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类活用”现象的理解机制
2011-03-20周国光
周国光
(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词类活用”现象的理解机制
周国光
(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话语的理解有其一定的理解机制,话语成分的意义的理解是话语理解的基础。从话语理解理论的角度来看,“词类活用”现象理解中的主要机制是依据完整原则、合理原则来进行的语义调整,语义扩展是语义调整的主要手段。
“词类活用”;话语理解;语义调整;语义扩展
引 言
人们之间的语言交际是一个话语的生成——理解的过程。因此,我们既可以从话语生成的角度来研究语言,也可以从话语理解的角度来研究语言。由于话语的生成和理解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可逆过程,因而从话语理解的角度去研究语言也许能给我们一些新的启示和发现。
“词类活用”是古汉语中重要的语言现象。从交际全过程来讲,既然有“活用”,就应该有相应的“活解”。由于我们与古代书面语之间主要是接收者与信息源的关系,因此从话语理解的角度来研究“词类活用”现象就更具有实际价值。本文试图从话语理解的角度入手,对“词类活用”现象的理解机制进行探讨。
一般说来,话语理解的过程可分如下步骤:第一,理解构成话语的成分的意义;第二,明确各个话语成分在其所在的话语结构中的位置、功能和作用;第三,确定话语成分之间的各种关系(语法的、语义的、语用的,等等);第四,综合话语诸方面的因素,确定话语成分在具体话语中的变异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形成同时性语义图式,完成话语的理解。
话语成分的意义的理解是话语理解的基础。只有理解了话语成分的意义,我们才能进而判定其间的各种关系。由于语义内容、语义关系相对丰富而语法形式、语法关系相对简单,要用有限的语法形式、语法关系去容纳丰富的语义内容、语义关系,就必然出现同形异构异义、同构异形异义、异构异形同义等情况。例如,N+V可以构成主谓关系(S—P),也可以构成状中关系(M—C)。如果要判定N+V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必须首先理解N、V两个成分的意义。
仅仅理解话语成分的意义还不足以使我们判定其间的关系,我们还必须把词语组合起来构成的单位放在更大的话语单位之中,结合前后成分,才能判定其间的关系。这一点在歧义(多义)话语单位的理解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要确定话语成分之间的关系,我们还必须明确话语成分在话语结构中的位置及其语境。
理解了话语成分的意义,明确了话语成分在话语结构中的位置,确定了话语成分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可以综合诸方面的因素,形成同时性语义图式。
同时性语义图式的形成,并不是把话语成分的意义简单地相加。因为词语组合起来以后,其间就多出了关系,这就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并且语言系统中的词语在一定的话语结构中还会产生变异[1]。因此,只有准确地确定词语之间的关系,合理地把握词语在具体话语结构中的变异情况,才能形成完整、合理的语义图式。例如,在“丁壮号哭,老人儿啼”中,“儿啼”之间,在语法上是状中关系,在语义上是状态—动作关系,其中的“儿”就由表人(小孩)变异为表状态(像小孩那样)。这就需要我们根据话语成分的变异情况作相应调整。这样我们就涉及到了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词语在话语中的变异和话语理解过程中的调整机制。
一 话语理解的调整机制
在“词类活用”现象中,词语变异的主要原因在于语言信息与它所负载的信息之间的矛盾,词语的功能与语法结构的矛盾,词语的意义与语义结构的矛盾,以及语法结构、语义结构对词语的功能、意义的制约作用。
语言本身是一个信息系统。人类在自身的活动和发展中,不断从外界摄取信息,并进行加工、处理,然后用一定的编码体系储存起来,这样就形成了语言系统和其它信息系统(如图像系统)。语言又是一种信息载体,即是说,语言可以传递信息。当语言系统中的词语依据一定的语法规则组合为一定的形式去传递信息时,就成为现实的话语。
语言系统是人们对客观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和编码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包含着思维的分析、综合、概括和抽象。在语言信息与事实信息之间就形成了一定的差别。当人们运用语言去表达主观思想、传递事实信息时,就要采用一定的手段对语言系统中的信码(词语)进行处理(如语法手段和修辞手段的运用),以便使生成的话语能够准确、恰当地传达所要传达的信息[2]。这样,由于语言系统的信息与所要传达的客观信息之间的差别,由于各种语言手段的运用,语言系统中的词语在具体的话语中就会出现各种语义变异,如语义转化、语义变类、语义扩展、语义过滤、语义模糊、语义反转,等等。
语言系统中的每一类词都有自己的意义和功能。词语依据自身的意义和功能,在一定条件下相互组合起来,在语法结构中占据不同的位置,充当不同的成分。一般情况下,人们运用词语构成话语时,是根据词语的意义和功能进行选择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为了实现某些表达目的,比如追求信息量,强调突出某些信息,追求新奇价值,简明经济地传达信息等,这种情况下就会构成一些较特殊的结构。这时,词语的意义和功能与语法结构、语义结构的要求之间便出现了矛盾,这样就使语法结构、语义结构具有不完整性和不合理性。例如:曹子手剑而从之。(《公羊传·庄公十二年》)在“曹子手剑”这一结构中,“曹子”、“手”、“剑”都是表示事物的指称性成分。从语法结构上讲,如果看成“S—P—O”(主—谓—宾)结构,则缺少具有联系、陈述功能的P成分;从语义结构上讲,如果看成“施事—动作部位—动作—受事”结构,则缺少“动作”成分,因而这一结构具有不完整性。如果我们把其中的“手”看作语法结构中的P成分和语义结构中的动作成分,则与“手”这一词语的意义和功能相矛盾,因而又具有不合理性。为了保证这一特殊结构的理解,这就需要理解者进行调整。
话语理解过程中对特殊结构的调整主要是依据完整原则和合理原则。所谓完整原则,是指听话人在理解调整后所确定的话语的语法结构、语义结构应该是完整的结构,不应缺少必有成分。所谓合理原则,是指听话人在理解调整后所确定的语法结构、语义结构应与表达者相一致。而理解调整的主要依据是语法结构对词语功能的规定性,语义结构对词语意义的制约作用,语境对话语意义的限定作用和词语之间的语义组配关系、联想关系。
语法结构对词语的功能和意义的实现具有规定作用。同一个词语,当它处于语法结构中的不同位置上时,它的功能是不同的,意义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语法结构中的位置,是词语的功能和意义借以实现的条件。语法结构中的不同位置的功能,是由整个语法结构所规定的。例如,在句子中,主语、宾语的主要功能是指称;定语、状语的主要功能是修饰、限定;谓语、述语、补语的主要功能是联系、陈述。与此相应,语言系统中各类词语的主要功能也有所不同,例如,体词的主要功能是指称,谓词的主要功能是陈述,饰词的主要功能是修饰,等等。但是,当词语一旦出现在具体话语的语法结构中的不同位置上时,语法结构就对词语的功能进行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当名词出现在状语位置上时,便具有修饰功能;出现在谓语、述语位置上时,便具有陈述、联系功能;形容词出现在主语、宾语位置上时,便具有指称功能,出现在述宾结构的述语位置上时,便具有联系功能,等等。
如前所述,由于“词类活用”构成的是一种不完整、不合理的结构,人们在理解这类特殊结构时,要依据完整性、合理性原则对其构成成分进行多种排列组合,然后加以选择,确定其间的关系,然后加以调整。例如,“老人儿啼”至少有如下两种完整的排列组合:
(1)老人儿/啼(老人小孩啼哭)
(2)老人/儿啼(老人像小孩那样啼哭)
但根据语境的诸因素进行分析,(2)排列不但具有结构、意义的完整性,而且也具有合理性。因而“儿啼”应为状中结构。由于“儿”处于状语位置上,根据语法结构对词语功能的规定作用,“儿”的功能应为修饰;根据语义组配关系,修饰“啼”的“儿”应为表状态成分(非工具成分或方式成分)。因而应把“儿”的人和事物意义调整为状态意义。
再如“曹子手剑”可有如下排列:
(3)曹子/手/剑
(4)曹子手/剑
(5)曹子/手剑
根据词语的意义和功能来理解,上述三种排列均为不完整结构。若要使它们成为完整结构,我们就必须根据语法结构、语义结构把其中的某一成分加以调整,使它们具有联系、陈述成分。这样,我们可能得到以下几种结果:
(6)曹子/手/剑(曹子拿着剑)
(7)曹子手/剑(曹子的手拿着剑)
(8)曹子/手剑(曹子用手拿着剑)
(6)调整是把“手”由表示“动作部位”调整为表示“动作”,(7)调整是把“剑”由表示“受事”扩展为“动作+受事”(比较“秦伯素服郊次”中的“素服”),(8)调整是把“手”由表示“动作部位”扩展为“动作部位+动作”。根据语境诸因素分析,(8)调整应该更为合理。
对话语的理解调整,还要根据词语之间的语义组配关系和联想关系。
语言系统中各类词语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语义组配关系。例如,现代汉语中的“动+名”组合有一定限制,如“喝 -水”、“抽 -烟”、“戴 -帽子”、“穿 -鞋子”,等等。这种词语间的语义组配关系对于我们的理解调整有着重要作用,具体的话语的语义结构是以语义组配关系为依据进行调整而最后形成的。例如:
(9)驴不胜怒,蹄之。
(10)从左右,皆肘之。
(11)范增数目项王。
(12)大匠不斫,大庖不豆。
(13)宗庙之事,如会同,端章甫,愿为小相焉。
(14)军垒成,秦人闻之,悉甲而至。
在理解句子(9)、(10)、(11)时,根据完整性、合理性原则,我们可以首先确定其中的“蹄”、“肘”、“目”为调整成分。然后根据词语之间的语义组配关系确定具体调整。作为表示人或动物身体部分的词语,它们与相应的动作的词语的语义组配情况大致如下:
蹄-踢、踏、弹、……
肘-触、抵、捣、……
目-视、睹、示意……
再根据具体的语境,我们就可以确定这些成分的具体的扩展情况:
蹄→用蹄子踢
肘→用肘触
目→用眼睛示意
同理,根据词语间的语义组配关系和具体的语境,句子(12)、(13)、(14)中的调整成分的扩展情况如下:
豆→设豆(摆设豆器)
端章甫→冠端、服章甫(戴礼帽、穿礼服)
甲→披甲
以上我们简单论述了话语理解过程中的理解调整。实际上,词语在话语中的变异是多种多样的,理解调整的机制、程序也可能复杂得多。所以,从交际全过程来看,“词类活用”涉及到两方面:第一,从话语生成的角度来讲,是发送者以实现表达目的为控制原则,根据语言结构对词语的意义、功能的规定制约作用,用词语构成异常结构,置于一定的语境之中,控制词语的意义按一定方式、向一定方向发生变异,表达出预期的语义内容。这可称之为“活用”。第二,从话语理解的角度来讲,则是接收者依据完整性、合理性原则,根据语言结构对词语的意义、功能的规定制约作用,根据语境对话语意义的限制作用,根据词语间的语义组配关系和联想关系,对话语中的异常结构进行调整,以形成完整、合理的话语结构,实现话语的理解。这可称之为“活解”。
二 “词类活用”理解中的语义扩展
理解含有“词类活用”情况的语句时,主要的语义调整手段就是语义扩展。所谓语义扩展,就是根据具体的话语的语法结构和语义结构,把其中因活用而产生语义变异的成分的意义进行扩展,把单一的意义扩展为复合意义或复合语义框架,使话语的语义结构成为完整结构。语义扩展又可以分为若干小类,分述如下。
1.受事→动作行为+受事。当名词活用为动词,并且名词本来的意义表示语义结构中的受事成分时,理解这种情况时应把这种活用名词的意义扩展为“动作行为+受事”。例如:
秦伯素服郊次。(《左传·襄公三十三年》)——素服→着素服。
晋师三日馆谷,及癸酉而还。(《左传·僖公五年》)——谷→吃(敌国的)粮食。
齐侯曰:“余姑翦灭此而朝食。”不介马而驰之。(《左传·成公二年》)——介马→为马披甲
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孟子·梁惠王下》)——刍荛、雉兔→打柴草、猎雉兔。
以其有功也,爵之,而卑其士官也。(《韩非子·五蠹》)——爵之→授之爵。
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晁错《论贵粟疏》)——蚕→养蚕。
士为知己用,女为悦己容。(《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容→打扮容貌。
[张]良为取履,因长跪履之。(《史记·留侯世家》)——履之→为他穿鞋。
2.结果→动作行为+结果。这种语义扩展分两种情况:
一是名词活用为动词,名词本来的意义表示语义结构中动作行为的结果,可将其意义扩展为“动作行为+结果”。例如:
夫鼠,昼伏夜动,不穴于寝庙,畏人故也。(《左传·襄公二十三年》)——穴→穿穴。
鹪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枝。(《庄子·逍遥游》)——巢→结巢。
不战功而尊,则谓之贤。(《韩非子·五蠹》)——战功→取得战功。
靖郭君将城薛,客多以谏者。(《韩非子·说林下》)——城薛→在薛地筑城。
鄂侯争之急,辩之疾,故脯鄂侯。(《战国策·赵策》)——脯鄂侯→把鄂侯做成肉干。
公刘卒,子庆即位,国于幽。(《史记·周本纪》——国→建国。
其秋,汉王追楚至阳夏南,战不利而壁固陵。(《史记·留侯世家》)——壁固陵→在固陵筑壁。
二是形容词、动词与名词性成分构成述宾结构,而形容词、动词本来的意义表示语义结构中动作行为的结果,其意义扩展为“动作行为+(对象)+结果”。例如:
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论语·公冶长》)——敝之→把车马、裘服用破、穿破。
什一,去关西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孟子·滕文公下》)——轻之→减轻征税。
郎中郑忠乃说止汉王,使高垒深堑,勿与战。(《史记·高祖本纪》)——高垒深堑→增高营垒,挖深堑壕。
秦数败赵军,赵军固壁不战。(《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败赵军→击败赵军。
郑人入于井,[狂狡]倒戟而出之。(《左传·宣公二年》)——出之→把他拉出来。
3.动作部位→动作部位+动作。名词活用为动词,名词本来的意义表示语义结构中的“动作部位”,可将这类名词的意义扩展为“动作部位+动作”,并加语义标记“以”(用)。例如:
从左右,皆肘之,使立于后。(《左传·成公二年》)——肘之→用肘触之。
[张]良殊大惊,随目之。(《史记·留侯世家》)——目之→以目示意。
生貔豹,搏豺狼,手熊罴,足壄羊。(《司马相如·上林赋》)
甚者爪其肤,以验其生枯。(柳宗元《种树郭橐驼传》)——手熊罴,足壄羊→手搏熊罴,足踢壄羊。
4.工具→工具+动作。名词活用为动词,名词本来的意义表示语义结构中的“工具”成分,将其意义扩展为“工具+动作”,并加语义标记“以”(用)。
公子怒,欲鞭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鞭→用鞭子抽打。
权,然后知轻重。(《孟子·梁惠王上》)——权→用权称量。
王巾笥而藏之庙堂之上。(《庄子·秋水》)——巾笥→用巾笥装裹。
秦有郑地,得垣雍,决荧泽而水大梁,大梁必亡矣。(《战国策·魏策》)——水→用水灌淹。
5.身份→行为(变化)+身份。名词活用为动词,名词本来的意义表示语义结构中的“身份”,将其意义扩展为“行为(变化)+身份”。
天帝使我长百兽。(《战国策·楚策》)——长百兽→做百兽之长。
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代不同法而霸。(《商君书·更法》)——王、霸→为王、称霸。
且秦无已而帝,则且变易诸侯之大臣。(《战国策·赵策》)——帝→称帝。
孟尝君客我。(《战国策·齐策》)——客我→让我做了卿客。
且足下独不闻楚将宋觚而失其政,魏相冯离而亡其国。(《韩非子·问田》)——将宋觚、相冯离→使宋觚为将、使冯离为相。
6.看法(态度)→评价(判定)+看法(态度)。形容词与名词构成述宾结构,形容词本来的意义表示行为者评价(判定)的看法(态度),其意义可扩展为“评价(判定)+看法(态度)”。例如:
当是时也,民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庄子·胠箧》)——甘其食,美其服→认为他们的饮食甘美,认为他们的服饰漂亮。
贵其智而高其行,以为轻物重生之士也。(《韩非子·显学》)——贵其智而高其行→认为他们的智力可贵,认为他们的行为高尚。轻物重生→认为外物很轻,认为生命贵重。
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孟子·尽心上》)——小鲁、小天下→认为鲁国、天下很渺小。
7.方位→方位+动作行为。方位词活用为动词,将其意义扩展为“方位+动作行为”,可加方位标记“向、到”。例如:
秦师遂东。(《左传·僖公三十二年》)——东→向东行进。
项王乃西,从萧晨击汉军。(《史记·项羽本纪》)——西→向西进发。
8.性质→性质+事物。形容词用于指称事物,而它们本来的意义则表示事物的性质,将其意义扩展为“性质+事物”。例如:
不救小而伐大,则失天下。(《韩非子·五蠹》)——小、大→小国、大国。
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晁错《论贵粟疏》)——坚、肥→坚车、肥马。
夫披坚执锐,义不如公。(《史记·项羽本纪》)——坚、锐→坚甲、锐兵。
为肥甘不足于口与?轻煖不足于体与?(《孟子·梁惠王上》)——肥甘、轻煖→肥甘的饮食,轻煖的衣物。
“词类活用”理解过程中的语义调整还有其他类型。限于篇幅,当另文论及。
余 论
“词类活用”这一语言现象的研究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了,然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在进行,并且在不断深入。有人曾提出要取消“词类活用”的说法,但是这种语言现象确实是存在的。问题就在于我们怎样看待它,如何对其进行定性分析,并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使有关这个问题的理论科学化、严密化。在本文中,我们从话语理解的角度,试图采用一种动态的分析方法,对包含“词类活用”现象的话语的语义理解过程进行描述。对于“词类活用”现象,过去大多从语法上进行分析,而从语义上分析较少。实际上,词语一旦进入句子,特别是构成较特殊的结构时,其间的语义关系和语义变化远不是“活用”二字所能概括得了的。随着“词类活用”这一语言现象研究的深入,应该重视语义的分析。
[1]易孟醇.先秦语法[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231-248.
[2]沈开木.现代汉语话语语言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66-368.
On the Understanding M echanism of the“Variation of Parts of Speech”
ZHOU Guo-guang
(School of Literature,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Understanding of words depends on certain mechanism.From the angle of theory of words understanding,themain understandingmechanism of the variation of parts of speech is semantic regulation.And semantic expansion is themain mean of semantic regulation.
“variation of parts of speech”;understanding ofwords;semantic regulation;semantic expansion
H146.2
A
1674-9014(2011)04-0131-05
2011-06-09
周国光(1952-),男,安徽界首人,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语法学和语义学。
(责任编辑:刘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