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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重点法律问题解析

2011-02-13王春红曹志东

中国煤炭工业 2011年7期
关键词:采矿权价款矿井

文/王春红 曹志东

目前,随着全国性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向纵深推进,涉及法律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会不断出现。总结先期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比较成功的山西省的经验,表现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债务承担问题

1.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方式及涉及的债务问题

目前收购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股权收购,二是资产收购,三是公司合并。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和适用范围。

股权收购主要适用于单独保留的矿井以及整合矿井中的主体矿井。股权收购还适用于在其他省市收购产能较大的煤矿这类情形。因为单纯进行采矿权的转让,手续非常繁琐,而且对转让双方的主体有较高的要求。在山西省范围内,不是煤矿生产企业的,原则上不能受让采矿权。所以股权收购就成为非煤企业进入煤炭领域的唯一选择。股权收购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效率较高;但是缺点在于公司原有债务会延续下来,由新的股东承担。

资产收购主要适用于主体矿井对周边矿井的收购。由于资产收购只收购采矿权和实物资产,而不承接债务,所以对主体企业来说是风险最低的收购方式。但是其缺点在于资产过户的手续繁琐,耗时较长,尤其是采矿权的变更,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准备大量的资料,相当于重新申请一次采矿权。

公司合并是山西省工商总局倡导的一种方式,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公司合并的特点在于,被合并的煤矿可以不经清算而予以注销,其原有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接。公司合并主要适用于主体矿井对周边矿井的整合。它的优点在于可以不经清算而注销被合并的煤矿,程序较简单。但是其缺点也在于此,合并后的公司必须承接合并各煤矿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法律风险很大。

从规避债务的角度来说,采用资产收购的方式对主体企业来说是最好的选择。但是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这种方式并不能适用于全部收购项目中。

2.如何降低在股权收购或公司合并过程中的债务风险

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都会导致债务的延续。为降低债务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是通过审计确定债务的数额,并在并购合同中约定交接日前的债务如何承担。二是在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的标准可以是某个具体日期,也可以是某项条件达成之时(如工商登记变更后),后一种约定更能保护并购方的利益。三是在并购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对原股东进行制约。四是在并购合同中约定一些对并购方有利的措施,例如,可以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清理完毕之后再将公司移交给新股东,新股东再向其支付并购价款。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未及时发现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在并购后因被并购企业应承担的隐形债务数额很大,则并购方应及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并购协议无效或撤销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二、劳动用工问题

在煤矿企业并购之后,出现纠纷较多的是劳动用工问题,具体包括:原有工伤事故未处理完毕;原有包工队去留问题未达成一致,导致另外支付价款对其进行遣散。另外可能出现的纠纷包括,原工资、保险未结清,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

如果是资产收购,劳动用工不会成为收购方的问题。因为资产收购只收购资产,既不承接债权债务,也不承接劳动关系。但是在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劳动用工就成为并购方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

要防范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就必须在并购之前做好详尽的调查,制作职工安置方案或职工接收方案,并在并购协议中予以明确,在并购完成后通过考核和激励机制实现新老职工的优化配置。

在前期调查较为完善的基础上,可以制作员工安置方案或接收方案。确定接收的职工范围、人数、岗位、薪酬。对于原有的工伤人员,应当及时给予赔偿并解除劳动关系,或安排其他相应岗位。对于原有的煤矿企业对职工的债务,如未发的工资、未交的保险、未退的集资款等债务,应由原股东负责清理,清理完毕后向新股东移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保证交接后不会发生新的纠纷。

在整合过程中,必然会有留用的员工离职或发生其他形式的劳动纠纷,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人事部门就要做好考核和激励的工作,力争留住核心职工,并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在出现新的矛盾时能够及时处理,避免形成诉讼。

三、公司设立僵局问题

目前山西省绝大部分的重组公司都已经完成公司名称的预核准。在官方的统计上,就已经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这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公司的法人地位应该是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

而目前的问题是,这些完成名称预核准公司的股东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必须先进行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而实际上整合主体对此又无能为力,因此形成公司设立登记的僵局。

公司设立僵局是目前山西省大多数煤矿企业都面临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政府部门的政策障碍;二是被并购煤矿的障碍,由于山西省的煤矿企业重组整合是政府主导,很多煤老板对整合持消极态度,不配合整合主体的工作。

而公司设立僵局又和并购价款的支付纠结在一起,成为目前整合双方较为突出的矛盾,有的甚至形成了诉讼。因为工商局的政策是在大部分煤矿签订并购协议后出台的,而很多整合主体在签订协议时,约定的付清并购价款时间是确定的日期,如半年内,一年内。现在由于新公司无法设立,并购价款就无法支付,成为被并购煤矿起诉并购方违约的理由。

如果政府政策没有改变,公司设立的僵局将继续存在。并购方能做的,是在并购协议中加重被并购方的责任,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注销手续,待新公司设立之后,再付清并购价款。

四、小结

除上述问题外,在煤矿企业收购中,还需要处理好承包租赁遗留的承包费问题及处理好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持股人的关系。这也是搞好煤矿企业重组整合的关键问题。

企业并购是一个包含了商业策略、经济核算和法律论证等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性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要通过律师的调查、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评估师的评估报告做好前期工作。只有在详尽的前期工作基础上,才能确定收购的价格、程序,接收的时间、范围,并据此制定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签订之后,才可以着手各项手续、证照的新办或变更,最终顺利完成煤矿企业收购工作,从而才能有效避免法律纠纷和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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