拜或“主麻”、“尔的”等节日聚礼,而妇女们只能在劳作中抽空礼拜。
《古兰经》规定了妇女的继承权:“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5]56这一规定,在当时的阿拉伯社会没有实现,妇女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她们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她们自身也被当做遗产来继承。在中国,妇女的继承权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才得以执行的。而在一些回族聚居区,由于受儒家文化“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观念的影响,妇女继承权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承认,更不要说执行了。
伊斯兰教强调知识的重要性,提倡博学,反对无知。“安拉的使者说:谁踏上求知的道路,安拉已经为他开辟了一条通往天堂的路。”“安拉的使者说:谁出门寻求知识,等于为主道出征,直到归来。”安拉的使者说:学者优于修士。如我优越于你们中最下等的人。[8]316先知穆罕默德早在1400年前就提出“求学是每个男女穆斯林的天职”的著名圣训。“谁若让自己女婢上学,施以良好的教育,然后释放,并与她结婚,则这人被赐予两次回赐。”[5]88这说明穆斯林男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影响,在一些回族地区,直到今天女子的受教育权仍被剥夺,这与伊斯兰教尊重妇女权利,提倡博学,反对无知的原则相背离。
正如丁宏所言:“回族伊斯兰教是中国化的伊斯兰教,回族的性别观念渗透着两种文化的深刻烙印,甚至中国本土文化的影响表现得更为突出。”[12]一方面,伊斯兰教主张“在真主面前,男女平等”,回族妇女在宗教方面与男子平等地崇拜真主、行善行,并平等地接受真主在后世的清算。另一方面,回族妇女深受“三从四德”的儒家观念的影响,遵从着中国化了的伊斯兰教的“封建礼教”。
当然,伊斯兰教在中国化的过程中,不仅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而且肯定了许多伊斯兰教对妇女地位的正面阐述。如在婚姻关系上,刘智认为“夫尽其为夫以爱”[ 13]116,“妇有过,善言以教之”[ 13]117。丈夫要多关心体贴妻子,对她的过错不要严厉苛责,不要辱骂,善意的提醒和教导便可。马注认为“男以女为室,女以男为家,如衣如服,寒暑相共”[13]436,夫妻间只有相互关爱、相互慰藉、相互尊重,才可以家庭和睦、夫妻关系和谐美满。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化的伊斯兰教妇女地位,是在不断吸收、融合中国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二律背反的女性地位。正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与伊斯兰教文化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融和中,才形成了今天伊斯兰教妇女仍处于未完全解放的社会现实。
[1]顾世群.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伦理之维护—对一夫多妻制、妇女观念及婚姻禁忌的再思考[J].西亚非洲,2009(11):62-65.
[2]董锦霞.伊斯兰教妇女观的社会性别解读[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6):82-85.
[3]马秀梅,绽小林.伊斯兰教法中有关妇女权利的规定及其社会效应[J].青海民族研究,1999(3):96-100.
[4]马克林.伊斯兰教妇女观对西北穆斯林女性的影响[J].宁夏社会科学,2007(3):71-75.
[5]古兰经[M].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6]穆斯塔发·本·默罕默德艾玛热.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M].宝文安,买买提·赛来,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7]纳·阿·曼苏尔.塔志圣训上[M].陈克礼,译.1954(民间刊印):138.
[8]伊玛目脑威· 叶哈雅.利雅德圣训集[M].艾乃斯·马风德,译.1999(民间刊印).
[9]礼记[M]// 陈戍国,点校.周礼·仪礼.长沙:岳麓书社,1989:221.
[10]刘智著,张嘉宾.天方典礼[M].都永浩,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118.
[11]马桂芬.临夏回族妇女发展观念的田野调查[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18.
[12]丁宏.文化、性别与回族社会[J].西北民族研究,2008(3)32-37.
[13]马注.清真指南[M].余振贵,点校.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
(责任编校:文君)
OnTransformationofWomanPositionsofIslaminChina
MAGe-xia,MAYu-fen
(Institute of Literature and History, 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Tianshui 741000, China)
Before the rising of Islam, the woman positions of Arabian countries were very low. Because Islam was founded andKorancame into being, in all aspects, women enjoyed equal rights with men. In the process of the spread of Islam in every place, it was absorbed by the local culture, all kinds of woman concepts were formed to make the woman positions of every place change. After Islam was spread into China, it was affected by the impact of Chinese feudal traditional ethical codes to form Islam woman concepts in China.
Islam;Koran; in China; woman position
2011-07-09.
马格侠(1969 — ),女,陕西武功人,天水师范学院文史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历史学。
C913.68
A
1673-0712(2011)05-008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