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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金保障 创新投入机制推进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全面启动

2011-02-14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少春

中国水利 2011年8期
关键词:病险除险专项资金

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张少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消除防洪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的要求,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召开这次视频会议,对全国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实施进行动员和部署,并举行责任书签署仪式。下面我结合财政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小(2)型病险水库是我国防洪体系的最薄弱环节之一。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是提高我国区域防洪安全的重要措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也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2007年,财政部按国务院要求设立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从2007年年度预算32亿元到2011年年度预算168亿元,累计投入已达444亿元。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中央专项资金的大力支持下,在地方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已取得了较大成效。截至2010年年底,第一批国家规划6174座小(1)型病险水库全部完工,第二批国家规划5400座正在实施。这些水库经除险加固后,抗旱、防洪、抗震等能力都明显提高,在近两年的农业灌溉和防汛抗旱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1年是1万多座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收关之年,也是4万多座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启动之年。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了168亿元专项资金,其中53亿元用于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收尾,其余的115亿元全部用于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启动。今后几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确保在2013年年底完成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这项惠民德政工程,作为当前财政工作的重点,保障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资金需求,并与地方水利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项目建设质量。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1.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工作

中央财政在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上,又进一步创新机制。

一是采取中央和地方任务分担办法。中央专项资金承担全部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任务,地方自筹资金承担全部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任务,这样做,既从资金上保证了小(2)型病险水库中防洪最薄弱环节的需求,又防止因地方自筹资金不到位而出现半拉子工程问题。

二是中央专项资金分配统筹考虑特殊困难地区。西藏、新疆及云南、甘肃、四川、青海四省藏区纳入国家规划的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是中央专项资金允许地方在项目间调剂使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按中央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水库数量和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进行控制和安排,由地方包干使用,允许地方在中央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间自行调剂使用。重点小(2)型项目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如有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四是中央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奖励措施。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将考虑规划内地方除险加固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水库项目建设进度,在规定期限内,坚持“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地方早建、快建。

五是鼓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专项资金在保质保量完成国家规划内全部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前提下,如有结余,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结余资金情况和申请使用报告。经财政部商水利部审核批准后,结余资金可部分用于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但对于降低建设标准、未按要求实施等原因形成的结余资金,将全部收回,并责令该省份自筹建设资金整改,彻底消除水库安全隐患。

2.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地方承担的除险加固任务如期完成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是地方政府事权,中央承担全部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利工作的重视,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支持。地方政府要把握时机,主动承担责任。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抓紧做好地方负担的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建设资金筹资方案,确保不留资金缺口;要争取地方建设资金承担的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要与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同步实施。同时,地方筹措建设资金,要注意减轻县乡政府负担,中西部地区应按照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取消县及县以下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配套要求。

三、加强监控检查,实施绩效考评

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核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体现“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激励约束政策。国务院确定的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目标建设期终了,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清算,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全额兑现中央专项资金并允许结余的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地方承担的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对完不成目标任务及完成质量未达到要求的,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并责令地方自筹建设资金彻底消除其所有小(2)型病险水库安全隐患。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一是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把好预算审核关,从源头上控制投资。二是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是把好建设资金拨付关,严格按工程进度、按国库支付管理要求拨付资金。四是要加强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对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和这次会议的工作部署,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在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与水利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使全国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全部销号,在2015年年底前使全国所有小(2)型病险水库全部除险,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相关链接(二)

《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项目管理,水利部与财政部制定了《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仍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主要规定有:

一是重点和一般小(2)型项目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全国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实施,由各地负责编制省级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水利部、财政部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重点小(2)型规划项目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一般小(2)型项目建设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各地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后,重点小(2)型建设资金如有结余,经财政部和水利部批准,节余资金可调剂用于一般小(2)型项目建设;重点小(2)型建设资金如有不足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二是实行集中建设管理。小(2)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实行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统一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县级区域内全部小(2)型病险水库的建设管理,打捆招投标选择施工、监理队伍,集中采购重要设备、原材料。

三是两类项目同步启动实施。按照中央要求,2013年年底前要完成重点小(2)型项目,2015年年底前完成一般小(2)型项目。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两类项目同步启动实施,原则上2013年年底前各地实施完成的一般小(2)型项目应不少于本地区省级规划确定的一般小(2)型项目总任务量的40%。

四是实行奖惩制度。2013年前,完成规划内全部重点小(2)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将安排其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80%;2015年前,完成全部一般小(2)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将安排剩余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20%。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于2014年年初对各地重点小 (2)型项目和一般小 (2)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体评估,于2016年年初对各地重点小(2)型项目和一般小(2)型项目按实际完工项目数量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补助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剩余任务量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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