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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外债监管问题探讨

2011-04-04曲东军

对外经贸 2011年9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外债外汇

曲东军

(中国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辽宁大连116100)

目前,全国各地外资企业借用人民币外债意愿十分强烈,外债规模少则几亿,多则数十亿元以上,人民币外债的引入不但有利于企业降低债务成本、有效规避外汇汇兑风险,而且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深入和拓展,能促进境外人民币的合理回流,对人民币进一步国际化产生积极影响。

一、人民币外债产生原因分析

(一)香港人民币存款增势迅猛,急于寻求新的投资渠道

根据香港金管局最新公布的数字,香港2011年4月底人民币存款已超5000亿元,增长迅猛。2011年第一季度,通过香港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量占全国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总额的80%以上。而引发当前香港人民币存款增长较快的主要因素为跨境贸易结算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人民币使用与流通的部分限制被取消等。再者目前香港的人民币存款利率较境内明显低些(比如香港一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利率为0.625%,境内为3.25%),加上境外投资者有较强的人民币升值预期,所以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的收益率比境内同类债券收益率要低上百个基点,如果把香港筹集的资金调往内地,无论对于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将获得较大收益。

(二)企业从境内银行融资有限,成本较高

近期央行实施的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使企业在境内银行融资额度受到一定限制,同时,央行为稳定物价所采取的加息措施使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达到6.31%,高出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贷款利率近240个基点,人民币外债融资成本优势明显。另外,由于借用人民币外债企业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国内,经营性收入和成本均以人民币计价,与外汇贷款相比,举借人民币外债能有效规避外汇汇兑风险,加强经营风险控制。

二、人民币外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的必要性

(一)“外债”概念不清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3月实施)中“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不包括人民币外债。笔者认为境内、境外人民币,虽然发行方都是中国人民银行,但一旦流出境外,资金性质则不同:前者在境内不能自由兑换外币,后者在境外(如中国香港地区)可以自由兑换外币,因此境外人民币流入境内在一定时期内应比照外汇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并将人民币外债纳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以便于防范外债风险、完善外债统计监测。

(二)外资房地产企业敞口借入人民币外债将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力

2006年外汇局与建设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全面规范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管理,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进行了严格控制,基本杜绝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短期“热钱”的进出渠道,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秩序,促进了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由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势必造成外资房地产企业超“投注差”借入大量外债资金,使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效果“雷声大,雨点小”,人民币外债纳入外债统计监测势在必行。

(三)部分企业有以人民币外债替代注册资本之嫌

这主要表现为企业在注册资本未全额到齐的情况下,从投资外方直接借入人民币外债替代未到位注册资本进行使用。以金州新区一家拟举借人民币外债企业为例,该企业投资总额28000万美元,注册资本9800万美元,在规定的出资时间内没有按照要求到位全部注册资本,在办理延期出资期间拟借入人民币外债近12亿人民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这种应由投资方以直接投资来运作的行为却被企业以人民币外债替代进行反向操作。究其原因,除了投资方担心一次性大量注资会沉淀资金外,人民币外债没有纳入外债管理,也为投资方利用境外融资人民币解决境内直接投资资金不足问题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政策执行不统一

在如何监管人民币外债问题上,由于人民银行跨境办与外汇管理部门各自的法规、管理方式和业务系统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基层外汇局在具体操作上没有统一的依据,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好这一问题,极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更不利于人民币跨境业务的深入健康发展。

三、人民币外债监管的建议

(一)修订外债概念

将人民币对外负债纳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虽然人民币外债不涉及货币错配问题,在偿还本币外债时不会对汇率产生冲击,但考虑到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问题,建议一定时期内仍将本币外债在规模控制上等同外币外债管理。

(二)视额度大小实行分级管理

对于个别企业因特殊需求,在人民币外债规模“超限”情况下,比如超“投注差”、注册资本未足额到位举借人民币外债等情况,可视额度大小实行分级管理。

(三)制定统一的执行办法

当前,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深入开展,人民币外债业务在国内已经呈急剧的上升态势,建议总行和总局尽快制定出统一的执行办法,便于基层部门在业务操作上有法可依,为深入推广人民币跨境结算和国际化进程当好排头兵。

[1]张志勇.我国外债登记管理的模式选择与改进[J].西南金融,2011(3).

[2]赵新慧.加强外债管理的对策建议[J].山西财税,2010(6).

[3]张流泉.我国隐性外债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探讨[J].投资研究,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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