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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的美国专利法改革

2011-02-26卢宝锋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7期
关键词:发明者商标局专利局

文 / 卢宝锋

中国人有句话,“六十年一甲子”,即每六十年,天干地支轮回一次。六十年来,科技发展迅速,六十年前的一些科幻现在已经成真。美国国会最后一次修改专利法已经是60年前的事情了,除了现实的需要外,也许美国人在心理上也倾向于做一些改变。

2011年6月23日,美国众议院以304票对117票通过了《美国发明法案》,该法案大幅度地改变了现在的专利审查制度。今年3月,参议院以更高的票数95比5通过了一个同名的法案。这两个同名的法案大同小异,但即使是“小异”也成为了法案升级为法律的绊脚石。参议院支持美国专利商标局收来的费用全部由该局自己支配,但众议院的法案修改了参议院的这个建议,还是将财权交给了国会。也许是出于一种妥协的考虑,众议院的法案建议设立一个专利专项基金,以便保证专利商标局收来的钱能做到“专款专用”。但参议员Tom Coburn非常怀疑国会挪用专款的“恶习不改”,同样的事情也会发生在专利专项基金上。

虽然参议院声称防止挪用专利商标局的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这些资金来处理积压的专利申请和缩短专利审查时间,但在外人看来,这更像是政治上的控制权之争。

抛开“小异”,对于专利申请由“先发明”转为“先申请”,参众两院还是比较一致的。与欧洲、日本以及中国不同,目前只有美国还在采用“先发明”原则。作为科技进步的第一强国,美国在这一点上显得与“世界潮流”格格不入。虽然这个原则在参众两院都以多数票通过,但反对者还是提出了一些隐忧。首先,极力游说通过这个转变的,基本上是大公司。这些公司有大量的内部专利律师,雄厚的资金支持,使得他们比那些小公司以及个人发明者能更快的完成专利申请文档的撰写及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也就是说,在以专利局的大门为竞赛终点的比赛中,他们“跑”得更快。因此小公司、大学、研究机构和个人发明者极力反对“先申请”原则。他们甚至提出《美国发明法案》构成违宪,因为美国宪法第八条规定,是“发明者”因其发明被赋予一段时间的垄断权力。但宪法学者反驳说,宪法并没有规定这种垄断权力必须给第一个发明人。除了这些咬文嚼字的争辩外,美国专利局主管David Kappos以具体的数字劝说反对者不要太紧张,因为过去7年来在美国申请的300万件专利中,仅仅有一个个人发明者成功的以“先发明”战胜“先申请的发明者”。

对于“先申请”原则的进一步质疑是发明人为了追求申请的速度,会导致专利质量的降低和专利申请数量的激增。如果“先申请”最终导致了这种情形,那专利局专利积压的状况将进一步恶化;同时由于专利质量的降低,专利局不得不受理更多的专利授权后他人提出的挑战,这也将给已经不堪重负的专利局增加更多的工作量。

在支持、反对、争议、妥协的喧闹之后,可以想见,该法案的最终发挥作用还可能会让产业界和专利局经历一些动荡和阵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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