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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转变

2011-04-03

地方财政研究 2011年11期
关键词:计征资源税原油价格

张 季

2011年1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一是对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并提高部分高价稀缺资源的征税标准;二是取消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这意味着已经在新疆等西部省份试行一年多的资源税改革将从此向全国推开,此前一刀切的“从量计征”正逐步向“从价计征”转变。与“从量计征”相比,“从价计征”更能体现出资源的真正价值,发挥出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促进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

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此次改革之前,我国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尽管曾多次提高部分应税产品适用的税额标准,但与不断大幅上涨的资源价格相比,资源税负普遍偏低。此次实行“从价计征”和提高部分资源标准后,由于资源税的“地方属性”,资源丰富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将大幅增加,紧张的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将有所缓解。从新疆试点的情况来看,根据其地方税务局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只有3.71亿元;而实施资源税试点改革后的下半年,油气资源税收入猛增到21.64亿元。2011年1-5月,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达到21.09亿元,同比增长596.04%。可以预期,今后资源税将成为我国资源丰富地区的主要地方税来源之一,有助于资源富裕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这一困境的有效解决。

新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只涵盖石油和天然气,并且实行的是最低税率标准,其他品目资源税仍“从量计征”,只是将焦煤和稀土从煤炭和有色金属中单独列出并上调了从量定额标准。初步判断,此次调整不会由于价格传导,推高这些资源产品的价格,增加相关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因为,目前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主要根据国内各类原油所挂靠的国际市场相关品种的原油价格确定,在此定价机制下,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只是降低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并且,部分资源征税标准提高对煤炭和有色金属等行业影响较小。

在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缓慢、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债务危机缠身以及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诸多矛盾凸显的背景下,我国资源税采取这种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稳妥推进改革是十分必要的,既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明确了资源税改革方向,又避免了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过激的影响。今后一个时期,要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把握好改革推进时机的情况下,不断深化资源税改革,进一步扩大“从价计征”范围,逐步提高从价计征的资源税税率,使资源税税负处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下,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资源税改革会与财政体制、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税费制度等改革产生互动影响,也需要通盘考虑,综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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