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60问(之六)
2011-04-01卢栎仁
■ 卢栎仁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江西南昌 330077)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60问(之六)
■ 卢栎仁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江西南昌 330077)
50、产权交易凭证有什么作用?交易凭证必须载明哪些主要内容?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产权交易机构要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过程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产权转让与受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价款结算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凭证是企业国有产权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进入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转让的证明,是受让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和工商、土地、房产、税务变更登记手续的法定文件。
(2)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51、什么是进场率?什么是成交率?什么是竞价率?什么是增值率?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场率,是该省市当期通过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成交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宗数,与该省市当期全部企业国有产权成交宗数(进场成交+场外协议成交)的比值。
企业国有产权的成交率,是产权交易机构当期成交宗数,与当期挂牌宗数的比值。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竞价率,是当期竞价成交宗数与当期全部成交宗数的比值。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增值率,是产权转让成交后的增值额与产权转让标的评估值的比值。
52、什么是经纪人?什么是产权经纪机构?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有哪几种组经形式?
(1)经纪人,按我国《辞海》的解释,是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规定,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是为促成产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而从事交易代理经纪业务,为产权买卖各方提供信息,发现机会,创造交易条件,提供交易策划、管理咨询和资本重组方案等多项服务,最终介绍并撮合达成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的法人机构。
(3)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非企业法人,还可以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人可划分为一般经纪人和特殊行业经纪人。特殊行业经纪人是指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科技和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经纪人,产权交易经纪人就属于特殊行业经纪人。
53、什么是交易代理?怎样选择交易代理经纪机构?
交易代理是指产权经纪会员单位接受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产权交易事务,撮合交易,按照交易额的比例收取佣金的经纪活动。经纪机构既可以代理出让方,也可以代理受让方,但在同一个产权交易项目中,不得同时代理出让方和受让方。代理关系以产权经纪机构与委托方签定的委托合同确认。
我国产权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由经纪会员进行交易代理,是我国产权市场通行的做法。
选择什么样的经纪机构,是产权交易当事人的自主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干预。目前我国各区域性的产权交易机构都拥有众多产权交易经纪机构作为经纪会员,来开展产权交易业务,产权交易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比较权衡,从中选择人员素质强、专业水平高、服务到位的产权经纪机构,代理自己从事产权交易事项。
54、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是产权经纪机构获取产权交易当事人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产权交易活动、从事产权交易业务重要的法律文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必须载明如下基本条款:
(1)委托事项,即委托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产权出让或者受让的具体业务,包括委托产权的描述、委托业务的说明以及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等各个环节的委托事项。
(2)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包括目标企业的类型、规模、行业、地域等选择因素,交易价格的浮动范围等。
(3)委托的期限。可以对每一项委托事务都做出明确的时间段要求,也可以规定一个总的时间期限。
(4)委托的费用及结算方式,包括不可预见费用,以及结算时间、方式、币种等等。
(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55、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哪些监管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2)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4)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6)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文化遗产资源的宣传展示活动,便于多元文化的普及推广,利于国家及民族间的沟通交流。相关文化遗产的宣传交流除传统的图片、图书展外,还应积极丰富活动形式,如进行民族器乐的体验活动,传统工艺品的简单制作,运用VR、AR技术进行身临其境式的参观体验等,以娱乐化形式吸引公众兴趣,提高文化遗产知识教育的普及率。另外,图书馆还可进行跨领域、跨地区联合,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图书馆、企业、政府、社会组织等建立长效协同、监督机制,通过互换、互赠、互展、共建共享等开展广泛的合作,建立文化遗产资源共享平台,促进文化遗产资源同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发挥图书馆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及宣传开发上的重要作用。
(1)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3)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5)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56、国资监管机构有权终止国有产权交易吗?哪些行为属于终止交易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权要求转让方终止违规违法产权转让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的下列行为,属于应当终止的产权交易行为:
(1)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2)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3)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8)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1)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2)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
(3)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
(6)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7)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7、哪些部门要参加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范围有哪些?有哪些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工作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在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通过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或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检查后有关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深入细致,求真务实,依法检查,廉洁奉公,遵守纪律。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查处。
监督检查的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施行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一是采取地方(部门、企业)工作自查与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点抽查相结合;二是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三是组织工作调研与督查指导相结合;四是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检查与对产权交易机构检查评审相结合;五是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处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六是检查问题、总结交流经验与完善政策相结合等。
58、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内容是什么?
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国家有关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主要内容为: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区、部门和相关企业是否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了全面贯彻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人员和工作责任是否明确;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和监管工作是否到位。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对于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3)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要件及标准审查把关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出现纠纷的调处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统计报告情况;是否存在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以及是否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操作;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审核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6)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7)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
(8)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做出处理。
59、国家对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批准机构、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在转让中谋取私利,或者因失职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5)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
(1)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发生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情形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金融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中违规执业的,财政部门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3)产权交易机构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业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产权交易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0、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监测系统怎样对接产权交易机构?
(1)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是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建设的产权交易信息监测平台。
(2)监测系统对接的产权交易机构,由省级国资委省、市、自治区选择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同意。监测系统在一个省、市、自治区只对接一家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检索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系统的数据,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即时和全程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