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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学专业法学实训基地建设之探析

2011-02-11

中国医药指南 2011年24期
关键词:医事法学专业法学

向 歆 刘 博

(泸州医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医事法学专业法学实训基地建设之探析

向 歆 刘 博

(泸州医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医事法学专业人才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还需要良好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作为不同于实践教学与实习,与教学过程紧密结合、强化对学生法律技能训练的过程,法学实训在现今的医事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而法学实训基地的建设应当本着实践性、开放性、全面性、专业性、系统性的原则,从校内外基地的建设、指导人员的选择、实训的安排与管理等方面入手,保证指导人员的素质,恰当安排实训时间与内容,加强对学生与指导人员的管理,方能确保实训产生实效。

医事法学;法学实训;基地;人才培养

医事法学专业是医法结合的新兴专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提升,社会对这类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量大增,虽然目前各高校对其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都处于探索阶段,但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都有开设法学类课程。尽管在课程选择或学时设置上会有所不同,但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有较好的动手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成为该专业人才培养的共识和重要目标。而法学教育的双重性人所共知,不但需要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还要培养其法律实践操作技能[1]。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不是一蹴而就的,不仅需要法学理论教育,还需要法律实践的训练与经验的积累,如何在有限的大学教育阶段较好地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培养出应用型人才,成为法学教育工作者不断探索的内容。而法学实训基地的建设,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1 法学实训基地的概念及建设的必要性

1.1 法学实训基地的概念

实训即实践与训练,是很多学科,尤其是技术型学科中培养应用型人才所广泛采用的一种方法。运用到法学教育中,实训就是学生在完成了相关的专业理论课程后,在进入毕业实习前,针对本专业应当掌握的职业技能,进行强化训练,以使其能熟练掌握相关技能的过程。

实训与一般的实践教学不同。实践教学是以教师为主导,按课程教学计划,有目的地实施的一种教学安排,往往要解决预定的问题。而实训则是将学生置于实训基地这样一个开放性的平台中,在实训基地的人员指导下,接触相关的法律实务活动,完成理论知识的强化。另外,实训也不同于毕业实习。学生在完成全部理论学习后即会进入到实习,因此,毕业实习是一个在理论教学过程之后的独立的学习阶段,而实训则是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课余甚至假期的时间完成的,与教学过程紧密结合的一个训练阶段,其与所学课程的结合程度相对于实习而言更高。

法学实训基地即是完成这样一个与教学过程紧密结合,又能强化对学生法律技能训练过程的基地,它可以是与实习基地重合的,但对学习的训练要求却是有差别的。

1.2 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法学实训基地的必要性

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法学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就是其是否拥有较强的职业技能。作为医事法学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基础理论的积累、专业知识的获取以及为此而进行的课堂讲授是远不能满足该专业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需求的。

当然,作为对传统的经院式法学理论讲授的平衡,现行的法学教育中不乏实践教学的内容设计,也有针对性的毕业前实习,但这种传统的实践教学与实习都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每门课程实践教学的学时往往只占到课程总学时的极小一部分,甚至是老师和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完成,虽然可以通过模拟审判、庭审观摩、案例讨论等多种方式完成,但课时不足导致效果不明显这一问题显然亟待解决,尤其是针对既要学医又要学法的课务繁重的医事法学专业学生。而法学实习一般要到临毕业前一年才进行,这就可能造成将理论与实践分成两个阶段独立进行的“脱节”状态。同时,由于要兼顾医学与法学的实习,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实习时间相对较短,其职业技能在实习期间能有多少提高也是有疑问的。因此,如何在医事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贯穿始终,是培养出能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研究内容,而法学实训基地的建设对解决这一问题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2 医事法学专业法学实训基地的特点

从专业建设的角度来说,医事法学专业法学实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2.1 实践性。这是法学实训基地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特征。作为学生实践的重要平台,法学实训基地应该能提供充足的实践条件,包括校内基地要有场地及教师指导训练,校外基地要能提供机会进行庭审观摩、接触当事人或卷宗、处理具体问题,使学生有更多的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能将法学理论与实际运用逐步结合起来,以提高应用技能。

2.2 开放性。法学实训基地与传统实践教学最大的不同在于,这是一个开放性的平台。传统实践教学强调师生的互动,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诸如模拟审判、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而指导老师绝大多数都是教授理论课的老师,这使得大多数的实践教学实际上是封闭的系统,学生模拟的、讨论的多数是有既定结论的案例,与社会实践接触很少。而法学实训基地则是建立一个平台,与其他组织、单位、社会联系起来,通过人员、案件资源等的充实,在教学过程中丰富教学的内容。

2.3 全面性。法学实训基地与法学实习基地的不同在于,实训基地是一个全面的人才培养平台,而非单一的实习机会。法学实习基地的实习内容存在着片面性,比如学生一旦选择了法院实习,则接触的就大部分是法院的实务工作,对其他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医务科的工作内容的了解程度就会打折扣。虽然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基本能力有共通之处,但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多样,而不同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侧重有所不同,比如法官的工作更侧重法律解释能力、审查和鉴别证据的能力,律师的工作更侧重辩论技巧、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及获取和掌握证据的能力,医务科的工作则更多地要求沟通协商能力、谈判的能力,等等。所以,学生在实习中虽然与社会接触较多,但带习老师不会综合地考虑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全面培养其各种技能,只能根据部门工作要求来带习,而且学生在较短的实习时间内也无法实现在多个单位的实习。而这种片面性正是实训可以弥补的。

2.4 专业性。包括了基地本身的专业性及人员的专业性。一方面,承担法学实训工作的基地,尤其是校外基地,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如法院、正规医疗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等;另一方面,这些基地必须有合格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为学生的实践提供具体有效的指导,帮助其提高法律职业技能。

2.5 系统性。法学实训应当是法学实践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要贯穿于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始终,而广义上的法学实训基地就应该是一个系统,而非单独的某个单位。要实现实训基地的开放性、全面性,基地的建设就必然是一个系统的构建,要通过校内和校外基地的联系、沟通,通过学生在各个基地单位的轮换实训,达到全面、系统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目的。

3 医事法学专业法学实训基地的建设

3.1 基地体系建设

为了保证实训的质量与时间,实训基地的建设应从校内基地和校外基地两方面做起。

3.1.1 校内基地建设。校内基地主要根据学生所学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一些活动,并向学生释疑,主要目的是将相关的课程串连起来,并在其进入校外实训基地前,强化某些方面的理论或基本技能。校内部分的训练主要是由理论课教师根据授课情况、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反应进行有针对性地辅导,形式包括模拟审判、庭审观摩、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比如,在刑法课程结束后,教师指定一个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学生对其中的实体部分展开“诊断”和讨论,教师进行引导;在刑事诉讼法的课程结束后,再根据该案例组织一次模拟审判,学生自由参与;而在证据学课程结束后,也可以再针对这一案例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其间还可穿插刑事案件的庭审观摩等活动,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同理,医事法学专业现有的其他课程也可分组构成相应的课程体系,进行系统的训练。比如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医事争议处理,以及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卫生执法监督,等等。在此过程中,分几学期完成、似乎联系程度不高的几门课程就被串连起来,学生能很好地进行相关理论知识的整合,并通过一系列实践活动,具备基本的,能进入法院、检察院、医院、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等进行进一步实训的技能。

因此,对校内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是需要有固定的、有一定条件的活动场地,并需要有专业的教师全程进行辅导。

3.1.2 校外基地的建设。校外基地的作用在于让学生在毕业实习前,有较长的时间,能系统、全面地接触到不同的法律工作环境,学习相关的法律职业技能。由于法律实务工作离不开理论基础,因此,校外的实训同样也要根据学生的课程体系安排,比如,法院刑事审判庭或检察院的实训,一定要在学习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后进行。实训的内容不仅包括普通的语言表达、沟通交流等技能训练,根据机构不同,还应包括专业的技能训练,如法律推理、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

完成不同机构的实训,让学生对实务的了解更为深刻,不但能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对学生选择实习基地甚至作出他们的职业规划更是有极大的帮助。从全面性的特点看,校外基地的选择应当是多元化的,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学实习的常规基地,还可以根据医事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医院、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保险公司等有资质的正规机构。校外实训基地可以在现有的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建立,但对学生的指导和要求应与实生有所区别。

3.2 基地指导人员的选择

不论是校内或校外基地,学生在实训过程中都需要接受指导人员的针对性辅导,因此,有必要保证指导人员的素质。

校内实训基地的指导工作可以由专业课教师完成。但该阶段的实训不同于课程中一般的实践教学,教师需要有相关课程体系的理论及实践支撑,甚至可能需要几门课程的教师相互沟通、共同完成某一课程体系的实训。这对于教师的能力要求是比较高的。因此,校内实训需要根据教师担任的课程,在保证师资结构和数量的基础上,选择有实践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

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训需要指导人员全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带教和指导,而校外基地的人员全部都是兼任实训工作,为保证实训的质量,指导人员除了要具备一定的实务工作经验外,还应当有较强的责任心。全部校外指导人员应通过校外基地和学校的审查并进行聘任和考核。

3.3 实训的安排与管理

3.3.1 实训时间安排

实训并非实践教学或实习,因此不占用教学课时,而由于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课时相对较多,如果要在实习前完成实训,就不能再增加教学课时,只能利用学生的课余甚至假期完成。教务部门对此可以额外增加一些选修学分,由学生根据自身需要,在完成相应课程学习后,先参加校内实训,并选择两到三个校外实训基地进行实训,凭实训总结及校外实训基地出具的考核证明获得选修学分。

3.3.2 实训的管理与考核

由于实训实质是学生的学习过程,因此,不论校内或校外基地,都应加强对学生的实训管理,保证实训纪律。对实训的考核(尤其是校外基地的考核)应当结合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考核项目和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具体表现和指导人员的意见综合评定等级。

为确保指导实训的人员素质和积极性,校内基地应将专任教师指导实训计入教学工作量并进行考核;校外基地应根据与学校的培养协议选聘指导人员并进行考核,学校可按参加实训学生的数量划拨一定的指导经费。而为了确保实训真正能与理论学习紧密结合,除了要在相关课程学习完成之后安排实训外,校内外基地的指导人员还需要对学生的实训情况进行定期交流,以便改进,保证实训的开放性及实效。

国内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院校虽鲜有对该专业法学实训基地建设的研究,但对培养医事法学人才的法律职业技能不能仅靠课堂的讲授和毕业实习已有共识。而系统地建设法学实训基地和进行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是对该专业学生的培养的一种有益探索,相信其实施必将为该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平台,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1]洪浩.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1.

R-3

A

1671-8194(2011)24-0154-03

四川省教育厅2009年青年基金项目“医事法学专业法学实训基地建设研究”(项目编号:09SB025;批文号:川教函[2009]749号)的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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