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说叙事的叙述主体
2011-02-21万克领
万克领
(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论小说叙事的叙述主体
万克领
(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小说叙事就是采用特定的叙述方式来讲述一个或者一系列的故事。小说要叙述故事,那必然要有一个进行叙述的主体。在小说叙事领域,与小说有关的主体有作者、隐含作者、人物、叙述者等。作者是写作作品的主体,他只存在于小说文本之外,而不能进入文本;一旦完成了作品,他的任务就履行完毕。隐含作者虽然存在于文本内,但他只是作者安排在那里来体现作者的思想规范的,没有声音,归根结底是作者在小说文本中的第二自我。小说文本中某些人物的讲故事看似是叙述,实际上这只是发生在文本内的故事世界的行为,也即人物和他讲的故事最终也只是被叙述的客体。叙述者是一个叙述行为的直接进行者,既然叙述者具有叙述行为,对于小说文本而言,自然应该是小说叙事中承担叙述的主体。
小说叙事;隐含作者;叙述者;叙述主体
受俄国形式主义文学理论、法国结构主义文学理论、英美小说理论的影响,20世纪 60年代以后兴起的小说叙事学以小说文本的客观性、独立性存在为前提,一方面对文本表层的叙事话语进行深入的分析;另一方面研究潜藏于小说文本内的深层次的叙事结构和叙事语法,并总结出小说叙事的内在规律,取得了传统印象式、传记式小说批评无法企及的成就。但同时,小说叙事理论存在的诸多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像小说叙事研究的焦点之一——叙述主体的界定问题,一直显得含混、模糊和飘忽不定。事实上,西方大多数叙事学者对与“叙述主体”密切相关的叙述话语、叙述行为、叙述视角、叙述时间等其他问题都已做了详尽复杂的分类研究,却恰恰未对“叙述主体”做辞典释义之外的探讨,未对之进行严格而明确的界定。而在中国,大部分学者也都是各自借鉴西方叙事学的各个派别,在这方面的理论进行自己的叙事研究,或者在进行小说叙事研究时,直接避开叙事主体这一在西方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的概念,从另外的角度建立起自己的叙事学观。对叙述主体这一概念界定的模糊,甚至对这一概念的有意或无意回避,无论是对小说叙事理论的发展,还是对具体的小说文本的创作和分析,都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叙述主体是小说叙事的核心概念,小说叙事研究很多方面的内容都与叙述主体直接或间接的相关,它关系到小说叙事中叙事这一行为由谁承担。只有理清了谁在叙事,我们才能分析和解决其他问题,如叙述什么和怎么叙述等问题。
在小说叙事领域,与小说有关的主体有作者、隐含作者、叙述者、人物等,而从普遍意义上讲,到底谁是小说的叙述人?是哪个主体承担了叙事的功能?是作者?是隐含作者?是叙述者?还是人物(故事中的)?对于这个问题,小说叙事学界存在着很多争议,有些论者认为叙事作品就是由作者创作出来的,作者是一个有名有姓、定期写作故事的个体,由作者写作出来的作品自然就是由他自己表达出来的,因此作者就是叙述故事的主体。而有的则主张把“隐含作者”看作是叙述了小说中的故事的叙述主体,他们的根据是,隐含作者是作者安置在文本中的第二自我,来代替作者履行职能,而一部叙事作品的思想规范似乎与隐含作者体现的思想倾向是一致的,那自然应该是隐含作者把它叙述出来的。更有不少的论者认为小说中的人物有时候讲述了故事,因此人物与叙述者共同承担了叙事。他们给出的解释就是有些小说中人物经历了或者看到、听到了事件,因而,把这些事件组织成故事讲述出来的就是他们。既然小说叙事就是采用特定的叙述方式来讲述一个或者一系列的故事,就必然要有个叙述这些故事的主体——叙述主体,叙述主体的关键性字眼就是“叙述”,谁具有这一职能,谁才是这一主体。因此下文将从与小说有关的作者、隐含作者、叙述者、人物入手讨论究竟谁是小说叙事的叙述主体。
一
我们常常容易把一部叙事作品的作者与这部作品的叙述者看作是同一人,即认为叙述者同叙事作品的“署名者”(作者)是统一的,因而就把小说文本的叙述者看成是作者的代言人,甚至很多作家也宣称自己的作品就是对自己的“自我表达”。实际上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一部叙事作品的(实际的)作者绝对不可能与这部叙事作品的叙述者混为一谈。叙述者的符号是存在于叙事作品之内的,因此完全能够做符号学分析。但是为了确定作者本人 (不论他是炫耀、隐藏或者销匿)是否在其作品里散布‘符号’,必须假设‘人’和他的语言之间有一种体貌特征关系。这种体貌特征关系将作者变成充分主体、将叙事作品变成这一充分主体的表达工具,这是结构分析所不能接受的,因为(叙事作品中)说话的人不是(生活中)写作的人,而写作的人又不是存在的人。”①罗兰·巴尔特直言不讳地指出了这一点。所以说,作者作为真实存在着或在历史现实中存在过(指过去存在,而现在已经死去的作者)的写作的人,既可以写小说也可以不写,写的时候他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人,不写的时候同样也是存在于现实中的人,它同他的作品的关系是可以分开的。因此作者只是写作的主体而不是叙述的主体。
德国的沃尔夫冈·凯瑟也从各种不同类型的小说的分析中总结出,小说中有一种既非作者又非人物的因素,随着小说类型的不同,这一因素若明若暗,时隐时现,这就是叙事人。他告诉我们:“所有做父母的都知道,在给孩子们讲故事时必须改变自己的身份。她们必须放弃成年人的理智,使得他们眼里的诗的世界和奇迹都是真实的。叙事人必须相信这一点,哪怕他讲的故事通篇都是谎话。如果他不相信那是真的,它就不会说谎。但是,作者却不能说谎,他最多只是把故事写得好些或坏些。父母给孩子们讲故事时体验的这些变化就是作者开始叙事时必须经历的变化。”②米克·巴尔的论述也证明了此观点:“《爱玛》的叙述人并非简·奥斯汀,历史人物简·奥斯汀对于文学史当然不无重要性,但是她生活的环境对于特定的叙述学学科并无影响。”③作者简·奥斯汀与《爱玛》的叙述者的不同还在于,《爱玛》的叙述者只存在于《爱玛》的文本时空中,他以《爱玛》的所有话语符号来体现自身的存在和意义。他不能走进作者简·奥斯汀的现实世界之中,他对简·奥斯汀的其他作品如《傲慢与偏见》中的人物也一无所知。因此,叙述者只是相对于具体的小说文本而言的,同一作者的不同作品形成的不同文本的叙述者是不同的。所以不能把作者与叙述者等同起来。
美国修辞学派批评家韦恩·布斯甚至认为小说文本的分析是排除作者概念的分析。结构主义理论家罗兰·巴尔特在《作者之死》一文中也明确地表明了这种观点,他指出,由于语言的社会化、程式化的作用,文本一旦写成,就会脱离了作者。与传统的作者观不同,巴特认为作者的经历等因素不应在考虑范围之内。其实韦恩·布斯和罗兰·巴尔特的观点虽然有些极端但又不无道理,因为文本毕竟不是作品,作为一部已经完成的作品,即文本而言,作者只是作品文本之外的一个因素,我们在文本中感受到的声音只能是属于叙述者的。小说的作者不能进入文本进行分析,用小说叙事理论的一个术语来概括就是“作者退场”。说小说叙事是一种“作者退场”的叙事,并不等于说作者的存在无关紧要,因为作者是创作了作品的那个人,这一点始终不能否定。而是指作者在创作出了作品后就履行完了他的职能,以后的事情就交给叙述者来完成,
概括地说,作者和叙述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作者是个实实在在存在于或曾经存在于现实中的人,而叙述者只是相对于叙事作品而存在的虚构形象,也就是说,真实与虚构是作者和叙述者的界限。第二,作者作为社会的人,远远要比他进入创作状态的那一瞬间要丰富得多,创作时的他绝不可能囊括作者人生的全部,叙述者与作者发生关联只是在创作完成时的瞬间。作者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作者和叙述者之间有着不可泯灭的差距。他只能写作作品,而不可能成为叙事活动的实施者,所有的叙事作品都只有一个叙述主体,那就是叙述者,他是叙述行为的一个直接进行者,这个行为通过对一定的叙述话语的操作与铺展最终创造了各种叙事文本。
二
隐含作者究竟是否可以承担叙述职能,这是一个在叙事学界存在很大分歧的问题。甚至大部分的叙事学家都认为,隐含作者就是代替作者进行叙述的那一个人,其实不然。
“隐含作者”是美国芝加哥学派著名修辞学批评家韦恩·布斯,在 1961年出版的《小说修辞学》一书中提出的一个叙事学方面的新术语。布斯认为作者不能进行文本分析,而提出了这一新术语来代替它。“在他 (作者)写作时,他不是创造一个理想的,非个性的‘一般人’,而是一个‘他自己’的隐含的替身,不同于我们在其他人的作品中遇到的那些隐含的作者。”④简言之,“隐含作者”就是隐含在作品中的作者形象,它不以作者的真实存在或者史料为依据,而是以具体的作品为依托。从阅读的角度看,“隐含作者”也即是读者从阅读中所推导、建构出来的作者的形象,是作者在具体文本中所表现出来的“第二自我”。韦恩·布斯也强调“隐含作者”和真实的作者不同:“只有依赖于对作者和他的隐含形象的区分,我们才能避免空洞无味地谈论作者的‘忠实’或‘严肃’这类特点。”⑤他认为处在文本中的作者形象与处在写作中的作者往往是不一致的。作者可能会为了不同的目的或不同的对象而以不同的面目——“第二自我”出现在文本中。作者在他的作品中表现的思想、信念、感情和它在现实生活中所持有的思想、信念、感情可以不一样,甚至完全相反。作者还可以在不同的作品中表现不同的思想、信念、感情。也就是说,作者在不同的作品中都含有不同的隐含替身。所以说隐含作者只属于作者的某一具体的作品,而且在这一作品中,它始终如一地、稳定地表现作者赋予它在这一具体作品中的任务。也就是说,“隐含作者”是完全以作品为依据的,并不考虑作者的身世、经历和社会背景。在韦恩·布斯之后,隐含作者不同于真实的作者的观点,逐渐被文论界所接受。
隐含作者和真实的作者不同,那能不能说隐含作者就是叙述故事的人呢?也不是。“隐含的作者和叙述者不同,他什么也不能告诉我们。他,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没有声音,没有直接进行交流的工具,它是通过作品的整体设计,借助所有的声音,依靠它为了让我们理解而选用的一切手段,无声地指导着我们。”⑥从查特曼对两者的辨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叙述者作为讲话人,有着叙述的“声音”,而隐含的作者按照定义来说,是没有声音的,因而不能说话。可见,隐含作者和叙述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没有声音,不能叙述。它只是居于真实作者和叙述者之间的一个中介,是真实作者在创作完成时安置在作品中来代言他的意图和价值规范的那一人。而在叙事文本中,它没有声音、没有直接的交流手段不能有任何行为的发生,只能隐含在作品中,它既不能与真实作者完全划等号,也不能代替叙述者,所以说,不管隐含作者在文本中如何投入、分化和隐藏,就其自身的归属而言,它总是来自于现实世界的作者。但叙述者却属于虚构的文本世界,他既是那个世界的名义上的创造者(没有他的叙述行为就没有叙述文本),但同时也是这个世界之中的一名成员(否则他就不能使我们相信他所讲的那些人和事)。这种归属上的差异,也导致了隐含作者不可能成为小说叙事的叙述主体。叙述主体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规范无限接近于隐含作者,甚至表现一致,但不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就可以混为一谈。因为隐含作者归根结底是作者在小说文本中的第二自我,是作者的代言人,它只能存在于文本中,而不能走出文本,承担起叙述的职能,文本外进行叙述的只能是叙述者。以沈从文的小说文本《边城》为例,沈从文曾这样描述自己的创作取向:“我活到这个世界里有所爱,美丽、清洁、智慧以及对全人类的幸福的幻影,皆永远觉得是一种德性,也因此永远使我对它崇拜和倾向。……我的写作就是颂扬一切与我同在的美丽和智慧。”⑦《边城》的作者让文本中的隐含作者竭力表现的即是老船夫、翠翠、顺顺、傩送等人的善良、忠厚、诚实守信、重义轻利和他们的人性美、人情美。而叙述者也通过对这些形象的叙述表现出了极为趋近的审美意图。叙述者和隐含作者之间的情感或者道德上的距离“少之又少,几近消失”。这时的隐含作者与叙述者的不同就在于,叙述者在小说文本外履行的叙述职能,是只能存在于文本内的隐含作者无法履行的功能。这种叙事的好处是,叙述接受者无须经过太费力的思索,只通过叙述者的叙述,便可领会到隐含作者的思想意图和价值评判。但隐含作者终归不可能代替叙述者进行叙述。
三
关于小说叙事中人物与叙述者的关系,或者说人物是否等同于叙述者,西方叙事学家们已有形形色色的论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托多罗夫把叙述者和人物之间的关系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叙述者 >人物、叙述者 =人物、叙述者 <人物。叙述者 >人物模式,即叙述者知道得比任何人物都要多,叙述者仿佛是一位全知全能的上帝,甚至可以窥见任何人物的内心世界,并且不用告诉我们他凭什么知道;叙述者 =人物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叙述者和人物知道得同样多;对事件的解释,在人物没有找到之前,叙述者不能向我们提供”⑧;叙述者 <人物模式,即叙述者知道得比人物知道的都要少,它并不了解人物的全部思想,只是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报告整个事件。热奈特也划分为三种:一是零聚焦或者无聚焦,即叙述者不是人物,他只是一个讲故事的人,他讲述的就是他看到的,他比任何人看到的都要多,他的眼光无处不在;二是内聚焦,即叙述者知道的与人物一样多,叙述者从人物的眼光去看、去听、去想;三是外聚焦即叙述者的眼光只局限于人物表面,并不能进入到人物的内心世界,也不了解人物的真实思想。斯坦泽尔也分为三种类型:传统的“全知视点叙述”,在这种情境中,叙述者就像是无所不知的上帝,他可以从任何角度描述人物的行为和思想;“人物内叙述”,即叙述者只能对自己的内心和其他人物的外部行为聚焦;“人物外叙述”,即叙述者只能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讲述他人的故事。
从以上几种划分可以看出,托多罗夫的模式只表明了叙述者的知识与人物的知识之间的消长关系;热奈特采用的聚焦方式,即相对于故事的位置 (是聚焦在故事外还是故事内),但当小说叙事中出现故事套置的时候,内外聚焦的划分就变得极其复杂、混乱;斯坦泽尔很重视叙述的主体是谁,但他却也把狭义的叙述看作是可以由任何“讲故事”的人来承担的职能,这使第三人称小说叙事中的叙述者和人物也产生了偏差。这三种划分模式各有侧重,对我们进行小说叙事分析都很有借鉴意义,但由于他们在概念上的差异和术语上的不等价,对我们的分析又是很大的障碍,所以我们还是返回小说叙事本身,从人称与小说叙事角度论述人物与叙述者的具体区别。
在论述之前,有一个问题首先需要探讨,即小说文本中的人称是叙述者人称还是故事中人物的人称。不少论者想当然地认为叙述者当然有人称之分,因为小说无非都是以“我”、“你”、“他(她、它)”三种人称形式出现。所以,自然也应该有第一人称叙述者,第二人称叙述者,第三人称叙述者之分。其实不然,我们在小说叙事文本中看到的人称不是对叙述者的称谓,都是以被叙述的姿态出现的,它们是小说叙事中的人物的称谓,是被叙述的对象的人称而绝非小说叙事文本的叙述者的人称,“叙述者在叙事中只能以‘第一人称’存在”⑨。
此外,从叙事学对叙述行为的构成的划分来看,叙述行为的发生由三部分构成,即叙述者、被叙述者、叙述接受者。就叙述行为的三个主体的人称来看,总会表现着这样一种结构方式:“我”向“你”讲述“他(她、它)”或者“我”或者“你”的故事,三者中叙述者“我”和接受者“你”表现着相对的稳定性,而被叙述者“他(她、它)”或者“我”或者“你”却是一个无常的变量,可以被叙述者用第三人称、第二人称指涉,也可以被叙述者用第一人称指涉,也就是说,叙述者“我”可以向“你”讲述“他(她、它)”的故事,也可以讲述“你”的故事或者“我”的故事。虽然被叙述者的人称发生了变化,但这种人称的变化并不影响叙述者、被叙述者、叙述接受者三者的存在结构和功能,更不影响叙述者的存在方式。所以说,无论是在第一人称小说叙事中,还是在第二、第三人称叙事中,所有的人称都是被叙述者的人称。举个简单的例子,在第一人称小说叙事中,很多理论家认为人物与叙述者是重合在一起的,人物讲话与叙述者的叙述话语没什么出入,人物的眼光与叙述者的眼光也一致,所以有的学者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从叙事学的角度看,第一人称叙述者就生活在这个艺术世界中,和这个世界的其他人物一样,它也是这个世界的一个人物,一个真切的,活生生的人物。”⑩因此,他认为没有理由把人物和叙述者区别开来。结构主义叙事学家法国的热拉尔·热奈特也持有同样的观点,认为在第一人称小说叙事中,叙述者和主人公同为一人。但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很难解释一些小说叙事中出现的矛盾,比如余华的短篇小说《我没有名字》中的那个主人公“我”,在故事中是一个半傻子,经常受到别人的捉弄和欺负。如果按照上面的观点,第一人称叙述者生活在故事中,那显然叙述者就是这个第一人称的主人公“我”,但是,作为一个半傻子,他是完全没有能力和理智来阐释故事内容的,也不能把故事流畅完整地讲述出来。因此,如果半傻子是叙述者,就与清晰完整的结构和流畅理智的表达之间出现了矛盾。
确定了小说叙事中人称是被叙述的对象的人称,叙述者并无人称之分后,我们再来分析人物是否可以承担叙事。实际上,小说叙事中的人物无论如何也不会是小说叙事的叙述者,即使叙述者真的在讲述自己经历过的事件也不例外,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引入叙事学的两个概念:底本和述本。“底本是有什么,述本是说什么。”⑪底本空间是人物活动所及的全部空间,而述本空间则是叙事文本中叙述者叙述产生的空间。赵毅衡认为底本无叙述者,它不靠叙述而存在。与之相反,述本是由叙述者的叙述行为产生的,是叙述者控制的产物,也就是说小说文本是述本,它由叙述者构造出的全部文本符号组成,而底本不过是述本的构成要素。所以,空间的差异使生活在底本空间的人物不可能成为叙述者。此外,我们不能否认,谁都可以有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正因为这种情况,大家总会误认为在第一人称小说中,经历了事件或者看到听到了某一个其他人物的故事的主人公就可以成为叙述故事的人。但事实并非如此,正如前面所论述,我们不能把故事中经历事件的“我”(人物)同面向叙述接受者讲述故事的“我”(叙述者)完全等同起来,这两个我存在着时空上的差别,讲述故事的我在进行叙述的同时就已经从故事的时空中走出来,他现在存在于故事外的文本时空中,此外,从时间上讲,如果叙述发生在当下,则被叙述的故事中的人物永远属于过去,正是这种时空的错位才使叙述主体“我”与故事中的“我”具有一种不可跨越性。因此,叙述者与故事中的人物之间具有时空上的差异,决定了故事中的人物不可能成为叙述行为的承担者。叙述者是文本内外有着叙事行为、能够承担叙事这一功能的主体。叙述者是叙事话语的主体,他用话语叙述出了人物,因此叙述者与人物的关系是叙述与被叙述,即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总之,叙述主体的关键性字眼就是“叙述”,谁具有这一职能,谁就是这一主体。小说的作者无论怎样进行“自我表达”,一旦完成作品,就只能存在于小说文本之外,文本内进行叙述的只能是叙述者;而隐含作者虽然存在于文本中,但它只是作者安排在其中体现其思想的一种无声的规范,它具有的是这种规范功能,而非叙述功能;小说文本中某些人物的讲故事看似是叙述,实际上这只是发生在文本内的故事世界的行为,也即人物和他讲的故事最终也只是被叙述的客体。对于小说文本而言,只有叙述者具有叙事职能,所以是小说叙事的叙述主体。
[注释 ]
①罗兰·巴尔特:《叙事作品结构分析导论》,张寅德译,见张寅德编选:《叙述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9年版,第 29页。
②[德]沃尔夫冈·凯瑟:《谁是小说叙事人》,白钢,林青译,王泰来校,见王泰来等编译:《叙事美学》,重庆: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 7页。
③米克·巴尔:《叙述学:叙事理论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版,第 138页。
④⑤韦恩·布斯:《小说修辞学》,华明,胡苏晓,周宪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 80页,第 84页。
⑥[以]里蒙·凯南:《叙事虚构作品》,姚锦清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 157页。
⑦方长安:《论〈边城〉叙述者性格及其功能》,《重庆三峡学院报》,1996年第 1期。
⑧[美]华莱士·马丁:《当代叙事学》,伍晓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 178页。
⑨[法]热拉尔·热奈特:《叙事话语 新叙事话语》,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 171页。
⑩罗钢:《叙述学导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 135页。
⑪赵毅衡:《当说者被说的时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 17页。
I2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3-8353(2011)04-0085-04
万克领(1979-),女,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文艺学专业博士。
[责任编辑:曹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