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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移装锅炉该如何处罚

2011-02-19陈永远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6期
关键词:恢复原状责令特种设备

■文/陈永远

2011年4月12日,A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未经许可擅自移装使用的锅炉进行了检查,发现B公司为了节省费用,自己非法移装了一台制造日期超15年的锅炉(型号KZG0.5-8-W,无铭牌),该锅炉于1983年制造,2010年3月从外县C公司移装到该公司,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锅炉采取了查封措施。

针对以上情况,A县质监局对此案应如何定性处罚,在执法人员中存在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未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擅自安装锅炉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B公司在锅炉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办理登记,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A县质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正确,属于两个牵连性的违法行为,择一重处。关键是本案锅炉使用超过15年,不能进行异地转让,B公司转让了这台锅炉,并且已经使用了近一年,最终整改结果是把锅炉返还给C公司,恢复原状,还是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存在问题如何整改才是案件的关键之处。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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