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建设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犯罪问题探究

2011-04-03邱帅萍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犯罪农民农村

邱帅萍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1)

一、研究农村犯罪问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一直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简称“三农”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就在于必须保持农村的稳定。邓小平同志曾多次重申“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的观点,并把它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验向来访的客人介绍[1]21。2005年1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新农村的建设。根据该《意见》,农村稳定是维系乡风文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而且2008年10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中也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抓住农村稳定这个大局,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而最能够直接反映农村稳定情况的标志无疑就是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因此,农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演变为刑事纠纷,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个社会的犯罪发生率状况能够直接决定该地的社会治安的好坏,考察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问题,有必要从犯罪的角度来看待。

二、农村犯罪的主要特点

1.农村多发易发盗窃、抢劫、杀人、伤害等严重危害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传统型犯罪,乡霸、村霸、市霸、地霸、路霸等涉农黑恶势力犯罪影响十分恶劣[2]117;尤其是侵犯财产安全的盗窃行为犯罪,据某县统计,盗窃案件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0%以上,而且作案次数较过去明显增多[3]71。

2.青少年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如河南农村青少年案犯占整个农村案犯的比例达到70-80%,占青少年案犯总数的70%,特别是重大案件几乎都是青少年所为[4]17。据调查,湘潭市雨湖区某年1—7月的农村人口犯罪案件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犯罪行为人占总数的75%[5]282。

3.在作案手段上,农村的犯罪中团伙犯罪居多,单打独斗的犯罪少见,作案手段日趋团体化[6]47。如岳阳县,作为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数高达83%的农业大县,据统计,该县2004年发生的盗窃犯罪案件中,团体作案的数量占到了总数的70%以上[5]68。

4.因宅基地、土地承包、水利设施、征地拆迁等原因产生的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纠纷的现象比较突出。此类纠纷多为群体性事件,参与贩子的人数较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从事态处理的结果来看,冲突双方容易采取一些非制度化或抗议性参与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如果处理不好具有引发集体性械斗骚乱和暴力犯罪的危险[7]75。

5.涉农职务犯罪严重,农村干部犯罪案件频发。案件多涉及贪污、挪用资金、挪用公款和受贿犯罪,多发生在土地、矿山等自然资源等承包、征用、拍卖、开采过程中,以及国家扶贫、扶助农业以及金融机构资金的使用中和卫生医疗、教育事业领域。据某市统计,2006—2008年,该市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73件89人,分别占同期立案总数和立案人数的28.5%和26.4%[8]85。

6.涉案农村人员的文化水平大多都比较低。受经济教育发展等各方面的影响,农民受教育的程度普遍不高,这也直接导致农村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文化水平较低。有调查表明,农民中的犯罪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差,如海南省的调查显示,农民犯罪人员中文盲、半文盲占38%,初中以上占65%,高中文化的仅占5%[9]50。

三、农村犯罪产生的原因

引发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原因有许多但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予以说明:

1.农民接受的教育往往比较少,其文化素质整体较低,法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认同感,迷信思想严重,看问题也基本只看到表面,缺乏深度,容易上当受骗,同时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做事也比较冲动。由于缺乏合理分析、化解矛盾的能力,当广大农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采取传统的手段,如借助家族、村社的力量,绕开司法程序,进行“私了”[10]150,或者忍气吞声,使怨气不断积累,因此容易使得矛盾不合理地爆发出来,导致悲剧的发生。

2.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偏低,法治观点淡薄。有些人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容易导致贪污腐败犯罪的发生;办事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差,乱执法现象严重,而且当自身的工作遇到来自农民群众的阻力时,往往会采取些蛮干强硬的措施,不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冲突不断;责任心不够强,当群众之间的矛盾反映到他们面前时,不能予以足够的重视,导致群众之间的冲突无法得到及时的控制,以致酿成悲剧。

3.程序制度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管理部门的办事、议事程序不公开,尤其是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公开或不即使公开,财务制度流于形式,使得农村基层政权得不到有效合理的监督,村民无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导致村民出于被蒙蔽的状态。“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当村干部的权力得不到监督控制时,很多违法犯罪的事情就会发生。

4.治安环境不利和治安警力不足。受地域条件、经济条件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农村地区,尤其是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穷困山区,地方财政无法充分支持社会治安的防范,无法组织足够的警力管理、维系当地社会的治安的工作,同时由于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致使对冲突时间反应迟缓。部分农村的治安管理存在“盲区”和失控点,有的农村派出所4、5名民警要管7、8万人,某县一农村派出所仅有民警2名,其下乡办案仅靠全所仅有的一辆旧摩托车[5]95。不仅地域、经济条件的限制会导致警力的缺乏,同样也能限制治保会、调委会的化解矛盾的作用的发挥,再加上组织机构成员自身的原因,在农村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政权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不健全职能弱化,党团组织,群众治保会、调解委员会出于瘫痪、半瘫痪状态[7]75。地域经济条件的限制还导致农村的司法机构不健全,在广大农村,往往是有政府却无司法,有些地方一个中心法庭要管几个乡镇,而检察机关在农村没有派出机构[5]28。

5.目前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极富挑战性的难题。“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最终实现,还有赖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11]55。在农业劳动力需要大量转移的大背景下,许多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家中只身下了老小和妇女,甚至有的夫妻都外出打工,家中只留下了老人和小孩,这样,就留下了治安隐患,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趁农村男子外出打工而强奸留守家中的女性以及进行其他暴力犯罪的几率大大增加。同时,由于长期缺乏父爱或双亲的关爱,小孩的成长势必会遭受不良影响,家庭不和、家教不严、沟通不畅,这也容易使小孩走上辍学、犯罪的道路。

6.农民工“回流”带来的新问题。与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一现象相反,近些年,出现了不少农民工从城市“回流”到农村的情况。农民工的回流可以分为主动回流与被动回流两种情况,前者如在打工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技术和经验后,回乡进行二次创业,后者如进入大城市后,由于自身素质较低和就业岗位较少、就业竞争激烈等原因,农民工面临生存困境,而被迫回乡[12]104。就前种情况而言,其现象本身对农村社会治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不大,但是后种情况而言却不同,由于农村存在大量闲置劳动力,该种人员的“回流”无疑会增进农村社会治安的不稳定性。农村闲置劳动力的大量存在,加上社会控管不力,使得他们极易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一些人无事生非,寻找刺激,甚至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

宏观上,实践中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预防犯罪,发动各方力量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13]323。这也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最根本、最彻底的办法。在论及如何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的时候,也有许多学者从宏观的角度给出了较为全面的建议,构建了一幅幅美好的蓝图。如有学者提出,应当发展农村经济、进一步规范农村经济秩序,完善农村保障和救助体系,健全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和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着力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等等[14]5-7。这些建议无疑都有益于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

但是,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并不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唯一目标,它仅是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重要环节的维护农村社会治安、保持农村稳定的一个方面。因此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要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进行通盘考虑,不宜动则就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来治理犯罪,否则,就会有避重就轻、本末倒置的危险。另外,目前农村犯罪发展迅速,急需治理,而采取宏观上的治理手段工程浩大,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和资源才能发挥作用,进而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即使要采取宏观上的治理手段,也不能将此作为主要手段来使用,否则,就会发生“远水解不了近渴”的结果。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更加需要深入、细致地展开。

本文认为,要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目前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是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支持、教育和管理工作。

虽然改革开放距今已有三十余年,中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中国农村还远未与城市结成统一的市场关系。与西方农村社区的“市场共同体化”不同,中国农村社区是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地缘共同体,地广人稀,但传统的人伦关系很强烈,在农民的意识中,如果遇到村内纠纷时,首先想去找干部[15]70-71。因此,干部担负着化解农民矛盾的重大职责,同时,农村干部对农民的影响与城市干部对市民的影响相比,前者要大得多。但是,在农村,干部的素质、办事能力以及办公条件都比较差,由于主观上和客观上的原因,他们无法管理好自身队伍的建设,规范自身的行为,无法很好地洞察并且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无法深入调查、及时发现并且排除农村存在的治安隐患……总之,农村干部不能够很好地利用自身所具备的独特优势。面临着邻里之间的矛盾、犯罪的诱惑、治安管理上的疏漏,农民是无助、无知的,由此,一场场矛盾升级为犯罪,为品尝诱惑、获得好处而铤而走险,被不法分子利用治安管理上的疏漏而成为被害人等等。只有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干部才会意识到自身所承担的巨大责任,他们才会愿意并懂得如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去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只有加大对干部工作的支持力度,为他们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和制度支持,他们才有能力在实践中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而一旦干部得到了较好的支持、教育和管理,鉴于他们对于农民的巨大影响力,他们自然会带动农民,提高农民分清是非、解决纠纷、拒绝诱惑、杜绝治安隐患的能力,由此会形成一个治安日益稳定、犯罪日益减少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孙迪亮,张立兴.邓小平的农村稳定观[J].湖北社会科学,2004(2).

[2]夏公义.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J].中州学刊,2007(4).

[3]刘瑞刚,陈杨.关于农村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J].青年科学,2009(11).

[4]张明锁,李民生.农村社会治安面临的问题和综合治理对策[J].河南社会科学,1996(6).

[5]张树湖,王名湖.农村社会治安问题调查[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2007.

[6]孙家瑜.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农村治安问题[J].安徽农业科学,2007(15).

[7]王淑荣.论新农村治安稳定工作[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5).

[8]陈理平,彭新华.新农村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治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0).

[9]杨雪云.对当前农村犯罪控制的社会学思考[J].公安研究,2005(7).

[10]章胜,聂应德.中国农村社会法制化的建构[J].齐鲁学刊,2004(6).

[11]张扬.浅议新农村建设中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必要性[J].广西农学报,2007(2).

[12]张辉金,萧洪恩.农民工回流现象的深层思考[J].农村经济,2006(8).

[13]张远煌.犯罪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4]安徽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安徽省农村刑事犯罪问题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

[15]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理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猜你喜欢

犯罪农民农村
农村积分制治理何以成功
“煤超疯”不消停 今冬农村取暖怎么办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饸饹面“贷”富农民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在农村采访中的那些事
“犯罪”种种
“五老”以“三用”关爱青年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