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路径
2011-03-31杨春磊
杨春磊
(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浅析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路径
杨春磊
(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学习与研究法学的入门向导,但是,法理学教学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因此,要改变教学管理者和学生的短视态度;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设置;改进教学观念,变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
法理学;教学现状;改革路径
一、法理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法理学作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首,对学习部门法学、训练法律思维方式、培育法律理论素养和培养实务工作能力,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学习与研究法学的入门向导。法理学是法学中的理论学科,研究和探索法与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理论,对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支持;它还是法学中的宏观学科,视野开阔,对充分发挥法学在国家生活中的特殊功能与作用,提高法学的地位有着重要价值。学习与研究法理学,实质上是治国、强国的大计,不讲法理的国家,绝不是文明的国家,更不是现代国家。[1](P16~17)因此,学习与研究法理学不仅是法科学生的头等大事,更是任课教师的首要工作。
二、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成因
与法理学课程公认的重要地位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法理学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法理学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教学质量难以提高。各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普遍存在“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局面,甚至在部分学生中出现了“上法理课不睡觉是奇迹”的现象。[2]
(一)高中教育与大学课程难以成功对接
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以培养高素质公民和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3]刚刚考入大学的新生大多缺乏对于法律现象的基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尤其对于高中阶段学理科的学生来说,缺乏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常识,对于法理学课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则和精神难以有效地认知。[4]
(二)部分教学管理者和学生轻视法学理论教学
近年来,在实用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一切都追求实用性,人们将这种实用性具体地阐释为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的功效方面,有时甚至就等同于经济效用,不加区别地要求一切学问、学术、学科都要为实践服务,要求产生一种立竿见影的直接效用,忽略各种学问、学术、学科性质之间的差别。[5]在这种庸俗思潮的影响下,不仅部分教学管理者对基础理论学科不够重视,就连许多学生也以这些冠冕堂皇的说辞为借口,把逃避法理学学习正当化、常态化,将大量时间花在对司法考试的准备上,忽视了未来职业发展所需的理论储备与文化积淀。这表面上看似终南捷径,实际上却是误入歧途。
(三)法理学教材内容枯燥
虽然目前的法理学教材种类繁多,但在编写风格上却几乎千人一面,严肃有余而活泼不足,几乎都是概念、原则、原理的堆砌,内容过于抽象,语言艰深晦涩,具有教条化的倾向。绝大多数法理学教材理论性偏低,宣讲的往往只是一家之言,即使偶有其他观点也只是一笔带过,缺乏对各家各派学说的充分阐释,难以形成不同学术思想的争鸣。
(四)教学观念僵化,教学方法滞后
当前法理学教学主要采取教师单方讲授的“灌输式”教学方式。有的教师忽视教学内容与教学对象之间的距离,教材观点与现实社会脱节,采用从网上下载的多媒体课件,照本宣科,漠视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学生的认知规律,将法理学教学效果欠佳的主要责任归结为学生不够勤奋。这种僵化保守的教学观念必然导致教学方法的封闭滞后。
三、法理学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改变教学管理者和学生的短视态度
教学管理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未来的职业法律人树立健全的法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强大而持续的影响力。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将急于成才的美好愿望与长远发展的职业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学生明白,一个法律职业者仅仅会背诵各种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或熟悉一些法律技术的操作程序是不够的,还必须注重法律本身极强的思辨性。因为再多的法律条文,再熟的法律技术,都不能穷尽一切法律现象,在遇到颇为鲜见的法律问题时,我们还得利用法律的思辨性,利用法律素养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供服务。[6]
(二)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设置
法理学教学课时至少要达到教育部全国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的96个学时,最合理的安排是120个学时,这样可以循序渐进地将法学微观理论、中观理论和宏观理论①法学微观理论指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要素、法的功能、权利与义务以及法的运行等;中观理论指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法社会学派、法经济学派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等;宏观理论指法的价值、法与社会和法律方法等。传授给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可以尝试在高年级设置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法理学前沿问题等选修课,这样既能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又有助于学生准备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三)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
在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大背景下,法理学教学观念也应与时俱进。教师应当将学生放在平等主体的位置上,进行换位思考,遵循从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避免从抽象到抽象、为理论而理论,重视通过感性认识达到理性认识,以多元的视角、开放的态度,紧跟法学发展的时代脉搏,深入浅出地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引导学生正视法理学的理论性和抽象性,让他们懂得只要耐心钻研,就会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意外收获。旁征博引,打通法理学与相邻学科的壁垒,让学生了解法学发展的来龙去脉,减轻学生自学的压力,帮他们扫清理解障碍。选用现代教学手段和生动的素材,在继承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同时,辅之以多媒体教学手段,将法理学教材和参考书当中的主要观点以生动的实例形式加以说明,由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7](P71)增进师生互动,培养创新精神,采取主题辩论、案例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这有利于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使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转为主动参与学习过程。这对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适应时代需要的创新素质效果显著。
[1]李龙,汪习根.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周凤婷.《法理学》课堂教学改革系统分析[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3).
[3]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J].法学家,2003(6).
[4]李炳烁.论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革策略[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2).
[5]刘作翔.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及其功能[J].法律科学,1996 (6).
[6]覃佐媛,曾言.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定位再探[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G642
A
1673-1395(2011)04-032-02
2011-02-27
杨春磊(1980—),男,重庆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理论法学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