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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中国化及具体实践

2011-03-31徐前权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0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法律

徐前权

(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诊所法律教育中国化及具体实践

徐前权

(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将理论学习和实际法律操作相结合的法学教育方法。2000年,中国开始引进这种教育方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应正确认识这种教育方法,并对其进行中国化改造。长江大学在此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诊所法律教育;局限性;中国化

一、诊所法律教育及其中国化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将理论学习和实际法律操作相结合的法学教育方法。它克服、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通过参与实际的立法项目援助、司法个案援助,有助于学生锻炼实践能力、陶冶职业道德、了解社会、服务社会。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突出职业技能的培养,强调职业伦理的塑造,重视法律思维的训练。

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开始出现,经过多年的发展,渐趋成熟。20世纪八九十年代,诊所法律教育逐渐传播到挪威、南非、波兰、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尼泊尔、印度等国家。本世纪以来,欧洲越来越多的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教育成为主要的法律教育方法之一。[1]

1998年,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一位美国法学院院长介绍了诊所式法学教育。[2]此后,美方相关人员开始有计划地向中方提供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资料,并对中方进行师资培训。2000年初,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中国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2001年又有3所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3](P30~31)2002年7月,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珠海召开。[2]截止到2011年7月29日,随着华南农业大学的加入,全国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会员 (长江大学已经开设该课程,但未申请成为单位会员)。[4]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中国化问题

(一)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诊所普及程度不高,且运行状况不佳。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专业中的普及率仅为23.2%(按照620所法律院校中144所学校开设计算)。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诊所规模较小,不能为所有学生提供有效的训练。已有法律诊所的运行状况没有完全实现诊所教育的预期效果。有的学校虽然成立了法律诊所,但很少投入使用;有些法律诊所仍然按照传统教育模式进行。

第二,法律诊所的建设资源匮乏。主要表现为:师资力量投入不足,经费不足,指导教师报酬计算不科学。

第三,学生投入诊所教育的时间与精力不足。诊所式教育只能在高年级阶段开展,大三学生要准备司法考试;大四学生要准备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还要找工作,不可能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到诊所教育中。此外,由于诊所法律教育一般只开设一个学期,学生不能完整地代理案件。实践教学时间被分摊于实习、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中,从而在整体上减少了诊所教育的时间。

第四,案件来源有限。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诊所很难有充足的案件让学生去代理。学生只能以公民身份进行案件代理,这也使实践内容受到了很大的限制。[2]

第五,诊所法律教育被异化。首先是将诊所法律教育异化为普通的案例教学。其次是将诊所法律教育异化为单纯的技能训练。[5]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实施困难的原因分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施遇到了很多困难,其原因主要表现为[6]: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自身的局限性。其一,定位缺陷。诊所法律教育并不是一种能够完全取代传统法律教育方式的主流教育方式,自身缺陷无法避免。其二,功能缺陷。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无疑会导致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缺陷。其三,体系缺陷。诊所法律教育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而科学的教学体系,诊所法律教育理论体系还有待完善。

第二,中国的文化环境特别是法律文化环境的制约。法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办案,接触各种判例,是美国法学院的学生认识法律、吸收法律理念、感知法律精神的重要途径;而我国法学院学生获取法律知识、了解立法精神则主要是通过课堂理论学习和阅读法律条文。所以,过分夸大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与作用,结果只会适得其反。法治化程度的不同也决定了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具有局限性。美国属于高度法治化的国家,而我国目前仅处于法治化的初级阶段。制度性障碍也阻碍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开展。从美国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初衷来看,福特基金会资助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主要意图是鼓励法学院学生走出校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不是简单的支持法学教育的教学改革。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但依我国现行法律,由于社会团体的设立受到比较严格的法律限制,设立法律诊所并不简单。

第三,中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开展,不可避免地受到高等教育体制的制约。美国法学院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后才能报考,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则直接从参加高考的高中生中录取。我国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庞大,按照1∶5的师生比例要求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今天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只有极少数的学生有机会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原因。诊所法律教育需要时间支持。此外,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成本是非常高的,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

第四,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定位模糊。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教育模式,还是一种教学方法?作为一门法律课程,它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诊所法律教育与其他法律教育模式、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国法学教育界没有对上述问题给出普遍认同的答案,这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操作及其效果。

第五,主体性教育理念的匮乏和司法考试制度的片面引导。西方文化倡导主体性教育理念,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动者,具备强烈的参与性和能动性。在一般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中,学生通过独立办案学习法律,老师仅仅充当监督、引导的角色。但在我国,知识的传授主要是自上而下灌输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必将受到这种教育理念的阻碍。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是一次性书面闭卷考试,法律技能考查比例偏低。多数考生只要反复记忆法条和运用题海战术,就可以通过司法考试。从2008年开始,司法考试制度做出调整,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随之而来的是,法学专业学生从大三开始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考试的准备中,从大四开始他们又会投入到考研与公务员考试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开设了诊所教育课程,也很难保证学生将主要精力投入其中。[2]

(三)对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态度

第一,以诊所教育代替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不妥的。有人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模式。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我国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强调人才素质培养。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定位有其可取之处。正视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缺陷,寻求改革措施,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否定传统法学教育的价值。应寻求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衔接点,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传统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并使其成为我国法学教学实践的一部分是可行的。我国法学教育本身包括实践实习,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产物。应确定法律诊所的实践课地位,建立法律诊所实习课程制度。法学院应将诊所法律教育规定为必修课程,并赋予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独立办理一宗完整的案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多数学者强调诊所法律教育可以成为我国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的一种方式,但对其具体的存在方式则有不同看法。[7]

(四)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中国化改造

第一,吸纳更多学生。我国法学专业学生数量庞大,如果完全按照美国的模式,参加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将极为有限。无论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还是作为一门课程,只有极少数学生能够参与和体验,这对绝大多数学生是不公平的。因此,首先,要考虑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吸纳更多的学生。其次,可以适当减少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对学生的选择应采取平等对待的方式,让学生自由报名。

第二,分解教学任务。由多个教师承担课程不同阶段、不同内容的教学。其他课程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渗透诊所法律教育的思想,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第三,重建评价体系。诊所法律教育要得到长远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教学评价体系,重新确定对学生的评价方法。评估主体包括指导教师、委托人、律师、法官和其他学生等。评估对象主要是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和运用,工作中的行为表现以及这些工作所起的作用等。由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实践性,其评估的标准不应是简单的成绩,而是学生通过实际工作所反映出来的综合素质,是学生通过实践所获得的能力。此外,评价标准应由以考试成绩评价的单一标准转变为多元化标准,以承办案件的成败、当事人的满意程度以及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所积累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等诸多因素来综合评价。[8]

第四,设置较高学分。诊所教育不仅要求学生参与课堂讨论,还要求课外 (甚至晚上、周末和节假日)加班,学生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给予更高的学分。

第五,增加教师教学课时。诊所教师的工作量既包括课内教学的工作量,又包括课外指导工作量,课外指导时间可采取固定计算的方法。在现有体制没有得到根本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加诊所教师的教学课时,可以考虑1∶2.5~1∶3的比例。

第六,校内校外结合。可以考虑适当聘请法律实务界人士担当诊所教师。受聘教师应是能够实实在在地指导学生的专家。要根据他们的实际付出,付给相应的酬金。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长江大学的实践

(一)长江大学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条件分析

第一,专业建设。长江大学于1994年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开办法学专业自学考试脱产班,于1996年独立设置专科层次的法学专业,于2002年设置本科层次的法学专业,2009年挂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招收中国民商法和中国法治建设硕士研究生。经历了申报法学专业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法律硕士点。从1996年开始,长江大学法学专业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专科、本科层次的成人教育。

第二,师资队伍建设。目前,法学专业有专职教师2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9人,讲师10人。在读法学博士4人,法学硕士16人,6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4人是各类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还有其他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师近10人,其中不乏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司法资格获得者、法医鉴定执业资格取得者。长江大学法学专业已经形成一支以中青年为骨干,素质较好、实践经验丰富的 “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三,硬件条件建设。17年来,法学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学校也非常重视法学实践基地建设,重视法学实验室建设,先后与各级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10个实习基地,建立了规范的模拟法庭。

第四,学生社团建设。1997年初,法学专业组建了第一个学生社团 “法律服务小组”,2003年,该社团纳入荆州市法律援助体系,并更名为“荆州市大学生法律服务团”。该社团积极主动到基层、进社区、下农村,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并承办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2007年,该社团被 “中青在线”评为全国百佳高校学生社团,并多次被省、市及学校评为先进学生社团。2008年,该社团又成为 “荆州市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和 “荆州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由荆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提供业务指导)。

另外,长江大学法学专业教师积极申报校级精品课程,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主持多项省级、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参与国家级规划教材的撰写。

(二)长江大学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

长江大学于2006年4月开始筹备实施诊所法律教育,课题组成员均为执业律师。在两年多的准备过程中,该课题组成员到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学习考察,到湖北省司法厅和荆州市司法局进行沟通,编写教学大纲,并计划在本科三年级学生中进行试点,然后总结推广。2008年秋季学期,长江大学法学专业正式开始实施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教师均为课题组成员。经过课题组讨论,并商请学校和政法学院同意,课题组决定对教学计划作适当调整。最后确定的做法是:作为一门课程,开设一个学期,共32课时,分为两部分进行。前部分以课堂教学为主,集中进行,主要是基础理论、方法和技巧的介绍和讲解;后部分以实践为主,分散进行,主要是接待当事人、法制宣传、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组织模拟法庭活动。在模拟法庭中,安排真实的案例,让学生全真模拟。另外,也安排一些学生代理真实案件。案例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二是诊所教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真实案件。诊所教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精心挑选出若干真实案例并作适当修改后交由学生现场演练。在模拟场景中,一部分学生扮演律师,与另一部分学生扮演的当事人、警察、检察官、法官等人会面咨询。而诊所教师的职责则是引导学生从中获得实践经验。

充分发挥 “荆州市大学生法律服务团”在教学中的作用,既把它作为教学基地,又把它作为联系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纽带。同时,几个实习基地也在教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第二部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对参与教师的工作量进行灵活处理。

2008年秋季学期结束后,我们对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尽管工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这种探索是值得肯定的。我们决定继续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且扩大到专科层次。于是,2009年秋季学期,在本科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开设了该课程。

(三)长江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困难

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实践方法,限于各种条件,长江大学诊所法律教育和我国其他大学一样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经费来源严重不足;诊所教师的工作量计算不合理;案源明显不充足;学生代理案件身份不明确,法律诊所的社会地位不明确;诊所法律课程在法学本科课程中的重要性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课程学分偏少,课时偏少;学生兴趣有余,但精力投入有限;学生较多,而教学资源相对较少;诊所教师短缺,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诊所教师顾虑多,不安心;场地受限,资料缺乏,设施不全。

(四)长江大学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景展望

确定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课程,开设对象是本科三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时间是三年级 (专科在二年级下学期、三年级上学期开设),其性质为选修课。考虑到诊所教育所应遵循的最佳师生比原则,法律诊所每期招收40~50名学生进行学习与实践,师生比例保持1∶10~1∶15。学生完成既定教学计划,可以获得4个学分。同时,建议学校加大经费投入,认可指导教师在诊所教学中的工作量,并给予适当的倾斜;扩大教学和实践场地,添置设施和资料 (如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法律法规汇编和案例汇编)。充分调动一切资源,参照兄弟院校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长江大学诊所法律教育的相关管理制度。在适当的时候,申请加入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并通过该委员会争取福特基金会的资助。

[1]刘东华.西方诊所法律教育的形成与发展[J].国外社会科学,2007(6).

[2]李芳.“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的实践[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2).

[3]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华南农业大学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第144位单位会员[EB/OL].http://www.cliniclaw.cn/article_view.asp,2011-07-28.

[5]陈奎.论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异化及其矫正[J].中国电力教育,2008(10).

[6]黄龙.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局限性[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

[7]崔红.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辽宁教育研究,2008(8).

[8]丁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发展的困境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10).

D90-4

A

1673-1395(2011)10-0020-04

2011-08-20

徐前权(1963—),男,湖北仙桃人,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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