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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中央地方关系史研究的方法论转型
——以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法制史研究为背景

2011-03-31马雁

大理大学学报 2011年11期
关键词:云南法治法律

马雁

(云南农业大学思政部,昆明 650201)

清末民初中央地方关系史研究的方法论转型
——以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法制史研究为背景

马雁

(云南农业大学思政部,昆明 650201)

在梳理清末民初地方法治研究现状基础上,以清末民初云南的地方法治及其实际运作为个案,结合新史学并采用多学科分析方法进行区域深入考证,对这个历史时期的云南地方与中央关系作了实证研究。运用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框架,通过清末民初云南地方的法治关系、权力体系、法律控制和法治文化客观描述和分析,集中剖析云南地方精英政治与平民政治的互动关系,从法律社会学和历史人类学的视角,以清末民初中央地方关系史研究中方法论转型为侧重点,来揭示近代化转型期云南地方法治发展的过程。

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法制史;方法论转型

一、地方法治研究的基本情况

从目前了解到的史料和研究状况看,历史上的地方法治状况,局限于制度层面的研究,很大一部分又集中在地方立法领域。地方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由地方长官发布政令的做法,至迟在战国时期就已存在〔1〕。汉代时,地方法律形式有教令与科令等。唐代时,地方立法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宋元时期,发布榜文和禁约是地方官施政中常用的一种法律形式。明代地方立法的形式趋于多样,立法数量也大幅度增长。除了省、府、州、县各级官员颁布实施的各种政令以外,被派往各地的巡按官员也针对地方时弊,以告示、禁约、条例、则例等形式,颁布地方性法规。这类文献多由地方官员或文人编写,初衷是将其掌握的地方政务资料和制定的法规,提供给后人参阅。当时地方的政务管理已经明显地制度化,地方法规的编纂也更加规范,并且内容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行政和经济管理及民间事务管理的很多方面。

清代地方立法在延续前代制度化和广泛性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在清代地方立法成果中,除了编纂政书之外,出现了“省例”的编纂,省例也被称为“宪规”或者“成规”,适用于当时省级所管辖的地域,具有鲜明的地方法律特色,也是地方立法趋于成熟发展的标志。“省例”的内容和编纂形式已趋于完备,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相对稳定的普遍约束力。地方立法在清末民初达到相当规模。面对西方列强的侵入,社会动荡和国家政局的变化,各地从救亡图强、维护基层政权和社会治安的需要出发,积极推进法制变革,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性的单行地方法规。清末民初的地方立法与清前期、中期比较,具有立法数量多、专门性法规多、内容更加近代化等特点。

清末民初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国内学者主要是围绕国家、地方和民众三方关系及其型构,从国家治理与民间社会自治的二元结构中,剖析当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成果集中在地方自治的方面,考察的视角基本上是政治学和社会史学。西方学者以文化为依据,将中国社会分为外层带、中层带和内层带。国内学者从地理的角度出发,将近代化分为沿海型、中部型和内地型(腹地型)。国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汉学领域,特色在于分析方法和理论模式的提炼,注重个案分析。从理论总结的情况看,国内学者的研究思路集中在行政职权的纵向结构、权力配置与权利设置、税赋和资源管理等角度;国外学者在这方面的理论建树有韦伯的“儒教调节器理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施坚雅的“中心—边缘理论”、吉尔茨的“内卷化理论”、杜赞奇的“文化权力理论”、黄宗智的“第三领域理论”等;国内学者多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士绅阶层、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民间信仰和传说、宗族社会、民间社团等六个具体研究领域入手,探讨国家、地方、民众三者的相互关系。因交通和地理位置的关系和边疆危机的影响,云南有着特定的近代化历程。目前已经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中,相对有代表性的理论模型和解释,主要集中于国外汉学界,例如“冲击——回应”理论、“传统——近代”理论、“中国中心”理论、“民族国家”理论等,基本是从文化变迁的角度展开。

二、研究状况的启示

(一)从国家治理秩序和社会自生秩序关系的角度看,地方法治的发展和运作状况具有其特定的学术研究价值

地方法治的研究,需要在一定的历史语境和时空背景下,做史料的系统归纳和学理上的分析、阐释与总结。这种建立在“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性经验与认识基础上的研究,对于全面客观地认识中国法律发展史这一宏大命题,具有本体论和方法论方面的价值。这里的“法治”(rule by law)是从系统、静态与动态的角度看待法的存在与运作状态,与“法制”(rule of law)侧重静态的制度性表述有所区别,因此,地方法治概念及其体系一定程度上也借用了西方现代法律的语境作为分析工具,但不必然拘囿于当代法律话语中关于“法制”与“法治”的严格区分。如对于“典权”、“永佃权”等权利属性及其功能的认识,对于“私契”与“身份”之间关系与变迁向度的理论分析,以及对于特定领域国家法秩序与民间法秩序结构及其关系的认识等。

(二)从研究方法本体性的角度看,中国历史上的地方立法及其运作,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变革的进程不断发展并逐渐体系化的

特定历史时期地方法规的内容和编纂水平,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地方法制建设的状况,可以反映当时国家法制及其实行的社会效果。这不仅是就地方法治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也基于其功能的特殊性。历史上的地方法治系统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推动国家法律的实施,从制度层面对地方执法中存在的社会问题进行调整。加强对这类文献研究,能够深入了解影响地方法治运行状况的社会、政治、经济因素及其互动关系,将国家法制与地方法制的研究相结合,有助于加强对中国法律史的客观全面的认识。同时,地方法规以规范地方行政、民间事务为主要内容,开拓这一领域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于民事管理法律制度方面研究的不足与滞后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厘清相关研究中存在的理论争议或者丰富相关的理论解释。此外,通过对地方法律文献中所记载的地方法制建设的经验、地方基层政权建设的法律措施、以自治为特色的民间规约的功能等的整理与分析,可以加强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管理经验的总结〔2〕,进一步彰显法律史作为基础学科的属性与功能。

(三)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整合各学科分散的研究成果

已经有学者对传统法律史研究中的制度史研究和思想史研究分离为“两张皮”的状况提出批评〔3〕。认为这种人为割裂、互不相通、分工过细、过于机械的做法,使得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史研究无法系统化和立体化,并造成只谈静态,不谈动态,只谈论点,不谈实践的局限状态。应当看到,如果针对中国法律史进行全景式的研究,因为研究对象的庞杂化与复杂性,将“两张皮”有效整合确实有着技术路线上的难度,而对于区域性的地方法制史研究,因为涉及的社会关系与思想争论的格局远不及全国领域的状况复杂,可以将二者做有效的整合,并能够借鉴社会史研究的方法,将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做相对深入的阐释。此外,从传统法学研究秉持的权利义务本位论和法条主义观来看,其关注的对象局限于法律规范本身,而近几年在国内掀起持续热潮的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因其更多地关注国家法外部的因素对于法律规范形成的影响,而富于解释的深度和广度。对于特定时段的地方法制史研究来说,因其所处的场域、关系和事件的稳定性与关联性,使得对于历史上“活法”的在场式观察与同情性理解更为可行。由此联结“描述性法史学”和“解释性法史学”〔4〕的研究旨趣,沟通并超越二者的研究立场与进路。将地方法治运行状态做一个系统梳理和学理分析的努力,强调在近代化背景下,国家话语和政治结构下的边疆民族地区的地方法治运行的特点、方式、功能和效果,法律移植与本土旧有规则在思想意识、地方治理和权利救济等领域对立又相互联系的复杂关系,以及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搏弈格局。

三、研究方法转型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地方法律的研究是当前法律史研究相对薄弱的领域。要全面而科学地认识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体系、法律功能、法律文化与思想、法治资源以及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等内容,并保证理论归纳的客观性和严谨性,需要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不忽视地方法治体系的历史存在,以获得对中国法律史的无偏颇认识。借鉴当前社会史研究的进路,对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法治状况做一种全景观察,包括制度建设层面和法律的运作层面,并做出对历史现象产生、发展以及变化的合理性解释。从社会场域的角度进行观察,是不揣浅陋对中国近代史研究中“政治史内容占了极大的比重,而关于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的叙述分量很小,不能得到适当的地位”〔5〕状况反思基础上的研究线路的拓展。

(一)从对学术史梳理的现实意义看,研究方法的转型,能够避免用英美法系的学术逻辑分析近代中国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水土不服”的乏力状况

清末民初的地方法律改革,被看作中国法律近代化开端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当时的现实是,一方面面对国际化标准的压力,使未来中国的法文化能够与世界先进的法律文化保持一致,在同一个平台上与其他国家进行法律的交流与对话,另一方面,社会领域又在极力维护和保留本土的法文化,使未来的法文化格局打上民族性或本土化的烙印〔6〕。两种力量的较量与抗衡始终存在,并处于搏弈变动的状态。地方治理过程也是最能明确反映这种力量对比关系的现实渠道。要准确理解其时社会领域里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有必要借助法律文化的分析工具,将与法律有关的历史、传统、习惯、制度、学理等文化背景等纳入到一个立体的时空框架内分析。这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努力,就整体而言,也许能够有助于突破近代以来,法学研究“便是对西方学问照单全收,在今日的大学学科格局中,中国法律史就成了外国法律史,而外国法律史却实实在在变成了与当下中国法律相衔接的法律史的状态”〔7〕。具有启发价值的是,对于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也存在一个避免将其完全脱离儒家法文化背景和影响做孤立、封闭地分析,又避免对本土文化传统中法治资源功能分析不足的现实困境。

从法律文化的视角重估清末宪政运动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特殊地位,并进一步论证持续十余年之久的清末法制改革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即顽固的文化抵抗意识与传统的法律价值基础所建构的宪政思想体系,使得清末宪政运动诉诸法律工具主义的逻辑,而缺乏一以贯之的对法律最终价值的关怀。清末民初中国法律思想发展主要以进步思想家的法律思潮为载体,具体表现为批判封建法律思潮的兴起、人文法律思潮的觉醒和“经世致用”法律思潮的复兴等。研究清末民初法律思潮,有助于理解中国历史上进步思想家思考法律问题的角度,观察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动力和局限性,以探索中国法律发展独特的方式和本土资源。

(二)从区域社会的角度研究地方辛亥革命,从文化史的角度研究辛亥革命在思想文化领域的影响,具有方法意义上的创新

中国近代的各项变革,包括法治体系的变革,并非完全如同梁启超等学者所营造的知识语境那样,是一种过程彻底完成之后,再进入下一个程序的条块分割式的否断路径。尽管从清末到民初,近代中国经历了从皇权专制到共和的变化,但传统并没有因此完全断裂或者消弭,相反,呈现的是一种延续、变形或者策略性地抵抗近代意识所塑造的“知识形构序列”的双向同构过程。这种状况,在其时的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仍很突出,特别表现在基层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方面,这方面的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梳理和分析。研究中所特有的问题意识及其所运用的区域研究方法,对本文研究取向的择定和问题群的阐发,具有启发意义。特别是,法律制度史的传统给了我们一个“知识形构序列”,而这个“序列”往往与“历史真实序列”混和与交错,却并非完全等同。要把两者区分开来,必须重新建构更加贴近真相的“历史真实序列”,方能对“知识形构序列”有一个更精确的掌握,而这种重建,依赖于区域研究的取向。从法治化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剖析云南作为边疆民族近代化类型的法律表征,从法治的角度,并结合社会互动、社会结构、社会生活与社会问题、社会文化等方面引申探讨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关系的问题。可以弥补地方的近代化进程中,从不同视角进行系统而深入的探讨,从学术史的贡献看,通过中观或微观研究的角度,弥补了以往清末民初历史研究注重整体,地区性研究相对薄弱的不足状况,可为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法治状况的研究提供史实参考与理论借鉴。

四、云南地方法制史研究方法转型的突破点

清末民初的云南地方法律改革,被看作中国法律近代化整体开端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当时的现实是,一方面面对国际化标准的压力,使未来中国的法文化能够与世界先进的法律文化保持一致,在同一个平台上与其他国家进行法律的交流与对话,另一方面,社会领域又在极力维护和保留本土的法文化,使未来的法文化格局打上民族性或本土化的烙印。两种力量的较量与抗衡始终存在,并处于搏弈变动的状态。云南地方治理过程也是最能明确反映这种力量对比关系的现实渠道。通过清末民初云南地方的法治关系、权力体系、法律控制和法治文化进行客观的描述和分析,从法律社会学和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可揭示近代化转型期云南地方法治发展的过程。

第一,从研究对象的本体性角度说,在针对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法治宏观梳理和深入探究的过程中,在对传统法治本土资源和西方外来法治资源的关系做分析和理解的基础上,从文化整体的同构性角度,分析这种差异在特定历史时期获得相互容忍、共同存在,甚至形成互补和互动格局的原因。突出对于法律史研究的法理意义,将历史过程的记录和史料的整理、分析,表达为一种相互之间能够关联并且相互应证的有意义的记载。并借鉴社会学、人类学、制度经济学和日本、美国学者的研究方法与成果,比如分析实证的方法,以求对史料的分析与把握,能达到规范和证成的意义。

第二,从研究立场看,注意到过程方面的连续性,在法律史叙述模式的普遍主义和科学主义倾向之外,力图获得一种对人为的历史分期和法律分类进行模糊化和综合化的理解思路,在方法论上试图突破传统与现代的二元论;在对共时性或者结构层面上的分析,出于逻辑联系、体系化以及理论模型假设的需要,也便于分析的有效展开和观点的明确表达,仍然需要将国家法秩序与民间法秩序,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放置在一个相对界分的框架内分析,但主要注意到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格局的展示,并关注二分结构下的融合或者互动领域。因此,从理想化整合的角度,有意识地从政治组织、成本效益、文化理解、社会功能、机制运行以及语境分析等方面组织材料,不局限于现代法律体系的分类模式。

第三,从研究主题看,鉴于清末民初的社会转型和法律变革的激烈性,地方法治变迁也不能脱离这样的宏观背景,对云南地方法治近代化转型的研究,一方面注意到国家制度意义上的破除旧法、确立新法的转折表现,一方面也给予社会文化场域中,作为社会控制方式或者社会秩序维系的自治、半自治渠道的民间自生规范的充分关注,尤其是云南地方少数民族固有的民间法、习惯法以及乡规民约的功能、运行方式、在法律文化传承中的表达,以及其本身作为地方治理秩序维持中的一元知识体系,在与国家正式规范互动过程中,对云南地方法治秩序近代化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必要紧扣清末民初云南地方的法治状况,作为观察和分析云南地方与中央关系的视角,具体研究清末民初云南地方的法治近代化进程是如何在中央统一的法治进程和地方文化传统、民间习惯的双重作用下构建的,具有什么样的特殊性,国家治理与地方政治、民间舆论之间的关系格局;在双重作用和各方力量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从民商事、刑事、行政和诉讼法等近代化特征比较突出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中,进一步分析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格局;通过归纳和分析比较,具体说明这个时期中央与地方社会各领域、各阶层的互动形态,力所能及地提出初步的理论总结或归纳。

第四,从研究的总体方法看,区域研究应作为一种方法取向来考虑。区域研究取向以其地方性和多元性为特色,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线性进化论分析模式的逻辑局限,另一方面可以将研究的问题深入并细化,并可以接近观测该区域民众的地域意识,即获得对“地方性观念”和“地方性知识”的相对充分与准确的认识。在处理法律文化现象方面,在研究者“理解的同情”的自觉意识下,对研究对象做出尊重的“同情的理解”,显得尤有价值,可以获得相对客观的认识和分析,也可以克服二元对立的“基层、民间、地域与中央、官方、国家”的分析框架的简单化。区域研究方法对于研究清末民初地方法律关系结构中的多元同构、层次梳理具有特定的理论分析价值。

〔1〕杨一凡,刘笃才.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23.

〔2〕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3〕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2.

〔4〕胡旭晟.解释性法史学: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为侧重点〔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8.

〔5〕刘大年.追求集:中国近代历史进程的探索〔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88.

〔6〕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9.

〔7〕贺卫方.历史与社会交错中的当代法学学术史〔J〕.云梦学刊,2005(4):5.

(责任编辑 袁登学)

Methodological Transformation of Central-local Relationship History Study in 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Yunnan Local Legal History Study

MA Yan
(College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Kunming 650201,China)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research status quo of local legal in the end of Qing and beginning of Republic,deepens regional study by combining new historiography and multidisciplinary analysis,and then suggests that the case study of Yunnan local legal and its practice in the same period represents the methodological transformation of central-local relationship history study.The paper also points out that under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state and society the key of methodological transformation lies in three aspects: objective description of Yunnan local legal relationship,power system,legal control and legal culture;the analyzes of the interaction of Yunnan local elite and populace politics;and the revealing of Yunnan local legal development in modern transformation perio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y of law and historical anthropology.

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Yunnan local legal history;methodological transformation

K092

A

1672-2345(2011)11-0040-05

2011-08-20

马雁,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民族法学、云南地方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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