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困境、挑战及对策
2011-02-26周丽
文 / 周丽*
一、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困境
目前我国已实践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主要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种是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即政府参与其中,或者政府委托某一个部门参与,并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承担很大风险;一种是市场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即以银行创新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银行、企业、资产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等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但是 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哪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都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风险过高和成本过高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高风险
(1)法律风险: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2)估值风险: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的估值存在较大差异,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决定了贷款额度等基本授信要素,还决定着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3)经营风险:知识产权依附于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其本身不会独立地带来收益。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4)处置风险: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均有特殊要求,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贷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将会恶化。解决质物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将真正考验贷款银行经营风险的能力。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高成本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高风险是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过高的根本原因。以200万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例,目前基准利率为5.31,对中小企业放贷,银行一般要上浮30%,另加相关财务费用约为8‰,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最高为1%,去北京办理变更手续,约为2.5‰,预计资金成本为8%-9%。若需要担保介入的话,假定担保费用为2%左右的话,则资金成本为10%-12%。民间融资成本一般约为银行融资成本的2.66倍,以基准利率为5.31来计算,其资金成本约为14.12%。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民间融资相比优势并不明显。
二、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创新
(一)杨浦做法
继浦东模式之后,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探索也在不断深入。2009年 4月,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办会同杨浦区科委、杨浦区知识产权局、杨浦科技创业中心等部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充分整合资源,制定了“试点先行,面上突破”的工作方案,并以杨浦科技创业中心内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为试点,将有孚公司授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给科诚小额贷款公司,由科诚公司评定市场价值500万元,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质押登记权证后,为其提供年利率为9%,期限为1年,规模为400万元的贷款,同时,将有孚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的股权质押给科诚公司作为联保;由科诚公司、杨浦科技创业中心所属的科艾投资管理公司和有孚公司三方签订协议,明确一旦有孚公司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由科艾投资管理公司按协议约定的价格参股有孚公司,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进行追偿。下一步,这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将在科技创业中心内的宝资软件、复旦天纯、复爱环保新材料、易宝网络等企业推行。由此可见,在该模式中比较有创新的做法是引入杨浦科技创业中心所属的科艾投资管理公司,结合债权和股权进行联保,从而在最大程度上规避、分散了风险。这种做法主要是借鉴了西方银行特别是美国硅谷银行的先进做法,以中早期风险投资基金为基础,建立了将知识产权质押转化为企业股权质押的联保方式,最终希望通过处置企业股权和其他权益来实现债权,有利于吸引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打造知识产权质押的退出承接平台。
(二)成都模式
针对上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困境,不仅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建立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目前评估办法未能有效准确地解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设计构建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一步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成本和风险是关键。在这方面,作为全国第二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成都做法给了我们值得借鉴的思路和亮点。
2008年3月4日,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与成都银行签订《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合作框架协议》。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依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成都市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建设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通过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4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担保基金,成都银行按1∶3的比例放大提供1.2亿元的贷款授信额度,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充分利用成都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风险投资平台,在质押融资审查过程中以市场化的操作、风险投资的管理,从产品、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团队、风险等方面对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判断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挖掘企业的潜在价值,对通过质押融资审核的项目除向银行推荐放贷外,还以风险投资的角度进行包装和策划,利用风投平台资源、渠道向国内外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推介,通过质押融资担保增加各风险投资商的投资信心,充分发挥风险投资的优势,结合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对项目进行融资合作,既有效防范风险,又可扩大融资渠道。由此可见,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浦东模式的做法,但是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比较有创新的做法是引入了风险投资理念,利用成都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风险投资平台通过风投联动分担风险,放大资金池,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截至目前,成都市已为软件、通讯、生化、农药、环保等多个行业的16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软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5510万元。2009年5月,科技部组织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调研组调研成都后,把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总结为“政府引导分担风险型的成都模式”。
通过对上述成都模式和杨浦模式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1、引导风险投资联动是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化解风险的有效渠道。2、政府部门通过整合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资源,搭建服务平台,能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3、通过政府出资引导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充分利用政府信誉和资金保证有效降低银行风险。
目前我国已实践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主要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种是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一种是市场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但是 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哪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国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验
(一)亚洲经验
1、日本经验:日本质押融资模式主要是以日本政府设立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来实施,日本地方银行和都市商业银行中也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事例,但大多都是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协同操作,日本都市商业银行单独进行融资的事例比较少见。
2、韩国经验:韩国的具体做法是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与韩国友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研究机构签定了协议。根据协议,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对中小企业所持的技术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合格的企业无需固定资产担保即可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此举希望在韩国国内形成“技术融资”即以技术为基础的商业融资模式,实现金融贷款制度由依赖既有财务状况向重视技术的转变。韩国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融资中担当的角色有三项:第一、向银行提供用以证明中小企业技术资产的保证;第二、提供技术评价服务,KIBO设立了Technology Appraisal Center (TAC),通过TAC的评价的中小企业可以不用担保就能获得银行的融资,第三、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服务。
(二)欧美经验
1、美国经验:美国的金融机构针对知识产权进行的担保融资,主要表现在一些私募基金当中。私募基金聚集资金后,主要是针对优良的知识产权,将该知识产权购入,然后再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的形式获得收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SVB) 。硅谷银行是一家主要为高科技初创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硅谷银行的主要运作模式是面向那些有VC进入的创业公司发展存贷款业务,以及为那些精选的个人发放贷款,同时,对提供贷款的创业公司不需抵押物。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既能给急需资金的创业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又能借助风险投资机构的选择,将银行的贷款风险降低。此外,一旦创业公司发展壮大,硅谷银行便可轻松获取大量的客户资源。硅谷银行另外也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直接的银行服务,也常在风险投资基金中直接投资,成为他们的股东或合伙人,以便建立更坚实的合作基础。同时特别成立了一个风险投资咨询顾问委员会,确保与风险投资的密切联系,也能够控制银行信贷风险。
2、德国经验: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德国比较有特色的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担保银行风险分担体系和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风险补偿机制以促进融资。当担保银行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承担其损失额的65%(其中联邦政府承担39%,州政府承担26%),其余损失额的35%由政策性担保机构与承贷商业银行按8:2的比例分担最终信贷损失,即担保银行仅承担最终信贷损失的28%,商业银行仅承担最终信贷损失的7%。同时德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要求担保银行的损失率控制在3%以下。
三、构建角色科学定位、风险多方承担的新模式
通过借鉴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验,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一种角色科学定位、风险多方承担的新模式。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债券融资方式的一种。根据“梯形融资理论”〔1〕,对于处于成长期、初创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可采取如下模式:
首先借鉴德国担保银行和美国风险投资的运行经验,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试点,设立园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平台公司,作为中小企业统借统还的贷款平台和工作平台,银行统一对平台公司进行授信及发放贷款。在一段时间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按照园区与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的格式进行申报,金融办牵头邀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等举行专家评审会,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经过公示后,由园区金融办向担保机构和银行出具推荐函。担保公司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保前调查,召开审保会,最后出具担保决议并报送园区金融办和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对通过专家评审会和审保会的企业进行贷前调查,召开贷款审批会。通过审贷会的企业由银行一次性将贷款统一发放给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在同一天将银行贷款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逐一发放申请贷款的企业。园区金融办带领平台公司与银行、担保机构一起做好企业的贷后管理服务工作。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例,该模式示意图如下:
企业可将知识产权单独质押或者将知识产权、股权联合反担保给平台公司,一旦企业无法即时还款,平台公司可入股企业,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追偿,从而降低风险。
(一)科学定位政府角色,助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
就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而言,企业可将知识产权单独质押或者将知识产权、股权联合反担保给平台公司,一旦企业无法即时还款,平台公司可入股企业,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追偿,从而降低风险。在该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如下:
1、重“引导”轻“管理”。 借鉴美国硅谷银行模式,引入风险投资理念,推动债券融资与股权融资的结合。目前这种做法在成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效用明显。而上海市杨浦区的做法亦有异曲同工之秒。该区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不参与创投机构的直接管理,却可以发挥杠杆效应,使民间资本跟随其流向相应具备知识产权优势的领域与项目,体现出吸引创业风险投资资本集聚的作用。与浦东“政府管理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相比,既充分发挥了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避免让政府承担过大的责任。
2、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为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的交流构建平台。政府是一个很好的协调者,政府的加入可以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政府手中有大量的企业信息,政府可以向银行推荐企业,也可以为企业筹划合适的融资渠道。政府可以把企业、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经常组织在一起,为其提供交流、沟通的机会,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合作。政府还可以把大量的企业组织在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节约银行的放贷成本。
3、发挥政府的组织和资源配置优势,努力帮助企业争取优惠利率和担保费率,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争取目前与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合作项目基本都执行基准利率,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特别在目前银根紧缩的情况下,资金成本优势尤为突出。同时,通过与担保公司反复协商,将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也控制在1.5%-1.8%之间,应明显低于2.5%-3.0%的市场价格。
4、通过各种方式给予金融机构补偿,降低融资成本。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实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奖励政策,质押融资企业的贷款可享受全额贴息,担保费、知识产权登记费能得到全额补贴。此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也能获得相应补贴。发出贷款的银行可享受到最高达贷款额度2.5%的奖励,贷款担保公司最高能获得相当于贷款额度3.5%的奖励,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则可享受相当于评估费25%的奖励。这些具体做法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均值得借鉴。同时尝试建立激励机制集聚担保资源,鼓励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担保。
5、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为要素转让与风险机构的退出打下坚实基础。因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许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特别是在发展的初期应是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机制为辅。在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专业化的权益性资本市场”定位的基础上,政府应综合各部门的力量,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站在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高度,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化发展。
1、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如在北京模式中,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引入了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来共同参与运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各自按比例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这一大胆而创新的举措极大促进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蓬勃发展。在杨浦模式中,杨浦区某一企业在办理5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第三方的评估方、担保方和银行分别承担了5%、85%和10%的风险责任,形成了新的“风险分担”机制。
2、积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经营政策性保险的保险公司或商业保险机构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或国家委托独家代办,不以盈利为目的,更重要的是为了体现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这类保险所投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政策性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亏损,国家财政将给予补偿。
知识产权融资保险推广可能会面临保险意识不足和知识产权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不足的双重尴尬局面,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更是不会轻易涉足这样一个尚待成熟的领域。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业性决定了它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缺乏积极的发展知识产权保险的动力,因此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性干预,知识产权融资保险市场很难推广,一旦开展也很容易发生萎缩。
2004年4月23日,随着《中关村知保合作框架协议》的成功签署,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植入“知识产权保险机制”。根据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签署的这个协议,双方将合作开展专利技术成果转让保险业务,具体合作项目包括:创立知识产权保险新机制;以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配套保险服务为切入点,根据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一揽子保险计划,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共同参与构建知识产权产业化循环链,协同行动促进知识产权产出、转移、产业化和保护的良性循环;积极开展其他保险业务的合作,为创业板的推出提供配套保险服务,共同扶持中关村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率先在全国开展保险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与合作等。因此在地方政府推广的初期,可选择少数保险公司进行具体科学的设置保险费缴纳细则和实际操作可行性方案试点工作。
知识产权融资保险推广可能会面临保险意识不足和知识产权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不足的双重尴尬局面,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更是不会轻易涉足这样一个尚待成熟的领域。
3、积极引入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打造知识产权质押风险的退出承接平台。从现代经济发展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史来看,创业风险投资在世界各国高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关数据显示,国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资本总额从2001年的619.3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455.7亿元,年均增长19.3%,“要融资、找风投”正逐步成为越来越多高科技企业的融资理念。对于很多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中小科技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债权融资的一种方式,如果结合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对项目进行融资合作,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可扩大融资渠道。
(三)创新担保方式,有效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
从全国各地目前已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来看,除了单一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担保形式,还出现了利用知识产权与实物混合打包作抵押物的方式主要有:一是“质押+保证”,即除了知识产权质押以外,担保公司还提供保证。贷款出现逾期,由担保公司代偿银行贷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担保公司负责对授信客户进行催收或对质物进行处置。二是“质押+抵押”,银行另外要求贷款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发生违约时,银行通过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收回贷款。三是与政府专项担保基金结合。如成都银行采取与成都市科技局下属单位——成都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合作推进的模式。中心设立总额为4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担保基金,成都银行按1:3的比例提供1.2亿元贷款授信额度,借款人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给中心,由中心为贷款企业提供担保。如贷款产生风险,由银行承担10%的损失,中心承担90%。
“事实上,中小企业的三大动产都是有担保价值的:应收账款、存货和知识产权。”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研究员邱海洋指出,因此要从根本上顺利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有学者提出构建集合财产担保制度〔2〕。这主要是因为:集合财产担保是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系的“浮动担保”,它是以借款人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有形或无形资产,专为贷款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这种集合式的担保财产远远大于知识产权、品牌或商誉等单个财产的价值。若它们能有机地结合,就能极大地弥补单个财产担保所存在的不足,从实质上解决知识产权的资产无形性及价值不确定性问题,从而使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尽管我国担保法已规定了“最高质额抵押”,但这毕竟不是对集合财产担保制度的规定。因为前者是指在最高限额内,为担保一定范围的不特定债权,而在特定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3〕如果说以知识产权质押推动和加速商业银行的放款,是我国倡导这种担保方式的初衷的话,那么,无论是从投资风险的组合出发,还是从其可操作性出发,我们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制度中引入集合财产担保之规定。
从国际上看,国外银行机构(如瑞穗实业银行)多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或信托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并非直接发放质押贷款,这主要是基于法律上的考虑。由于信托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破产财产分离,借款企业的破产风险与信托产品是相隔离的。如果借款企业破产,投资者和信托机构的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在日本,这一因素尤为明显。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下,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仍属于借款企业所有,根据日本《破产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等规定,一旦企业出现破产重组,银行对抵押品的留置权和处置权都要中止,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较大不利影响,所以银行更愿意通过信托的方式为企业融资。此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信托中,由于有投资人购买证券化或信托产品,知识产权使用人支付使用费,从法律形式上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
*本文系上海市科委课题“知识产权评估与质押研究”(项目编号09692100600)的后期研究成果之一。
1、汤继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黎四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障碍及其克服〔J〕,理论探索,2008-4
3、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