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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科技人员服务农业企业形式的推进过程

2011-03-17吴敬才

台湾农业探索 2011年4期
关键词:科技人员特派员协会

吴敬才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数字农业研究所,福建 福州 350003)

1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服务农业概况

十几年来,福建省农业科技人员的科技特派员工作迅速推进,福建省科技特派员的做法,已在全国31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1039个县 (市、区、旗、团场)实施,科技特派员数量发展到5万人左右,直接服务近4万个村 (场),带动900多万农民致富,初步形成了深入发展的良好格局。科技特派员深入广大农村,带项目或带技术下去,转化推广了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成果,培育了一批新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了区域特色和优势产业的发展。通过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全国共组织实施了2万多个区域特色和产业优势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大幅度提高了农民的科技和文化素质。

从1999年到2009年,福建南平市市委、市政府先后7批向农村选派了7369人次的科技人员,到1447个村担任科技特派员,覆盖了闽北88%以上的行政村。

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给闽北农村带来了明显的变化: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从 2000年的92.68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48.22亿元,年均递增5.8%;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735元增加到4070元,增幅连续几年居全省前列;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从40%提高到50%以上。

在实施科技特派员工程的十年中,根据科技特派员自身的情况、服务对象的情况、当地农村的发展情况、当地的硬件和软件情况等,其服务的方式、方法百花齐放,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工作模式。从政府主导推动模式到科技特派员自动推动模式,从简单的 “科技特派员+农户”模式到复杂的 “科技特派员+企业 (公司)+专业协会 (合作社)+农户”模式,从科技人员个人单打独斗到科技人员行业科技服务模式,从面上无偿服务模式到深入基地企业承包入股等有偿服务模式,从无报酬无风险的科技人员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人员,从国家行政事业干部的科技人员到领办公司、企业的法人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的服务模式不断发展,越来越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科技特派员也越发体现了自身的价值,奉献了社会,完善了自我。

2 科技人员服务农业企业形式的推进过程

按照农业科技人员服务主体、服务客体和服务目标群体的参与情况,从开始简单的 “科技人员+农户”模式到后来复杂的 “科技人员+企业 (公司)+专业协会 (合作社)+农户”模式,最后有能力的科技人员自办企业,自办企业,成为企业的主人,全身心投入自己的企业,是服务企业的最高模式。这种科技人员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服务企业的模式主要从下列8种情况逐渐推进。

2.1 “科技人员+农户”模式

这是科技人员制度开始实施时的简单模式,科技人员直接下派到村为农民群众开展服务。主要服务行为是:协助村两委制定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计划;为群众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实地指导农民群众应用农业 “五新”;接受群众咨询和现场帮助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通过科技人员网络和行业服务组协调联系相关技术人员到村服务。这种模式的科技人员一般都是实行无偿服务的。

2.2 “科技人员+专业大户+农户”模式

科技人员在科技服务过程采取服务牵引和典型示范的方式。该方式重点在于与一定经济实力、接受科技能力较强的专业大户结合,通过对专业大户在技术应用、结构调整、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周到服务,增强专业大户的科技应用水平,搞好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同时形成 “邻居效应”,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使农民主动、自愿的采纳新技术、新品种。这种模式是科技人员在科技服务中普遍采用的模式,特别是在科技应用和结构调整方面,专业户的示范作用明显。在该模式中,科技人员的服务绝大多数是无偿的。而被科技人员培养、扶持的专业户再去指导别的农民,则有些人实行了有偿服务[1]。

2.3 “科技人员+农业科技园区 (科技示范基地)+农户”模式

把科技人员派驻到农业科技园区 (或科技示范基地),或由科技人员租赁土地或设施,建立示范园、示范场、示范片等示范基地,创建农业科技园区 (或科技示范基地),在园区或基地直接展示给农户具有高收益的新技术,成为农户学习新技术的试验基地。通过国内外优质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对已经熟化的科技成果,通过园区和基地的示范与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周边农户共同发展。该模式当中,科技人员以科技园区和示范基地作为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展示平台,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农民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4 “科技人员+专业协会 (合作社)+农户”模式

科技人员领办或引导、组织成立农民专业协会或合作社,以专业户、科技示范户等为骨干,同时吸纳有意愿和需求的其他农户。科技人员作为领办者或指导者起领军作用,以专业协会和合作社为平台,向其成员和其他农户传递科技、流通等信息,开展综合服务。专业协会提供的信息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作为行业组织,能较好地把握行业的动态,及时地了解市场的动向,将会员与市场有效地连接起来,并带动起其他农户。科技人员可以出资入股协会和合作社,获得应有回报。

如南平市在对原有科技组织、结构和服务方式进行调整的同时,鼓励、引导科技人员牵头组建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目前这类组织已有899个,会员达6.9万人 (户)。如顺昌县柑桔行业协会现已建立8个乡镇分会、24个村级支会、5个协会经济利益共同体,入会会员总数达2709户。协会发挥技术优势,建立高产示范片,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班,指导会员种果管果,使会员种植的柑桔优质果率从原先的60%上升至90%,一级果率由原先的30%上升至60%。协会还通过多种渠道努力做到管理技术统一指导、果品质量统一标准、包装上市统一要求、品牌注册统一使用,以 “协会+龙头+技术部门+基地+农户”的模式,走出了农村发展的路子,实现为农增收。不仅如此,科技人员还把服务内容向产前、产后延伸,由单一的技术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为农民提供包括农资供应、信息服务、市场销售、储运加工、社会融资等综合性服务[2]。

2.5 “科技人员+公司、企业+农户”模式

农业科技成果大多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由于公益性科技服务的社会经济价值难以准确衡量和定价,因而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难以使得农业生产和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服务在市场机制的框架内达到社会最优水平。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定价和 “购买”公共农业科技服务,那么,任何有效农业科技的推广范围都会被相应的价值补偿所界定和限制,从而使其所产生的效益大大低于社会需求[3]。不仅如此,公益性的农业科技服务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连续性,难以分割零售。例如,动植物检疫、病虫害预测预报、耕地质量、监测预警等基础性技术服务工作,不仅要有长期系统观测和资料积累,而且需要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间断地进行研究、分析、更新。而这些工作都不是公司企业或非专业人员所能承担的。再者,农业技术特别是种植技术的应用环境大多是开放式的,它们受自然、社会环境条件影响大,其应用过程的不确定性因素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有可能发挥出人们所期望的技术效果和经济效益。这类技术应用的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靠市场机制调节无法达到最优供需平衡状态。此外,许多重大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服务,私人业主或者由于投入太多,风险太大,效益低下而无力承担或不愿提供;或者容易造成垄断,导致生产成本上升,效率下降,从而损害农民的利益[4]。因此,农民对于农业科技需求满足过程的 “市场失灵”必须由政府这只 “看得见的手”来担当解决。因此,在农村科技服务领域,必须建立公益性的农村科技服务组织体系,也就是说,在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中,政府让科技人员进入公司、企业服务,成为主导模式之一。

科技人员派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信息和品牌打造等方面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壮大,通过企业对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等产生带动作用;或者科技人员在下派村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资金入股等形式为企业提供关键技术服务;或通过技术、利益结合与周边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科技人员为农户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农户向企业销售农产品。这种模式的科技人员一般都能得到或显性或隐性的利益回报。

2.6 “科技人员+大学 (科研院所)+基地”模式

“科技人员+大学 (科研机构)+基地”的农业专家大院模式,其具体构建方式就是农业大学(研究机构)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过设置相对固定的专家大院场所,或利用现有的专家大院场所,实现农业大学 (科研机构)各类专家也就是“科技人员”与基地的对接,并由此使科技服务惠及农户。专家大院模式的运作方式、运行机制、发展方式及管理形式可参照现有专家大院的做法进行。即在运作方式上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业主导、经济合作组织参与的方式;在运行机制上,推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经营、多元化投资;在发展方式上,依托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组织,对内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对外实行有偿化服务;在管理形式上按照谁主办、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应当指出的是,“科技人员+大学 (科研机构)+基地”的专家大院模式,它所体现的大学 (研究机构)与产业基地和农户的合作主要不是一般常规性和普及性的科技服务,而是依靠农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特有的专家资源,实行 “科技人员”的形式,来对企业和农户生产技术、管理、经营方式等进行服务,改善和升级,因而是一种更深、更广的合作。这种合作能够促进企业、农户的技术或品种升级,能够提高生产经营绩效并使用户获得在普及性科技服务中所无法获得的差别化利润[5]。与此同时,农业大学也会因此缩短教学、科研与实践的差距,更好的培养技能型人才,增添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科研机构也会因此使自身的研究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科技需求,从而使科研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并且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同时,也能为自己创造效益。

2.7 “科技人员+企业+专业协会 (合作社)+农户”模式

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决定产品类型,并根据产品标准寻求生产原材料。科技人员在为农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农民的组织化需求创办专业协会或合作社,指导农户按照企业的生产技术标准生产农产品,并负责收购农户的合格产品,依据企业的原料需求将收购的原料销售给企业。在该模式中,企业与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的专业协会或合作社签订销售协议,并为协会或合作社提供一定的设备或资金支持,同时专业协会或合作社与农户签订生产、收购协议。专业协会或合作社指导农户按照企业的生产技术标准生产农产品,并负责收购农户的合格产品。科技人员负责指导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和专业协会的日常运作。企业、科技人员、专业协会及农户通过契约关系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2.8 “科技人员自办企业”模式

自办企业笔者认为是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的最高层次。在资金、能力和其他条件都允许的情况下,自办企业,不仅能更好地起带动致富作用,而且还能解决部分下岗人员、剩余劳力的问题,还能给地方增加税收。对服务三农、稳定社会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从国家行政事业干部的科技人员到领办公司企业的法人科技人员,能够实现全部身心投入自己的企业的转变。自办企业作为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形式里的最高形式,是市场经济下社会发展最积极、活跃的细胞,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力军,政府应予以更大力度地扶持、帮助。

[1]王飞飞.科技特派员制度运行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7.

[2]赵庆惠,张雨.创新我国农业科技传播的新体系——“科技特派员”传播模式初探 [J].中国科技信息,2010(4):266-268.

[3]王柯敏.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的主导模式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07(3):187-192.

[4]朱方长.我国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制度设计[D].湖南:湖南农业大学,2009.

[5]刘少君.湖南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模式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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