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下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几点思考
2011-04-02俞俏萍
俞俏萍
低碳经济是指以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保护的双赢为目的,通过环保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转化、新能源开发、以及管理制度改革等多种手段,实现以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为基础的可持续增长的经济模式。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当前全球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原因有二:一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是当前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是低碳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是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初步形成了“低排放、高环保”的低碳产业链,从各国碳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的推进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碳金融”应运而生。所谓“碳金融”就是指通过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或直接投融资等手段,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我国是个高碳排放的国家,向低碳经济转变必将是我国未来趋势,也是整个民族应尽的责任。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一直占主导地位。国有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将是我国成功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支撑,而发展碳金融业务也给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新的主要方向,有利于提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尚在起步阶段,自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如何积极推进“碳金融”活动,加强其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巨大作用。
一、国内外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现状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已有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美洲和亚洲市场。据统计,2010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达到930亿欧元,合1200亿美元。经彭博新能源财经(BNEF)分析,2011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将重拾增势,达到1070亿欧元,约合1360亿美元。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已成为碳交易市场的主力,基于碳交易的金融活动形式层出不穷,其业务范围更是渗透到市场的各个交易环节,如在碳交易市场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中,银行既可以是项目直接投资者,又可以是项目中介服务者。与此同时,各种与碳相关的中间业务和金融衍生工具,如碳结算、基金托管、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期权产品及掉期产品等也不断涌现。相对而言,欧美等先进国家的商业银行在碳交易市场上呈领先态势,其银行贷款、直接投融资、碳交易中介服务、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碳金融方面还处于粗放阶段,其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于CDM项目的投融资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的交易上,而这些交易只能在国内运行,与碳交易国际二级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处于隔绝状态。国内商业银行只能依赖西方风险投资机构转手进入国际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充当代理人的角色,在撮合国内卖家和国际买家的过程中,收取少量的手续费。换言之,从本质上讲,我国CDM项目仅被沦为国际“加工贸易型”产业,处于国际碳交易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除此之外,仅有部分商业银行推出了一些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如深圳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于2007年推出了挂钩二氧化碳碳排放配额期货合约的个人(人民币/美元)理财产品。目前国内还没有碳交易保理、信用证结算、碳基金托管等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产品。总体而言,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活动形式单一,很难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抗衡。
二、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存在问题的原因
1.对“碳金融”认识不足
由于低碳经济理念在我国传播时间较晚,还没有得到全社会的真正理解和接受。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对其社会效益、利润空间、项目开发、交易规则、操作模式、风险管理等很多方面尚未熟悉,在利益上没有足够的动力、技术上又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程度还远远不够。另一方面,许多国内企业对低碳经济了解甚少,更没有认识到这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其参与积极性不高,部分企业开展碳交易的初衷甚至只是出于行政压力。
2.碳金融业务风险多,亟须完善有关政策
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着诸多风险。首先,根据《京都议定书》达成的协议显示,该框架下三个关于减排的机制安排仅会持续到2012年,也就意味着之后具体的制度安排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直接关乎我国当前CDM项目涉及国内外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特别是与外国金融机构、CERs需求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地域管辖等诸多复杂问题,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其次,由于《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对中国低碳减排没有强制性的法定约束力,同时,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赤道原则,也仅要求金融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其相关协定,而我国国内低碳意识还比较薄弱,因此针对银行参与碳金融制定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工具,其信用风险必然增大。此外,我国金融政策制度对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也不够,缺乏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来进行相应的碳交易风险规避,从而更进一步地增加国内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市场风险。
3. 碳交易缺乏成熟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服务机制
自2008年7月份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试图构建国内的碳交易市场。但时至当前这些交易机构在碳交易方面收效甚微,大多甚至还没有进行过一次成功的交易。可以说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几乎是一片空白,而没有自己真正的交易体系,自然在全球碳市场中丧失了话语权和定价权。
此外,碳交易服务机制也不健全。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交易规则十分严格,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其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开发周期也较长,涉及的风险因素多,国内交易机构还不足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能力和执行能力,因而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项目。另一方面,国内也缺乏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协助碳交易机构对CDM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进而规避一些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4.相关人才缺失
成功开展碳金融业务需要依赖大量具备金融、项目管理、法律、外语等专业知识的综合性人才。国外商业银行从事碳金融业务领域形式多样,与拥有大量具备综合性专业知识的人才不无相关。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此类人才匮乏,因而目前所从事的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于CDM项目投融资等,而对于碳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开发、中间业务开发、二级CDM市场交易等领域则很少涉足。
三、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建议
1.提升认识,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
关注低碳产业,提高对低碳经济的认识不单是我国商业银行应负的责任,也是其未来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趋势。因此,商业银行管理者有必要着眼长远利益,积极学习国外银行业处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先进理念和方法,熟悉赤道原则等国际惯例,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从审批机制上向绿色贷款倾斜,努力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低碳环保产业,从而支持国内低碳产业的发展。
2.完善政策法规,防控碳金融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需要有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与碳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提供制度保障。此外,由于碳金融业务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国家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予以扶持商业银行,如在税收上,可对有关碳金融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在银行经营管理上,针对绿色信贷可适当放宽存款准备金要求;而对于一些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产生的损失,国家可通过保险等手段给予一定的补助。
3.构建一个健全的碳金融服务体制
出于引进国外技术资金的考虑,目前我国禁止国内企业或机构成为碳买家,同时,我国国内碳交易平台还不能直接与国际市场完全对接,因而我国在CDM项目领域还不能成为与国际碳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好转,政府应一方面适当鼓励具备碳交易能力的企业或机构成为国际碳买家,另一方面应借鉴国际碳交易机制,积极探索国际碳交易和定价的规律,迅速建设能够直接面向国际的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的碳交易平台。从政策上和技术上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为这些企业或机构发放节能减排贷款,保护国内CDM项目业主的利益和国家收益。
4.开展碳金融中间业务创新
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相关的中间业务。首先,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尝试将托管基金业务、信用证业务、保理业务、票据融资业务等多种中间业务运用到CDM项目建设中,满足其多样性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中作为卖方却身处弱势地位,无话语权和定价权,银行可凭借自身在国际业务和投资银行方面的信息优势,为CDM项目提供咨询业务,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此外,由于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碳交易结算货币也为发行国创造了巨大收益和更高的国际地位。而我国人民币虽在经常账户下的可自由兑换,但资本账户下的交易仍受到较大的限制,致使人民币在碳交易市场上丧失了选择结算货币的权力。因此,政府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相关货币政策,帮助人民币成为国际碳交易结算货币。
5.开发和设计碳金融衍生产品
为防范碳金融业务风险,商业银行还可以积极与国际碳金融机构合作,共同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规律,开发碳掉期交易、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以此推动国内、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定价能力。
6.加强“碳金融”业务的专业团队建设
开展碳金融业务需要大量熟悉环境与金融的综合性人才,鉴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相关人才还比较紧缺,因此有必要在银行系统内部建立起从事碳金融业务的专业团队。可以对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针对性的培训,提升银行各级工作人员对碳金融业务的管理能力;也可以从外资银行引入熟悉碳金融国际标准的专业人才;同时还可以聘请和储备一些社会与环境专家充当外部顾问,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和专业知识,动态地跟踪和掌握国际碳交易市场行情,依据碳金融国标评估标准,科学评估各个低碳项目,从而提升银行参与碳金融的业务水平。
7.战略储备碳排放权交易资源
目前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交易资源巨大,但因我国缺乏与国际碳交易二级市场直接对接的平台和市场主体,进入不了交易“主场”,被沦为发达国家廉价减排的工具。考虑到当前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还比较低,未来价格总体必将呈上升趋势,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已把大量的碳减排项目拿到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进行认证,并保留部分项目进行战略储备。同样地,我国政府也应充分利用国内巨大的碳交易资源,出台相应政策,激励相关机构或企业购买一定的碳排放权交易资源,为未来直接掌握国际碳市场的话语权和定价权作战略储备。
[1]杨涛,程炼.碳金融在中国发展的兴业银行案例研究[J].上海金融,2010,(8):35
[2]2010年全球碳交易增至1200亿美元 [EB/OL].http://www.cnfstar.com/news,2011-01-10,13:13:07
[3]许志强.碳金融是后危机时代银行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J]. 现代经济信息,2010,(14):161
[4]龚剑,宋勤华.中国的赤道原则:绿色信贷[J].东南大学学报,2008,(S2):84-86
[5]我国碳交易资源开发太粗放”国外吃肉留下汤”[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9-09,07: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