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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道德”本质论析

2011-03-18田方林冉红梅

天府新论 2011年2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现象概念

田方林 冉红梅

“次道德”本质论析

田方林 冉红梅

学术界在讨论“次道德”问题时,对“次道德”的本质不能仅从语词的角度抽象地解析,还必须联系相应的行为现象来界定。为此,主流理解中的“次道德”行为应该是指违法甚至犯罪者在恶行之后或之中实施的、仅具有 “次要”地位或“次等”价值的道德行为。在此意义上,“次道德”区别于“非道德”而属于“道德”范围,是 “道德的”而非“不道德的”。

次道德;道德;非道德;不道德

2003年 3月,全国政协委员陈凌孚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卖淫嫖娼行为中使用安全套者减轻处罚的提案。〔1〕自此,社会公众和学术界相继掀起了一场关于“次道德”问题的讨论热潮,不同论者曾从行为现象、产生背景、倡导意义、具体操作等方面对“次道德”展开了如火如荼的论争。笔者发现,对“次道德”问题的大多数争论都缘于对“次道德”本质的不同理解。为此,本文拟对此作一探析,以为更深入地讨论“次道德”问题而抛砖引玉。

一、“次道德”的研究视角透析

国内对“次道德”的研究大体上有三种视角:一为德育的角度,二为法律与法治的角度,三为纯粹的伦理学角度。在讨论过程中,由于“次道德”常被等同于 “亚道德”而使用,因此对“次道德”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至学者沈贵鹏发表于《当代青年研究》1999年第 3期的“社会转型期青少年亚道德试探——兼谈德育转型”一文。从较为宽泛的意义上说,对“次道德”最早的研究视角即是德育的角度。

以沈贵鹏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联系青少年这一行为群体首先讨论了一种“亚道德”观。据他的界定,“青少年亚道德”“是相对于社会主流道德而言的,是社会主流道德的一种补充,是由青少年群体所特有的道德取向、道德规范、道德价值等构成的一种道德体系”〔2〕。此外,更有研究者提出了“少儿亚道德”概念。〔3〕学者林晓芳则认为,“亚道德”是大学生在接受社会成熟的主流道德之前的一种不成熟的道德现象,它表现出强烈的 “跟着感觉走”的特征。〔4〕

从以上学者对“亚道德”内涵的规定以及构成要素与特征的分析观之,德育视角下探讨的“次道德”实质上是一种限定于青少年或儿童这类特定行为主体的、在完全接受社会主流道德之前的、不成熟的道德行为或现象。这种意义上的“次道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或说不同于学界对“次道德”的主流理解。与之不同,法律法制和纯伦理学视角中对“次道德”的讨论,则构成时下对“次道德”的主流理解方式。因此,下文主要立足于法学和伦理学的视野去讨论“次道德”的本质。

二、“次道德”的语词剖析

“次道德”一词至少可作以下理解:一是行为层面,指某些特殊的个人或群体实施的某种特殊的社会行为,人们名之为“次道德”行为;二是现象层面,指由这些诸多特殊行为构成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某类社会现象,即所谓的“次道德”现象;三是思想观念层面,人们对这类特殊行为和现象作出道德评价,而形成所谓的“次道德”概念与观念、甚至“次道德”标准。四是行为规范层面,指社会以“次道德”的观念或标准对某些特殊个人或群体的行为予以调整和规范。五是问题层面,指人们在对这类行为现象及思想观念等方面的讨论中所产生的、包括理论思考与实践操作上的一系列问题,即“次道德”问题。而这一切,均以“次道德”概念的提出及其成立与否为前提。

从语词的角度来看,“次”能否被用于限定“道德”一词,这是目前学界对“次道德”之合法性的主要质疑所在。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包括:“道德”能否被“次”所限定?如若能够,那么经限定而形成的“次道德”这一新概念与“道德”之间是何关系?两者是同质而仅不同量,还是既不同量也不同质?此外,“次道德”概念与其他如“非道德”、“次不道德”等相关概念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对以上问题,“次道德”问题的肯认方与否认方均有不同的观点表述。

从学界现有的研究状况来看,“次道德”问题上的否认方认为,“次”不能被用于限定“道德”概念。在道德问题上,只存在“道德”与 “非道德”、“道德”与“不道德”的划分,而不存在 “道德”与 “次道德”的区别。“次道德”概念是一个伪概念。

与之不同,肯认方认为 “次”能够用来限定 “道德”概念。据《中华字典》〔5〕,“次”共有名词、形容词、动词和副词四种用法。显然,“次道德”中的“次”应为形容词而起限定作用,可排除其作名词、动词和副词的用法。从作形容词的角度看,“次”共有七种含义:(1)第二的,在位置、时间、价值、权力、尊严、等级、地位紧邻第一位的;(2)属于质量较差的;(3)其次的,接着的,随后的;(4)具有某种东西的外貌的,在一定程度上相似的; (5)酸根或化合物中含两个氧原子的; (6)次等的,质量较差的;(7)副的。在以上七种含义中, (5)和 (7)明显不适于限定“道德”,而其余可用于限定 “道德”概念的五种含义则可进一步归纳为四种类型:一是时间序列角度的“其次”,相对于“首先”而言;二是地位与作用上的“次要”,相对于 “主要”而言;三是质量或价值量意义上的“次等”,相对于“优等”而言;四是外在形式比较视角中的“相似”、“貌似”,相对于“真正”而言。

在肯认方中,根据“次”的以上四类含义来理解“次道德”的观点均有表现:一为相对于“首先”或 “先行”发生的不道德行为而言,指“随后”或“其次”的道德行为。在此意义上,有学者又称“次道德”为 “后道德”〔6〕。二是指相对于社会提倡的主流或“主要”道德而言的、非“主要”的道德。三是相对于具有重大或优等价值的主流道德而言,指仅具有“次等”价值的、质量不太高的道德。例如有学者认为,真正的“次道德”作为“道德之次”就应该是在法律这一道德底线之上的、道德价值较小的低层次道德。〔7〕四是相对于真正的道德行为而言,指仅具有 “貌似”、“好像”或 “类似”特征的道德行为。〔8〕由此观之,“次道德”可从四个方面区别于“道德”概念而成为一个新概念。但在笔者看来,上述的语词性分析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分析,尚未充分地揭示出“次道德”的真正内涵。

三、“次道德”的发生学解析

如前所述的发生学分析,一方面,“次道德”源于人们对社会中某些特殊群体的某些特殊行为现象的道德评价;另一方面,人们又根据“次道德”的本质去进一步分析所谓的“次道德”行为现象。“次道德”概念与“次道德”行为现象之间存在着一种理解上的互动关系。由此,我们必须密切关联于具体的所谓“次道德”行为现象,而不可纯粹抽象地界定“次道德”的本质。

对于“次道德”行为现象,学界一般是指违法者在实施不正当行为的过程中客观上形成的所谓“行规”,“盗亦有道”。具体说,就是违法犯罪者在作恶的同时,尽量给社会和他人减少损失,有的甚至还做出具有正面价值意义的道德行为来。〔9〕从“次道德”涉及的行为现象领域看,学界已论及到当前社会中的如下方面:一是偷盗抢劫类行为,不偷抢对自己无用而对受害者有用的东西,如各类证件、钥匙等,不偷抢贫穷者;二是绑架类行为,只索钱财不伤性命,即只绑票而不撕票;三是行凶报复类行为,不伤及无辜;四是性放纵类行为,卖淫嫖娼者在自身放纵性行为时使用安全套,不向他人与社会传播性病,不危及公共安全;五是交通肇事类行为,肇事者及时报警挽救伤者生命;六是制假贩假类行为,不法商人只赚钱而不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七是盗版类行为,侵权者在盗版谋财时讲诚信而不欺骗他人,如承诺质量“三包”等;八是受贿索贿贩毒之类行为,行为人将不法所得使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如扶贫捐赠等;九是算命看相类行为,算命者骗人钱财而不怂恿他人危害社会;十是不正当的职位迁升行为,官员宁可跑官而不违法行贿以买官。此外,甚至有学者认为例如不撒谎、不虐待俘虏、不随地吐痰之类的道德劝诫、信条、公约、规章都是典型的“次道德”的要求。〔10〕

在以上所谓的“次道德”行为现象中,人们对于前九类谈及较多,而对后两类的述及相对较少。虽然,人们对于“次道德”究竟包括哪些行为现象有着不同的理解,但从主流的理解角度来看,所谓的“次道德”行为现象至少展露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为主体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主要为各类违法甚至犯罪者,二是整体行为的恶性,三是局部行为的善性,四是由于局部善行的存在而带来整体恶行在行为后果上的较低社会危害性。据此笔者认为,主流的“次道德”行为及概念理应作如下理解:一是指发生于不道德行为之后的道德行为,就此而言,“次道德”可称为“后道德”;二是指存在于整体不道德行为中的部分道德行为,在此意义上,“次道德”可称为“局部道德”;三是指相对于社会倡导的主要道德而言的、不具有重要地位的道德行为,“次道德”据此又可称为“次要道德”;四是相较于高质量而有优等价值的主流道德,指低质量而不具重大价值的道德行为,在此视角中,“次道德”又可理解为“次等道德”。

“次道德”的以上四方面内涵中,前两方面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揭示,后两方面主要为一种价值层面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前后两方面具有一种因果关系。正因为某种道德行为是发生在不道德行为之后,或者存在于整体不道德行为之中,相对于社会中独立发生的、具有重大价值的主要的道德行为,它才是“次要”或“次等”的道德行为。也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正是因为不道德行为在其发生之后或者发生过程中有某种道德行为产生,所以相对于极端的不道德行为,它才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但必须指出的是,“次道德”概念仅仅是源于第一个视角,即它着眼的是不道德行为中的道德行为,而不是道德行为发生于其中或其后的不道德行为。

四、“次道德”与相关概念辨析

“次道德”问题产生以来,学界在 “次道德”与其他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上存在着一种理解上的混乱。故而,有必要对此予以进一步澄清。

首先是“次道德”与“亚道德”的关系。一方面,国内有部分学者将“次道德”称为 “亚道德”,而将两者相提并论。〔11〕〔12〕从语词上分析,“亚”作形容词而起限定作用时共有三种含义:(1)次一等的或较差的; (2)丑的,难看的;(3)少的。〔13〕不言而喻,“亚道德”之所以能被用来指称“次道德”,这主要源于“亚”的第一种含义。尽管如此,“亚道德”概念在内涵上要比“次道德”概念窄得多,它只直接指称了后者诸多含义中的价值性内涵,如“次要道德”、“次等道德”方面,而未能更深刻、更明确地揭示出其中事实性内涵,即“后道德”与“局部道德”。正是由于两者在概念内涵上的这种差异,所以在外延范围上“亚道德”概念往往大于 “次道德”,也即有些可纳入“亚道德”范围的道德行为现象却不属于 “次道德”的范围。这就表明,“亚道德”概念与“次道德”概念虽有一定联系,但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将“亚道德”与“次道德”完全区别开来。例如,钱广荣先生区别了“次道德”与“亚道德”两个概念。其中,“次道德”主要产生于主体所具有的善恶并存这一双重人格,而 “亚道德”则产生于主体的“生存需要”,是其进行“道德成本”计算后的选择结果,主要包括“智慧亚道德”和 “德性亚道德”两种基本类型。“智慧亚道德”的实质是“主体为保障自身正当的权益,捍卫社会正义原则而采取的具有道德价值和意义的手段和方式”,而“德性亚道德”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真实地反映了主体的德性水平,例如婚外情道德和离婚道德就属此类。“次道德”行为的存在表明行为者的人性尚未完全泯灭,而“亚道德”行为的存在及其被肯定表明当前社会对道德价值的认识与把握开始走向成熟。〔14〕钱先生述及的这种“亚道德”概念的确指称了一种学术界鲜有讨论的道德行为现象,即行为者为了生存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已实施的道德行为。它既不同于主流理解中的“次道德”,也有别于主流视野中的 (即上文所分析的)“亚道德”。他所谈及的“亚道德”的行为主体是恶行的指向对象,即受害者,而流俗理解中的“亚道德”的行为主体是恶行的执行人,即施害者。所以,尽管这两类“亚道德”概念都相对于主流道德而带有“次等”或“次要”之类的意蕴,但它们的指称内容是迥然有异的。

其次是“次道德”与“道德”、“非道德”之间的关系。绝大多数学者认为 “次道德”属于“道德”的范围,可纳入道德评价之域,具有或正或负的道德价值。极个别的论者则将之归于“非道德”范围。例如有人宣称“次道德”不属于道德规范,而仅是一种类似于道德的行为规范。〔15〕我们认为,“次道德”行为虽然发生于整体恶性、甚至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过程中,但这丝毫不影响对其作出道德方面的评价,因而属于“道德”的范围。

再次是“次道德”与“道德的”、“不道德的”的关系。在现有的研究中,部分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局部性的“次道德”行为虽有其善,但毕竟是一种小善,它难以改变整体违法行为的大恶性质,因此依然是“不道德的”而非 “道德的”。〔16〕〔17〕与此不同,肯认方据理力争,认为“次道德”并非彻底的“不道德”而属于“道德的”范围,只不过在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上具有“次要”和“次等”性质。钱广荣先生指出,“次道德”在“本质上体现的正是社会主流道德的真实内涵和价值趋向”,“如果把‘次道德’从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抽出来单独审视就不难发现,所谓‘次道德’其实就是 ‘主道德’”。〔18〕对钱先生的这种观点,笔者深为赞同。“次道德”不是一种“不道德”,也不是“貌似”或“好像”“道德的”一种“道德”。“次道德”属于“道德的”范围,其本质是“真正的”“道德的”颗粒或因素,它是主流道德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具有明显的道德价值。

最后是 “次道德”与 “次不道德”〔19〕、“次恶德”〔20〕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整体恶性行为中的部分善行至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危害性,而不能改变其恶的性质,与其称之为 “次道德”,不如名之为 “次不道德”或者“次恶德”更贴切。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表面视之,“次不道德”或“次恶德”概念与“次道德”概念指涉的是同样一种恶中有善的行为,以前者取代后者似乎合情又合理。其实不然。前文对“次道德”概念内涵的剖析表明,“次道德”是从善的一面出发考察整体恶行中的善行部分,并将之与主要或优等 “道德”作比较的结果;而“次不道德”或“次恶德”概念是从恶的一面出发考察包含了部分善行的整体恶行,并将之与几乎不包含任何善行的、极端的“不道德”作比较的结果。简言之,在道德评价的出发点上,“次道德”着眼于善,而“次不道德”着眼于恶;在道德评价的内容上,“次道德”指向的是现于整体恶行中的部分善行,而“次恶德”则是指向包含了部分善行的整体恶行;在参考标准上,“次道德”比照的是优等的主流道德,而“次不道德”参照的则是极端的 “不道德”。所以,“次道德”与“次不道德”或“次恶德”乃是两类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提并论。

值得注意的是,学者杨仕奎曾把“次道德”行为区分于“因先恶而后善”的行为。他认为,作为“道德之次”,真正的“次道德”应该是在法律这一道德底线之上的、道德价值较小的低层次道德,并将之英译为 “lower-levelmorals”以别于“Sub-moral”或 “Sub-morality”之类对“次道德”的常见译法;而 “因先恶而后善”的行为、即通常意义上的“次道德”行为,是指危害性较小的不道德行为或非法行为。〔21〕乍一看,杨仕奎似乎将 “次道德”置于“道德底线”之上。实质上,他是一方面赋予了“次道德”概念以不同的内涵,大致接近于钱广荣先生所谈的“亚道德”概念,另一方面把通俗意义上的“次道德”(即“因先恶而后善”)行为归摄于“不道德的”范围。深而究之,他所谓的“因先恶而后善”行为是着眼于包含了部分善行的恶行整体,而非集注于整体恶性行为中的部分善行。换言之,他述及的“因先恶而后善”行为与通常讨论的“次道德”行为并非同一内容。他对流俗意义的“次道德”行为的讨论视角与部分学者讨论 “次不道德”或 “次恶德”的视角如出一辙。

综上所述,流俗理解中的“次道德”行为现象应该是指,违法甚至犯罪人在恶行之后或之中实施的、相对于社会中独立实施而具有重要地位和优等价值的道德行为而言的、仅具有次要地位和次等价值的道德行为。这种视域中的“次道德”区别于“非道德”而属于“道德”范围,本质上是“道德的”而非“不道德的”。它不是“不道德的”之“次”,而是“道德的”之 “次”。其之所以为 “道德的”之“次”,仅在于它是主流道德在特殊环境中的特色表现形式,在社会地位上次于并在道德价值上小于主流道德。毋庸置疑,时下社会中的这种“次道德”行为现象在较大范围内还有其存在。学界只有在对“次道德”本质的理解上达成上述的基本共识,才能集中力量更为深入地探讨“次道德”问题,从而为我国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1〕陈凌孚委员建议.性交易中使用安全套应减轻处罚 〔N〕.南方都市报,2003-03-09.

〔2〕沈贵鹏.社会转型期青少年亚道德试探——兼谈德育转型 〔J〕.当代青年研究,1999,(3):1-5.

〔3〕冯晓丽.从少儿亚道德现象反思德育的有效性 〔J〕.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6,(3):14-16.

〔4〕林晓芳.大学生亚道德特征和成因分析 〔J〕.当代青年研究,2006,(4):20-22.

〔5〕〔13〕王同亿.中华字典 〔Z〕.北京三环出版社,1990.142-143,1138-1139.

〔6〕〔14〕〔18〕钱广荣.刍议“次道德”和“亚道德”及其合理性问题 〔J〕.黄山学院学报,2006,(6):47-51.

〔7〕〔21〕杨仕奎.对“次道德”现象的伦理学解析 〔J〕.南昌大学学报,2004,(4):9-12.

〔8〕〔15〕江厚良.受贿济贫的“次道德”应肯定 〔N〕.新京报,2005-08-03.

〔9〕梦兰芬.“次道德”问题讨论综述 〔J〕.道德与文明,2005,(5):72-74.

〔10〕侨联蓉.从转型社会的角度考量“次道德”〔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12):175-177.

〔11〕肖毅,夏湘远.关于“亚道德”的思考 〔J〕.伦理学研究,2005,(5):91-93.

〔12〕刘琳,王瑞娟.“亚道德”不能逾越“道德底线”〔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4):51-54.

〔16〕李建华,周谨平.对“次道德”存在价值的置疑 〔J〕.湖南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5):31-34.

〔17〕〔19〕刘卫琴.浅析“次道德”现象 〔J〕.甘肃理论学刊,2006,(2):81-83.

〔20〕梦兰芬.“次道德”还是“次恶德”〔N〕.北京日报,2007-03-09(18).

(本文责任编辑 刘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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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0633(2011)02—030—04

本文系重庆师范大学 2009年度重点课题“边缘群体‘次道德’与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研究”(09XWZ02)的阶段性成果。

2010—12—06

田方林,哲学博士,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冉红梅,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助教。 重庆 4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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