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11-04-01
政策法规
工信部将修订《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
工信部将于近日牵头多部委启动淘汰落后产能的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修订《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
工信部相关人士透露,2012年将要求各地方新上项目与淘汰项目的产能严格挂钩,在产能总量等量置换的基础上,推行减量置换,确保新上项目产能小于或等于淘汰项目产能。上述政策方案一旦通过,将对“两高一资”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造成影响,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影响尤甚。
(宋潇潇报道)
甘肃省出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
近日,甘肃省政府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将加快陇东能源基地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进程,同时加强对祁连山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严格限制试验区探矿权新立,禁止其他生态功能区采矿权新立。加快陇东能源基地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进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煤炭资源勘查,省内煤炭资源成矿潜力较好的区域,由省属煤炭勘查开发企业利用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立项,可引入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合作进行风险勘查。
严格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等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每年对已有探矿权、采矿权进行一次清理,对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违法行为的探矿权,越界开采、资源枯竭、许可证过期的采矿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温子伯报道)
河北省出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近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已设置采矿权的露天矿山,可视范围在300m以内的由当地政府限期关闭;可视范围在300~1000m内的,要逐步有序退出,或在开采完批准的资源储量后由当地政府关闭矿山,不再扩大露天矿区范围。《办法》提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新设露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边界原则上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小于1000m,尽量减少对景观和环境的影响。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新设露天、地下采矿权的,还应当符合铁路、公路相关安全规程要求。《办法》规定,在矿产规划禁止勘查区内,除公益性地质工作外,不再新设探矿权,已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要逐步有序退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禁采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已有开采活动要逐渐有序退出。
(卢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