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农民工休闲体育活动研究
——以广东省东莞、中山市为例
2011-03-18王敏,王钊
王 敏,王 钊
休闲体育是体育社会化的产物,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更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它能吸引众多的群众热情,让更多的人在闲暇时间充分地放松身心,体会到一种特有的休闲文化。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社会特殊群体,他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推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培养农民工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素质,才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据国家统计局调查,全国进城务工人员为1.2亿左右。广东是农民工溶入最早、数量最多、管理服务任务最重的省份,目前数量达2 600多万人。而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特别是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取东莞市的长安镇、樟木头镇、黄江镇,中山市的南投镇、沙溪镇、小榄镇的企业女性农民工为调查研究对象,了解珠三角地区企业女性农民工休闲体育活动现状。
1.2 研究方法
1.2.1文献研究法查阅有关女性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方面的著作、学术论文、企业体育活动的资料。
1.2.2调查法
(1)调查访问法。通过对女性农民工、企业管理人员、政府体育工作人员的访问调查,收集研究资料。
(2)问卷调查法。按照社会学和统计学分析的要求,设计问卷。根据研究目的、任务和内容,编制女性农民工体育行为调查表,对问卷的结构效度和内容效度采用专家咨询检验。问卷发放采用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以企业的女性农民工为发放对象。在东莞、中山市各选取三个镇,每镇随机抽取三家企业,每家企业发放问卷120份,当天发放当天回收,共发放720份,收回有效问卷684份。问卷回收后,采用裂半法计算问卷的信度,结果表明r=0.81。
1.2.3数理统计法对所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相应的统计工作。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女性农民工参与休闲体育活动的时间特征
2.1.1每周工作时间充足的余暇时间是保证农民工能参加体育活动的前提。在所调查的对象中有67%的人一周要工作六天。而我国自1995年就开始推行每周五天的工作制,调查对象中只有23%的人能达到国家要求的工作天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的工时制度,每月加班最多36小时。[1]但在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大多数企业都会有加班,有一部分企业的员工每周工作七天,还有一部分人每天晚上要加班两个小时,一天工作在10个小时以上,一个月工作时间超过26天。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每天八个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研究表明,珠三角地区女性农民工的余暇时间不多。
2.1.2每次参加休闲体育活动的时间体育锻炼是促进身体健康的主要手段。为达到此目的,参与者除要坚持经常的体育活动外,在每次的体育活动中还要达到一定的运动强度和时间,才能使身体活动达到良好的锻炼效果。[2]调查发现,珠三角地区女性农民工每次参与体育活动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达到67%,而每周参加体育活动在三次以上的只占总数的15.6%。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每周参与次数少于三次的女性农民工,是由于工作强度较大,缺乏参加体育运动的意愿;有的已婚妇女在工作之余还要承担日常家务劳动,没有太多的闲暇时间参与体育活动。调查结果表明多数女性农民工参与休闲体育活动的意识不强。
2.1.3每天参加休闲体育活动的时段研究得知,女性农民工在晚上参与锻炼的人数最多,占47.4%,其次是在下午,所占比例接近三分之一,这与她们的日常生活规律吻合。对于部分工友来说,下午下班后闲暇时间较为集中,参与休闲体育活动不仅能够满足身体锻炼的需求,更能满足其相互沟通与交流的需要。
2.2 女性农民工休闲体育活动的内容形式和空间特征
2.2.1女性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项目特点调查表明,女性农民工一般是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爱好等选择体育锻炼项目,女性多集中在羽毛球、乒乓球、散步、健身操、游泳等项目上。可以看出女性农民工对器械、场地要求不高。而对于部分运动技能要求较高的项目,由于技能、场地、装备等客观因素制约,导致女性农民工参加程度不高。因此,可以判断女性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项目选择具有主观化、简易化、轻量化等特征。
2.2.2女性农民工参与休闲体育活动的形式特点调查发现,与朋友一起锻炼是农民工的首选形式。当前,农民工参加体育活动锻炼多注重群体性,具有较强的交往意识,这种群体性和交往意识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形成的。一方面农民工外出打工多数是由老乡介绍,有很强的地缘关系,农民工来自相同地方,容易相互理解,形成一种群体意识;另一方面,渴望与他人情感交流。农民工在城市里大多数是属于同一阶层的,随着农民工越来越年轻化,年龄阶段相差不大,在锻炼的过程中能更好地进行沟通。排在第二位的是与家人一起锻炼,农民工举家外出打工的不多,家人一般都在农村,因此与家人一起参加体育活动的人也只有21.5%。个人锻炼排在第三位,女性农民工根据自己的喜爱和需要来实现健身锻炼效果。在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她们很少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参加单位组织体育活动的人只占调查总人数的18.3%。
2.2.3女性农民参与休闲体育活动的空间特点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农民工参加体育锻炼多选择在免费场所,这与农民工的月收入情况、消费水平密切相关。农民工的月收入多数在1 500元/月左右,消费能力有限。配备了基础体育设施的各工业园社区、公园、文化广场等对外免费开放场所,成为农民工从事休闲体育活动的重要选择,而在收费体育场馆参加休闲体育活动的女性农民工不多。
2.3 女性农民工的休闲体育消费特点
2.3.1女性农民工休闲体育消费水平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体育消费水平相比,她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她们的收入差异,经济收入作为消费者购买力的主要来源,无疑是决定女性农民工在进行消费时购买行为的关键所在。在被调查的企业女性农民工中,47.4%的女性农民工没有体育消费,每月的体育消费在10元~30元之间的有229人,占33.5%,每月体育消费能达到30元上的农民工不到四分之一。女性农民工只是在保证正常支出之后才会考虑到是否会参与体育消费,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最基本的区别在于,农民工的家人有一部分还在农村务农,她们的工资比城市人的收入低,部分要维持自己生活所需,一部分需要支持家中的花费,如孩子学费、赡养父母、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保障等等。因此,她们并没有太多的钱来用于体育消费,尤其是对于那些不参与体育活动的女性农民工来说,体育方面的消费是不可能存在的。
2.3.2女性农民工休闲体育的消费结构女性农民工的体育消费多数集中体育服装上,其次是体育器材。所购买的体育器材大多为羽毛球器材,对参与运动装备品牌和档次要求不高。由于女性农民工进入城市打工的首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同时承担着生活压力和家庭压力,所以女性农民工在生活上节俭。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的女性农民工自身缺乏参与体育的意识,有的单位体育设施的数量远远达不到要求,同时对女性农民工参加体育活动不重视,缺乏有效的组织与管理,导致农民工即使有了多余的月工资,体育消费的比例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更何况多数农民工的月收入并不高,投入到体育中的消费就更加有限了。
3 结论
(1)女性农民工已经成为新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对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虽然部分企业已认识到体育的重要性,在引导女性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方面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总体来说,企业对女性农民工身心健康重视不够。
(2)女性农民工参与体育的行为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女性农民工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爱好等选择体育活动的内容,参加体育活动的时段大多数人会选择晚上,参与体育活动的形式注重群体性,但整体来说女性农民工参加休闲体育锻炼的意识不强、参与休闲体育活动的数量和质量不高。
(3)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女性农民工大多是去一些免费场所锻炼,基本上没有休闲体育消费。少数的女性农民工体育消费还是处于低水平阶段。
(4)女性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受到收入、场地、体育设施因素的限制。
[1]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EB/OL].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 06- 29/content_669394.htm.
[2] 杨文轩,杨霆.体育概论[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
[3] 周大鸣.城市农民工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4(8):1~9.
[4] 徐立和.城市体育弱势群体的行为状况的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3(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