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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构建

2011-04-04王洁莉

对外经贸 2011年9期
关键词:议定书京都交易市场

王洁莉

(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河南郑州450007)

碳交易市场是指为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手段,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一定的资金,从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参与和资金,通过碳交易市场对资本、技术等稀缺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它作为一种污染控制的经济手段,最大的特点就是降低污染物排放治理成本,实现在总环境没有恶化的前提下而使治理成本最小的目标。实际上就是让污染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来承担治理工作,这样可以降低整体的污染治理费用。治理污染成本低的工厂通过治理,大幅度减少碳排放量,然后通过卖出多余部分碳排放权而获益;对于那些安装减排设施比购买排放权成本高的企业,即边际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通过购买排放权节约了成本而获益,从而在整体上实现了社会减排成本的最小化,最终以最小的成本控制稳定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

一、碳交易市场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所以碳交易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按照马克思对商品的定义,商品应当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作为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商品的排放权,其特殊性在于,首先它交易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真正的商品。而使用该权利所获得的不是商品的正效用,却是具有危害环境的负效用;其次,其价值(或者交换价值)不是通过市场交换形成的,而是通过一系列协议或规则规定的,即碳排放权在市场上的供给与需求是人为创造的供给和需求,而不是通过市场交易自发形成的。

二、碳交易市场的形成及法律基础

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碳排放权出现了交易的可能。不同的国家单位GDP的碳排放量由于各国能源利用效率和产业结构的差异而相差较大。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目前的经济结构和较低的能源利用效率而具有较低的边际排放成本,而发达国家在能源利用效率较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的情况下,进一步减排的边际成本很大。这就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减排成本,形成了减排利差。发达国家为完成碳减排任务,又在最大化利润的驱动下,要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减排任务,很可能到发展中国家以较低的成本购买排放权,而放弃研发新技术来达到减排目的以规避风险成本,这样发达国家形成了碳排放权的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也同样为了完成减排任务,可以通过大规模的技术革新来减少排放,这样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转让一部分碳排放权来换取发达国家的资金和先进技术,使本国的碳排放量大幅度降低,这样便形成了碳交易的卖方市场,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京都议定书》为碳交易奠定了法律基础。它不仅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更是从经济的角度,衍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京都议定书》2005年生效后,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不同国家的排放水平有所不同。比如,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减6%,而美国削减7%。同时,《京都议定书》建立了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定到2012年至少减少50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其中至少25亿吨减排量必须来自减排权交易。其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到境外去购买“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ER)”,用于抵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指标,也就是说,鼓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从而抵扣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这就为碳交易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现状

目前,国际上的碳交易市场,主要有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ETG),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和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其中成立于2005年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一个欧盟内部的强制减排配额市场,对欧盟27国实行“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2008年碳交易总量占全球碳交易量的近60%。而英国的伦敦金融城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的两大中心。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也是碳排放权额期货交易模式的开创者。此外还有荷兰CLIMEX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北欧电力交易所、纽约绿色交易所、亚洲碳交易所等都可以进行减排量(CER)交易。

目前,全球范围内共有20多个碳交易平台,交易标的主要有两种,一是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类似期权与期货的金融衍生品,二是相对复杂的减排项目。其中,基于环保项目合作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更是迅猛增长。2008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1263.5亿美元,比2007年的630亿美元上升了100.6%。据世界银行测算,发达国家通过CDM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的需求为每年2亿~4亿吨,每吨的价格在15~20欧元,最高时甚至达25欧元。在占据全球碳交易85%以上的欧盟碳交易市场,2008年的新一轮价格达到23欧元/吨。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曾在2009年6月发表报告,预测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2010年1月22日,在北京举办的“第四届中国能源战略国际论坛”上,有关专家表示,应加紧构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推进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专业性交易平台,远期现货与期货市场的平台搭建和共同发展是今后的大趋势。

四、我国构建碳交易市场的思路

碳交易市场的形成及其交易对象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通过自发的交易活动形成交易市场,而是通过政府的规定而形成。由于碳交易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排放者,而是给减排者提供激励机制,其商业化的程度以及交易的价格易受政治、经济、环保、科学技术水平等的影响。

为激励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推进节能减排,实现我国承诺的减排目标,应构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体系。一方面对于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由于达不到排放标准而需要购买排放权指标,会增加其排放成本,从而促使其提高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更新设备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高新技术或低污染企业由于有多余的排放指标可通过市场卖出,获得一定的收益,用于补偿企业前期支出的更新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的资金,这样就会使参与市场交易的双方同时受益。要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体系,需要解决碳交易市场的几个问题:即交易形式、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市场监管、交易行为的评估等。

(一)确立碳交易形式

目前,国际上碳交易形式被区分为两种型态:一是配额型交易,即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规定为排减国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二是项目型交易,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JI)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通过国与国之间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尽管CDM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链接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碳市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碳市场的全球统一仍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交易的多样性将是碳市场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多样性根本的原因在于减排成本的差异。

我国可以借鉴欧美碳交易市场的多样性发展方式。对我国而言,由于区域性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差异很大,因而先建立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案。在东部地区采取更严格、更接近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政策,以促进这些发达地区尽快实现产业升级。在西部地区可采取较为宽松的碳排放控制政策,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以帮助和鼓励这些地区向低碳的方向发展。

(二)设立碳交易所

交易所的建立为碳交易的市场化提供交易平台。目前,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由于美国及澳大利亚均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

我国也应建立国际化的碳交易所。可以借鉴国际模式,探索发展我国交易市场,将卖方、买方、投机者高效有序地汇集在一起,与国际市场建立联动信息交换渠道,提供详细而准确的国内外交易信息,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使国内碳交易价格接近国际市场的价格。2008年,中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这三个市场的建立表明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碳排放交易市场化机制。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研究和设计,同国家相关部委进行开发,探讨国内碳市场发展情况,以解决特殊品种存在的开发难题。国内碳交易所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要进一步形成规模,同时由于其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还需要与碳金融、碳期货交易所共同发展。

(三)制定市场交易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无疑为解决严重的污染气体排放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途径,对于碳减排任务的实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建立稳定的市场还必须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因为碳交易市场完全是人为创造的供求市场,受国际政治、国内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很大,其制定的市场规则不同,交易方获益(或受损)程度就不同。为公平交易,以最少的成本完成减排任务,有必要制定合理的市场交易规则。

从全球范围看,碳排放交易规则的制定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排放责任大小和一国福利的高低。如何合理界定各国排放责任,制定公平的减排义务分担体系,既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又能够达成使多数国家都能积极参与减排的国际合作协议,是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由于温室气体属于存量污染物,温室气体的积累,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若超出了自然界的自吸收与净化能力,会导致全球温度升高,其负外部性影响是全球性的。因此合理制定为世界各国认可的、既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又能促进全球减排的碳排放交易规则必须通过国际协商解决。

从我国情况看,碳排放交易规则的制定关系到传统产业与新能源产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相应分担的社会责任的大小。因而,有必要借鉴国际市场经验,研究和探讨我国的碳市场交易规则,制定适合我国特点、能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交易规则。

[1]陈波,刘铮.全球碳交易市场构建与发展现状研究[J].内蒙古大学学报,2010(8).

[2]刘伟平,戴永务.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的研究及进展.林业经济问题,2004(8):173-197.

[3]Grace.我国亟需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 推进节能减排[EB/OL].赛迪网,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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