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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研究

2011-04-03

对外经贸 2011年12期
关键词:监管者政府部门会计信息

濮 敏

(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0)

会计监管是指会计监管主体对被监管单位或经济组织的会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再监督和再管理,其实质上是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监管体系是否健全、监管模式是否合理、监管运作是否有效、机制是否健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会计市场的运行,进而影响到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建设。不管各种会计监管模式如何变化和组合,基本的模式可归纳为行业自律(self-regulation)模式、政府监管(government regulation)模式以及独立监管(independent regulation)模式三种。我国会计监管起步较晚,自律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长,监管基础相对薄弱,加上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市场行为主体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市场的调控能力较弱。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政府为制度供给主体就显得理所当然。

一、会计监管主体

会计监管主体作为对会计活动监管的执行者,要实现其职能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与被监管者和监管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或依附关系;具备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即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进行一定的强制制裁。政府作为监管主体,与其他组织相比,与被监管者之间拥有相对较高的独立性,同时也有较高的强制力作为保障,所以更具有监管效率。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主要履行下面两项职责:制定会计准则,建立监管机制和监管制度;组织实施监管,监管可以是自身直接监管也可以授权相关机构代为执行监管职能。

美国安然事件不仅震撼了会计界而且影响了整个资本市场,严重动摇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也让业界再一次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这一无形的手不能保证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必须要政府实施监管。与日、德模式相比,美国更崇尚市场自由、行业自律,但缺乏一定程度的政府监管。安然、世通、施乐等一系列事件的爆发,表明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和行业自律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政府必须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会计监管。市场力量、行业自律加上政府监管可以达到更好的监管效果,更好地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我国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简单、以政府作为监管主体的单一性。当然这也受我国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影响。虽然我国监管主体明确,但就现实情况来看,政府监管所涵盖的范围并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看,政府部门不仅包括财政、审计、税务、证券、保险等工商部门,还包括政府机构派驻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监事会等。广泛模糊的范围界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到底有哪些政府部门来组织实施会计监管职责。上述部门(机构)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管都由法律授权,这就造成了我国政府会计监管中的多方监管问题。而这种多方监管随之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部门之间存在职能重合交叉,由于多方监管造成职能异化,使得部门间协调困难,最终促使会计监管不能达到理想效果;二是多方监管也会造成职责的推卸,促使被监管者产生侥幸心理,降低了监管效率。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将政府作为会计监管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必要的。但会带来很多问题,应明确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转变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真正实现会计监管的作用。

二、会计监管客体

相对于监管主体,会计监管客体是指会计监管活动的接受者,具体包括会计监管的对象和范围等。美国会计监管的客体主要有公众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司会计。相比之下,我国的政府会计监管就对象而言较为广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监管客体包括会计行为、会计信息和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人员。

与国外的会计监管相比,我国会计监管更多地强调对会计活动过程的监管。这一特点就目前而言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监管成本过高;二是政府不可能对整个会计活动全程监管。从发展眼光来看,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化,仅仅对会计活动过程进行监管,不能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达到监管目的。所以,会计监管的着力点就公司会计而言应为以财务会计报告为载体的会计信息质量更为科学。根据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的所有组织的会计信息都属于会计监管的范围。

对所有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管,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会计信息是一种公共社会资源,是企业外部机构或人员对企业的信用基础,会计信息的好坏对现实和潜在用户均有影响。所以,是否对有关用户有用应该是评价信息质量的根本标准,而信息有用与否的最终评判者也应该是用户,而不是监管主体的政府部门。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故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就是政府部门,这就决定其可以作为信息质量的监管者。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不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也就是除去了评判信息是否有用的条件。此外,数量众多的被监管者使得政府部门也难以保持以合理的成本进行全面监管。

综上所述,若以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其监管范围主要是:一是国有企业和单位,在这些企业中政府既是监管者又是投资者,更是会计信息的重要使用者;二是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企业和单位,例如上市公司以及金融、保险和证券机构等。这些单位的会计信息被广泛地使用,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但是其使用者较为分散,也无力去验证这些单位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此时就需要政府承担此任。除此之外的会计信息不应当由政府来监管,对其质量提供保证。而政府部门主要是利用相关法律和准则,引导责任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对于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三、会计监管标准

会计监管标准是监管主体实现会计监管活动的手段和工具。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是美国会计监管的主要标准,连同FASB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法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会计监管标准体系。我国会计监管标准则主要有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证券法、公司法等。这些监管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这些法律、准则之间并不完全趋同,需要协调;二是众多的标准中有些并不适合作为监管标准;三是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结合美国的会计监管标准和我国的实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明确需要制定完善的会计监管体系,做到监管有法可依;协调监管标准,使其趋同一致;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考虑监管的效率性和经济性。

四、会计监管责任

要实现有效的政府监管,需要以完善的法制、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健全的治理结构为基础。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监管不严、违法众多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明确的责任制度。故需要依照权利义务向对等原则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所谓信息提供者单位内部责任的明确。财务报告的编制者、批准者对会计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持反对者在出现虚假信息时可豁免其责任;其次作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的责任。一旦合理界定了政府部门会计监管责任,就要严格将其落实,以免流于形式。

目前会计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主要侧重于对单位及其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责任追究,这种制度是有失公平的。政府作为监管主体是否已经尽到责任,政府监管是否有效,如果失效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谁来对政府的监管能力进行评价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考虑。如果政府不能胜任会计监管职责,无论其制定多么完美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规章,都不能遏制会计造假的发生,所以应健全会计责任制度。这种制度不应只追究会计造假的违法责任,还应该追究政府部门有关会计监管部门的过失责任。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我国会计监管模式还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内部监控体系形同虚设;外部监管虽多,但真正能发挥作用者有限;政府监管分散,且监管程序不够严密;政府监管手段过于单一,且处罚落实不到位等。

五、结语

我国政府监管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处于一种探索阶段,所以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问题,但不能因此否认政府监管的导向。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要实施再监管。正是对监管者再监管的缺失,造成了监管过程中出现众多问题,如监管者之间各自为政,难以协调,降低了监管效率;或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串通,使得双方力量发生变化,增加了监管者的监管难度。所以必须对监管实施再监管,再监管者必须具有更大的权威,以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要结合我国会计监管现状不断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使其更加有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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