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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原理、实践和前景

2011-04-02张霞王燕

财务与金融 2011年5期
关键词:交易金融

张霞王燕

全球气温变暖导致环境严重恶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对此,最现实的做法就是由各国共同参与形成一个有效的机制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其实,对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早已有之,比如政府管制、征收“庇古税”以及美国环境保护署在1975年通过授权给地区空气质量管制机构,允许公司买卖污染信用证从而建立了一个有限的污染市场等做法。

这些措施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也为后来由《京都议定书》催生的以交易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为主的国际碳市场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一、碳市场的形成原理

(一)形成碳市场的理论基础:科斯定理

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即经济理论中的负外部性问题,意指产生这些温室气体的企业给环境带来了危害,却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负外部性使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选择的产量大于社会最优产量,从而使污染气体的排放量大于社会所能接收的最大数量。

由此可见,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地校正负外部性。

校正负外部性的传统做法是依靠政府的力量,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政府直接管制,比如规定企业的排污量,超过者将被罚款。二是征收“庇古税”,即企业可以选择任意排污量,但是每排出一单位的污染物,就要依法交纳一定数量的税金。

这类通过政府力量来校正负外部性的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着失败的可能性,原因是公共目标所涉及的是不同人或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这些特殊利益之间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就算政府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干预经济活动,也可能由于干预成本过高、干预效果不确定以及可能产生的寻租活动而致使干预失效。

英国经济学家科斯运用可交易的产权的概念,从新的视角提出了解决外部性的方法。著名的科斯定理表明,只要把排污行为看成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并将权利归属明确下来,那么,就可以通过在自由市场上交易这个权利而使得整个社会以最低的成本减少污染。

科斯定理提供的方法使得市场机制外延到过去市场所不能涉及的领域,这是理论的飞跃。如果在实践中能得到有效地运用,那么将成为校正外部性的最好方法,这是因为,依靠市场收集信息是最快、最准确和成本最低的;市场还可以促进企业开发最廉价、技术上最先进的方法来减少污染,这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动态优化。

(二)、保证碳市场良好运行的先决条件

科斯定理证明了产权交易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性问题,但是,要实现产权的有效交易,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要有明晰的产权,这是保证交易实现的先决条件。能够在市场中交易的物品必须是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共有资源是无法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有效配置的,而成为私人物品的关键就是给予法定的产权。

第二,交易成本足够小。科斯第一定理证明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最初产权的法定分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双赢的交易一定能让产权最后的配置达到最优。可是,现实世界里,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这样,要使有利可图的交易能够进行,必须要使交易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交易成本,所以,减少相关产权交易的成本是保证市场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前提。

第三,最初权利的大小和分配要适当。对相关主体是否应该享有某项权利以及权利多少的界定决定了权利交易能否有效实施。在存在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的最初分配尤其重要,因为如果权利分配不适当,而交易成本又高到阻止了有效率的交易发生时,那么经济就不可能达到本来有可能达到的帕累托最优。

把这些条件运用到碳市场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保证碳市场有效率运行的先决条件。

1、全球每年可以接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须比较准确地确定下来。

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决定了市场中可交易的碳排放权的总量。排放量的多少应当按照经济利益原则来进行测算。只要进行生产,就必然会产生温室气体,我们不能因为害怕污染就不进行生产,也不能为了获得高产量就不顾环境过度生产,而是应当找到一个均衡点,使得我们既有产值,又能保护环境和资源,让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理论上讲,可以运用边际分析法来寻求这个均衡点:每多生产一单位的产品,边际收益是该产品所带来的消费满足或投资收益,边际成本是所花费的稀缺资源,其中包括所破坏的环境资源。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总福利达到最大,均衡达到,此时的产量就是最优产量,而由这些产量形成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就是可接受的适当的排放量,这个排放量决定了碳市场中的碳排放权的交易总量。

2、碳排放权进行合理的初次分配。

《京都议定书》的决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所分配的碳排放权是参与国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权利分配得是否合理就成为资源配置是否能达到最优的一个重要保证。根据“波斯纳定理”,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在碳排放权的问题上,最珍视这种权利的主体应当是那些排污成本相对高的国家或企业,所以理论上应把权利分配给这些国家或企业。

3、最小化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成本。

科斯定理已经证明了,如果存在交易成本,那么对初次产权的安排就有要求,这增加了资源优化配置的难度,所以,尽可能地减少交易成本将会提高碳市场的经济效率。

二、国际碳市场的运行实践和发展前景

(一)、国际碳市场的运行实践

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

京都市场是强制性的减排交易市场,以行政命令为主导、市场机制为手段,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三种形式。

非京都市场是由非《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建立的碳市场,是一种建立在基于法律约束的自愿承诺之上的贸易行为,多表现为自愿参与并达成一定减排目标下的期货交易市场,如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京都市场是国际碳排放贸易的主要市场,具有一定规模,发展也较为成熟。

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按贸易标的物不同又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前者是专门买卖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的市场。后者是专门交易从一个经核实减排的项目中产生的排放信用的市场。

2008年2月18日,纽约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共同建立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正式运作,这是《京都协议书》碳排放配额的首个交易平台。

此外,围绕着碳减排权,渣打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等欧美金融机构在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创新试验。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尝试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积分,用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一些金融机构还针对私人投资者,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和追踪EUA期货的零售商品。被称为“碳资产”的减排项目也成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资重点。

这些都标志着国际碳市场的运行已相对成熟。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5年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总额为100亿美元左右,到2008年已达到1260亿美元,四年间增长超过10倍。全球的碳交易量从2005年的7.99亿吨跃升至2008年的49亿吨,增长五倍之多。此外,以CDM为基础从事CERs现货、远期和期货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也非常迅速,2008年,该市场的交易金额为260亿美元,是2007年的5倍,占全部碳交易总额的21%。

(二)、国际碳市场的发展前景

尽管国际碳市场在近几年发展迅猛,但在运行中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市场高度分割。目前国际碳市场绝大多数集中于国家或区域内部,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从事碳交易的市场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众多的场内交易所;既有由政府管制下产生的市场,也有参加者自愿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大都以国家和地区为基础发展而来,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相关制度安排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使得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形成了市场分割的状况。

第二,政策风险突出。其一,《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议,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还不确定,这成为国际碳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风险。其二,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因为在原始减排单位的交易中,核证减排单位的发放需要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既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认证,因此即使项目获得了成功,其能否通过认证而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仍然具有不确定性,这使得政策风险更加突出。

第三,交易成本巨大。较高的交易成本包括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基于项目的交易涉及的跨国的项目报批和技术认证以及由于缺乏监管而产生的中介机构在材料准备和核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等,它们严重影响了国际碳市场的运行效率。

从根本上讲,国际碳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源于国际合作的不充分和各国在减排目标、监管体系以及市场建设方面的差异,因此,要扫清未来发展的障碍,关键是要各国统一认识,强化合作。

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对减排问题的认识已趋于一致。虽然美国和澳大利亚等重要工业国家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在2005年并未签字通过《京都议定书》,但随后这些国家的态度都发生了重要的转变:2007年12月,澳大利亚签署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在美国,一些州政府在2008年自愿联合建立了RGGI交易体系,尝试碳金融市场,新任的奥巴马政府也表示支持温室气体减排并积极推动了有关的立法进程。在欧洲,欧盟继续延续着其在减排问题上的积极态度,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并将减排限制扩展到更多的行业,此外,欧盟还打算在配额分配中引入拍卖机制以提高交易的效率。

除此之外,各国也在不断强化国际合作: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为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2008年7月八国集团首脑会议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大会在哥本哈根召开,讨论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国际合作框架与细节。

当然,也应该看到,在国际合作的层面上,由于各国的利益不同,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可能会存在分歧,国家间的争执难免,但这些都不足以改变全球合作的趋势,国际碳市场将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发展我国碳市场的思考

(一)、我国碳市场的现状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被《京都议定书》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但却一直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参与碳市场的活动。近年来中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及核证减排量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2008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84%。

目前,我国碳交易体系已初步形成: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相继成立;2009年,重庆排污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杭州、武汉、昆明等交易所相继成立,国内的环境交易机构总数超过10家;同年11月17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香港RESET公司宣布将联合发起成立亚洲排放权交易所。

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2005年lO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2012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5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2009年12月20日,广州珠江啤酒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沼气回收利用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CDM项目,估计每年减排二氧化碳达35780吨,该项目每年在国际碳市场至少将获得30万欧元的回报。

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兴业银行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全行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部分金融机构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比如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等。2009年10月25日. 浦发银行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投资管理公司等在天津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联合组织——生态城绿色产业协会(简称WgIA),旨在通过推广低碳金融解决方案,助推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全面推行。

尽管如此,我国碳市场发展仍然比较滞后,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碳市场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且基于项目的交易,尚未开展标准化的交易合约和金融服务。其次,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第三,碳金融产品种类和数量较少,还没有碳期权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碳金融衍生物产品。第四,环保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高碳行业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保护,各地环保部门受地方政府影响,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不够及时准确,大量环保信息没有进入征信管理系统。第五,缺少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碳市场,政府对低碳项目的资金投入不够,也缺少对相关技术和产业的鼓励政策和支持力度。

(二)、对发展我国碳市场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建立和完善包括碳排放在内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价机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行业进行试点交易,同时控制碳排放交易价格.减少买卖双方寻找项目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

2、完善碳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加强培育绿色信贷需求,改革价格、税收、环保等体制,为绿色信贷的推进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其次,促进行业规则或惯例的统一,协调绿色信贷业务中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推动碳交易机制的设计,完善交易场所规则、确定交易平台和交易产品。第三,政府出台鼓励和优惠政策,支持金融业在碳金融方面的业务创新。

3、加强对核心技术的研发

政府应鼓励优质投资者进入节能技术市场,加强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培养专业人才,由专人负责经营碳资源,提高碳交易的议价能力,缩小碳市场买卖双方的巨额差价。

4、加强对碳金融业务的监管

完善环保征信数据库,将完整的企业和项目的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高污染高排放的黑名单和绿色低污染的白名单,并及时更新企业日常环保执法信息和年度环保审核报告等。

5、加强碳金融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在碳交易、碳基金和碳金融衍生品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与研究,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平台,加快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时,积极参与关于低碳经济国际规则的制订,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话语权。

总之,碳交易市场已经成为低碳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在这个市场上占据先机是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各国在新环境下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它已经成为低碳经济时代的一股不能被忽视的力量,只有加入其中,才不会被时代主流所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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