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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制度外行为

2011-03-16贾献东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变迁经济学

贾献东

(1.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071;2.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134)

1 问题的提出

当代的中国正在经历一场重大变革,中国官方的提法叫做“改革”,在经济学界则称为“经济转型”、“经济转轨”或者“经济过渡”。GDP以年均增长率近10%的速度向世人显示,中国在1978年以后30多年的变革时期取得了令人炫目的成绩。对中国经济奇迹的解释甚至怀疑也每每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关于中国改革为何能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的理论探讨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类文献可以概括为政府决定论。这一类观点认为是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在中国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制度转型[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设计[2-3]、地方政府的目标和行为[4]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5]、国家的发展战略[6]、经济政策[7]等因素促进了改革过程中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这类观点的共同点是将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的经济增长的原因归为政府在改革中的作用。不管是从中央政府的目标和行为角度,还是从地方政府的目标和行为角度,都认为中国的政府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促进者。但这类文献的缺陷是明显忽略了广大微观经济主体(包括家庭和企业)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中的作用,更没有解释政府的政策目标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转化为促进微观行为主体的行为动机,并实现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第二类文献可以概括为经济要素禀赋决定论。这类文献要么认为中国改革初始阶段有着独特的初始条件[8],要么认为中国文化所决定的高储蓄率、高投资率和高出口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9]。这类文献的作者大多都来自深受传统主流经济理论影响的欧美发达国家,在制度发展水平相同或相似的国家之间,关键经济要素禀赋当然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但是,将某一种或几种经济资源作为解释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显然忽视了中国制度转型中制度效率的作用,也忽视了中国制度转型的本质。还有一些学者从市场和经济要素的角度解释中国经济增长的奥秘,譬如,市场开拓说[10]、工业化目标说[11]、劳动力理论[12]、技术理论[13-14]等等。

以上这些理论无疑都抓住了影响中国经济增长的某一或某些方面,也都符合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特征。但是,经济分析的功能不能仅仅停留在简单的因果关系方面,重要的是要找到经济现实背后所包含的内在经济逻辑。对于解释中国经济增长之谜而言,不仅要找到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共性的逻辑,还要找到中国经济增长自身独有的内在逻辑。任何经济增长都与一国的储蓄、投资、出口、技术进步等这些经典教科书上提到的变量有关,当然中国也不能例外,所以这些研究并没有总结出中国经济增长本身的特征。关于初始条件说,这一假说只说明了中国经济增长的初始条件,但这些初始条件是通过什么样内在逻辑转化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的?对于中国经济增长动力的探讨应该首推地方政府行为理论,这类理论无疑都突出了中国经济增长的独有特征,并且认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之源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并将中国经济增长与中国大规模的制度变迁这一特殊历史相结合,这是解释中国经济增长之谜的巨大进步。但是,这一理论在解释中国经济增长之谜的独有特征的同时却失去了经济解释的一般性。我们知道,任何政府都不可能仅仅凭自身的能力来促进经济增长,政府的任何经济增长动机都必须通过微观行为主体的行动来实现。原有的计划经济制度的低效率正是政府代替企业,企业缺乏微观激励造成的。所以,要解释中国的经济增长需要解释政府的增长动机是如何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实现了对微观行为主体行为的激励。

笔者认为,中国改革的启动是在保持原有经济制度不变的条件下,在原有制度安排的框架中,允许经济主体的制度外行为开始的。①正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国的中央权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微观行为主体进行制度外行为的试验,一方面促进了地方政府和各类企业自我利益的发现和逐利动机的逐步培养,另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独有特征的制度自我变迁并提供了经济增长的动力。笔者试图将在中国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的历史实践中出现的制度外行为这一概念放置于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中进行检视,说明其理论逻辑。

2 制度变迁理论中的制度

在经济学中,对“制度”这一概念,不同的研究者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对其理解也不同。制度一词最早由老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凡勃伦在他的《有闲阶级论》(1899)中提出并将制度定义为:“大多数人稳定了的共同思维习惯”[15]。所以,凡勃伦将制度看作是一种自然习俗。20世纪20年代,康芒斯和加尔布雷斯等人开始研究有关制度的理论问题,并把制度作为一个经济变量加入到经济学理论的构建之中。1934年康芒斯发表了《制度经济学》一书,通过大量实际案例说明制度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及其行为结果的影响。[16]从此,制度在经济学理论中不再像新古典经济学那样是一个既定的、外生的因素,而是作为一个经济变量影响到经济主体的决策和行为选择。在该书中,康芒斯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从其对制度的定义可以看到,虽然将制度作为经济变量引入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构建中,但他的制度理论建立的前提是首先要对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进行有效的、可操作化的分析。康芒斯将家庭、企业、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准备银行、联合事业集团以及国家等组织都作为经济行动的行为主体,这导致其制度分析过于注重史料汇集,而缺乏理论层面的概括和分析。康芒斯注重史料整理忽视理论构建,因而导致其理论分析无法与传统经济学理论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的问题是老制度主义学派的共性。

1937年科斯以研究企业的性质为开端,通过引入交易费用概念,将制度分析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建立了理论链接,为制度理论研究的框架建立了基础,开创了制度研究理论的新趋向。[17]

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制度一般被定义为一种游戏规则。T.W.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以及经济行为”。[18]V.W.拉坦则在强调制度是一套行为规则的同时,更注重于制度对经济主体行为模式的影响,他认为制度是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19]诺斯也将制度定义为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种具有约束性的行为规则,旨在约束经济主体最大化个人利益时的个人行为,对个体来讲是一种约束条件。诺斯将制度分为三类:首先是宪法秩序,它是社会行为的基本规范;其次是制度安排,它是对特定行为模式的约束;最后是意识形态等规范性行为准则。[20-21]不过,在有些经济学家看来,诺斯对制度的定义过于宽泛。正是对制度定义过于宽泛的不满,列维则更强调正式制度,认为只有以法律条文做出明确规定的规则才能称为“正式”制度。马尔科姆·卢瑟福在综合新老制度主义的观点后认为,将制度定义为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但是,制度首先要从一般意义上被社会中的个体所接受,制度发挥作用时,有时可以自我实施,有时则需要由外部权威来实施。[22]青木昌彦则更重视制度的有效性,他从博弈论的角度给出的定义是:“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他强调只有作为共有信念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制度,才能进入经济主体的决策系统内部,对经济主体的预期、利益计算等认知行为产生影响,只有进入经济主体的认知系统内,制度才可以“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23]

以上新老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的交叉点是都承认制度的本质是一种规则,目的是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同时为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提供明确的可预期的目标。但是这些定义只是一种对既有制度的归纳表述,并没有涉及制度本质。探讨制度的本质要做到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不能用现代制度下造就的思维去考察历史的制度。

抽象层面的制度在现实中表现为规则,规则既是约束经济主体的条件,也为经济主体判断其他主体的行为提供了预期的标准。这是从制度的功能层面的理解。从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层面,制度则体现了制度所调节的范围内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包括对经济资源的占有关系、生产活动中的分工关系、经济剩余的分配关系等等。制度是对经济主体相互关系的静态意义上的刻画。从制度的内容中可以观测到不同经济主体在相互交往中不同权力的分配(包括对经济资源的占有权力、对生产活动中的协调权力、对经济剩余分配的权力等等)。所以,理解制度的本质,首先要理解经济主体各种权力的产生和获得的内在机理。制度的产生是经济主体之间在经济交往中通过谈判或其他手段形成的相互制约关系,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则体现了这种利益妥协。在谈判或其他竞争手段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经济主体获得尽可能多的资源占有和剩余分配,而其他弱势主体则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他们具有较强的改变现有资源配置和剩余分配关系的动机。谈判优势地位的确立,由经济主体所掌握的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在谈判中经济主体退出能力的大小决定。在谈判中,越是拥有相对稀缺的资源,谈判中越具有优势;越是容易退出,谈判中也越具有优势。

笔者认为,制度可以理解为经济主体之间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装置化。这种装置化可以是适用于普遍大众的并通过法律等形式固化下来的,也可以是通过一定仪式并被行为主体模仿而成为其意识信仰的。而只存在于少数范围内,用于调节少部分参与主体关系的,则不能被称为标准的社会装置,也不能称为制度。所以,经常的、普遍的、可以相对准确观测的行为关系的约定,并以集体行动的方式通过法律、文件等形式相对固定下来的制度笔者称为正式制度;经常的、普遍的,但不能进行准确观测的行为关系准则,只能通过行为主体之间心照不宣的约定俗成来维持的,则称为诸如惯例、意识形态等笔者称为非正式制度;偶然发生的、只在特定的时间内或者特定的交往空间内,为约定少数行为主体行为的约定,则成为契约或合同。

从动态角度看,随着技术的进步、环境的变化等,各种经济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将会发生变化,经济主体在谈判中的退出弹性也会变化。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谈判优势发生变化的经济主体就会提出对原有规则进行修改的要求。这将引发制度变迁。

从逻辑上讲,正式制度的产生在人类历史上大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卢梭提出的契约论思想,认为法律等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通过谈判的方式制定的契约。这种制度的产生往往需要较长的历史时间和反复的利益谈判过程,所以,也是一种自我演化的过程。不过,这种制度产生方式能够刻画在各参与主体的内心,形成更能够发挥作用的共有信念。另一种产生方式是马克思所主张的思想,认为制度是在利益斗争中,由获胜的一方通过暴力等手段强加给另一方的约定,这种正式制度维系需要获胜一方拥有可再生和可持续发展的强制性权威。这种强制性权威的获得和维系需要获胜一方拥有经济生产和交易中相对稀缺的资源,或者按照马克思的理解,这种资源最具社会生产力。获胜一方拥有的资源的稀缺性相对下降,或者说,这种资源的相对社会生产力被其他经济主体拥有的相对社会生产力超过,则这种强制性权威可再生性就会受到威胁,并可能在新的利益斗争中失去,这时,原有的正式制度就会被新的正式制度所代替。这种强制性正式制度的实施不容易形成经济主体的共有信念,经济主体更容易在边界上突破原有制度的约束,并获取制度外的经济利益。

3 制度变迁理论中的经济主体

古典经济学继承西方唯理论认识论的思维方式,同时也为了研究上的方便,强调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经济人”,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对经济环境具有完全的信息获取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继承休谟传统的古典经济学家以“理性经济人”作为古典经济学理论构建的先验性的前提假设。概括起来,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自利,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经济主体行动的根本动机;第二是指经济主体的行为是理性的,即经济主体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能够根据市场和自身所处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获利机会,并可以对行动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完全、准确的计算,从而使自身所追求的目标实现最大化。

新古典经济学在接受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经济主体的目标函数,将经济主体划分为“家庭”和“企业”。将前者的行为目标明确为效用最大化,后者的目标明确为“利润最大化”。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的利润最大化理论假定企业是一个有自己的行为目标并可以独立行动的微观经济主体,或者,即使企业不能行动的话,则由其代理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理驱动企业的发展,这时企业所有者的目标函数不再是消费者的目标函数,而代表企业的目标——利润最大化。

新古典经济学经过马歇尔的综合改造后,发展成为在家庭追求效用最大化和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相互作用下,供需双方所决定的价格可以标示资源的稀缺性并能够最有效地配置资源,进而论证了斯密的假设,即每一个体在追求自身福利的过程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诚然,从现代经济学理论的角度看,新古典经济学中暗含着两个基本假设:②第一,市场中不存在不确定性,信息是完全的并且获得信息不需要成本,此时的经济主体是完全理性的;第二,假定制度是既定的,个体在既定的环境中做出决策,即个体的决策不依赖、也不影响他人的行为。由于不满足于第一个假设,现代经济学提出了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理论、期望效用理论、展望效用理论、次优理论等,使经济学理论更接近现实,更具有解释和应用价值。关于第二个假设,现代经济学开始逐渐地由“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科学”向“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科学”发展,关于经济主体假设的实验证明——试验经济学、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博弈论、经济主体与决策环境之间的关系——制度经济学等都成为现代经济学研究的前沿领域。

从1937年科斯的《企业的性质》[17]一文打开企业黑箱开始,新制度主义经济理论将产权、交易成本(交易费用)、制度变迁等范畴加入到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视野。制度经济学抛弃制度环境不变假定,将制度作为变量(而不像新古典经济学将制度看作是既定的、外生的)加入到经济学理论的构建之中,是经济学理论在20世纪中后期的巨大进步。

科斯对企业理论的研究虽然打开了企业这个黑箱,被称为开创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先河,但从此企业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中不再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而存在,而是一堆契约的组合。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对新古典经济学进行发难后,提出关于企业性质的追问。他利用自己提出的交易成本(交易费用)为基础范畴,认为企业与市场一样也是一种协调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它们之间的不同是市场通过契约发挥作用,而企业则是通过权力或者强制性权威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科斯认为,这两种配置资源的方式都存在成本,市场配置资源存在交易成本(交易费用),而企业通过权力或者强制性权威配置资源则会产生管理费用和组织费用。企业规模的大小,或者企业的边界,就在于当企业面临的组织费用和管理费用之和在边际上等于企业利用市场在边际上产生的交易费用时,企业的规模就被决定。其结论是企业和市场存在替代关系,企业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组企业家和其他要素所有者之间的长期契约的组合。从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到张五常,再到威廉姆森和后来的哈特,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理论中,企业的本质只是一种契约。而企业这种契约的目的是协调如何在各缔约主体之间划分经济剩余。按照威廉姆森揭示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的论点,以及哈特强调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之间的契约安排将会影响经济效率,也就是说,经济剩余的安排会影响经济剩余的生产。

同时,受新制度主义所强调的个体主义分析方法的影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多个经济主体的联合,企业本身不具有生命,不具有判断能力,不能在脱离个人的条件下具有自我行为能力,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理论中,企业不再是一个行为主体。那么,作为新古典经济学基本构件的企业利润最大化假设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必要。

回顾经济学中行为主体理论的发展,与新制度主义经济理论强调企业的契约性不同,被新制度主义所否定的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则更强调企业的生产性,而忽视企业的契约性。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的本质是企业作为一种组织,通过组织生产活动为经济主体创造了经济剩余,即新古典经济学强调企业的生产性的实质是将企业看作是经济剩余的生产者。新古典经济学并没有解释经济剩余的来源问题,倒是古典经济学家斯密在其《国富论》中认为由于分工的发展,一方面使复杂劳动简单化,进而使机器代替人的劳动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由于分工加速了知识积累,提高了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效率,最终提高了企业和社会整体的生产效率,增进了社会福利。所以,企业首先是经济剩余的生产者,而后才是经济剩余的分配者。

新制度主义经济理论不仅忽视企业的生产性,忽视经济剩余的来源问题,更是把企业看作是一个封闭的组织系统。只要在该系统内部通过契约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分配问题,企业就会自动地产生剩余。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只有参与市场交易,从要素市场购买要素,通过生产再向商品市场出售产品,才能实现经济剩余的生产和利润的最大化。也就是说,至少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企业是一种开放性组织系统,只不过这个开放性组织系统面对的外部环境——制度和其他行为主体——是既定的,并且企业活动不影响这些外生变量。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到90年代逐渐建立起通过积累典型样本,并以样本分析为基础的组织理论学家们从组织生态学角度,将企业等自组织系统看作是开放性的系统。类似企业这样的开放性系统组织的特征是生活在与其他组织或经济主体结成的网络关系之中,它会自动地实现与外界环境的信息和资源的交换,并且通过这种交换实现组织的自我成长和壮大。而不能自动和外界进行信息、资源交换的组织是不能自我成长和壮大的,是一种他组织。

所以,我们需要把被新制度主义契约理论拆散的企业重新组装起来,同时也要让企业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与其周围制度环境建立起关系,不仅要看到企业内部的契约安排对企业效率的影响,更要看到,在契约既定的条件下,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主体如何从其周围环境中汲取营养,并不断长大的故事——经济剩余产生的秘密。将企业看成一个真正的自我成长的自组织系统,一个真正的行为主体,只是其行为要受到环境的制约,但它为了成长又会主动突破甚至破坏环境的制约,通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尽可能占有更多的经济资源。

4 制度外行为是制度变迁的动力源

通过谈判或其他竞争方式形成并成为所有参与的行为主体的共有信念的制度,在经济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和谈判优势既定的条件下,经济主体构成经济行为的行为环境的约束条件。制度在此成为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有意识或无意识遵守的既定规则,同时也限定了经济主体的行为空间。笔者将经济主体的这种只在制度限定的空间内做出行为选择的行为称为经济主体的“制度内行为”。与其对应,如果经济主体突破现有制度所确定的行为空间,在制度允许的范围以外的行为称为“制度外行为”。

在传统的经济理论中,由于假定制度是完全的,所以,经济主体的行为只包括制度内行为,而不包括制度外行为。完全制度假设是指制度对参与经济主体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经济主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都由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表述。如果经济主体的行为突破了制度给予的行为空间的限制,违反了制度规定的游戏规则,则会受到制度中其他行为主体的惩罚。维护制度正常运转的专业机构拥有完全的信息,并能够及时准确地对制度框架内的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监测。一旦有经济主体的行为违反制度规定,或者其行为突破了制度边界,则会迅速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惩罚。这样,作为经济主体共有信念的制度的维护也是经济主体的共识,每个经济主体也知道违反制度规定将被发现并受到惩罚的概率是无穷大的,也就是说违反制度的成本非常大。所以,在完全制度的环境里,经济主体倾向于遵守制度,减少各种机会主义。完全制度可以实现诸如较低交易成本、提供信息并帮助经济主体形成合理的预期、外部性内部化、通过激励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降低机会主义等方面的功能。

但现实中,制度并不是完全的。不完全的制度不仅导致上述制度功能的实现受到影响,还会引发经济主体的制度外行为。下列原因导致制度的不完全性并产生经济主体的制度外行为。

第一,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否定的基础上,提出“动物本能”假说。他认为市场是不确定的,经济主体只能获取关于市场的有限的信息,经济主体的决策只能靠历史经验观测和直觉,这些所谓的“动物本能”做出对未来的判断和决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在20世纪40年代就指出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的不实之处,并提出“有限理性”概念。由于经济主体认知能力的限制,经济主体对未来的预测不是完全准确的。在有限理性条件下,经济主体的选择不能达到最优,只能实现满意的次优选择。

同样,在制度领域,由于制度创立时所有参与主体的有限理性,他们所设计的制度或者谈判中达成的妥协不能涵盖所有领域。而经济主体在实际交往中会遇到各种情况,总有一些情况或者行为主体的行为涉及到的领域不能被原有的制度所涵盖。制度产生时,这些领域没有被发现,是因为在这些领域还没有产生经济剩余,没有进行界定的必要。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技术变革,这些领域可能会产生新的经济剩余的来源,激励行为主体的行为在原有制度框架内为追求新的经济剩余而发生变化,做出新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违背原有制度的规定,并遭受惩罚。只要行为主体认为可以利用制度规定的不完全性能够使自己摆脱惩罚,或者,行为主体的新行为所带来的预期的经济剩余大于对其可能遭受的惩罚,或者由于行为主体可以利用信息的不完全性通过隐藏信息而能够使自己的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低,那么,经济主体就会选择制度外行为。

第二,制度的运行需要成本。制度在现实世界的实施,或者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做出惩罚需要相应的成本(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成本、鉴定是否违规的鉴定成本、对违规者惩罚而对其他主体的伤害等等),也就是说,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成本。当对违规的惩罚成本高于维护制度所保护的收益的损失时,这种惩罚就是不经济的。所以,在现实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全性,人们总是会容忍一些制度违规行为的存在,关键是对这些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的认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不可能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有效的认定,进而进行有效并且经济的惩罚。这种情况下,经济主体就会利用制度在边界上的模糊性,做出制度外行为。

除了制度的不完全性会导致制度外行为外,经济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变化也是导致制度外行为产生的原因。不同的行为主体在拥有不同的经济资源和不同的谈判(或竞争)优势的条件下,通过谈判(或其他竞争方式)来确定相互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收益权和应承担的义务,最终形成相互确定的游戏规则——制度。制度一旦处于均衡状态,每个行为主体都将制度看作是独立于自身之外的、给定的行为约束。这种均衡状态的存续依赖于经济主体的相对谈判(或者其他竞争方式)优势和各自拥有的经济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不变为前提。如果这些条件发生改变,部分经济主体就会发现新的获利机会,或者对现有制度所确定的对经济剩余的分配不满,进而要求改变现有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微观经济主体行为在边界上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微观动力。由于影响相对谈判(或其他竞争方式)能力的因素很多,笔者在这里假定为不变的因素,重点放在行为主体所拥有的经济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的变化对行为主体的行为的影响。

根据马歇尔确立的新古典基本理论,企业通过出售产品获得收益,然后再将这些收益分配给企业生产中做出贡献的要素所有者。企业出售的产品的价值由其相对消费者的价值评判确定,消费者总是对那些相对稀缺的产品愿意支付更高的保留价格。所以,企业的收入由其生产并出售的产品的相对稀缺程度决定。根据克拉克所确立的分配理论,在企业获得收入后,再依据各要素所有者所提供的要素的边际生产力确定要素所有者的收入。那些相对稀缺的要素拥有较高的边际产出水平,因而单位要素获得较高的收入。如果初次分配还有剩余,则产生有关经济剩余的分配问题。根据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哈特和莫尔(1990)依据现代制度理论和契约理论创立的不完全合同理论,对经济剩余控制权的制度安排是作为契约性质的企业的核心问题。其实,对经济剩余控制权在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分配和协调,就是企业制度的一部分。这种制度由不同要素所有者通过谈判来确定双方在对企业经济剩余的控制和分配方面的权力和责任的协调。在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不变的条件下,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总是能通过谈判找到一种最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制度安排。

当技术或者消费者的偏好发生变化,进而引起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发生变化时,原有的对经济剩余控制权的制度就不能满足稀缺程度提高的要素的所有者对控制权或者分配比例的新要求。这些要素所有者(行为主体)就会提出改变原有制度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就会利用信息不完全和经济主体认知能力有限的条件,在行为上出现机会主义、偷懒等降低制度效率的制度外行为。如果要维持制度的效率不下降,各经济主体就寻找新的制度平衡点,制度开始变迁,有时这种变迁只是在制度边界上进行修修补补,有时旧有制度则会被新的制度所代替。总之,当技术或消费者的偏好发生变化,并引起经济资源相对稀缺程度变化时,就会激励部分行为主体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做出制度外行为,制度外行为的累积在开始阶段促进制度在边界上的变迁,最终会引起整体制度的变迁。在制度变迁中,微观行为主体的制度外行为是制度变迁的启动者和推动者。

5 制度转型中制度外行为的约束

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并延续至今的中国的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转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改革的设计者们并不是像前苏联东欧国家那样,从完全放弃原有计划经济制度开始,而是在不打破原有计划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从允许微观经济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实施制度外行为开始的。吴敬琏将这种改革称为“体制外”改革。[24-25]

这种制度变迁方式一方面不打破原有的制度安排,保持原有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在制度的边界上允许部分经济主体通过实施制度外行为发现新的获利机会,实现经济增长。从而避免了像前苏联东欧国家那样,短时间内迅速打破原有制度安排而出现的秩序混乱。这种秩序混乱由完全缺乏有效制度供给、提高交易成本而产生,进而影响正常的经济产出。从这个角度看,允许制度外行为为特征的中国制度变迁方式,不仅没有出现大的经济波动,还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内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原有计划经济制度的边界不断缩小,逐渐被新的制度安排替代。制度外行为既是中国制度变迁的方式,也是中国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保持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

毋庸置疑,制度外行为在打破旧制度和保持经济增长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但是,制度外行为也有其与生俱来的弊端。这种行为方式可以打破旧制度,但也会影响新制度安排的实施,甚至会成为新制度安排的阻力。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权力寻租行为到90年代的假冒伪劣现象与21世纪初集中爆发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违规用地、暴力拆迁等社会现象都是制度外行为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表现形式。

从制度变迁的阶段看,中国现在的制度变迁方式已经不再是打破原有制度,而是已经发现了目标制度模式,即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制度外行为已经开始成为中国建立新制度安排的阻碍力量。所以,当前中国制度变迁的重点应当是如何降低和消灭制度外行为,能否降低和消除制度外行为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和中国制度变迁的成败。

在改革初期,作为原有制度供给者和维护者的政府是微观经济主体制度外行为的允许者和默许者,甚至在一定的财政制度安排下,在区域经济竞争的压力中,地方政府也成为制度外行为的实施者。那么,解决中国当前制度外行为的出发点还应当从政府开始,从约束政府行为开始。约束政府行为的前提是发现政府行为,只有知道政府有哪些行为才能进行约束。所以,约束政府行为要从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作为思考的出发点。

6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不管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普遍的制度变迁,还是中国30多年的改革,激发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因都是包括企业、家庭和政府在内的行为主体在原有制度框架均衡的条件下,由于环境的变化而在制度的边界上发现了违反原有制度安排的获利机会,从而在边界上突破原有制度提供的行为约束空间,实现制度外行为而推动的。简言之,制度外行为是引发和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力。

当然,制度外行为在打破原有制度的过程中是一种积极的动力因素,但是,对于新制度的建设则会构成威胁,是引发秩序混乱的原因。进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在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制度外行为,并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所以,对于已经发现和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目标后,在建设新制度的过程中,则要对制度外行为逐渐进行约束以利于新制度安排的逐渐形成。关于如何在当代中国约束制度外行为,笔者将在其他文章中论述。

注 释:

① 制度外行为是对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框架所允许的范围之外的行为的总称。这些行为是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目标最大化的过程中,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突破了现有制度的边界,造成了对现有制度框架中其他经济主体经济福利的影响。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的制度外行为包括企业和政府突破既有的制度约束,体现为不作为行为或者过度作为行为。

② 关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前提假定,不同学者从自身研究目标出发有着不同的概括和论述,譬如,关于本文提出的第一个假设,有人分解为完全信息假设、完全理性假设和无交易费用假设等等。本文的划分是为了服务于本文研究目的而进行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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