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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早期法家和法家思想新探

2011-02-18孙景坛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子产法家晋国

孙景坛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江苏 南京 210001)

法家是中国古代百家争鸣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早期法家,其产生年代早于儒家的鼻祖孔子。长期以来,学术界的主流观点都将管仲定为“法家先驱”[1],此说不妥。笔者认为,最早的法家是子产、邓析和范宣子。本文就想对此谈点新看法。

一、管仲为“法家先驱”之商榷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管仲(“生年不可考,死于公元前645年”)“被齐桓公任命为‘相’。他在相齐四十余年间,在经济、政治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成绩卓著,成为春秋前期的一位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的做法是“修旧法,择其善者而用之”(《国语·齐语》);“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记·管晏列传》)。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兴鱼盐之利”和“管理盐铁业”;“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国语·齐语》);“改革齐国的行政组织”;佐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等。“战国时期法家的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和管仲的思想都有渊源关系。正因为如此,所以战国法家把管仲视为自己的先驱者。”[2]

这些说法值得商榷。第一,说管仲为“相”搞改革不妥。管仲确实当过齐桓公的“相”,但此时的“相”是“相礼”之“相”,不是战国中后期“宰相”之“相”。“相礼”是负责诸侯国内外“礼仪”的官,与后世的礼部尚书性质很接近,地位虽高,但非行政职务,不治官理民。“宰相”之“相”才是行政职务,治官理民。管仲能佐齐桓公改革,不仅因为他是“相礼”,更重要的他还是齐国的“上卿”(高等贵族)。

第二,对“法治”或法家的理解有误。学术界很多人认为:“法家人物的最大特点,莫过于他们贫寒的出身,坎坷的遭遇和所渴望执掌大国之政的追求”;“法家人物都主张耕战,奖励军功”;“法家人物所制定的法,一向以严酷著称”等。[3]这些说法也不妥。第一,“贫寒的出身”不是法家的特性。如,被这些学者称之为战国法家的韩非,就是韩国的贵族公子。第二,“坎坷的遭遇”和“渴望执政大国”也不是法家特性。如,孔子的一生就十分“坎坷”,“周游列国”的目的就是“渴望执掌大国之政”。第三,“耕战”和“奖励军功”亦不是法家特性。从诸侯争霸以来,各诸侯国对此都曾注重过,如晋国“作辕田”、“作州兵”就属此类情形,为什么对晋惠公不许之为法家呢?[4]必须指出,法家就是在政治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即把“法治”作为治国的主导思想。“法治”至少有三个要点:一是“成文法”,即制定系统的法典;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即让全民都知道法典的内容,以示公平、公正;三是“民主色彩”,即允许人们对法典有自己的理解,并可对法典本身发表意见,三者缺一不可。从这里可以看出,《国语》等文献虽然说管仲“修旧法”,但没有说他公开“法典”,因此,不能把管仲定为法家。

第三,管仲“修旧法”的实质是“法制”,不是“法治”。管仲确实佐齐桓公搞过改革,但他的“修旧法”是“法制”之“法”,不是“法治”之“法”。“法制”是一国的法律制度,任何一个社会(除原始社会早期)都有,不是“法治”的特点;“法治”是政治思想,即一个国家治国的总的指导思想,二者不能混淆。

第四,管仲治国的根本思想是“礼治”。要知道,管仲佐齐桓公改革,时间非常早,是公元前685年。那时,正是东周初期,社会的主导治国思想是“礼治”,而管仲事实上搞的也是“礼治”。如,《左传》僖公七年说:“秋,盟于宁母,谋郑故也。管仲言于齐侯曰:‘臣闻之,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德礼不易,无人不怀。’齐侯修礼于诸侯,诸侯官受方物。郑伯使大子华听命于会,言于齐侯曰:‘泄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实违君命。若君去之以为成。我以郑为内臣,君亦无所不利焉。’齐侯将许之。管仲曰:‘君以礼与信属诸侯,而以奸终之,无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谓礼,守命共时之谓信。违此二者,奸莫大焉’”;又,僖公十二年说:“冬,齐侯使管夷吾平戎于王,使隰朋平戎于晋。王以上卿之礼飨管仲,管仲辞曰:‘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若节春秋来承王命,何以礼焉?陪臣敢辞。’”

第五,最早把管仲说成法家的是《管子》,不是“战国法家”。诚然,所谓的“战国法家”确曾认为管仲是法家,如韩非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5]必须指出,韩非的依据很清楚,是《管子》一书,《管子》有《明法》、《任法》等篇章,《明法》篇就有“以法治国”等说法。不过,《管子》的产生虽早于“战国法家”,但不是管仲本人的作品,而是“稷下学派”对管仲思想的附会,该说没有科学依据。如前所述,研究管仲最早的可靠文献是《左传》,在《左传》中,管仲的政治主张是“礼治”。

二、子产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家政治家

笔者认为,中国古代第一个法家政治家是子产。但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对此并不认可,他们只承认子产的“铸刑书”是“公布成文法”,有改革意义[6];相反,他们还有人认为子产是儒家,这也很值得商榷。

必须指出,确定子产为法家,根据是“铸刑书”。据《左传》载,昭公六年,即公元前536年,“三月,郑人铸刑书”。这次“铸刑书”就是子产任“执政”时搞的。晋国的大贵族、学者、也是子产的好友叔向,给他写信,严厉批评说:“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子产对此很低调,回信说“: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其实,这就是子产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家政治家的铁证,因为“铸刑书”具有“法治”的根本特点。第一,“成文法”。子产已将郑国的法典系统化。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在此之前,中国古代的法典是不公开的,子产首次公开法典,就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第三,“民主色彩”。每个“公民”都既能用法典规范自己,同时又能裁量别人,还可根据自己的观点,对法典的内容发表看法,即“立谤政”。第四,“铸刑书”改变了“以礼为主”的治国思想。叔向在批评中说,此前的政治是“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这是“礼治”的特点,现在却被子产改变。这说明子产已实行了“法治”。

然而,把子产当成儒家的学者认为:“在他全面执政的第二年,子产办起了‘乡校’:‘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孔子在后来评论子产的不毁乡校的一番议论中说:‘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抚民’是子产所迫切关心的问题”,“他说:‘陈,亡国也,不可与也。聚禾粟,缮城郭,恃此二者,而不抚其民。……能无亡乎?’(《左传·襄公三十年》)……孔子提出子产有所谓四方面的‘君子之道’,……据此,他认为子产是‘惠人也’”;“‘侨闻君子长国家者,非无贿之患,而无令名之难。……夫令名,德之舆也;德,国家之基也。有基无坏,无亦是务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这是比较标准的原始儒学的主张”;“‘郑伯赏入陈之功,三月,甲寅,朔,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子产辞邑,曰:“自上以下,隆杀,以两,礼也。臣之位在四,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赏礼,请辞邑。”公固予(与)之,乃受三邑。公孙挥曰:“子产其将知政矣,让不失礼。”’(《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这种传统的礼,正是儒家所承继倡导的内容之一”;“‘子产曰:“国之大节有五,女皆奸之,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五者所以为国也”’(《左传·昭公元年》);‘子产曰:“人之爱人,求利之也。今吾子爱人则以政,犹未能操刀而使割也,其伤实多。……侨闻学而后入政,未闻以政学者也,若果行此,必有所害。”’(《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这种事长养亲、先学后政的思想亦有鲜明的儒学特色”,等等。[7]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欠妥。第一,所引资料在时间上有问题。我们说子产是法家,是指“铸刑书”即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后的子产,不是此前。他们论证子产为儒家的资料都出自“铸刑书”之前,无一出自“铸刑书”之后,没有说服力。第二,对儒家的理解也有问题。众所周知,儒家学派是由孔子创立的,思想核心是“仁政”,后来由孟子完成。子产是孔子的前辈,可能连什么是儒家都不知道,更不可能是儒家。第三,与儒家的思想核心不同。子产的思想核心,“铸刑书”前是“礼治”,之后是“法治”。为什么说子产“铸刑书”前的思想核心是“礼治”呢?据《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载:“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简子曰:‘敢问何谓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气为五味,发为五色,章为五声,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六畜、五牲、三牺,以奉五味。为九文、六采、五章,以奉五色。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战斗。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简子曰:‘甚哉礼之大也!’对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大,不亦宜乎?’简子曰:‘鞅也,请终身守此言也。’”可见,子产曾倡导过“礼治”。

三、邓析是中国古代最早的私身法家或律师

关于邓析,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他是法家,但也有不少人认为他是名家。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关于邓析为“法家”的关键证据。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邓析(?-前501)郑国人,与子产同时,子产执政时,他也是郑国的大夫”;邓析反对“‘礼治’,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荀子·非十二子》)的口号”“;邓析曾私造刑法,并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晋人杜预在注《左传》时曾说: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邓析还提出过‘事断于法’《(邓析·子转辞》)的主张”;邓析还“聚众讲学……引起郑国当权者的恐惧。结果是‘郑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九年)。”[8]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虽有道理,但论证不科学。第一,邓析为法家的关键证据是《竹刑》。邓析作《竹刑》,虽然原文已不可见,但体现了“法治”精神应当肯定。而且“,竹刑”说出自《左传》,这是记载邓析的最早文献,可信度高。第二,邓析作《竹刑》当时是合法的。应当说,子产“铸刑书”“,立谤政”,尔后邓析作《竹刑》,所以邓析的《竹刑》与子产的“法治”思想是一致的,二者相辅相成,能反证子产是法家。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邓析是法家,而与邓析同时代,早于邓析“铸刑书”的子产反倒不是法家,逻辑上说不通。第三,邓析被杀是子产“法治”路线中断的结果。子产在历史上第一个搞“法治”的执政,前无古人,很少有人能真懂。如前所述《,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继任子产为执政的子大叔与赵简子谈话时,他们更欣赏子产早年的“礼治”,说明子大叔的执政思想在向“礼治”倒退。尤其是,继任子大叔的执政驷,可能是更加保守的“礼治”主义者,他杀邓析理所当然。现在学术界都认为邓析作《竹刑》在子产执政时期,此问题值得研究。因为《左传》定公九年记载说:“郑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弃其人。《诗》云“: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子然无以劝能矣。’”由此可见,邓析的《竹刑》也可能作于驷执政时期。就是说,事情可能是:子产去世后,邓析发现子大叔、驷都在改变子产的“法治”路线,于是作《竹刑》予以纠正,引起了驷的不满,最后被杀。不过,当时的“君子”认为,邓析的《竹刑》与子产的“刑鼎”一样,对治国都是有益的,并对邓析被杀持批评态度。

关于“邓析为名家”说质疑。学术界另一派认为邓析是名家,如有人论证说:邓析“是名家最早的代表人物,即名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和学说也具有名家的一般特征。……关于名家《,汉书·艺文志》著录了如下一些代表人物和著作《:邓析》二篇。郑人,与之称并时。”他们还论证说:钱穆认为“,除《竹刑》外,邓析未尝有《邓析子》一书。《邓析子》其书和‘邓析之说’皆出自战国晚世之辩者。而‘今传《邓析子》,复非战国晚世之真’,更是伪中之伪。伍非百则认为《,邓析子》一书本系邓析自著,非伪托,原书至刘向时尚存。但是‘,今所传《邓析子》者,伪也’,大抵系隋前后所伪造”“;今考《汉书·艺文志》著录《邓析》二篇。刘向《校叙》云‘:《邓析书》四篇,臣《叙书》一篇,凡中外书五篇,以相校除复,为二篇。

……其论“无厚”者,言之异同,与公孙龙同类。’据此,可以这样认为,……说《邓析子》完全是邓析自著,恐难置信。但今本《邓析子》二篇中的基本主张出于邓析,是有旁证的。”[9]

笔者认为,此说不妥。第一,确定邓析的学术性质根据只能是他的《竹刑》。要知道,《竹刑》是邓析的确凿著作,有《左传》为证。根据《竹刑》,邓析是法家,这一点必须明确。第二,《邓析子》不能作为确定邓析思想性质的依据。学术界公认,《邓析子》晚出,是战国中后期作品,现在的《邓析子》可能又非刘歆、班固所见的《邓析子》。即使是刘歆、班固所见的《邓析子》,其内容没有涵盖《竹刑》,而是多谈逻辑(名学),所以,刘歆、班固才将其定为名家。第三,邓析也不是“名、法”家。后世还有人调和邓析的学术性质,认为他是“名、法”家,即兼“名家”和“法家”于一身。如,晁武公的《读书志》说“析之学盖兼‘名、法’也”;宋濂《诸子辩》说“夫析之学,盖兼‘名、法’家者也。”[10]其实,邓析就是法家,无可置疑。如果要调和的话,也应是“法、名”家,不是“名、法”家,法家必须是第一位的。

关于邓析的身份。现在,学术界有人认为邓析是贵族(大夫),有人认为是平民。笔者认为,他是平民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吕氏春秋·审应览·离谓》说,他经常教人诉讼和让人学诉讼,如:“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衤夸。民之献衣襦衤夸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一个大夫(贵族),不大可能老是做这种事。由此可见,邓析的真实身份可能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律师。

四、范宣子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家思想家

既然子产是中国古代第一个法家政治家,那么,他是不是中国古代第一个提出“法治”思想的人呢?笔者认为,回答可能是否定的,应是范宣子。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说:公元前513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谓《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这是中国古代有名的“铸刑鼎”,此事在当时的影响也很大。然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对此的反应很冷淡,只是在谈到孔子的法律思想时提了一下,[11]不妥。

毋庸置疑,晋国“铸刑鼎”与子产的“铸刑书”性质一样,都是宣示“法治”的明显标志。不过,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晋国也实行了“法治”,范宣子、赵鞅,荀寅等都是法家,以及孔子为什么反对“铸刑鼎”,关键在于范宣子的“刑书”与子产的《刑书》哪个更早,即“法治”思想是谁最先提出来的?因为子产“铸刑书”的时间比晋国早23年,但赵鞅,荀寅等所铸的《刑书》不是自己写的,而是范宣子的遗作。又据《左传》记载:范宣子是子产的前辈,晋国的贵族,襄公十九年,公元前554年,他任执政。现在,学术界普遍认为,范宣子的“刑书”,大约作于襄公二十三年,公元前550年。因为该年,流亡的栾盈潜回晋国,并在齐国的配合下,发动“倒范”活动。结果,被范宣子立即处死,栾氏党族也被完全剪灭。可能就在这一年,范宣子总结晋国多年的政治斗争经验和教训,以及过去曾实行过的法律制度,写出了新的法典,即《范宣子刑书》。但是,范宣子只是设计出了“法治”的设想,并没有付诸实践。范宣子去世在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7年,子产在郑国任执政是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年。就是说,范宣子去世时,子产别说“铸刑书”了,还没有当上郑国的执政呢!所以,不能说郑国的“刑书”在产生的时间上比晋国的“刑书”早。[12]据此,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最早提出者不是子产,而是范宣子。

范宣子为什么要将“刑书”锁在抽屉里呢?笔者蠡测:第一,担心人们接受不了。作为一个政治家,范宣子深知当时能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只有他一个人,尽管他当时是执政,如果贸然宣布“法治”,势必遭到致命的反对。事实证明:在范宣子去世的十几年后,子产“铸刑书”,反对最强烈的就是晋国的叔向。即使在子产“铸刑书”的23年后,赵鞅等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到鼎上,除了鲁国的孔子批评外,晋国的蔡史墨也是极力反对的。蔡史墨是晋国的贵族、知名学者,他的反对不能小觑。第二,没有子产的威望高。范宣子与子产同在本国都当过执政,但子产能“铸刑书”,范宣子不能,因为子产在郑国树立起了威信。《左传·襄公三十年》说:“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范宣子在晋国的威信不如子产。第三,历史没有给他机会。子产悟到法治思想时,正值壮年,范宣子悟到法治思想时,已风烛残年。范宣子公元前550年写出“刑书”,还没有想出怎样实践,不到三年,就离开了人世。所以,他来不及把刑书付诸实践。但是,范宣子作为中国古代第一个法家思想家的历史地位必须予以肯定。

五、正确认识中国古代早期法家人物和法治思想的意义

正确认识管仲不是法家先驱,范宣子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家思想家”、子产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家政治家”、邓析是中国古代最早的“私身法家”或“律师”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能使我们更好地认识法家的产生。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家是新兴地主阶级,不妥。法家是早期中国古代领主政治思想家,他们搞的是封建贵族民主政治,[13]如子产“铸刑书”时,郑国的特点是“国小而逼,族大宠多”;[14]晋国则是“六卿执政”。

第二,能使我们更好地认识“法家”与“术家”的根本区别。笔者早在《韩非非法家论》和《百家争鸣新论》等拙作中早就说过,法家的根本特点是主要强调“法治”,术家的根本特点是主要强调“术治”。“法治”的根本和基本特点,是“成文法”、“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色彩”;“术治”的根本特点是“诡道”政治,因为“术”是“不公开”的,即“藏之于胸中,而潜御群臣者也”。[15]

第三,能使我们更好地认识“法家”的其他特点。以子产为例:1.坚持言论自由。如前所述,子产除“不毁乡校”外,还“公开法典”,以致邓析作《竹书》。子产明确表示:“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吾闻而药之也。”2.保护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如《左传·昭公十六年》说:“宣子有环,其一在郑商,宣子谒诸郑伯,子产弗与……。韩子买诸贾人,既成贾矣,商人曰:‘必告君大夫。’韩子请诸子产……子产对曰:‘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勹亡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韩宣子只好谢罪。3.重视“君臣平等”。如《左传·昭公十二年》记载“:郑简公卒,将为葬除。及游氏之庙,将毁焉。子大叔使其除徒执用以立,而无庸毁。曰‘:子产过女,而问何故不毁,乃曰,不忍庙也。诺,将毁矣!’既如是,子产乃使辟之。司墓之室,有当道者,毁之,则朝而;弗毁,则日中而。子大叔请毁之,曰‘:无若诸侯之宾何?’子产曰‘:诸侯之宾,能来会吾丧,岂惮日中?无损于宾,而民不害,何故不为?’遂弗毁,日中而葬。”4.尊重婚姻自主。如《左传·昭公十七年》记载“: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盛饰入,布币而出,子南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5.无神论倾向。如《,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子产“铸刑书”后,士文伯则反对说“: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火如象之,不火何为”,子产不予理会《;左传·昭公十七年》记载“:郑裨灶言于子产曰:‘宋卫陈郑,将同日火,若我用玉瓒,郑必不火,子产弗与。’”《左传·昭公十八年》记载:郑国出现火灾后“,裨灶曰‘:不用吾言,郑又将火。’郑人请用之,子产不可。子大叔曰‘:宝以保民也。若有火,国几亡,可以救亡,子何爱焉?’子产曰‘: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灶焉知天道,是亦多言矣,岂不或信?遂不与,亦不复火。”又《,左传·昭公十九年》记载“:郑大水,龙斗于时门之外洧渊。国人请为焉,子产弗许,曰‘:我斗,龙不我觌也;龙斗,我独何觌焉?禳之则彼其室也。吾无求于龙,龙亦无求于我。’乃止也”,等。

[1][2][6][8][11]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M].法律出版社,1982.33、34-35、36、40-41、53.

[3][7][9][10]李元庆,孙安邦.三晋一百名人评传[M].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33-34、25-29、45-51、53-54.

[4][14]左传[M].岳麓书社,1988.64-65、258.

[5]韩非子校注·五蠹[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674.

[12]http://www.tydao.com/suwu/2002/1215-07.htm.

[13]孙景坛.中国古史分期新探[J].南京社会科学,1990,(1);孙景坛.汉史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新探[J].南京社会科学,2005,(6).

[15]孙景坛.韩非非法家论[J].江苏社会科学,1996,(2);孙景坛.百家争鸣新论[J].安徽师大学报,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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