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灰色收入"的语言特性
2011-04-01周筱娟
周筱娟
(江汉大学 语言文学研究所,武汉 430056)
2010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中首次提出了"规范灰色收入"概念.尽管"灰色收入"贴近民生,也反映现实,但因报告没有界定"灰色收入",而引起一些代表委员的担心,担心如此表述会为不法收入合法化创造空间.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审议,同时,民众及广大网民也参与了激烈的讨论.国务院根据人大代表审议和政协委员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若干问题进行了反复推敲和认真修改,并将其中引人关注的"灰色收入"的提法从《政府工作报告》中删除.为什么"灰色收入"不能进入《政府工作报告》呢?从语言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灰色收入"的新生流行性、认知模糊性、色彩主观性、语言家族性以及日常民间性等,使它难以成为法律用语.当然,也应该是制约它进入《政府工作报告》的主要语言因素.
一、"灰色收入"的新生流行性
语言不是自主、随意的存在,而是人类一般认知,如感知、感觉、体验等百科知识积淀、加工的产物.《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收入"的解释是"收进来的钱"."收入"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感性经验的直接归纳,也是财务会计领域对经济利益的抽象概括.无论是企业收入还是个人收入,都是从外向内收取、获得的结果.
调查发现,"灰色收入"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人们关于收入状况的一般认知,它同样是具体实际和抽象观念的归纳和概括.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在社会全方位开放的转化中,以及人民生活从温饱迈向基本小康等转折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也是社会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灰色空间.对于发展中新出现的不太好界定的,以及可能见不得阳光的收入、进账等,需要用适当的语言概括、表述、传达它们.于是,具有一定概括力,相对于清晰的、明白的、见得阳光的"白色收入"的"灰色收入"就被创造出来,由此而生的流行语"灰色收入"也就被用来表达当代新生的、错综的收入状况.当然,它还会随着时代的脚步、人们理解的变化实时反映新出现的收入情形,添加新的流行义或主观义.政府工作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种公文形式,其语言表达必须客观、公正,不能像流行语那样给人以主观臆断的空间,因此,"灰色收入"没能进入工作报告.
二、"灰色收入"的认知模糊性
人类感知白天和黑夜,体验阳光和黑暗,憧憬透明、无私、公正、公平的物质、精神生活."语言在本质上是转喻的."[1]经验证明,白色投射的是白天,与太阳、光明相连,转喻的是开放、公开的积极心理,所以,人们用"白色收入"指合法收入;相对而言,不合法的收入,只能是"黑色的".人类的"黑夜"经验,基于夜间那黑暗、阴森、黑咕隆咚的最初体验."黑色收入"之"黑色"转喻的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见不得人的消极心理.同理,"灰色"隐喻着不见阳光、阴沉、灰暗、阴郁或灰蒙蒙的白天或黑夜,转喻的是现实生活、社会实践中似乎可以又不可以,也就是不太好定位的模糊区域.其"不确定性"导致了或满足了语言使用中可以"任人填充""由人阐释"的语用现实.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灰色收入"的解释为:"指职工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有时也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区别于'白色收入、黑色收入')."因此,"灰色收入"在时空交错的转喻中,表达着"工资、津贴以外的收入"或"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等可左可右的模糊信息.可见,"灰色收入"的认知模糊性,不符合或难以符合《政府工作报告》表述之准确、简明、清晰的语言要求,于是,它不能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三、"灰色收入"的色彩主观性
游离于白、黑之间的灰色,既不像白、黑那样绝对,更不会超脱白、黑的语义范围,只会在其间滑动、游移.相对而言,灰色似乎更接近于白色,一般说"灰白"而不说"灰黑".当然,"灰色收入"的心理范畴也偏向于"白色收入",这从某种程度上解释了即使是不合法的收入,也宁愿说"灰色收入"而不愿讲"非法收入"的主观心理.
白色、黑色、灰色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属性形容词.在"X收入"框架里,它们以形容词身份参与.作为形容词的灰色,一般表达"比喻颓废和失望""比喻不明朗的、不正规的"等语言意义."灰色收入"中的名词"收入",其语义"收进来的钱",不能与前者语义组合,因为作为物质的"钱"根本谈不上"颓废和失望"之类精神般的情感,它只能与"灰色"之"比喻不明朗的、不正规的"语义相组配.显然,无论如何,如此搭配,其潜藏的主观能动性足以满足人们的语用自由,即随心所欲地表达交流.
更重要的是,社会语言生活中,实实在在地存在着人们特别是普通人无法判断或不太容易理解的"灰色收入",甚至是当事者也"说不清、道不明"或"不情愿地""收进来的钱".更重要的是,人的自我意识之"从宽对己"原则,往往不会将其归于"黑色收入",然而纳入"白色收入"又超越了"规定"尺度,所以,非常乐意使用"灰色收入"这一弹性言语.
《政府工作报告》语言表达除准确、简明之外,还应该庄重、平实,避免不必要的,甚至是让好人说不清道不明,让坏人浑水摸鱼的潜在因素.因此,具有如此色彩心理主观性的"灰色收入",应该或最好不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是指导政府总体工作的政策性语言里.
四、"灰色收入"的语言家族性
无论是时间空间还是抽象具体,人们最容易感知的应该是直接、简单、明确的事物.白色和黑色是颜色范畴的两级,具有明确的认知对称性,具备最明晰的感知特性,投射到语言层面,正好凸显事物相对、相反、是非、善恶等对称特征,例如黑白分明、黑白不分、颠倒黑白、混淆黑白等.所以,当"收入"存在各种状况、需要界定时,"白""黑"之感知凸显性恰好可以表达人类对"收入"类属的认同.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白色收入"的解释为:"指按规定获得的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具有公开性(区别于'黑色收入、灰色收入')."对"黑色收入"的解释为:"指通过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收入(区别于'白色收入、灰色收入')."介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正好与"白色""黑色"三位一体,以表达人们对"收入"的整体感知、体验和认识."灰色收入"因"白色收入""黑色收入"而生,填补它们二者不能涵盖的概念区域.而三者组成的语言家族,在人们的思维、交流中,应该相辅相成,也就是实质上,无论是潜在的还是表面的,它们是同步而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指出":所谓灰色收入,就是介于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间的收入.白色收入合法,黑色收入非法,而有些收入,比如稿酬、兼职收入,从新体制看应该合法,但在旧体制中却缺乏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公职人员收取劳务费等过去法律中缺乏明确规定的收入,也要区分情况加以界定." "因此,所谓'规范灰色收入',并不是为灰色收入正名,也不是简单地把灰色收入变'白'或变'黑',而是要把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清晰地界定开,不要再出现模糊地带."[2]其"灰色收入"与"白色收入""黑色收入"的语言家族性由此可见一斑.
《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在"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的行文中,只有孤零零的"灰色收入",没有出现"灰色收入"的家族成员"黑色收入""白色收入".报告中使用的是"非法收入""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等词语,所以,应该或最好删除"灰色收入",使用与"非法收入""公开……公正……收入"相配的同家族之"X收入"的词语.
五、"灰色收入"的日常民间性
语言在使用中获得生命,语用认知以语言符号为基点,同时又超越符号系统.实际上,概念含义、语言符号配置往往受制于语言应用环境、语用背景、认知心理等因素."语言使用是一种社会行为,但这种行为本身同认知、社会、文化等因素息息相关."[3]通常,日常会话使用的语言,对应的是一般概念意义,并具有大众、通俗、易懂、边界模糊等语用特征. "灰色收入"显然属于日常会话用语.人们将之应用于茶余饭后、街谈巷议的日常交际场合,以及反映在现实生活的作品里.
会话者、读者一般都能心领神会其日常性,也就是说,可以比较畅通地实现会话目的或接收作品信息.大众往往根据会话时间、地点、交流对象等,微调"灰色收入"的主观含义.发话者送达的客观信息和主观信息,可以基本为受话者接受、认同,当然,也可能有所改变,毕竟,人们的认知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语用中,介于"白色收入""黑色收入"的"灰色收入"存在让人遐想的空间,也给人逃避责任的余地,甚至可以使违法、犯法者获得心理安慰,心安理得或无所顾忌.
总之,"灰色收入"相对混沌的认知语用特性,可以满足民间用语的需要,以及生活作品的要求.它在日常语用辖域里使用,满足各种实用心理,传达各种实时信息,具有明显的趋俗特性.《政府工作报告》规范、严谨、科学、实用的特性,特别是关于当年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的纲要性的语言表述,属于特殊语境的正式实用性用语,最好不使用随语境变动、由心理调节的日常用语"灰色收入".
六、余 论
通常,科学术语、政府行文、法律语言、规章命令等"特殊用语"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不能似是而非,含混不清.显然,"灰色收入"因流行、日常、民间等客观不确定性和主观臆断性而形成的混沌、可以随意填充的语用特性,完全不适应于"特殊用语"语境."两会"的言语交际环境具有正式、规范特征,更重要的是《政府工作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语言绝对不同于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语,它应该表义准确,形式简洁,结构严谨.
"灰色收入"不能成为法律用语,一是因为"灰色"词语的不确定性,二是因为"灰色收入"的含义具有可分离性.可以说,信息量的确定是正式、规范、具有法律效力语言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克服不确定性,就要删除"灰色"词语;要进入法律语言体系,就必须将其具备的可分离性,清楚明白地分离表述.《政府工作报告》修改了"灰色收入"提法,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修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不仅符合法律规章语言的严肃、庄重特性,更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总之,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之实际情形,生成了民间性流行语"灰色收入",其语言认知模糊性、色彩心理主观性、语言家族性,以及语用日常性等,共同构成了制约它成为法律语言,进入《政府工作报告》的因素.当然,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只要现实生活中存在模糊、难以确定的收入状况,具有日常使用属性的"灰色收入"就不会在人们的言语交际中消失.
[1]文 旭,叶 狂.转喻的类型及其认知理据[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6(6):1.
[2]雷 敏,谭 剑,马述昆.政府工作报告首提"规范灰色收入"引发争议[EB/OL].(2010-03-10)[2011-04-12].http://www.bj.xinhuanet.com/bjpd-2010lh/2010-03/ 10/content-19208252.htm.
[3]冉永平.认知语用学的焦点问题探索[J].现代外语,2002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