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良法与法律信任
2011-03-31孙德奎
孙德奎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论良法与法律信任
孙德奎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培育法律信任理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理基础,社会主义法律是维护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良法。良法与法律信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法与德是规范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含道德内核的法必是良法,只有切实遵守,才会使人民有尊严,才会使社会和谐稳定。
法治;良法;信仰;信任
一、良法的提出
良法,亦称善法。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2](P3)对法律的信仰应是法治社会人们对法律的应有态度。历史上法西斯德国暴政对全人类造成了深重灾难,曾深受其害的拉德布鲁赫对法的实质正义问题重新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良法应是捍卫正义之法,缺乏正义属性的法律根本就不能称其为法。“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体法制定过程中有意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3](P171)
苏格拉底为捍卫法的形式正义性而慷慨赴死,他的“恶法亦法”思想成为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所奉行的思想圣经,饮鸩而亡的苏氏成为人类法治谱系的绝唱。他认为,如果一个人认为国家所制定的法律缺乏正义而不遵守,而同时这种判断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又是因人而异的,很难统一,当其他人也以同样的理由否定法律的正当性,那么,一国要想真正实现法治就是痴人说梦。
我们可以讥笑苏氏的“迂腐”,但我们自身是否也陷入了另一种“愚顽之境”。我国漫长的专制统治历史至今依然在心理层面上影响着国人的法律认知,在一些人看来,规则只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不要说法律信仰,就是对法律的最起码的信任也很难做到,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较低,在中国司法权威至今还未真正建立。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立法质量的提高有赖于一批具有相关领域丰富学识的高素质的立法群体。社会利益分配不公是法律权威地位下降的经济原因。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使私人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尽可能地排除私人利益对法律的干预。
二、法律信任的背景
首先,法律信任是中国语境的法律信仰。信仰、信任均指相信,但内心体认差异较大。信仰是充满感情的对事物毫不怀疑的无条件接受;而信任却是对有关利弊得失权衡取舍后的选择和建立于证据基础上的理性判断。信仰无法走经验累积及理性推导的途径,“我们越是培植起理性,也就越多地培植起虚无主义,我们也就越难以成为社会的忠诚一员。”[4](P6)法律是没有沟通能力的抽象普遍性规范体系,必须借助实施者方可与公民进行联络,因而对它的信任应然取决于法律本身和法律操作者。前者意味着法律应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而后者则意味着“一个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他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对于所有人来说,法律确实代表了正义和公平。”[5](P20)唯有如此,法律才能赢得公民的尊敬,更具实效。同此,法律务必保证义务的切实履行和有关判决的模范执行。如若法律仅仅限定个体权利的确认,则法律仍无法获得公民的信任。而要转变为实际行动,则需现实确定的利益。“利益要能够通过普遍化行为期待而得到长期满足,就必须与为规范之有效性主张提供辩护的理念联系起来;而理念要在经验上加以施行,就必须与赋予其推动力的利益联系起来。”[6](P84)对法律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高度依赖于体系之代理人或操作者的品行……既有特定的专业人士在品行方面的可靠性,又有非专业人士所无法有效地知晓的知识和技能的准确性”[7](P74)。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和违法责任明确落实的程度,事关公民对法律的信心。法律信任指法律从制定到执行均获得了公民的拥护,但仅此还无法使公民将法律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首选。若法律的价值追求契合于社会的价值理念,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原则能够统一,那么公众理解、运用法律的阻力就会消除。
其次,诸多原因共同造成了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不宜盲目提倡信仰法律。法律信仰固然重要,然而,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任是建立法律信仰的前提。对于当前中国来说,培养国民法律信任理念是一个现实和迫切的社会问题。而法律信任的基础是法务人员对法律的遵守。“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8](P200)执法者满怀对法律的真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守法的行为动因,将会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助成其法律信仰的最终实现。
最后,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是一个艰巨、漫长的过程。由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道德滑坡等原因,当代中国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不信任成了国人的一种普遍性心态和情绪。“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经常、越是执著地思考它们,心中越是充满永远新鲜、有增无减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灿烂星空,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9](P177)人是需要信任的,人与人之间若没有基本的信任,就不可能有健康、正常的交往,最终将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三、信任法律与执行良法
“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法不是维护暴政的工具,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价值、权利。制定良法只是前提,更关键的是要确保法律能得到真正的实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10](P146)“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11]国家应尽可能保护每个人不受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确定法律体制,建立影响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的公正方案。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将强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维护人类的道德良知与人性尊严。法与德是规范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含道德内核的法必是良法,只有切实遵守,才会使人民有尊严,才会使社会和谐稳定。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5](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6](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7](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8]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0]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11]温家宝.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EB/OL].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8-03/18/content_12948341.htm,2011-06-20.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D920.0
A
1673-1395(2011)12-0046-02
2011 -10 15
孙德奎(1986—),男,黑龙江海伦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