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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制度性缺陷与发展对策

2011-02-20吴亮

肇庆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指导员制度体育

吴亮

(肇庆学院 体育与健康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1993年12月,原国家体委正式颁发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标志着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初步建立.2001年10月,《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颁布,作为体育系统第一个由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它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职业化的发展方向[1].应该说,《标准》是《制度》的一项保障措施,是一定程度上对《制度》的细化.这2项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基础性作用.《标准》现已实施到第10个年头,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问题.不少学者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这一特殊群体进行了多层面、多角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对我们把握、进一步推行这项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作为国家颁布的一项体育制度,也应该遵循体育制度的一般要求与规范.从体育制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把握这项制度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1 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及其主要功效

1.1 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基本内涵

作为体育制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其特定的涵义.体育制度是指国家体育机构和社会体育组织以及由他们制订并实施的各种规章制度、条例、办法的总称,它是依据社会制度并在体育实践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2].体育制度是一套规范体系,它由概念、规则、组织和设备等4方面的要素构成[3].由此可见,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也应该是一个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概念,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关实施办法与规则,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监督、组织机构以及基本场地设备在内的完整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只有从以上4个方面都加以保障,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使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得以实施,进而产生体育制度所具有的行为导向、社会整合以及文化传递等功能.因此,社会体育指导员只是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一个基本(核心)概念,只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各构成部分也各自含有更丰富的内容.例如,相关实施办法与规则应该包括国家层次和省及以下各层面的规则和实施办法.这样一项体育制度要产生预定的功能,需要发挥其各个层面的整合功效.

1.2 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主要功效

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实施十几年来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首先,培养了一大批社会体育的指导者.我国各个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由1996年的6万左右上升到2004年的43万左右[4],这对促进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其次,促进了我国社会体育基本法规体系的完善.《制度》实施后,国家体委1994年印发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大纲》,1995年组织编写出版了分等级2册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材》,1996年确定了8所体育学院为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5].《标准》出台以后,也相继发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教材》、《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大纲》等.再次,繁荣了有关社会体育的学术研究.在中国知网,将“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题名进行搜索可查到200多篇学术论文,这些论文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支撑,也丰富了我国社会体育的基本理论.

2 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现阶段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目前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从制度的层面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概念不明及宣传不力

任何一项制度要得到切实的实施,首先制度本身应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让制度相关主体(特别是其受益者)理解.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职业性社会指导员”2个概念并存,前者主要从事自愿的无偿指导,后者则可以获取一定的职业报酬.概念上的混淆会在实践中直接影响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发展.作为我国体育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事物,2种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学科知识和能力界限上的区别是我们应该继续关注的基本理论问题.

概念的阐明只是前提,在此基础上让民众能够理解并切实受益才是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作为一项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传能使民众了解并关注这一制度,从而产生对该制度相关实施情况的监督行为,促进其发挥实效.遗憾的是,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宣传虽从没停止过,但在深入民众方面要做的工作的确还有很多.笔者于2008年度参与一项有关县域体育开展状况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广大民众中,知道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的只占本次调查总人数(1 137人)的20.6%,不太清楚的占37.2%,不知道的高达42.2%[6].换而言之,很多民众根本就没有听说过社会体育指导员这个概念,不知道这样一项制度的存在.

2.2 组织管理机构不到位

体育制度必须有组织管理机构给予保证,任何管理方面的缺位、越位或不到位现象都会对制度的实施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多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缺乏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社会化的工作体制与机制[7],体育行政部门的社会体育处(科)同时作为全民健身运动指导委员会.由于条件有限,在承担大量日常工作的同时,往往只是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常规的考核、注册工作.加之社会体育指导员集中培训时间短、缺乏日常性管理,使得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得不到指导,长效工作机制难以形成,而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员也受到以私人健身教练为代表的其他资格证书的冲击.可以说,组织管理机构的不到位是导致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始终得不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截止到2008年,我国才有近一半的省份成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且多局限于省会城市,致使许多人至今考证无门[8].美国、日本等国家都对获得指导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定期的再考察和再培训,使管理过程贯穿其始终[9].与这些国家相比,我们在组织保障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2.3 配套的规则规章不完善且明显滞后

社会体育指导员获得相应的资格后,应该进行相应的公益性体育指导或到体育经营场所进行技术指导获得相应报酬;但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配套规则,使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初衷难以实现.首先,对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缺乏考核.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具备、不具备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都可以进行指导,获得资格以后指导、不指导都没有关系,最后导致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会认同度低.其次,对于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缺乏法规保护.目前,在中国体育健身市场上,健身教练的类别和培训机构众多,并且多数是依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做法进行培训和颁发相应的证件.在市场竞争中,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员明显处于下风,甚至面临被淘汰的窘境.究其原因,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在设立过程中,虽然被认为是社会需要的,但却忽视了相关的准入制度和配备制度,使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供给”和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没有很好地联系起来,整体成效不佳.

此外,场地和设备也是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体育场地与设备我们主要从体育发展层面去讨论,在此不详加论述.

3 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对策

进一步壮大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并使其发挥切实的作用,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包括各个层面.就完善该项制度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3.1 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宣传

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宣传,使这一关乎全体国民体质的体育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就制度层面而言,这可以从理论视角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概念进行澄清,为其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实施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层面对该制度进行改进和深化.目前,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现状及培养状况的研究相对较多,而从理论层面对该制度进行深入剖析的研究相对较少,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理论研究.其次,要利用大众媒介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可以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特别是广大民众现阶段接触较多的电视等传播媒介使民众了解这项体育制度,明白相关部门与机构在这样一项工作中应该具有的责任和应该享有的权益,从而去关注它并从中获得实惠.再次,开展不同层面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竞赛.竞赛是很好的杠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技能比赛,既能够提高社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关注程度与认识,也可以在实践过程中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能力,同时,使民众获得切实的健身指导.

3.2 逐步将管理事宜转交给相关社会体育组织

就制度层面而言,这主要是从组织保障的角度完善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目前,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暂设47个工种[10].虽然种类繁多,但基本上都是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挂靠体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机构认定为主,特别是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行政部门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应该强调其市场规则制定和监督职能.很多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具体事宜全部由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这阻碍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完善和持久发展.对于社会体育指导员而言,可以考虑逐步将其培训工作、资格认定权利下放给相关的体育协会,再成立与一定的体育协会相关却又相对独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法人团体,形成技术层面依靠相关体育协会、审批权限归于体育行政部门、具体管理事物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负责的局面.这样,体育行政部门才能够集中精力来加强宏观调控和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提高我国社团的参与意识,有利于整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合理分工和效益提高.

3.3 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逐步规范和加强队伍建设

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要真正落到实处,配套的实施细则一定要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加强整个队伍的建设.就制度层面而言,这主要是从规则角度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提供切实的保障.首先,制定相关考核规章促使社会体育指导员完成相应的指导任务.对于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可以要求其进入社区、农村进行定量的指导,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联合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控制;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则以相关的体育健身企业或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为主、体育行政部门为辅进行联合考核.对于指导次数及质量应予以登记并作为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获取证件后长期不进行指导者可以考虑对证件进行吊销,以保证队伍质量.其次,确保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健身市场的核心地位.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我国政府认可的特种职业,应该是健身市场的主导力量.在提高自身培养素质的同时,制定相关规章规范体育健身市场,使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成为健身俱乐部指导人员的必备证件,并与私人教练员等其他证件同时使用.再次,有针对性地重点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以确保质量.社会体育专业的毕业生应该作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一个重要对象群体,并从制度上加以规定、确认.这样使得学体育的人能够从事体育,保障整个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素质的提高.此外,还可以考虑从职业报酬方面对不同层次和类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工作进行鼓励,要改变“公益性事业不能收取费用”的观念,只要其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都应该加以鼓励.

4 小结

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在我国实施十几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体育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众余暇时间的增多,其目前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制度层面看来,其困境主要体现在:基本理论与概念还有很多不明晰之处;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导致制度功效难以发挥;规章以及配套场地设备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问题.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措施和具体方法有很多,就制度层面而言,应该从加大对其宣传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配套规章、条例等方面着手.

[1] 朱寒笑,曹京华.关于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思考[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6,32(6): 39-43.

[2] 雷震.从社会学的角度审视体育制度的构成要素与功能[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6):746-748.

[3] 杨志康.论体育制度[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86(4):1-5.

[4] 项立敏.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的社会学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6,22(4):27-30.

[5] 于善旭.我国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展的基础与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0,34(1):58-62.

[6] 李舜,刘德佩,周克臣.县域体育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0:289.

[7] 于善旭,王旭光,李荣日,等.完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有关重点问题探讨[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22(5):374-377.

[8] 史曙生,马小燕.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发展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8,23(6):491-493.

[9] 姚向颖.中国、日本、美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体制比较研究[J].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2007(5):76-80.

[10] 刘沛,李相如.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鉴定工作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0(1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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