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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互联网中的信息权利

2011-02-18□安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网民权利政治

□安 耕

一、研究互联网信息权利的政治学意义

近年来关于互联网发展的政治学思考和争辩成为热点,纵览诸多学术成果,可以看到大部分成果的研究取向大致分为“市民社会”取向、“政府监管”取向以及“网络政治参与”三个维度。而这三个维度的研究实际上都绕不开一个核心议题,即互联网中公民信息权利的界定以及其政治意义。现代政治文明一大特征即是不断丰富和完善公民个人权利,限制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损害。因此要研究中国互联网政治过程,以信息权利为切入点有其独特而重要的意义。信息权利在何种程度上如何受到保护?信息权利的落实和规制过程将会对中国互联网政治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将成为互联网政治研究和中国当代政治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

对信息权利的研究,沙勇忠从偏重伦理学的角度认为“所谓信息权利,指人在信息活动中合理地生产、组织、拥有、传播和使用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信息发布权、信息获取权、隐私权、知识产权、信息安全权等”[1];李晓辉从法哲学的角度将其定义为“以满足一定条件的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法律权利类型,它是有多个子权利构成的法律权利约束,这些子权利包括:信息财产权、知情权、信息隐私权、信息传播自由权、信息环境权和信息安全权等”[2](P12);也有文章认为信息权利应该分为信息获取权、信息开发权、信息使用权。[3]蒋永福认为中国,“信息权利是一种隐含的宪法权利,也是一种可见的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4](P69)

结合以上看法,本文从政治学研究出发,将信息权利看作是将传统意义上的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三个与政治信息传播有关联、且已经在法律特别是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保障的权利综合起来表述,而且在特定情景下需要考虑国家主权因素。这种综合一方面是为了反映互联网政治信息传播机制的特点,另一方面也便于从政治学角度对互联网政治作合理界定。

二、以互联网为主要平台的信息权利

1.信息权利的主体——网民

“技术革新中最关键的不仅是这种效率(信息内部交换的效率)的增加,而是身份构建方式以及文化中更广泛而全面的变化。”[5](P34)网民与以前的“报纸民”、“电视民”的区别在于广播电视报纸与网络在内容生成方式、传播方向、互动性等多个方面的不同。传统媒介是内容由媒体精英生产并向大众单向传播,大众被动接受特定信息,选择余地较少。而网民自身可以生产内容,理论上有能力通过网络实现每个人对每个人的传播。波斯特这样描述“当大众媒介转换成去中心化的传播网络时,发送者变成了接受者、生产者变成了消费者、统治者变成了被统治者。”[5](P45)可以说网民的信息权利的内涵大于传统媒体环境中公民的信息权利,复杂性也更高。

从政治行为角度,有学者认为应该按参与政治的程度将网民分为四类:普通网民、网络政治人、网络精英和网络炒家。[6]一般来说网民可以分为“网络使用者”(net user)和“网络公民”(netizens)两种,网络使用者对于互联网的使用限于一般性的工具性的信息发送和接收。网络公民对互联网有价值追求,积极参与促进互联网进步和发展,某种程度上也会把现实中的公共生活信息积极地导入互联网中。网民中“网络公民”的数量多少与互联网健康发展有直接的关系。波斯特还提出了网络使用者多重身份的变化,他认为“电子文化促成了个体的不稳定身份、促成了个体多重身份形成的连续过程,并且提出一种超越现代的社会形式这个问题,提出了后现代社会的可能性这个问题。”[5](P84)一个网络使用者可以是现实中的政治冷漠者的同时又是网络中的政治激进分子,或者在不同时间不同网络空间转变自身特征。

网民身份的确认与中国互联网信息权利主体的确认可以等同。不可否认,尽管对网民身份的反对和怀疑一直存在,对于网络舆论空间中网民网络语言和网络行为失范的声讨不绝于耳。但随着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开与网民对话,表示要听取网民意见,开通政治局常委的网络直通车等现象表明,政治权威已经开始逐渐接受和认可网民的身份,意识到其重要性。网民之间的自我认同正在通过更贴近生活的虚拟社交网络、更健康的理性表达在公共领域不断加强。

2.信息权利的客体——信息

从宽泛的涵义上,有经济学家将信息定义为“从本质上说,任何可以被数字化——编码成一段字节的事务都是信息。”[7](P2)信息作为一个符号系统在计算机出现后被统一为数字,作为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以爆炸式的发展速度超大规模地生产、储存、传输和销毁。但是,信息资源仍然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生产有价值的信息如战争前线的真实情况、社会调查数据、企业经营状况等仍需要高昂的成本,得到这些意义重大的信息相应的也面临信息垄断、信息壁垒和信息费用等等问题。作为围绕信息交换活动发展起的经济活动,信息产业已经在世界经济份额中占重大比重。认识到“同其他资源的配置活动一样,信息资源的配置活动也存在一个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正确处理问题”。信息就不仅仅是个人领域的自由状态问题,而必将涉及到公共生活的秩序问题。[8](P50)阿尔温·托夫勒曾诗意地宣布“世界已经离开了依靠金钱与暴力控制的时代,而未来世界政治的魔方,将控制在信息强权的人手里,他们会使用手中所掌握的网络控制权、信息发布权,利用强大的语言文化优势,达到暴力与金钱无法征服的目的。”[9](P68)在掌握和分配信息的权力的对面,正是需要主张和界分的信息权利。

从政治学的传统视角来说,应当采取“公—私”的二分法,把信息分为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两类。公共信息包括政府依法律应该公开的信息,社会服务依法应该公开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也就是信息权利中知情权部分。公共信息向大众公开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是政治进步的表现,不仅是功利的,目的在于促进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更是正当性的,体现了公民与政府、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因此,有关义务方应当高效及时、低成本地向大众提供公共信息。大众也有权主张在这一领域积极落实自己的信息权利。

私人信息则包括私人言论、私人通信内容、个人隐私信息以及由个人所有的数据信息、商业机密等。这三类信息在传统媒体时代就已经在无论是政治理念还是宪法以及其下位法中得到确认,特别是知识产权的发展,使得私人可以从其产生的知识信息中持续获益,鼓励了社会知识的生产和进步。在互联网这一特殊信息交换平台上,私人通信和私人言论的概念已经变得模糊,传统意义上或曰现实中的陌生人以点对多的形式向特定人群发布信息或者言论应该算作私人通讯规避审查还是算作私人言论接受审查在目前依然存在争议。

三、互联网信息权利的三种形式

1.知情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较明确的提法出现在1987年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到要“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10]。形成法律制度则是在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11]。2006年6月12日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召开,国家总理温家宝在批示中指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12]。在高层的推动下,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相继建立相应制度,以新闻发言人制度为代表,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公众介绍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等的处置进展。互联网在满足公众知情要求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政府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的典型案例有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向公众公开省内各地区、部门的相关信息,其中一些地区,譬如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很早便通过该网公布了一些政府部门的部门预算资金。2009年广州市首次在网上公开年度“账本”,114个政府部门的2009年部门预算近日开始均上网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引起广泛关注。

2.表达权。就目前技术发展来看,中国的一般网民在互联网上实现自身的表达权主要形式有三种,首先是虚拟社交网络,即web2.0技术,网民在论坛、博客圈、邮件列表、微博和校友录等等具有私密性和封闭性的网络工具中交换多媒体信息,互动性高,网民之间互相传播信息,信息主体之间构成个人信任网络,互动更为多元。大量生产私人信息,也是公共舆论发酵的温床,同样接受网络监管。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互联网中社交网站、即时通信和博客的用户较往年增幅分别为33.7%,29.5%和33%。[13]其次是点对点信息传递,理论上为个人之间的私密信息传递,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视频电话、及时信息软件以及其他形式。网络监管一方面技术难度大,一方面其监管合法性备受争议。还有一种较特殊但是与政治信息紧密联系的就是一般新闻网站的“新闻跟帖”或者“新闻点评”,网民可以就该新闻发表自身观点。这一形式现在在各大门户新闻网站较为普遍,通常回应数量也非常大,重要新闻通常都有数万条点评。

3.监督权。“网络问政”的内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网民就政府行政行为、政策决策、重大公共事件等问题通过互联网要求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现象;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人和机关通过互联网调查研究社情民意,以帮助其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这两方面都得到从各级政府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分析近年来网络舆情报告[14],中国网民对政府、司法和国家宏观经济等公共话题发表了海量信息。分析近年的网络热点事件,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与公权力行使有关。如果把娱乐事件、经济现象排除,则2007年网民关注最多的20个热点事件中有7条与公权力有关;2008年为9条,2009年则只有“贾君鹏红遍网络”一条与公权力行使无关;2010年有11条。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对2009年77件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分析表明,“其中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有23件,约占全部事件的30%。也就是说,约三成的社会舆论因互联网而兴起”[14]。

网络问政的兴起引起了政府的积极回应。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和谐社会建设文件提出“通过互联网,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快速广泛的沟通平台,政府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2004年11月,温家宝总理依据互联网信息,对建筑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作出批示,表明社会弱势群体的疾苦和呼声通过互联网得到政府高度重视,即是网络问政取得成效的一个象征性事件。

四、互联网信息权利的三个维度

1.信息权利与政治民主

民众行使信息权利与政治民主化的关系是直接相关的。信息生产和交换的成本、质量以及政治输入的有序性都关系到政治民主化的成败,民主仰赖公共信息在公众中及时、准确和广泛的生产和交流。达尔认为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制度要素就包括“公民有权利从其他公民、专家、报纸、杂志、书籍、电讯等等那里,寻找替代的、独立的信息来源。”[15](P94)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等信息权利的组成部分历来是民主实践和民主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从古希腊广场民主的人数限制开始,民主政治就受限于民众对政治信息的获取和表达程度。这种信息能力的受限一方面是技术原因限制,一方面是政治原因限制,电子通讯出现后,信息传递理论上可以做到不受时空限制,限制主要来自经济成本和政府管制。

信息技术既可以促进信息权利的落实以帮助政治民主化,也可以被集权政府用作监视和控制民众,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压制民主诉求。阿普特认为民主社会的出现设置了四个必须的普遍条件,其中一条即是“具有来自各种来源包括自由的公共沟通媒体,反对党等的信息”[16](P322)。

互联网的特性使其不仅仅使得政治信息流动量的增加,更导致了政治信息流动模式的变化,有部分西方学者认为“因特网不仅成为解决民主问题的新工具,而且也构建了一种新的集结方式与不同寻常的政治制度,它们不再发生于民族国家的疆域内,而是在一个开放的、去领土化的和无等级的空间运作。”[17]

2.信息权利与政府权威

从政府控制和影响公共信息生产流通的角度看,政府相对于社会和个人的权威部分地来自于其对信息的分配和生产,来自于政府对公民信息权利的限制。中国先秦时代就出现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说法,把人的地位等级与信息权利的等级对应起来。商鞅更是提出,“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辩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智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智农无从离其故事,则草必垦矣。”[18]实际上是按人的职业划分来限制信息权利。在现代国家概念出现的早期欧洲启蒙时期,霍布斯提出国家“有权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是国家契约赋予对主权者的权利。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19](P137),把规制信息权利的权利设置为国家所有,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对统治者来说,要维护现有的权力体系,用自己的政治主张来塑造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同质文化尤为重要。要塑造这样的同质文化,就必须用已经取得的合法暴力来阻止‘不良’信息的流通。”[20]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政府同样拥有技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中公民信息权利的限制,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政治异见分子进行信息的监视和管控,可以起到如同福柯提出的“全景式监狱”的效果。马克·波斯特对此做了一个设想,即大众日常生活产生的电子信息在政府掌握的数据库中保存、分析以便政府“对大众不间断的系统化的隐秘监视”[5](P96)这一设想实际上已经存在可能性,在德国起草的新反恐法中,有关部门有权使用“木马”软件追踪潜在的恐怖分子。该软件以电子邮件为载体,能够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对嫌疑人的网络浏览纪录和硬盘上的文件进行监视。反对者认为,这样政府部门就像黑客一样将严重侵犯个人隐私。[21]美国在反恐战争中通过了“反恐法案”,其中有关授权反恐部门进行窃听、窃取电子邮件的内容同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3.信息权利与国家主权

互联网带来的信息革命中显著的一点就是互联网的无国界性,无论是传播还是接收,网络信息的跨国界交流的成本已经降低到可以称之为革命的程度。作为整体的国际互联网构成一个超级信息平台,这一跨国家的平台使得信息权利与国家主权有了某种冲突,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对跨国境信息的控制,并且被要求接受一些国际互联网的通行原则或者技术协议。“网络国界”或者说“信息边疆”等概念的出现对国家主权理念提出了新的思考空间。

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指出“不管互动与虚拟社群的未来影响如何,信息通过多种渠道自由流动,政治影响的增强已经一目了然:国家失去了对有关本国信息的诸多控制”,信息自由泛滥的结果也对主权构成冲击,“跨界活动的非政府行为体有更多的机遇组织起来,宣传自己的观点,国家更容易被渗透,越来越不像暗箱了,维持一直的,由精英把持的外交秩序政策等级秩序越来越困难了。”[22](P322)网络外交成为国际组织以及掌握英语或其他外语的民众们的一项行为。以微博为例,美国、日本等国大使馆在中国新浪、腾讯的微博服务中开通微博,直接与中国网民交流,就不需要再经过中国外交部门作中介。其实,不只是外交等级秩序,现实表明,一些传统国家的信息审查机制在面对互联网的信息冲击时几乎毫无办法。2011年中东和北非地区的民主浪潮几乎都与推特等国际互联网网站有着密切的联系,集体行动在虚拟空间的社交网络中逐渐形成,而当地政府却对网站服务器在国外的现实无能为力,在冲突激化后只能采取中断互联网连接的措施,进一步加剧混乱局势,加快自身合法性的流失。

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指出,信息传播的革命正在创造不同类型的政治,他们把信息划分为免费信息、商业信息以及战略信息,认为在现有政治结构的背景下,免费信息在无规则的流动,战略信息则受到尽可能大的保护。商业信息的流动则与知识产权规则相关联[22](P321)。“信息本身成为国家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信息量成为衡量国家利益大小的一个重要参数。对信息的开发、控制和利用成为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23](P60)国家战略信息安全已经处于国际黑客、犯罪组织、情报部门的威胁之下,而且这种政府的信息权利的正当性也受到互联网新势力的冲击,以“维基泄密”网站为代表的组织秉持的理念就是国家不应当对公民保守秘密,这些组织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秘密渠道获得各国政府机密并在互联网免费地向世界所有网民公开,已经造成巨大影响。

五、以保障互联网信息权利促进中国政治发展

1.保障互联网信息权利有助于增强政府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激发了社会活力,公民对个人权利的意识在逐渐觉醒,积极保障公民落实自身权利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更有利于增强政府合法性。通过保障信息权利,政府可以拓展社会利益表达渠道,有助于政府自我纠错,增强执政能力。

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多元化的结果使得原有的利益表达渠道过度负荷,需要拓展新的渠道。如果利益表达不顺畅,就不能及时化解社会利益矛盾,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有研究指出群体性事件背后原因中有很多正是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信息公开失真和信息公开不及时引起的[24]。面对巨大的维稳压力,需要尽快能通过合适的渠道将社会中不同利益诉求合理合法地输达政治体制,而互联网本身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信息传递系统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当前我国各地区政府部门加强舆情搜集工作,并积极开通微博,通过微博向网民及时传递信息,公布热点事件的官方声明正是这一思路的具体体现,受到了网民的热烈回应。更重要的一点是通过保障公民信息权利,使得“网络问政”可以通过网络跨越地域限制、冲破地方权力网络的压制,形成全国性的政治参与。迫使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改进工作、停止和纠正不合理行政行为,增强政府治理能力。

另一方面,信息权利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过度的、不合理信息政治审查反而有可能会伤害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在传统媒体时代,专业记者、评论家、作家、学者等具有知识权威的信息生产者群体为有限的传统媒体空间提供了主要内容。普通个人在通过报纸、著作、广播和电视发表意见时要通过编辑等知识权威的审核。而现在的互联网环境中,在博客和微博、论坛一类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站上,知识权威的审核缺失了。而且通过关键词检索技术,网络运营商在瞬间完成对网民发表的信息政治、色情、暴力等内容审核,如果内容出现问题,网站便即刻告知用户该内容“含有非法关键词,不予发表”,网民也就知道了自己的表达权可能正在被政治权威所节制。较之于传统媒体时代,这种情景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是部分公民的权利意识将更容易被激发,怨恨情绪就有可能从指向网站管理方蔓延到政府整体的网络监管行为,甚至政权本身。另一种是部分公民更容易在一次次表达失败后产生政治冷漠感,失去参与公共生活的热情。如果处理好这种及时性的审查,可以促进公民政治社会化,维护政府权威,反之则可能伤害到政府权威。

2.保障信息权利有助于增强社会自治能力

对于网络信息的泛滥,一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是“在自由的网络空间中,如果缺乏有效的控制和规范,就很容易导致人的非理性化,从而使社会处于无序状造成政府管理失控,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国家的稳定。因此,要合理引导舆论,控制互联网参与政治的程度。一方面通过立法打击破坏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合理引导网上舆论,控制互联网对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25]相反的意见则强调互联网对中国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认为“互联网展开的网际公共讨论虽然几经波折,却仍然近乎完美地实践了哈贝马斯给出的、被许多学者指责为‘过分理想化’的公共领域概念”[26],认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公民不断向低收入、低学历人群扩展的发展结果有助于中国产生一种新的公共领域,并对这种公共领域的正面意义给予肯定,认为这是“一种全民参与、网状论辩、空前多元的新型结构。这是一次根本性的结构变迁。作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结构更新的公共领域必将具备全新的社会功能。”[26]当把这种对网络的公共生活产生的效应运用到中国特色政治话语中表达时,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提供了一个协商民主实践的虚拟空间,并以分析网络公共论坛的特点为主,探讨网民在网络中对公共事务的理性协商的利弊。[27]

在西方有一种论调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对于民主和自由来说,消费者过滤信息的能力太大,只选择自身感兴趣的娱乐、消费信息,而不关注公共事务,以至于已经到了威胁共和主义下的民主的地步。[28]对于虚拟社群的勃兴存在担忧,认为它可能会减少真实社群。但是在中国,由于缺乏社群基础,虚拟社群的存在使得原先市场化过程中从“单位”抛出来的原子化的个体通过网络社群联系,建立信任网络,使得大量的市民社团从线上发展到线下。对于互联网对中国社会的良性作用,胡泳总结为“在中国这样的公共领域并不发达的国家,互联网可能成为普通公民抵制信息垄断和发出声音的唯一出口。共有媒体也许不能一夜之间改变那些根深蒂固的非民主行为,但是却能够令公众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发生变化,把政治话语带进公民的日常生活体验,改变人们对控制、自由和创造的认识,以便他们能够自由地动员集体智能提高治理水平。”[29](P334)事实上,通过互联网组织的社会慈善活动、社会救助活动、社会抗议活动已经屡见不鲜。互联网中部分人群表达、宣传和争辩的政治性的观点、理念获得越来越多认同,已经开始具备实体化发展趋向,开始完成对特定人群的现实政治动员。而互联网传递信息的快速、隐蔽以及“网友”虚拟社交网络的发展具备了发展为集体行动的能力。

3.保障互联网信息权利有助于增强国家软实力

全球化时代的互联网给中国网民提供了自由了解西方文化、政治的机会,网民们特别是熟练使用英语的网民可以从外国网站随意了解信息而不必依赖传统报刊、电视制作部门的翻译中介。尽管中国意识形态斗争在改革开放后有所放松,但是反对西方文化侵略、西方思想入侵依然是中国政府维护自身政治道路不受外国势力干涉,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任务。互联网上中西方意识形态斗争的问题自然受到中国一些学者的关注,乃至把意识形态斗争看作网络影响政治发展问题的核心内容,把网络看作一块新兴的“舆论阵地”,认为“网络技术已经构成了一个新的思想文化阵地和政治斗争阵地。我国需要依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从新时期社会转型的实际出发,加强网络时代的意识形态建设。”[30]

无论是把网络看作是意识形态的舆论阵地还是看作国家利益的阵地,最根本、最关键的还是要仰赖大量网民的自觉参与和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提出的软实力概念在互联网空间中尤为特别,因为在虚拟空间中传统的硬实力不再具有其在现实中具有的能力,说服力、吸引力以及关注力构成的软实力才是争夺舆论主导权的关键,而这些软实力几乎必然要来自于众多的网络用户和信息传递机制,这不再是一两个巨型宣传机构就可以提供的。只有保障网民的信息权利,调动其积极性,网民才能自愿与信息产生机构互动,否则,在互联网时代政治宣传很难赢得受众。在2008年奥运圣火被抢事件中,中国网民自发地在国际互联网中宣传中国的奥运精神、反击国外敌对势力言论,充分地展现了互联网时代的软实力。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信息弱势国家,反对信息霸权,大力倡导实现全球信息资源共享,以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信息新秩序,这对维护中国政治稳定是刻不容缓的要务。”[31]在信息时代,削弱信息交流、妨碍互联网发展、损害公民信息权利的政策都将会导致中国在互联网中软实力的损减。只有大量公民能在互联网上有足够能力生产、传播和获取信息,中国与西方国家的信息实力差距才能真正地缩小,国家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才能有效地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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