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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八大关系

2011-02-18王学成

政法学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办案检察

王学成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623)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这一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物质基础必将更加坚实,有利条件将越来越多。与此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不断加速,这一时期也必将带来社会转型和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带来群众诉求的新变化,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将更加复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也将更加繁重。我们认为,在“十二五”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要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检察机关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前提下,需要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八个方面的重大关系。

一、必须正确处理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与检察职权行使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关系的基本理论,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我国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并且,在我国,服务大局是中国特色司法规律的内涵之一。只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检察工作才能更好地突现其价值、作用和功能。检察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在司法过程中做到:一要胸怀大局,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善于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与结合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要立足检察职能,通过运用检察权,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因此,在“十二五”期间,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行使各项检察职权,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职务犯罪,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党和国家所确立的“十二五”期间的中心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而起到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一是应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注意紧密结合检察职能,适时出台服务大局的有效举措。比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重大决策部署,出台有针对性的检察工作新举措,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形式,使检察工作始终融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二是应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比如深化细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措施,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黑恶势力、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落实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从宽处理的政策;积极推进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探索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和途径;等等。三是应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深入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预防一体化机制建设、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探索与其他单位合力惩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等,努力开辟一条有中国检察特色的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新路子。四是应强化诉讼监督,通过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和建立健全诉讼监督机制等,使检察监督实效更加明显,让检察监督权威真正树立起来。五是应注重社会矛盾化解,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涉检信访的各项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独特作用。

二、必须正确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检察职权行使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它使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践行者和有力捍卫者,检察机关必将由此赢得更好的发展契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检察机关执法司法的依据已经较为充足完备。但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法治国家的完全实现。这就要求:第一,检察机关自身在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而不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模范执行者。第二,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彰显“法律监督”本色,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坚决纠正一切破坏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行为,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力维护好业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坚定捍卫者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积极推进者。在“十二五”期间,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以下两方面加大监督力度:一是要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通过充分运用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二是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通过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跟踪监督机制,严厉打击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侵害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犯罪,坚决及时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努力促进依法行政。因为,司法机关做到公正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做到依法行政,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决定意义,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所以,上述两方面应当成为“十二五”期间检察监督的重点所在。第三,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这当中既有一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的问题,也有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的问题,还有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的问题。[2]因此,检察机关要根据自身的执法实践,就有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积极建言献策,确保每一部法律都是真正的“良法”,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努力做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力促进者。

三、必须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司法需求与检察职权行使的关系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无疑将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将日益增长,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更好地实现和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司法需求。首先,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一切检察工作都要充分尊重民意、着眼服务民众、坚决维护民权,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检察工作应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深入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其次,必须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突出问题,应通过加大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切实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突出问题,应通过加大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力度,切实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涉及侵害民生的民事、行政错误裁判行为,应通过加大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切实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立案侦查,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的相对人依法及时给予国家赔偿,等等。第三,必须完善检察环节的便民诉讼工作机制。比如,稳妥推进乡镇派出检察室建设,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巡回检察等工作,增强检察工作的辐射力,为群众反映诉求提供更大的方便;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和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检察环节执法效率;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涉检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等制度,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协调,切实在检察环节帮助有关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等等。

四、必须正确处理加强刑事检控、职务犯罪侦查与强化诉讼监督的关系

从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情况看,刑事检控工作 (主要是指批捕、公诉工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得比较好,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该说,目前,司法人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问题在我国时有发生,有的还十分严重。近年来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和“赵作海冤案”等,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削弱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的信心,甚至动摇党的执政基础。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十分关注诉讼监督的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加大诉讼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努力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是由我国的宪政体制和法治现实所决定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也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价值的重要方面。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应切实提高对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思想认识,把诉讼监督工作放到与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检控等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切实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切实创新诉讼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诉讼监督能力,不断增强诉讼监督效能,不断提升诉讼监督权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诉讼监督专门立法,比如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吸收有关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弥补现行诉讼法的不足,使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监督工作所依据的法律位阶层次更高,在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底气更足,也能更好地促使各执法司法机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

五、必须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检察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全国的统一正确实施。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经常地、主要地、大量地是通过办案和围绕办案来实现和体现的。抓住办案,就能具体落实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相反,不抓办案或者抓不住办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就难以落到实处。办案就要处理好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系,既要讲办案数量,又要讲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第一,要正确认识办案数量。数量是办案工作的前提,是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基本体现。办案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就无从谈起。而且,在当前,由于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各种违法犯罪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客观上也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所以,狠抓办案数量十分重要。第二,在具备基本的办案数量的基础上,我们更要强调案件的质量。案件质量是办案工作的生命,是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护法有力、维权到位,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三,要重视提高办案效率。效率是公正执法的重要体现,是办案工作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是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办案效果的重要方面。司法低效不仅会造成大量案件得不到及时地处理,造成案件的严重积压,而且往往会导致难以查明案件的真实。比如,侦查部门不及时收集证据,物证就有可能因自然、人为等原因遭到破坏或湮灭;而如果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还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归案甚至逃避审判。诉讼效率越低,诉讼程序的持续时间就越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遭到损害的可能性就越大,有时甚至还会招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误解和不满。所以,检察机关在办案的每一环节都应顾及工作效率,坚决杜绝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延。

六、必须正确处理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的关系

权力接受监督制约,是防止权力异化、权力滥用的最有效途径。所谓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防止权力的滥用,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不断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公信力。一是应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近年来,为了强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高检院推出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以及抗诉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等重要改革措施。今后,还应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完善巡视工作制度,推进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责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二是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有关机制。应通过进一步推进阳光检务,拓展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切实增强执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具体来说,就是要着力建构并完善以下一些具体制度:1)检务告知制度。2)案件办理情况查询制度。3)公开审查制度。4)检察文书说理制度。5)检察通报制度。6) “检察开放日”制度。7)检务大厅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制度。8)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制度。9)新闻发言人制度。

七、必须正确处理检察业务发展与检察工作保障的关系

在我国,目前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而使各地财政状况差异甚大,这就造成目前实行的司法经费由各地同级财政供给的体制在实践中导致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经费严重不足,成为检察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科技强检战略更无从谈起。英国有中央、郡和区三级政府和三级财政,但对司法经费实行的是由中央政府一级保障的体制,司法支出不仅规模较大,而且占公共支出的比重也较高,法官、检察官待遇高于政府公务员。即便是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也是如此。我们认为,从司法权的国家性出发,在我国,本应当由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经费预算和决算,也就是说,司法经费应实行“中央财政统一保障”,以利于司法工作排除地方干扰;从司法权的独立性出发,应当提高司法经费保障标准,并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经费的调配和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以利于司法工作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扰。[3]但是,从客观实际出发考虑,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平差异较大,司法工作面临的情况和工作量之大小不同,司法队伍状况也有别,在此情况下,实行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的制度确有困难。然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实行本省区域内三级两院司法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保障是可行的。即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省、市、县(区)三级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保障。这样,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地两院的人均司法经费大体一致;同时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于省内各地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事实上存在较大差别,各地司法机关的人均司法经费可以有适当、合理的差别。由此,各地检察机关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科技装备投入等就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人员断层的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也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证。因此,检察机关在搞好业务建设的同时,应积极推动司法经费统一由省级财政保障,确保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改善办公条件、生活条件和装备条件。

八、必须正确处理检察业务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实践证明,只有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两手抓”“两手硬”,才能交上两份满意的答卷。相反,如果队伍建设抓不好,业务工作也是不可能抓好的。因为业务工作是靠人干的,人的思想不好,觉悟不高,水平不高,是无法完成业务工作的。队伍不搞好,不但完不成各项检察业务工作,而且还会出现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现象,败坏检察机关的声誉,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十二五”期间,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为方向,突出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建设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特别是应适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要求,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专业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的同时,加快推进检察人才建设,强化以职业道德修养、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岗位技能、综合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帮助检察官保持开放的视野,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不竭的人力资源和智力保障。

[1]王学成.试论司法的一般规律及中国独具的司法规律[J].政法学刊,2009,(4).

[2]吴邦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 [J].求是,2011,(3).

[3]王学成.再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 [J].河北法学,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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