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拓新之作
——评张爱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
2011-02-19牛忠志
牛忠志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青岛266510)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一书,是张爱艳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作者在依托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学的理论,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例,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实体性及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
本书除导论外共五章,可分为三大部分:其一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基础理论研究;其二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研究;最后一部分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研究。综观全书,以下几大特色令人印象深刻:
一、选题意义重大
近年来,随着多起重大恶性刑事案件(2006年陕西“邱兴华特大杀人案”、2008年上海“杨佳袭警杀人案”、2010年南平“郑民生杀童案”等)的发生,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愈发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与争论。重视是因为刑事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或者轻重,争论则因人们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及程序存在不同认识。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进行研究,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事立法与理论的必然要求。
二、研究视野开阔,研究方法多元
体现为刑事法学与精神医学兼容、理论体系与司法实务结合、实体与程序并重。目前,国内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诉讼法学界,抑或是精神医学界都不够深入。本书的跨学科研究充分体现了作者对此问题的系统性与深入性思考:一方面从刑法理论、立法、司法角度分析了国内外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地位以及具体判定标准;另一方面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司法角度对精神鉴定以及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同时还从精神医学角度分析了精神障碍的分类、界限以及人格障碍等问题。作者在研究方法上不落窠臼,以多元研究方法多角度研究问题,将实体性规范置于影响其实现的现实环境或因素中予以透彻研析,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三、研究成果具有诸多创新之处
一是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基础理论方面,作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在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具有两重性:既是犯罪主体的要素也是刑事责任的条件”,客观全面地揭示了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二是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实体标准方面,作者强调“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前者是具体的事实的判断,后者则是法律拟制的抽象化的类型标准”。“人格障碍可作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医学要件,但并不必然导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结果”;认为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中的“精神病”实际是指“精神障碍”,并澄清了“一旦有病,便是无罪论”的错误认识。
三是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方面,作者提出“在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问题上,由精神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进行评定,心理学要件的判断则采用以司法人员为主、鉴定人为辅的合作方式”;“在精神鉴定的启动权配置上,赋予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及救济权,并明确强制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形”;针对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在质证上普遍存在的形式化问题,作者强调“精神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法庭的认证才能被采信。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精神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是保证鉴定意见得以有效质证的必要措施。”这些见解独到的观点,论证缜密,说理透彻,对于完善我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然,本书还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比如有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问题,鉴于其复杂性,作者提出的某些观点还需要进一步接受法学理论、医学科学及司法实践的检验;书中对于完善我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的阐释也略显不足。但是,瑕不掩瑜,总的来看,该论著仍然折射出了作者较为深厚的学术底蕴(医学、刑法学和诉讼法学的知识储备)、敏锐的问题意识,体现了作者谦虚、严谨、踏实和积极进取的人格风貌。相信此刑事法学理论新作定能把我国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