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2011-03-31龚洁颢谢扬华
龚洁颢谢扬华
(1.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反渎职侵权局,湖南 邵阳 422800;
2.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湖南 长沙 410200)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龚洁颢1谢扬华2
(1.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反渎职侵权局,湖南 邵阳 422800;
2.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湖南 长沙 410200)
完善缓刑制度对犯罪的控制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积极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我国司法实践证明,完善缓刑制度对于减少关押犯、保证公共安全、改造罪犯已初见成效。
缓刑制度;缓刑适用;缓刑执行;缓刑考察;缓刑犯
我国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首犯,如果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回放社会确实不致造成危害,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时便可宣告缓刑,暂缓原判并规定考察期限(拘役为2个月到1年,有期徒刑为1年至5年)。通过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鼓励、安抚功能,消除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通过促进特殊预防(预防再犯)目的的实现而使罪犯再社会化;通过实现刑罚经济原则,减少国家经济支出,实现刑法之维护正义、秩序、自由等价值。完善缓刑制度不仅符合我国主张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方针,而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长远意义。
一、缓刑在适用上的完善
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犯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表现较好把握,难以掌握的是个人情况。有的法院只依证据来裁判,殊不知缺少了犯人的具体资料就如同缺少了判决的基础。因此,在适用缓刑前应增设对犯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后表现以及个人情况的审前调查工作。也可设定罚金制度,强制缓刑犯履行负担义务,以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1]
设立简易的变更程序。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当事人并无异议的缓刑案件,可采用非庭审的书面形式完成缓刑宣判。可以设立专门的缓刑变更通道,将繁琐的审核程序变为简易程序。
修正与完善缓刑法条上的缺陷。首先,将缓刑实体法与程序法制度分别成文。不仅要规范缓刑适用、撤销条件等实体法内容,还需对庭审程序和考察制度等程序法内容进行专门性规定,于刑法中建立专门性法条的内容确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罗列针对性法规的程序规范。其次,补充适用情形的立法规定。笔者认为可补充以下适用情形: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残疾人犯罪的;二是以罚金或其他形式对犯罪造成的损害积极给予了补偿的;三是主观无大过错或受害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四是有自首及立功表现的;五是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首犯。带有上述情节且表现良好的犯人,就可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程序,以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除上述规定的正常适用外,我国尚无关于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专门法律。笔者认为,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3年刑期可扩大为5年,以弥补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立法缺陷。[2]最后,完善撤销情形的立法规定。补充缓刑撤销情形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屡教不改并再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危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安全的;拒绝履行考察义务或拒警执法的缓刑犯,经核实可以直接撤销。如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3]
增设保障缓刑适用的程序。可以效仿考察制度中所设的公开听证程序来保障适用过程的公开、透明。同时,以审判机关为主,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中负责监督缓刑考察的人员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参与整个听证会,并记录在案。
二、缓刑在执行中的完善
(一)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管机构
由公安机关内部设立兼具司法与行政双重属性的专门缓刑考察机构,分派专门的缓刑监管人员。同时,建立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加强单位与基层组织之间的配合来解决各机关监管脱节问题。
(二)规范考察内容与执行程序
规范缓刑考察的内容。现行法律对缓刑犯在考察期内的义务和应遵守的事项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可对缓刑犯实行“劳逸结合”的人性化对策。为缓刑犯提供生活最低保障的救助金、就业指导,帮助其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
完善执行程序。现实中延误或敷衍缓刑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增设不依法送达的责任认定。明确法院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的时间。如果检察院发现法院未及时送达缓刑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就要追究审判人员延误考察的职责并发送通知责令其限期送到。如果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没有按时衔接监管工作,就要追究公安人员延误监管的责任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增设缓刑宣告制度
人民法院应签发一份有关报到的通知书,告知缓刑犯报到的地点、时限等内容。由缓刑犯本人持通知书到规定地点报到,并由考察人员签字后送达人民法院备案。还要把缓刑案件的复稿发送犯人居住地的社区机构与单位组织,进行书面宣告并规定考察事项。
三、缓刑在考察时的完善
改造表现的具体情况;积极参加各类大型社区活动。
增设缓刑撤销的程序性规定。设立庭审程序的听证会,以确保缓刑考察机关和缓刑犯都有机会表明立场。如果缓刑犯在考察期限内因严重违反缓刑监管规定或再犯新罪、发现漏罪现象的,由原宣告缓刑的法院邀请考察机关和社会群众参加庭审听证会,当场或择日宣告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察期或维持原判的缓刑判决。
四、缓刑监督机制的完善
建立法律监督程序。为规范缓刑适用,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缓刑适用的监督权、听证程序中的建议权以及对法院适用不当的对抗权,不赋予检察机关适用缓刑的决定权。譬如,在庭审缓刑的案件中,设置监督程序的听证会。制定听证会执行办法。听证会应由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建议人及其他旁听监督人员组成。会议设在法院举行,法官及合议庭为听证主持人,法院书记员为其记录,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和公安机关中的考察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基层组织派出的缓刑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机构及犯人所在单位进行匿名性投票选出的代表都为听证建议人。[4]
建立社会监督程序。缓刑听证会中的听证人员必须是来自社会各阶层的群众。社区建立缓刑犯个人档案,包括犯人生活状况以及各个机关的考察情况。若发现存在考察不当现象,可将记录在案的问题反映给当地法院,并对有渎职情形的官员予以刑罚处分。
建立回访制度。以回访的形式来监督对缓刑犯的考察。对缓刑犯实施公平奖惩原则。对在生活方面有重大困难的缓刑犯,进行一定的补救以及不定期的心理疏导、观察和矫正。[5]
制定规范的交付监管办法。审判机关在判缓后拟制缓刑文书限日内通过专门渠道送达检察机关进行审核,核实后再当庭发予缓刑犯,并告知其有关考察的遵守事项,还要备份送到当地或犯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增设有关缓刑负担与指示的规定。罚金可以作为补偿性的负担义务来考察缓刑。所得罚款继续用于改造犯罪的基础建设。定期进行社区性质的集体劳动;认真接受社区与缓刑机构、基层组织不定期的家庭调查,并且在向公安机关报到的同时上交社区
[1]马守峰.略论我国适用条件[EB/OL].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2009-03-10.
[2]浙江省高院出台司法政策,统一交通肇事执法标准[N].南国早报,2009-08-27(28).
[3]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王伟.缓刑制度的实践与思考[J].河北法学,2006(7).
[5]冯全.中国缓刑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D924.13
A
1673-1395(2011)12-0044-02
2011 10 12
龚洁颢(1987—),男,湖南邵阳人,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