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技术与人性尊严
2011-02-11王天凡
王天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克隆技术与人性尊严
王天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克隆技术;人性尊严
科技的发展,使人类受益良多。特别是在医疗技术领域,更是如此。诸如疫苗与抗生素的开发与利用、器官移植技术等,治疗了大批疑难杂症。
尤其是近年来生命科学的发展更是一日千里。如克隆技术、人类基因组密码解构、干细胞研究等,虽然在医疗领域具有跨时代的意义,但是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将人类的生命进行人为的操作,在伦理上产生了问题。这些前沿科技的发展,并非与法律无关。对于前沿科技的限制,是否侵害到法律上的科学研究自由权,是值得考察的。尤其是其中的克隆技术,即将含有遗传物质的供体细胞的核移植到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中,利用微电流刺激等使得两者融合为一体,然后促使这一新细胞分裂繁殖发育成胚胎,当胚胎发育到一定程度后,再被移植到动物子宫中使得动物怀孕,便可以生产出与提供细胞者基因相同的动物。这种生殖性克隆一旦运用到人类上,便是制造克隆人。另外一种克隆技术则是治疗性克隆,即把患者体细胞移植到去核卵母细胞中形成重组胚,把重组胚体外培养到囊胚,然后从囊胚内分离出ES细胞,获得的ES细胞使之定向分化为所需的特定细胞类型 (如神经细胞,肌肉细胞和血细胞),用于替代疗法。这种方法的最终目的是用于干细胞治疗,而非得到克隆个体。运用克隆技术获得人体早期胚胎,但目的不是将胚胎培育成人,而是为了提取全能型的胚胎干细胞,然后在合适的条件下,使其发育成为人体的任何一个器官,包括大脑、肌肉、血液和神经,这些器官组织将用于医疗。
一般认为,使用克隆技术制造克隆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使用克隆人进行器官移植时,为了获取器官而造人。这种行为制造人类是将人予以手段化、道具化,这与本来的人的存在是完全不同的。其次,被制造出来的克隆人是无法被认为是正常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只能是被认为是某人的复制品,得不到人格的尊重。再次,作为无性繁殖的克隆技术而制造出来的人,与通常经过男女配合而创造人的生殖秩序完全不同,对于人类秩序与家族秩序造成混乱。最后,克隆技术存在相当大的危险风险。
个人的生命与身体是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重要价值所在,如果因此而对科学研究加以限制,是法律所允许的。因此欧美国家也出台了禁止克隆人的法案,重要原因即在于保障人的生命与身体。实际上,克隆动物的短命等异常情况也屡见不鲜,甚至干细胞移植过程中,也出现了由于未能完全分化,而在被移植体内进行癌变的情况。在存在前述风险下,规制克隆技术适用于人类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如果仅限于此,若是安全性不再成为问题,则克隆人研究禁止的理由为何。
根据欧美国家对克隆技术的规制来看,即使安全性不成为问题,克隆技术也不能被使用于人类,而根据则源自人性尊严原则。
人性尊严,亦称人之尊严或个人尊严。这一概念被作为一项公认的基本价值在各类国际性条约、宣言以及许多国家宪法中频频出现。然而,对于人性尊严定义,上述公约或宪法均未规定。一方面在于此概念过于原则,难以定义;另一方面在于,虽然人性尊严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出现,但是由于其概念仍源于西方文化而得到西方世界所公认。在分析此概念时,就必须从多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与考察。本文在此仅对人性尊严产生的背景作一简单梳理。人性尊严概念首先源自基督教。在《圣经》创世纪章节中,上帝以自己的形象 (Imago Dei)创造了人。因此,人就具有了神圣性与正当,人就享有荣耀和尊严,既不能被加诸杀戮也不能被诅咒。其次,源自启蒙运动。如自然法代表人物普芬道夫在其代表著《自然法与国际法》中就认为人性尊严构成自由与平等之基础。而启蒙运动在康德处达到巅峰,他指出:“虽然人是很不神圣的,但是人的本性应该是神圣的。”康德认为,每一个人都不容许完全被当作工具来对待,而应将其本身当作目的来考察,而他的尊严也正存在于此。人性尊严理论兴起最重要背景,即在于对二战中纳粹大屠杀、斯大林大清洗的反省与深思。
若是从人性尊严的角度出发,则国外在克隆技术规制上,是以人性尊严的价值来对抗科学研究自由的价值的。但是,在克隆技术下的人性尊严究竟为何,需要进一步分析。
克隆技术侵犯人性尊严的原因在于,个人必须作为具有独立人格且仅有一次存在的个体而被尊重。正是基于这种仅有一次的存在性,不能反复存在的个人,其尊严性因此而被认可,才应该被尊重,所以可以推导出不能将克隆技术作为人类育种的工具。这也是德国法理论和实践中所公认的客体公式:当某一具体个人,被贬抑为物体 (客体)、仅是手段或可代替之数值时,人性尊严已受伤害。作为人类育种的极端案例,即纳粹试图通过基因来培育优秀人种的计划,因此为了拯救某人将培育出其克隆人以获得相关器官,无疑是违反人性尊严的。
从保护人性尊严即尊重个人的一次性出发,人性尊严在此可以被视为个人尊严。保护个人尊严,同时还意味着对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区分。在此,人性尊严不仅包括作为个人的尊严,还包括作为人类的种属性尊严。
与人性尊严相关的其他问题,即在对生命开始时间上的界定。生命的开始时间,原本是与中止妊娠的时间范围所联系。单纯的精子或卵子并不被视为是独立的生命。生命必须由精子与卵子结合时方可开始。从受精卵分裂开始一直到受精后的八周内被称为胚胎,在此之后被视为胎儿。德国法律认为,受精卵也应被人性尊严所保护。从这一角度出发,从胚胎盘细胞中抽取ES细胞,是对胚胎的处理,当然是对人性尊严的侵犯。不过,与之相反,英国法律则认为从受精开始之内的14天内,允许对胚胎进行以研究目的的利用。这也意味着在治疗性克隆上,国内外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在法律人看来,本着对研究自由的宽容与许可,国家权力原本是不应该介入研究自由这一领域内的,应该交由研究者自我抑制。但是随着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对于科学研究自由的理解也产生了复杂的问题。对于并非先进科技专家的普通人而言,对生命进行操作的理念是令人不安,感到恐怖的。但是科学研究自由作为法律上的一项权利,仅仅以畏惧和不安来规制它是无济于事的。畏惧和不安翻译成法学上的术语,即人性尊严。人性尊严可谓是将生命伦理导入法律的导管。基于尊重个人一次性的存在,从个人以及人类的尊严出发,对于克隆技术进行限制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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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1)12-0013-02
王天凡 (1983-),中国人民大学 -慕尼黑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
20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