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其成因
2011-04-01汤洪波
汤洪波
(重庆教育学院 外文系,重庆400067)
一、法律与语言
西塞罗(Cicero)指出法律是扎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阿塞那斯(Azeri Jonas)把法律定义为旨在维护公众利益的理性的条令,由管理本社会的人制定并颁布,因此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但是,如果法律只停留在“最高”、“理性”,但何谓“最高”、何谓“理性”却并未解释,可见法律定义的本身就是模糊的。法律的起草和解释必须借助于语言来表达。英国哲学家修谟(Hume)指出:“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1]英国法学家、著名法官曼斯斐尔德(Mansfield)勋爵也曾发出感叹:“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2]麦考密克(Mc-Cormick)提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3]梅林科夫(Mellinkoff)更是一语破的:The law is a profession ofwords.[4]因此, 法律与语言就像一对挛生姐妹,同生共存、密不可分。当今社会日新月异,科学知识迅速发展并转化为技术,已对法律的内容和程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技术往往超越法律控制它的能力而奔驰到前面去了。克隆与安乐死等向原本比较精确的法律定义提出了挑战。语义学家司徒契士(Stuart)宣称:“文化越复杂,语言越不可靠,于是就越容易侵犯人民的权利”。[5]这里的“文化”当然包括科学技术及法律,“语言越不可靠”意味着语言模糊有漏洞。因此,法律界与语言学界联合起来进行跨学科研究,以使法律和司法能适应技术时代之需要的课题就变得尤其重要了。
二、法律语言的语义模糊性
对于模糊性的释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马尔提(Marty)在其《对普通语法和语言哲学的基础的研究》中指出:“我们所说的模糊性,就是指某些名称的应用范围不是严格地划出的这种现象。”布莱克(Black)在《语言与哲学》中也写道:“……一个语词的模糊性,就表现在它有一个应用的有限区域,但这个区域的界限是不明确的。”耶格尔(Yager)曾给模糊性下了一个更为可观的定义:“模糊性就是指一个命题之间缺乏明确的区别,具体地说,一个概念离它的否定面愈近,这个概念就愈模糊。”[6]由此可见,模糊性是指词语所指范围的边界不确定的这种属性,与歧义性、晦涩性是有区别的。现代语义的研究与发展,给法律语言提供了新的活力,尤其是关于法律术语的语义所指模糊的问题。如果用一个词来表示桌子,语义所指与语义符号对应明确,而当人们提及“权力、义务、正义”这些词语时,却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所指事物与其一一对应。[7]因此,在阅读法律文本中,应充分认识到法律语言中一些概念、术语的语义模糊性,例如,一份起诉书写道:“The defendant Liu Ming embezzled tremendous sums of money and his way of embezzling was rather execrable.”(原文:被告人刘明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这里,“tremendous”、“execrable”和“severe”表示三种不同程度,但仍无法说清与“untremendous”,“inexcrable”,“unsevere”之间的界限。诸如此类的例子在法律文本中还有很多。
三、法律语言语义模糊的成因
法律语言语义的模糊性成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既有法律语言的模糊,亦有民族、文化、政治、地理等差异引起的模糊;既有语言使用者的语言风格引起的模糊,亦有社会利益之争引起的文意模糊。其中,法律语言本身的模糊是构成模糊的主体。法律语言的模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专用术语方面的模糊、语法方面的模糊、语音方面的模糊、以及语用方面的模糊等等。下文仅对上述涉及面广且具有普遍意义的模糊现象进行探讨,在法律语言本身的模糊方面也仅涉及法律专用术语的模糊,因为,法律语言的模糊现象非常范,远远超出了本文所能包容的范围。
(一)外延模糊
在法律界,术语可分为两类:概念确定的和概念不确定的。前者文意清楚、外延明确,但数量很少;而后者广泛地存在于模糊法律语言的方方面面,且数量很多,其外延模糊且富有弹性,概念具有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的“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它是上世纪 90年代从国外传入我国的外来词汇,亦是一个模糊法律用语。除了取证难和立法依据难寻外,最难的就是对“性骚扰”的界定。目前不仅在中国,就是在发达国家,对性骚扰都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性骚扰通过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三种方式实施,但这种笼统的规定并没有一种实际的标准。美国对性骚扰有较为详尽的界定,但我们仍然能从中感受到其模糊界面。请看:Sexual harassment is any kind of sexual behavior that is unwelcome and/or inappropriate for the work place.Sexual harassment can embrace verbal harassment (i.e.derogatory comments or dirty jokes under the right circumstances), visual harassment (i.e.derogatory or embarrassing posters, cartoons,drawing, etc.), physical harassment, and sexual favors (i.e.sexual advances,confrontation with sexual demands).In the work place, sexual harassment can come from the owner, supervisor, manager, lead person, foreperson, co-worker and/or customer.[8]上述界定首先将地点局限在work place,将骚扰者界定为 owner, supervisor, manager, lead person,foreperson, co-worker or customer, 难道除此之外性骚扰就不会发生在其他地点和其他人身上吗?此外,什么样的行为属于unwelcome,什么样的dirty jokes属于verbal harassment,什么样的sexual advances属于physical harassment等等都是很模糊的。上述两例恰好印证了威廉阿尔斯通(Alston)在Philosophy of Languages所言:A term is said to be vague if there are cases in which there is no definite answer as to whether the term applies.[9]
(二)一词多义
法律专用术语的一词多义(polysemy)引起的模糊是法律语言中的一个焦点,而且所占比例非常大,我们学习法律语言时所遇到的困难及法律概念的理解误差与此有直接关系。这类术语的意义结构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具有法律意义,二是具有普通意义。由于意义截然不同,所以必须通过排斥与法律无关的普通意义才能明晰地揭示特定的法律专门意义,否则就会引起含混。例如在He delivered a lengthy apology的话语中,就无法断定apology一词的含义,只有在法律语域中排除该词的普通意义才能得出apology表示“辩护”的结论。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如:minor(未成年人)、code(法典、法规)、complaint(控告、起诉)、custom(习惯法)、defense(辩护、答辩)、box(证人席)等普通的词语都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因此,只有法界专业人士或精通法律的人才能懂得这些常用词所揭示的法律含义,而其他人只了解其普通意义。法律概念的发展与变化是非常快的,而表示法律概念的术语是有限的。因此,法律专用术语的一词多义是无法避免的,其模糊性亦是如此。但是,以少量的语言单位表达丰富的法律概念又是非常经济的,而且是符合语言发展规律的。“从词本身包含的概念来说,一个词,其义越多,含量越大,也就越模糊,但是词本身又受一定的语境所约束。所以,在一定的语域中,它们的含义相对地说是明确的。”[9]因此,法律专用术语一词多义引起的模糊只能在法律的语域中解决。
(三)民族、文化、政治、地理等差异
“每个民族均有民族心理的历史积淀和深层建筑,任何人都必带有本国、本民族、本地域的心理遗传基因,这种遗传基因决定着他的精神气质、思维方式乃至行为走向等等,并因此构成不同国别、民族地域的人的特点和差异。”[11]同理,不同的民族在漫长的法律实践中,各自形成了一套概念体系,并在语言中固定下来。由于文化、政治、地理等因素的渗入,这种差异更显突出。“例如minor(未成年人),各国法律根据各国人民生理发育特点做出了各异的相应规定。法、奥、意、比、荷、泰等国以21岁为成年,瑞士、日本等国以20岁为成年,英国、土耳其、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以及中国等以18岁为成年。”[12]不同民族的生理发育特点引起了minor术语的模糊,所以模糊性与不同的文化背景有关。不同的民族、文化、政治、地理等因素会对相同的法律用语作不同的理解,最终引起模糊。
(四)语言风格因素
法律语言使用者出于某种需要有时有目的地使用模糊语言,从而形成模糊的语言风格。从此角度讲,模糊法律语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因为,如前文所述,绝对的精确是不存在的,精确与模糊是对立统一的。据此,法律语言的运用应精确与模糊相容,做到恰到好处。要做到“恰到好处”,就要做到该精确就精确,该模糊就模糊,不可将两者对立。在理解方面,则要求精确。对精确的要精确理解,对模糊的也要精确理解,知道为什么模糊,模糊在哪里,模糊到什么程度。模糊法律语言的运用主要是为了“灵活”和“留有余地”,这种不想把话说清楚的语言风格必须借助模糊的语言来实现。法律语言的运用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会带来灵活与方便,否则就会陷入困境。关于这一点,Charrow说得很清楚:“Ambiguity can have a valid place in legal writing.Legislation is often designed to be ambiguous so that it will be flexible enough to cover unforeseen circumstances.However,using intentional ambiguity takes a great deal of skill and care:Inappropriate or unsophisticated use can backfire.”[13]根据语境,ambiguity 在这里指的是“模糊”,而非“含混”或“歧义”,否则文理不同。“模糊”与“含混”或“歧义”经常被混淆,结果一旦文意不清就断定为模糊。“模糊”往往成为法律语言的大敌与抨击对象。“模糊”与“含混”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本质的。“模糊”是语言的一种固有属性,客观地存在于语言之中,属于语言范畴。模糊语言恰到好处的运用,从而形成模糊的语言风格,这是模糊语言正常的运用结果,属于修辞范畴。“含混”不是语言的固有属性,并不客观地存在于语言之中。它也是语言运用的结果,也属于修辞范畴。但是,它是非正常的或能产生歧义的语言运用结果,是语言修辞竭力避免的语言现象。这里应区分两种不同的含混,一种是模糊词语运用不当而引起的含混,例如文中曾举过的有关“境外”的例子便是,即模糊词语“境外”运用不当引起含混。另一种是普通语言运用不当而引起的含混,例如He talked with people there.和 Have you read Prof.Liu's book?便是。这两句话各有两个意思:“他在那儿和人谈话。”和“他和那儿的人谈话。”“你看过刘教授的书吗?”和“你看过刘教授写的书吗?”这种现象只能在上下文中设法避免。“模糊”现在已成为科学术语,不应再和“含混”和“歧义”等同使用。
四、法律语言中语义模糊的语用功能
法律语言具有具体、简洁、严谨清晰的特点,但是,适当地使用模糊语言会使法律语言更准确、精当,确保法律语言的周密和严谨,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
(一)确保法律语言的严谨
由于法律、法规带有强制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变更和修改,而且一般时效较长。在此情况下,法律采用精确语言来概括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就可能因形势的发展给执行带来障碍。所以,法律往往采用具有弹性、内涵丰富的模糊语言,不仅覆盖面广,而且语义更加准确、精当,疏而不漏,使之能更准确地表述法律,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
(二)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由于模糊语言能增加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它就成了人们实现其交际目的的主要工具。在法律事务中,特别是在外交场合,为了避免把话说得过死、太绝而拴住自己的手脚,说话人往往运用模糊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三)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
由于语言符号具有局限性,其传达的信息和寓指的对象之间永远不可能达成完全同一的关系。语言交际讲究效率,模糊语言能有效地弥补人类语言表现力不足的缺陷,留给人们一个可供把握的空间。这种情况在描写人物特征的法律文书中最为常见,尤为突出的是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或寻找案件线索查找无名尸的启示。
(四)体现法律的人文精神
法学本质上是人学,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到法律本身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如在涉及强奸、猥亵、侮辱、诽谤等行为的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必然要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内容。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精细的描写,必然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对受害人感情的再一次刺激和对其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往往会造成恶劣的影响。这时,模糊语言的使用就可以避免这种严重后果的出现。因此,语言的客观属性、复杂无限的法律现象和人的认知能力决定了法律语言存在模糊性特征。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使用虽然受到限制,但其作用是很重要的。充分了解模糊语言的表义功能,充分掌握模糊语言定向明确、容量大、含义深刻丰富等特点,发挥它的不可代替的积极作用,既是当今社会发展国际化的需要,也是一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
五、结语
模糊法律语言容量非常大,表现形式亦错综复杂,运用不当所引起的结果相当严重,因此,应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重视、正确运用模糊词语,避免含混、歧义和模棱两可语言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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