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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论实践理性与交往理性

2011-02-21

东岳论丛 2011年4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新知理性

徐 闻

(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山东济南 200100)

哈贝马斯论实践理性与交往理性

徐 闻

(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山东济南 200100)

哈贝马斯详尽研究了在近现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实践理性概念,认为实践理性开启了理性主宰社会整合、个人行动自律和人类自我立法时代。但实践理性忽视了话语的力量,没有注意到话语在行动中所起到的中介作用。因此,哈贝马斯用交往理性改造实践理性,以重建理性的语用学维度,恢复理性的话语力量。这样,交往理性就可以依据主体间的普遍同意,采用言语这种非强制性力量,为社会提供出理性整合的原则,以重建合理化的现代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实践理性前进到交往理性,开掘出交往理性内蕴的话语力量,对于哈贝马斯以交往行动理论为基础和中心的社会批判理论体系的建构就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哈贝马斯;实践理性;交往理性;话语;社会整合

实践理性与交往理性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用交往理性取代实践理性?这是哈贝马斯社会批判理论之实践哲学的基础性课题。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一书中,哈贝马斯详尽研究了这个课题,并通过对实践理性的交往理性改造,重建了理性的话语维度,恢复了话语的理性整合力量,从而为重建合理化的现代社会奠定了坚实的理性基础。

一、实践理性

哈贝马斯对实践理性的研究,起始于对近代欧洲社会发展中实践理性作用所进行的分析。哈贝马斯指出,“作为一种主体能力的实践理性的概念,是一种现代的特产。”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 1页,第 1页,第 1-2页,第 3页。德国观念论的奠基人、19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康德首先明确而细致地区分开理性的两种能力:理论的能力与实践的能力。康德基于自己对划开现象与本体、知识与道德(理论与实践)以及可知领域与不可知领域之界限的深刻论证,第一次从对象、功能、真理形态以及价值意义等方面将统一的理性剖解为一体两面,并且从哲学之致远的境界出发,得出了实践理性优于理论理性的结论,从而确立了实践理性在哲学系统中的地位以及与社会实践之间的直接联系。

从历史渊源来看,由康德所阐明的实践理性,脱胎于亚里士多德关于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之概念框架,但接受了近代以来独白式的主体性改造。这样,实践理性成为个人的一种主观能力,即意志自由的个体为自己制定行动规则并按照规则规范自己行动的能力,它体现的“是人类作为私人的主体的自由”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 1页,第 1页,第 1-2页,第 3页。。

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这种实践理性有一个优越之处:它作为私人之意志自由的承载者,决定了个体有权进行道德选择和自我主宰、自我决定,它“也可以承担市民社会[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成员的角色,承担国家公民和世界公民的角色”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 1页,第 1页,第 1-2页,第 3页。。正是因为这个优越之处,我们看到,从现代开始,社会整合与人群联合问题已经交由理性去解决,而不必再依赖诸种非理性因素,尤其是非理性的信仰。这一点已经为现代性之前的欧洲思想史所证实。现代性前史告诉我们,巫魅化的传统社会就是依靠暴力、血缘、传统等非理性的原因来维持社会秩序,实现人与人的社会联合的。启蒙之解除蒙昧行动,宣告了一个理性自主时代的开始。在现代性社会,社会之整合、人群之联合,只能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哈贝马斯把实践理性的这类立法行动统统归入“理性法传统的规范主义”④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 1页,第 1页,第 1-2页,第 3页。。

在哈贝马斯看来,与“理性法传统的规范主义”密切相关联的实践理性,已无法适应复杂社会的社会整合。这一方面因为,从它产生之初,就带有一个无法自我克服的明显缺陷,即,实践理性“同它扎根于其中的文化的生活形式和政治的生活秩序脱离了联系”①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 1页,第 4页,第 4页,第 4-6页,第 6-7页。,但脱离了具体的政治生活与社会文化,孤立地解决实践问题是否可行,受到现代思想家越来越多的质疑。另一方面因为,“实践理性和社会实践之间存在着一种过于直接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社会实践这个领域完全是从规范性问题或通过历史哲学折射的隐规范性问题的角度来看待的。”②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 1页,第 4页,第 4页,第 4-6页,第 6-7页。这就是说,在现代思想视域中,实践理性被视为一种提供行为规范的能力,人们按照规范行动,就是接受了实践理性能够提供的直接思想指导,“就好像实践理性为行动中的个体提供了方向一样”③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 1页,第 4页,第 4页,第 4-6页,第 6-7页。。如此一来,人们的行动动机就源自实践理性的规范能力,实践理性在使用中就忽视了话语的力量,行动就失去话语中介。哈贝马斯注意到现代哲学中实践理性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理论难题,他通过研究实践理性与交往理性之间的关系,为用交往理性改造实践理性探索路径。

二、实践理性与交往理性

根据哈贝马斯的相关论述,我们知道,交往理性是个体通过言语行为进行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一种认识和行动能力,它是解决真理、道德善和价值正当性等的理性方式。交往理性的特征是通过所有与问题相关之人的自由和公开讨论,最终依赖于更充分和更有力量的论证作出决定,而坚决拒绝任何借助强制力量达成的共识。根据对交往理性的这种理解,是不难区分开交往理性与实践理性的。

第一,交往理性和实践理性的不同,首先在于实践理性要么是单个主体的实践理性,要么是作为“国家 -社会层次上的宏观主体”的实践理性,而交往理性则是借助语言媒介将交互行动者连接在一起并为生活形式赋予结构的能力,它的目的是通过言语行动在进行话语交往的交往者之间达成相互理解。因此交往理性“表现在由诸多先验地提供可能和建造结构的弥漫性条件所构成的一种非中心化背景中,但它绝不是那种告诉行动者应该做什么的主观能力”。④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 1页,第 4页,第 4页,第 4-6页,第 6-7页。

第二,“交往理性不像古典形式的实践理性那样是行动规范的源泉。”交往理性不提供任何指导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也不给实践活动提供任何指导。在哈贝马斯看来,行动者只有在交往过程中预设某些理想化前提、并把话语交往置入一定的虚拟语用学条件之下,即置入具有一种弱的先验力量的“必须”之下,言语行动符合有效性宣称(真实性、真诚性、正当性),交往行动才能顺利进行。只是在这种意义上,交往理性才具有一种超越事实性的规范性质。由此可知,交往理性只是通过话语论辩为社会规范作辩护,并通过辩护给自己的行动提供理由。但交往理性本身绝不给“实践性任务的完成提供有确定内容的导向——它既不提供信息,也不直接具有实践意义”。交往理性“涉及的仅仅是洞见——仅仅是论辩性的澄清在原则上可以通达的那些可批判性表达”,也就是说,交往理性揭示规范的来源,人们如何根据规范行动以及如何通过话语论辩达成对规范的认知与实践性共识。可见,交往理性并不像实践理性那样直接为行动提供动机,它只是提供理由。只有它提供的理由与行动者的社会行动(如道德行动、法律行动)有关时,才能促动行动者采取行动,就此而言,交往理性所提供的理由不应该被理解为行动的指南,并且,它若想把自己变成为行动的直接推动力,就必须屈身于一种假设状态——假设理由与行动相关,就如这样,交往理性也只是“具有弱的合理推动力量”。⑤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 1页,第 4页,第 4页,第 4-6页,第 6-7页。

由上述区别中可以看出,交往理性突破了意识哲学对理性的理解,交往理性决不单纯是在主体 -客体二元结构中出现的认知性或工具性理性,亦非是主体性框架内可以征服万有的整全的理智力量,交往理性是语言性的、主体间性的,其功能取向不是征服与宰制,而是理解与沟通,也就是说,所谓交往理性,是这样一种理智能力,这种理智能力通过语言实现出来,具有主体间性结构,符合一定的社会规范且具有一定程序性;这种理智能力的使用不是为了获取狭隘的真理和实现特定的目的,而是致力于在对话活动中促成交往者彼此之间达成协调一致与相互理解。这样,交往理性就重建了理性的语用学维度,恢复了理性的话语力量,话语成为人们进行理性行动的媒质与中介,交往理性就可以依据主体间的普遍同意,采用言语这种非强制性力量,为社会提供出理性整合的原则,即,交往理性通过合理化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行动,而将一种理想的规范引入社会世界,用以引导人际关系按照共同模式重新构建。哈贝马斯本人这样评价交往理性在社会合理化建构中的作用,他说,交往理性作为“一种转移到语言媒介、减弱了与道德之间独有联系的理性概念,在理论构造中则占据另一种位置;它可以服务于对现存的能力结构和意识结构进行重构这个描述性目的,并且找到同功能性研究方式和经验主义说明之间的关联之处”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第 4页。。

三、交往理性支配下的实践理性

哈贝马斯在交往理性和实践理性之间作出区分,其用意不是理论性的,而是实践性的,即,用交往理性改造实践理性,重建启蒙对理性评价的信心。在他的分析中,尽管交往理性不像实践理性那样能够为人们的行为直接提供动机,但交往理性亦带来了新的价值。正如台湾学者黄瑞琪所分析的那样:“沟通理性是一种互为主体的理性,它同实践理性都肯认主体的能力,但它要求行动的合理性,以及主体之间沟通批判的有效性。沟通理性并不特别针对规范的内容给予特别的地位,反而,认为行动者及参与者藉由语言的使用,其蕴藏于内在的结构规则,可以因沟通理性而展现,藉由相互理解的沟通理性、彼此协调、认知与对话。”②黄瑞琪、陈闵翔:《审议民主与法治国理想:哈伯马斯的民主观》,载黄瑞琪主编:《沟通、批判和实践:哈伯马斯八十论集》,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 370页,第 371页。除此之外,还要补充的是,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虽然不是行动者行动的指南,但它提供了证明行动有效性的标准,并且还为交往论辩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更重要的是,相对于行动指南的可操作性,这些指引具有一种弱的先验力量的“必须”涵义,有一种理性化的“反事实”基础,因此也更加意旨高远。

哈贝马斯断定,当他在论述重构性社会理论的过程中使用交往理性概念时,交往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别就越发不可忽视了。而且,在重构性社会理论新语境中,交往理性还赋予实践理性以某种启发性的新价值:“它不再提供法律与道德之规范理论的直接蓝图,而是给予重构论辩网络以指引,目标在于形成意见与准备决策之际,提供民主权威的基质。从这个角度看,政治意志形成过程、立法过程和司法判决实践的那种法治国交往形式,表现为处于系统迫令压力之下的现代社会的生活世界的总体合理化过程的一部分。当然,这样一种重构,也会提供一种批判性标准,可以用来对立宪国家的复杂现实做出判断。”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第 7页。译文根据英译本有所修改。这样一来,经过改造的实践理性又使得交往行动理论获得了一种新的意义,交往理性可以被放心地放置在其理论策略的中心地位。

在重构的社会理论中,哈贝马斯使用交往理性,目的是为了使社会的话语交往成为有效的沟通与互动,以便使得道德行动或者法律行动乃至政治行动有理性运作的可能与方向,证成交往理性中蕴含着伦理的话语交往及商谈的政治与法律之基质。这个基质具体表现为,它具体指明了“自我与他者的行动条件”。“哈贝马斯相信,沟通行动所根据的沟通理性,才有办法理解复杂社会的各种行为的特征及其变化。因为,沟通理性之所以是‘合理的’,不是像实践理性般被当作行动规范的准则,它以语言与生活世界作为沟通媒介,其理性基础在于‘能沟通’、‘可沟通’与‘有效沟通’。”④黄瑞琪、陈闵翔:《审议民主与法治国理想:哈伯马斯的民主观》,载黄瑞琪主编:《沟通、批判和实践:哈伯马斯八十论集》,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 370页,第 371页。

总而言之,通过对实践理性的交往视角改造,哈贝马斯获得了一个更具有规范建构意义的理性概念,即交往理性。按照哈贝马斯系统的哲学体系建构之要求,交往理性旨在为复杂社会的整合提供具有正当性和普遍性的社会规范,而这些导引人际关系进入合理层面的理想的社会规范可以在几个层次上实现自身:从社会角度看,它抵制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保障生活世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社会整合功能;从政治角度看,它为商谈民主理论提供规范性基础,并证成宪政治国的正当性;从伦理角度看,它建构合理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规范,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政治提供道德基础。由此可见,从实践理性前进到交往理性,开掘出交往理性内蕴的话语力量,之于哈贝马斯以交往行动理论为基础和中心的社会批判理论体系的建构就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B5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4-0066-03

徐闻,男,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 2007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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