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鉴定质量管理的实践与探索——以文书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为视角
2011-02-18沈臻懿
沈臻懿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资质认定工作,系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首次以立法形式将资质认定工作引入司法鉴定领域。2009年国家认监委联合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正式实施,对推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书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中的一项重要类别,在该领域推动开展资质认定已然成为保障文书鉴定质量的核心基础,有利于确保文书鉴定达到“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的宗旨。
1 文书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的价值诠释
文书鉴定往往需要鉴定人依据自身专业经验进行观察与判断,并结合必要的检验结果予以综合分析,对可疑文书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方法、制作过程、形成状态、状态性质等做出科学鉴别与判断。文书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利于确立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意识、为推动鉴定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1 切实贯彻法律规定
文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已为我国现行立法所明确。《决定》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准则》等法律法规亦规定,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认证认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文书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工作,不仅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法律法规要求,更符合国家对于司法鉴定资质认定的具体法律规定。有利于促进文书鉴定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以切实贯彻法律法规对于文书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提出的实质要求。
1.2 大幅提升鉴定权威
司法实践中,文书鉴定领域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使得文书鉴定的公信力、权威性受到急剧挑战。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各界对于提升文书鉴定质量、鉴定技术水平的呼声日益强烈。文书鉴定涉及的诉讼专门性问题多为案件争议焦点,如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技术水平无法达到相应标准,必然影响到专门性问题的准确认定,从而削弱了文书鉴定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应有价值。这就需要文书鉴定机构通过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系统的鉴定管理与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文书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有利于实现对鉴定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对鉴定法律责任的合理划分,为鉴定意见的评价、审查、采信和鉴定纠纷的解决、处理奠定基础[2]。依据客观、公正、可靠的鉴定意见,大幅提升文书鉴定在司法活动以及社会公众中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1.3 有效强化鉴定质量
现代诉讼活动重视专门性问题鉴定的同时,也对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保证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据可查,这就要求鉴定机构应建立和使用科学性的管理和技术手段[3]。资质认定作为保障文书鉴定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在鉴定机构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控体系,从管理和技术双重角度对人员、设备、材料、方法、环境等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进行多视角、全方位监控,确保文书鉴定机构从事的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强化鉴定质量,以使鉴定意见能够得到第三方的充分肯定。
1.4 积极推进专业发展
资质认定工作的目标和宗旨与文书鉴定专业实际发展相融合,目的在于通过开展资质认定,全面提升文书鉴定专业的鉴定质量以及文书鉴定标准化的建设。当前文书鉴定专业领域中资质认定尚未普及的现实局限,使得文书鉴定中仍存在较多非理性因素,导致鉴定结果可控性较差。通过文书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流程控制、资源利用等多方面改进与完善,可有效解决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鉴定质量偏低、业务能力欠缺、结果控制薄弱等问题。资质认定进程中的机构管理水平提升、人员配置优化、技术资源整合以及鉴定机构可持续发展等特点,都将有利于促使文书鉴定专业的健康发展。
1.5 不断深化国际接轨
我国积极融入全球化进程的同时,文书鉴定亦在不断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化,国际司法协助日趋频繁,使得文书鉴定在涉外案件中的运用频率逐年上升。譬如,涉外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对诉讼涉及的签名真伪、遗嘱是否被篡改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这就要求文书鉴定机构应建立并运行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质量管理与技术规范体系,进一步提升文书鉴定意见在涉外案件中的证据价值与诉讼地位。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程序规范、技术标准与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文书鉴定意见在各国之间的互认程度。
2 文书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的现实困扰
文书鉴定机构由于从事专业领域的特殊性,往往需要依赖于鉴定人的知识结构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与判断。为了有效确保文书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必须对鉴定程序规范、鉴定实施流程、鉴定意见出具等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监控。然而,文书鉴定领域的资质认定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部分文书鉴定机构在对待资质认定问题上亦存在较多现实困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书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2.1 缺乏资质认定工作经验
资质认定工作在我国文书鉴定领域可谓新鲜事物,相关规定及内容主要源于《决定》实施以来相继出台的各类法律规范。资质认定工作虽经立法规定,已成为文书鉴定机构准入条件之一,但当前大量文书鉴定机构仍缺乏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从而导致其在开展具体活动中仍存在较多困惑之处。鉴定实践中,除极少数文书鉴定机构同时拥有检测及检查仪器外,绝大部分文书鉴定机构基本采用检测与检查分离的运作方式。开展具体鉴定活动时,往往需要临时租赁或直接采用其他机构检测结果作为鉴别依据。这就使得文书鉴定机构在从事资质认定工作难免存在一定困扰,例如如何确定可以“分包”的鉴定活动、如何判断哪些情形可以临时聘请相关专家等问题。通常意义而言,文书鉴定基本属于司法鉴定领域中的检查活动,文书鉴定机构是在司法鉴定领域中从事专业活动的检查机构。然而文书鉴定技术方法的不断更新,使得某一具体鉴定方法中可能产生检查与检测手段并存的可能。文书鉴定机构如受到资质认定工作经验缺乏的困扰,即有可能在单独或联合适用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中无所适从。
2.2 资质认定工作意识薄弱
文书鉴定领域资质认定工作的推动,除了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外,还需要文书鉴定机构主管层面上对于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视。文书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其是否能够通过上述工作来切实保证文书鉴定质量。由于当前资质认定在文书鉴定领域中仍处于起步阶段,部分文书鉴定机构意识仍较为薄弱,对资质认定工作缺乏必要的了解与认识。当前某些文书鉴定机构错误认为资质认定主要集中在实验室检测领域,不涉及主要依靠鉴定人经验判断的文书鉴定领域;有的机构则认为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将无形中增加其鉴定成本,不利于其生存与发展;更有甚者对资质认定工作产生了较大偏差,认为资质认定即等同于资金消耗、投入增大,无端地形成对文书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排斥与畏惧心理。
2.3 鉴定机构条件参差不齐
文书鉴定主要依据鉴定人员的鉴别能力以及仪器设备的分析检验,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不同文书鉴定机构之间参差不齐的人员与设备在决定其资质条件、业务能力差异的同时,也给部分条件较差的文书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造成了一定困扰。文书鉴定中的手写笔迹、印章印文、朱墨时序、机制文件等方面,往往高度依赖于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不同文书鉴定机构之间鉴定人员专业技能、业务素养的差异,都必然关系到其作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如果文书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普遍专业能力较弱、业务技术生疏,势必在资质认定工作中无法满足文书鉴定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在硬件层面上,不同文书鉴定机构之间亦存在较大差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文书鉴定机构,普遍具有较为完备的硬件设施,鉴定仪器精良且类型较为齐备;相较之下,一些规模较小、较为单一的文书鉴定机构,硬件条件则相去甚远,有的仅仅只能用“一张桌子、一支笔、一个放大镜”等言语来进行描述。文书鉴定机构之间存在的硬件差异,亦使部分鉴定机构远低于资质认定所要求的标准、条件,从而无法有效确保文书鉴定质量。
3 文书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的探索与实践
3.1 强化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意识
资质认定活动作为保障文书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从本质上提升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准,强化鉴定意见权威性与公信力。作为文书鉴定机构而言,必须树立相关意识,通过开展资质认定工作来保障文书鉴定质量。
3.1.1 积极部署资质认定工作计划
资质认定目标的实现,首先取决于文书鉴定机构管理者的正确决策。领导决策层作为文书鉴定机构管理运行的核心,只有树立起正确的质量管理意识,才能积极部署资质认定工作计划。由于资质认定工作的开展是一项极为周密、细致的系统工作,需要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组成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方关系,解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4]只有在周密计划、细致考察、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才能逐步建立起文书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机制。
3.1.2 确保资质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文书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需要以充足的资源作为保障。机构管理者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当对鉴定机构中现有的资源进行充分调研,在保证资源调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能够充分满足资质认定工作的实际需求。鉴定机构在开展资质认定工作中,应根据自身实际状况来合理分配机构职责,有机衔接资质认定涉及的各个环节,确保能够为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3.1.3 区分资质认定工作具体标准
文书鉴定涉及的鉴定事项,主要涵盖笔迹鉴定、印刷文书鉴定、篡改文件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特种文件鉴定、印章印文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书材料鉴定以及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等方面。除大部分鉴定事项的鉴别、判断属于检查活动范畴外,还有少部分鉴定事项的检验则涉及实验室检测内容。因此,文书鉴定机构在开展具体活动时,应根据不同的鉴定事项区分资质认定的标准,明确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或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在具体文书鉴定项目中的应用。
3.2 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准则》4.2条规定,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文书鉴定机构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够使用书面文书的形式予以反映。这就要求文书鉴定机构在制定具体的管理体系文书时,应当严格按照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文件等四个不同的层面展开。
质量手册作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第一层面,能够根据文书鉴定领域特点以及机构自身状况对认可标准加以转化,具体规定了制定机构中的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充分体现了机构特色,已然成为机构管理决策层指挥、控制机构的重要文件。程序文件作为具有承上启下功能的支持性文件,上接质量手册,下连作业文件。程序文件的制定以质量手册为基础,以便于能够将质量手册中的精神具体反映在作业文书中,从而达到对鉴定质量的管理与监控。制定作业文件时应当依据文书鉴定工作的实际需求,目的在于对机构内部鉴定人员、管理人员从事特定工作进行具体指导。记录文件作为一类重要的书面载体,记录了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具体内容,在管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重要。鉴定人员、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都应当实时予以记录,以保证管理体系文件的实际效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除了制定齐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外,还须保证文件全面、有效实施。文书鉴定机构应当严格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所有内容,通过系统运行的方式发现鉴定中可以改进的环节,以不断完善鉴定过程、鉴定业绩,确保能够实现质量管理体系中明确的质量方针以及质量目标。
3.3 常态化参与能力验证计划
《准则》5.7.1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参加能力验证,通过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鉴定结果的有效性。能力验证,是指在检测或检查的某个特定领域,设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能力验证。由于整个运作过程需要相当的时间,能力验证计划必然是周期性实施的[5]。文书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时,就应当将能力验证计划定位于常态化参与内容。能力验证计划不仅是法律法规对于文书鉴定机构的强制要求,常态化参与模式还可以有助于提升鉴定机构的文书鉴定质量。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使人们对文书鉴定质量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文书鉴定机构需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提高和改善鉴定质量,同时还需要向社会和用户证明其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开展能力验证是解决文书鉴定机构这两个需求最有效方法之一[6]。通过定期常态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文书鉴定机构可以在对比研究规范标准的过程中,发现自身质量管理、业务技术中存在的欠缺,从而能够及时进行补救与完善,以确保鉴定机构健康持续发展。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事项也与日俱增。这就要求涉外案件中涉及的文书鉴定工作必须能够与国际相接轨。鉴定机构通过常态化的能力验证计划,将其鉴定过程、鉴定依据以及鉴定意见同国内外其他鉴定机构相比较,使鉴定差异性能够控制在一定误差范围内,从而推进我国文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国际社会间的互认程度。
3.4 监控、管理机构内部运作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易受到“人、机、料、法、环”等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文书鉴定机构在开展资质认定工作中,着重对鉴定人员能力、鉴定方法选择、仪器设备状态、鉴定材料保存处置、鉴定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监控与管理,从而能够实现文书鉴定意见的质量管理与控制。
3.4.1 机构人员能力的监控管理
文书鉴定机构在对内部人员进行质量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机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鉴定人员作为文书鉴定的实施主体,在日常管理中应着重强化对于技术性问题的专业判断能力;对于其他辅助人员而言,应当通过定期培训与系统管理,以保证各岗位人员能够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下规范化运作。
3.4.2 鉴定方法选用的监控管理
文书鉴定机构在从事具体业务时,应当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要求,选用合理的方法、程序实施鉴定活动。这就要求文书鉴定机构根据不同的鉴定事项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如需选用非标方法的,应当优先选择司法部推荐的已通过认可的方法或者由司法部组织的专家组按照认证认可规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和确认的方法。确保文书鉴定中选用的标准、方法具有合理性、规范性,能够使具体选用的鉴定方法处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监控之中。
3.4.3 仪器设备状态的监控管理
文书鉴定在依据鉴定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基础上,也需要依赖一定的仪器设备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与检验。这就要求文书鉴定机构配备的仪器应当符合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暂行)》相关规定,能够满足鉴定业务开展的检案需要。使用具体仪器检验时,应当对其设备状态、量值溯源等进行有效监控管理,以保证仪器设备经过校准、检定,能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4.4 鉴定材料保管的监控管理
鉴定材料作为文书鉴定的检验对象,是鉴定人顺利开展鉴定活动,做出客观、公正、准确鉴定意见的前提与条件。这就要求文书鉴定机构按照资质认定达到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时,必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鉴定材料进行监控与管理。文书鉴定机构接收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记录材料的名称、数量、性状、送检人及送检日期,并赋以唯一性标识[7]。实施鉴定时,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确保鉴定材料在准备、传递、检验、保存以及处置等各个环节中不被污染、破坏或遗失。
3.4.5 鉴定环境适当的监控管理
鉴定环境作为影响文书鉴定质量管理体系运作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鉴定机构按照资质认定的具体要求对实施鉴定的现场环境、设备运作的外部环境进行监控与管理。文书鉴定机构应当保证用以鉴定实施的具体环境条件,应当能够满足鉴定活动的正常运行。防止因鉴定环境条件的欠缺而导致鉴定结果无效,从而对文书鉴定质量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
[1]杜志淳.司法鉴定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19.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15.
[3]宋桂兰,唐丹舟,肖良,等.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相关程序要求[J].中国司法鉴定,2008,(5):13-15.
[4]沈敏,吴何坚,方建新.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与认证认可指南[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56.
[5]方建新,史格非.司法鉴定机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J].中国司法鉴定,2010,(6):56-61.
[6]王桂强.物证鉴定的能力验证[J].刑事技术,2006,(4):3-8.
[7]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导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