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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对策略

2011-04-04

对外经贸 2011年9期
关键词:对华出口产品

李 舟

(广西工学院,广西 柳州 545006)

一、后危机时代对华反倾销的新趋势

进入后危机时代,一些国家经济逐步走上复苏之路,但基础并不牢固,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产能过剩、通胀阴影、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等“危机后遗症”加大了全球经济风险,导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升温,贸易摩擦案件陡增。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成为各国贸易保护重压的主要对象国和受害国,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

1.反倾销常态化,“双反”调查增多促使贸易摩擦更复杂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反倾销一直是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主要形式。据统计,1995—2009年的15年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累计达746起,占全球调查总数(3865起)的19.3%,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在后危机时代,中外贸易摩擦方式正从反倾销向多种贸易保护手段拓展,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屡次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反倾销形势更趋复杂化。其中以美国、加拿大尤为突出。2008年,美国共发起5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和1起反规避调查;2009年,美对华“双反”调查数升至10起,占全年对华“双反”调查总数的83.33%。2008年,加拿大对我碳钢焊管、半导体冷热箱和铝挤压材等产品发起3起“双反”调查;2009年,启动对我石油管材的“双反”调查。自2004年4月以来,加拿大对我国产品共发起9起“双反”调查和6起再调查,我国成为加拿大“双反”调查的第一目标国。此外,擅长反倾销的欧盟也加入对华“双反”行列。2011年5月,欧盟就对华铜版纸反倾销反补贴案终裁,裁定对中国企业征收4%~12%的反补贴税和8%~35.1%的反倾销税,开创了欧盟对华“双反”的先例。

通过双管齐下的双反调查,既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应诉难度,降低企业胜诉的可能性,又借用征收双重税率的机会,对中国出口产品设置更苛刻的进入门槛,达到更直接、更有效的贸易保护目的。更严重的是,“反倾销+反补贴”的叠加使用,不仅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直接阻碍众多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也间接影响了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连带产生冲击。

2.发起国数量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成为主力

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一直不断制造贸易摩擦。截至2010年3月31日,在欧盟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152起案件中,反倾销高达148起,占总案件数的97.37%;截至2010年7月,美国正在实施的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共104起,其中反倾销85起,占比为81.73%。高频率的反倾销出击,已引起我国政府及学者的高度关注。事实上,同处经济上升期的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势头也愈见猛烈,印度、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国成为中坚力量。

据统计,自1995—2009年,世界共有27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746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排名前11的国家分别是印度(130起)、美国(100起)、欧盟(90起)、阿根廷(81起)、土耳其(56起)、巴西(43起)、南非(32起)、澳大利亚(30起)、墨西哥(28起)、韩国(24起)、加拿大(23起)。这11个国家共发起637起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占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85.39%。

这表明面对全球经济复苏不确定的危机缓冲期,为缓解国内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减少世界经济低迷的消极影响,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反倾销的直接保护效果,利用反倾销手段阻止中国产品进入国内,保护本国产业发展。而且发展中国家之间较高的产业结构趋同性,加剧了各国同类产品的竞争,催化了发展中国家的模仿反应。一旦某国的对华反倾销得手,便会引发其他国家争相效仿,造成对华贸易保护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我国同类产品被多个国家同时起诉。

3.涉案产品日益增多且向高端化发展,被诉行业面临巨大冲击

在对华反倾销态势不减的情况下,我国涉案产品种类不断增多。1995—2008年,我国遭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产品达19大类,其中排名前10的产品有贱金属及其制品(178起),化工业及其相关产品(159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94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68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52起),杂项制品(47起),建材及其制品(40起),鞋帽、羽毛球、人造花等(17起),矿产品(16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15起),这些产品共686起,占总调查产品数的近90%。反倾销触角正从初级原料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与高附加值产品转移。

总体而言,近年我国涉案较多、影响较深的行业相对集中,冶金、机械、化工、纺织、轻工等产品是重点调查对象。2008年上半年,对华反倾销调查涉及9大行业:纺织、冶金、化工、机械、建材、轻工、造纸、汽车和医药工业。其中,冶金产品10起,纺织产品7起,化工和机械产品均为5起。上述案件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的73%。截至2009年6月30日,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仍涉及冶金、纺织、化工、轻工、机械等11个行业。其中,排名前3位的行业依然是:冶金行业9起;纺织行业8起;化工行业4起。频繁的反倾销措施不仅使我国优势出口产品逐渐丧失国外市场,出口环境不断恶化,而且多次案件的累积效应还会对涉案产业的中长期发展造成不可低估的危害,产业结构升级和出口结构优化的难度加大,产能输出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新形势下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选择

1.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创新对外经营战略

从本质上讲,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为抑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冲击所采取的手段,其制裁矛头直指企业。这意味着企业既是国外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也是应对贸易摩擦的坚定执行者。因此,要解决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深层次原因,夯实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出口产品的“去廉价化”是根本。

第一,实施“以质取胜”、“以技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战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从靠价格竞争转向靠技术、服务、营销等非价格竞争,增加产品自身特色,突出产品差异性,不断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第二,树立品牌意识,培育具有市场美誉度的自主品牌,增加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份额,将价廉物美的“中国制造”变为不可取代的“中国智造”。第三,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优化产品出口的地区分布,有步骤、有选择地开发新兴市场,分散市场过度集中带来的贸易风险。第四,实施“走出去”战略,从单纯的产品出口转为对外直接投资,变产品销地为产地,这样既能有效规避反倾销冲击,又能改善企业的国际形象,占据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2.掌握相关应诉技巧,及时应诉,积极抗争

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规定,在收到反倾销立案调查通知后,企业如不应诉,对方国即可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这往往是投诉方提供的数据,不实之处甚多,被诉企业胜诉概率几近于零。所以,建立反倾销应诉的规则意识和预警意识,做好各种应对准备,掌握相关应诉技巧,是我国出口企业赢得反倾销胜诉的关键。

首先,详细学习进口国反倾销的相关法规,提前了解出口产品的市场动向,掌握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变被动应诉为主动防御。其次,规范企业的财务监督体系,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国际接轨。以防在遭到诉讼时,企业因无法及时提交完整、合格的证明材料而导致应诉失败。最后,一旦遭到他国的反倾销调查,企业要积极应诉,快速反应,聘请适合的境内外律师,认真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配合提供调查所需的一切资料,努力证实损害事实的不存在。即便进口国裁定倾向于损害结果成立,涉案企业也要继续抗辩,力争将处罚降到最低,尽量减少贸易制裁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另外,联合进口商共同应诉也是出口企业可选的合作之路。毕竟,进口商熟悉本国法律法规,具有地利、人和的优势,进口商的参与将大大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3.善用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争取最佳的应对保证

在反倾销应对实战中,行业协会是最根本的相关当事群体,行业协会引导和协助企业完成反倾销应诉,而政府相关部门则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因此,行业协会要为出口企业提供四种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关系沟通、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等重要职能。

第一,认真研究各国反倾销法规,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动向,制定行业应诉的具体对策,组织企业聘请律师、参与听证会、准备抗辩等工作。第二,积极培养反倾销专业人才,组建行业专家组,建立“反倾销应诉人才库”,为协会应对反倾销出谋划策。第三,加强与我驻外商会、商务机构和国外同行业协会的联系,跟踪国外市场和行业的第一手资料,尽量减少和避免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将摩擦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根据本行业遭受反倾销的特点,建立针对敏感产品和敏感国别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做到预测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可行,为企业和产业的长远发展服务。第五,做好本行业反倾销案例总结工作,建立反倾销案例信息库,以便企业吸取过往经验教训,不再重蹈覆辙。

[1]刘爱东,梁洁.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

[2]李舟,廖霄梅.“后危机时代”下对华反倾销的实证分析[J],特区经济,2010(7).

[3]杨益.“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贸易摩擦新特点及我国产业安全面临的新形势[J].武汉商务,2010(10).

[4]王凯.浅析中国应对反倾销基本模式——“三位一体”模式[J].科技广场,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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