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礼与宪政:丙午改制有关礼部裁改的争论*
2011-02-10闫强
闫 强
1906年9月1日清廷宣布预备立宪,认为变革政体当以更张官制为先导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28,129页。,由此在朝堂之上引发了一场时达两月之久、主要以内官制为对象的大讨论。在这一过程中,围绕礼部是否应改设为典礼院的问题出现不同意见,改制方案亦几经调整。表面上看,争议主要就部、院名称以及典礼是否关乎行政等问题展开,实际上则反映出时人对于典礼在王朝体制变革之际所应有的位置及其作用的不同理解和认知。
中国号称礼仪之邦,设置礼官管理典礼事宜,可谓渊源甚早②唐虞时期,即有“秩宗典三礼”。杜佑:《通典》卷23职官5,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典137页。。自隋唐设立六部以来,礼部在历代王朝的官制建构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反映了统治者对于礼制的重视。明太祖朱元璋就认为:“礼者,国之防范,人道之纪纲,朝廷所当先务,不可一日无也。”③俞汝楫:《礼部志稿》卷1,见《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35职官类,第59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4页。可以说,礼制在维护统治、治平天下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决定了礼部在王朝体制中的特殊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礼部的存在即是所谓“以礼治天下”的制度标签和保障。
但在“仿行宪政”的大背景下,清廷改革官制自然以立宪国官制为重要参照。虽然9月2日的上谕为厘定官制定下了“上稽本朝法度之精,旁参列邦规制之善”的基调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82页。,但在实际运作中,后者才是基本取向。因此,一般宪政国家并无与中国礼部相对应的类似机构⑤即以东邻日本而论,中国礼部相关职能多分属于内务省、文部省及宫内省等机构。,就成了主张改设礼部为典礼院的主要根据。
如谓礼部可裁,但属于礼部职能范围内的典礼事宜必非朝廷所能轻弃。如前所述,典礼与王朝体制密不可分,所谓“君权神授”需要大量的礼仪活动来强化其象征意义。推崇礼制不但可以显示皇权的至高无上,又可整齐人伦,进一步规范天下秩序,从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因此,如何在以“三权分立”为基本特征的宪政官制体系中安排典礼事宜的位置,维系专制政体的礼制如何嵌入立宪政体下的行政体制,是参与讨论者不能回避的时代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成功与否实际上制约着政体变革的走向和深度。梳理此争论过程,探讨其变化原委,不但有助于了解时人对于中西政治本原的认识差异,更能反映出清末政体变革所面临的历史困境①侯宜杰对此次内官改制的基本过程及政争情形已有详细记述和分析(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9—67页);至于清末礼部的裁改问题,前人研究,已有关注。关晓红在梳理学部成立脉络的同时,也大致勾勒出丙午前礼部议裁的相关线索(关晓红:《晚清学部研究》,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65—87页);杨志刚也注意到,“在号称‘以礼治国’的封建时代,礼部既是负责礼乐教化的最高行政机构,又是礼教传统在政治体制层面上的一个重要表征。取消礼部,动摇的将不仅是旧的行政机构,还有旧机构所赖以存在的整个政治体制和文化信念”(杨志刚:《中国礼仪制度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46页)。上述研究虽未直接涉及丙午改制中有关礼部改设典礼院的争论,但在横、纵两个方面为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提供了背景和线索,并提示笔者从典礼与体制的依存关系这一角度去分析政体变革中所出现的问题。。
一、典礼院的酝酿
清末预备立宪之前,有关礼部裁改问题所产生的意见,大致可从四个方面加以说明。建言设立文部或学部者,多主张裁撤礼部②参见关晓红:《晚清学部研究》,第65—87页。;戊戌前后王照、康有为等人的教部之议亦与礼部前途密切相关,虽未明言裁撤,确有以教部代礼部之意;因同掌礼仪事务的关系,礼部与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的相关职能在时人看来难免有交互重叠之处,故多有归并之说;掌管科举事宜原是礼部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1904年立停科举,导致礼部职能大为清简,这一点也成为主张裁撤礼部者的主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将礼部裁或改,各方主张均无废弃典礼之意,区别只在于将典礼事宜归属于不同的机构进行管理。比如在礼部与太常等三寺的关系问题上,时人多有归并之说。不论是载振主张以三寺归并礼部③商部尚书载振1905年11月上改官制折,主张“现在科举既停,礼部应专司朝会祭祀一切礼仪,太常寺、鸿胪寺、光禄寺即可裁并”。见《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下,《近代史资料》总109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60页。时间则根据《上谕档》所定,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1册,第192页。,还是宝熙主张将礼部裁撤、由太常寺等管理礼仪事务④山西学政宝熙1905年10月奏请设立学部,而将礼部裁并,至于“礼部应行典礼,即责成太常寺、鸿胪寺慎重将事”。见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总第5409页。,从简化机构、统合礼仪功能的角度看,二者的趋势是一致的。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部衙和寺署在传统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毕竟不同,典礼在王朝体制的天平上已然出现了轻重之间的摇摆⑤礼部尚侍和太常寺寺卿在职掌、官品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典礼事宜归何署掌管,本身已能反映礼制在王朝政治中的地位。参见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年,第57、68页。。在同样承认“典礼攸关”的前提下⑥宝熙已意识到“典礼攸关”将会是廷议反对裁撤礼部的理由。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第5410页。,礼部的命运将取决于如何在轻重摇摆之间寻找一种新的平衡,而典礼院的酝酿正是这一努力的产物。
1906年8月25日,戴鸿慈、端方上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应是首次提出将礼部改设为典礼院的问题。该折云:“礼部职司典礼,兼掌贡举事务,今科举既停,礼部职权已裁其半,所存者惟典礼一项,请改名为典礼院,而以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焉。”至于礼部“旧制有奉职内廷者”,则建议“别立为司而统于宫内部”⑦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75页。按:此折据夏晓虹考证,为梁启超所代拟,见氏著:《梁启超代拟宪政折稿考》,陈平原主编:《现代中国》第11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1—44页。至于典礼院之设出自梁意或为戴、端所更动,似已无从深考。为方便计,以下将该折略称戴折,其他折片类推,谨此说明。另有必要指出,此时戴鸿慈本人正是礼部汉尚书,若此议落实,戴即成裁缺人员。或许如此,京中舆论曾推测戴鸿慈将为典礼院大臣(《要闻:京师近信》,《时报》1906年9月26日)。。
相对戴折较为折衷的观点,下面两种意见则显得针锋相对。8月29日,《时报》上登载一篇标题为《论立宪改官制之方针》的来稿。作者主张“太常、鸿胪可归于礼部”,并强调“中国礼仪为数千年尊重之典,未可一旦而废也”。时报馆于此加按语指出:“科举既废,礼部无大事,祠祭典礼之事似可分归内部及宫内部管理,礼部即可与太常、鸿胪并裁,不必虚存滥冗之缺也。”①《论说:论立宪先改官制之方针》,《时报》1906年8月29日。前者推崇礼仪为“尊重之典”,后者则显然认为“典礼之事”并非“大事”,双方对于典礼重要性的认识差若天渊。因此一主保存礼部,而一主礼部以及太常寺等都可裁。“典礼院”的创议看似能对二者意见进行调和,但如前所引,其改革的依据仅仅是礼部职权已大为清简。至于这一制度设计背后究竟对“典礼”如何认识,戴折并未明确阐述,这就为后来取径相异的解释留下了空间。
在戴折中,所谓典礼院,由礼部、三寺改并而成,并不属于内阁,而内阁下属九部,才是“一国最高行政官署”②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73,396、401页。。换言之,典礼院在戴鸿慈等人的设计中,已不属于行政体制的范畴。9月16日,出使德国大臣杨晟上条陈官制大纲折,在其所定行政十二部中,也没有礼部或类似衙署。其主张“有应特立于行政十二部外,不入行政范围者,别制定之”,而“太庙陵寝之官,供奉侍从之职,似宜仿古者宫伯之制,总众职为专司,以昭郑重,以便稽核,其职制非臣下所敢擅拟”③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73396、401页。。杨并不主张设典礼院,并且表示“宫伯之制”“非臣下所敢擅拟”。他的谨慎既反映出其对典礼重要性的认识,又说明其对安排典礼事宜归何署管理有一定的困惑,只好藉词回避。相对明确的是,礼官职制不论如何“别制定之”,都不在行政范围之列。在这一点上,杨折与戴折并无二致。
对于官署性质是否属于行政范围的关注,表明时人试图按照宪政原则重新规范官制。当时的舆论亦有注意官制改革中调查各官厅性质一事。《时报》报道,闻军机处日前“片交吏部速将历来官制例案检查齐备,以供参订”,又闻“此次改定官制,略有成议,不惟酌古准今,尚须参仿外洋制度,俾得悉臻完善”。报馆在按语中强调:“此事为最要。如不调查,终日言改官制,而各官厅之性质、各官厅之权限、并各官厅职员之多寡皆如在五里雾中,虽欲实行归并裁撤而无从。窃以为调查之法,莫先于会典。会典之性质,略如外国之行政法。其次为则例,则例之性质略如外国之行政法规。”这里所说的性质就是要将各官厅“分别何者为行政官(如各部是),何者为司法官(如大理刑部等是),何者为宫内省官(如光禄太仆暨銮仪卫司上驷院等是)。性质既分,然后各明权限(如著作版权等归学部而不归商部等是)。权限既明,然后斟酌用人之多寡”④《政界纪闻·实行调查官制例案》,《时报》1906年9月11日。。
根据按语的解读,调查各官厅性质的文本依据在于会典和则例,但是通过将会典、则例比附为行政法、行政法规,所谓“最要”之事,明显偏向于“参仿外洋制度”。强调判明官厅性质本身,就是为了按照行政官、司法官分立的原则对原有官厅进行区分,从而使改订出来的官制符合宪政的立意。前引戴、杨二折正是这一思路下的产物,即宪政国家的行政官制内既无与礼部相类似的机构,则礼部可裁;其所掌典礼虽不可废,但将要设立的典礼之官则只能退居行政官之外。
既然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区分官制,那么主持改制者对于三权的理解就显得至关重要,而这一认识充分反映在奕劻等人于9月18日所上的厘定官制宗旨大略折中。该折指出:“立宪国通例,俱分立法、行政、司法为三权”,其中“行政者,阁部按法律命令而施行之国家政务也”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辑,内政·官制,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539、540页。按:这里所讲的“行政”与中国传统政治所常讲的“用人行政”的概念并不相同。至于王朝政治体制下的行政及其范围的扩展,可以参见关晓红:《清末官制改革与行政经费》,《学术研究》2009年第11期。。所谓“阁部”,自然无“院”在内,编制局拟定的《官制大纲》也是延续了戴折的主张①“典礼院,以礼部改设,太常、光禄、鸿胪三寺皆并入,凡关涉典礼之事照例预备。”《代论:拟定官制大纲》,《时报》1906年9月12日。,这表明,典礼之官在三权“通例”中已经无从安排。
在《光绪朝朱批奏折》所收该折后,另有一份《谨拟厘定官制宗旨大略》,与原折内容略有差异,似属底稿。有如下表述:“此外如内务府、宗人府、八旗暨一切内廷供奉人员,凡与行政、司法无甚关系者,一律照旧,即典礼、服制之类亦概不提议,以清界限。”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辑,内政·官制,第542页。这里所列举的在行政、司法之外、而又“一律照旧”的衙署,并不包括礼部,则其仍在改设之列。至于“典礼”本身,“以清界限”四字显然将其归在了行政、司法事务之外。这一点与典礼之官不在“行政官”范围之内,可谓两相对应。
宗旨一折虽然奉旨留中③《电报一》,《时报》1906年9月20日。,但相关内容已为报界所探悉,“其重要之条目即八旗、内务府等无关于行政之衙门决不裁汰(无关行政之衙门,在学理上无此名称,姑仍其原语),及一切制度典礼,决不丝毫更易也”。有意思的是,报馆按语从学理上否定了政府有关行政衙门的提法,说明时人对于三权分立的理解存在着不小的差异。报章推测奕劻等有此一奏,“意在息外间之谗间而安裁缺者之人心”④《要闻:京师近信》,《时报》1906年9月24日。。从根本上说,该折立意还是想消除反对借立宪而大改官制的阻力,同时亦有迎合上意的嫌疑。9月22日,余肇康在致瞿鸿禨信中说:“侧闻慈圣谆谆垂谕有四:一曰君权不可侵损;二曰服制不准更改;三曰辫发不准薙;四曰典礼不可废。”并言“即欲立宪以公天下,亦全不在变更此四端”⑤《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上,《近代史资料》总108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1页。。服制、典礼既有“垂谕”,则上引宗旨大略底稿中所谓“概不提议”者,当有所本。
典礼既不可废,若无专官管理,则不足以显隆重,“典礼院”之设看似已是大势所趋。至迟在10月5日前,典礼院的具体改制办法已有成议⑥《本馆接礼部改定官制专电》,《申报》1906年10月5日,第2版。,其职掌及官缺设计已登载于报端。“典礼院不预政事,专管关于国家典礼一切事宜,设丞一缺,秩正二品,设左、右卿各一缺,秩正从四品。”在列举下设四寺后,报道还指出:“礼部旧管铸印之事,应归内部管理。关于学务事宜已归学部管理。”最后强调“以上办法礼部各堂官均已画诺,不久即将实行”⑦分设四寺的具体内容为:“典仪寺,礼部改,专司年中应行奏报国家典仪事宜;典乐寺,太常寺改,专司祭礼、乐部及读祝等;少府寺,专司关于国家庆典、筵宴及祭祀酒胙等事;奉常寺,专司关于国家典礼鸣赞事宜。以上每寺,设寺正四缺,秩从六品,寺副四缺,秩正七品,司务一缺,正八品,录事若干缺,正九品。其典乐、奉常二寺,八九品赞礼乐工人员缺额最多,尚未定准。”《详志典礼院改制办法》,《申报》1906年10月13日,第2版。。
这里有几点信息值得注意:(一)相对于戴折、杨折以及宗旨折中的语焉不详,该方案至此明确提出典礼院专管“国家典礼”,并且“不预政事”,言下之意,“国家典礼”已不属于行政事务范围,而在反对改设典礼院的意见当中,这一点引起了强烈争议;(二)院丞、院卿、寺正的品级相对于礼部尚、侍及三寺寺卿而言均有所降低,但若以院丞正二品对比太常寺卿正三品,则又高出两级⑧参见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附录一:(一)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文武官员品级一览表》,第315—323页。,一降一升之间正是试图在典礼的轻重摇摆中寻找新的平衡;(三)礼部在与学部划分权限之后,通过改制典礼院,再一次面临原有权限的重新调整,当然所需调整者并不仅仅限于铸印一事;(四)礼部各堂官对于改制典礼院的态度,虽云“均已画诺”,但是否全然赞同戴折主张仍需检讨。
二、保存礼部之议
认为典礼院改制方案“不久即将实行”,反映了舆论对于官制改革的乐观态度,但实际上“政府新旧党相战之烈”的情形屡见报端①《电报一》,《时报》1906年9月27日。,官制迟迟未决自是意料中事。
御史王步瀛于9月18日上奏请妥定官制折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第145页。,大致内容是说“议改官制事体重大,请仿照日前会议江淮分省故事,饬令各京官条陈利弊,限十日内封送考察政治馆以备采择”③《电报一》,《时报》1906年9月27日。。这一建议扩大了参与讨论官制人员的范围,在客观效果上为官制改革方案不得不参考更多官员的意见疏通了渠道。此后议改官制的条陈在涉及礼部问题时,则一反改设典礼院的主张,多有保留礼部之说,从而在法部和大理院诞生之前,预先展开了一场“部”、“院”之争。
对于典礼院的改制方案,除归并三寺一点未引起争议外,各种保存礼部的主张分别从部院名称、典礼是否关乎行政,以及礼制礼教关乎立国本原等角度对改制依据提出了反驳意见,并在礼部下设属官及其应行要务等方面有所建言。
在上引余肇康的信中,余已向瞿鸿禨指出:“大经大法,不出六官;今即时移势易,但可酌增以附益之,万不可意为裁并。”④《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上,《近代史资料》总108号,第21页。实已包含留存礼部之议。但此见于私人信函,若以见之章奏而论,自公布预备立宪上谕以来,保存礼部之议似以户部员外郎闵荷生为最早。
9月20日,闵荷生上官制不必多所更张呈,主张六部仍旧的意见大体同余肇康一致,只须“略增事任”,便可“存古制宜今时”。具体到礼部而言,因其“原管学校、祭祀”,故“学部可并,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可裁”,并建议“翰林、文学可隶宗伯,冀使神人治上下和”⑤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06页。。闵在折中并未直接将典礼院作为反驳对象,主要是从礼部原有职能出发,在保存礼部的同时,进而归并学部和翰林院。以之与改设典礼院的意见相比,明显分属两极。这一思路在保存礼部之议中虽非主流,但也并非全无唱和。御史胡思敬在其后不久也曾表示:“论先王之政,学部、外部且当统于春官。”⑥胡思敬:《退庐全集·丙午厘定官制刍论》,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5辑,第445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第1438页。胡的这一主张有假设意味,即以恢复“先王之政”为前提,而这一点其已意识到不太可能。按:胡思敬有一篇《上孙相国书》,作于“丙午九月初十”,即1906年10月27日,书中言:“前者妄肆狂瞽,条陈政见,谬蒙褒奖,采择入告……顷阅所示编制草案,知前奏采自传闻,未能洞见症结,蜉蝣撼树,窃不自量。谨再拟《丙午厘定官制刍论》一书,逐条指驳,略发其奸……《刍论》已写定者,凡二十首,谨先行呈阅。如以为可教,当续撰奉陈。”(该书收入《退庐全集·丙午厘定官制刍论》,第1485—1486页)所谓“条陈政见”,指的是胡于八月二十五日(10月12日)所上的《谏改变官制疏》(见《退庐全集·丙午厘定官制刍论》,第1469—1483页。该疏又收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定名为《吏部主事胡思敬陈言不可轻易改革官制呈》,第431—436页),则《刍论》一书当作于10月12日至10月27日之间。与后引陈毅呈(10月20日)、郭立山折(10月24日)约略同时。
在闵折之后,保存礼部之议更多是直接针对典礼院而言。下面试从三方面加以论述。
(一)部院之名与礼制轻重
9月30日,翰林院侍读学士周克宽上奏,指出:“礼部之改为院”,“职掌如旧,名称取新,辞不雅驯,事同儿戏,徒滋扰乱。”⑦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21页。所谓“职掌如旧”,是指礼部改设典礼院毫无实际内容,而且新名称并不“雅驯”,言下之意,自然是要保存礼部。
10月7日,御史王步瀛奏礼制宜仍旧设专部片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第159页。,相对上引闵、周统论官制而言,王专片上呈,虽然言辞无多,却反映了对此问题的重视。王认为“中国历代赖礼维持”,若“礼制不设专部”,将“使天下群竞于齐俗、功利、夸诈之习”,“三纲渐堕,九法倏亡,殊为非计”②《掌浙江道监察御史王步瀛奏为礼制不设专部有碍礼教请旨饬下厘定官制王大臣议办事》,光绪三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282—019,缩微号:667—0242。。不难发现,王主张保存礼部的目的在于维系礼制,因为礼制是王朝统治赖以维持的根本。
礼制问题的提出为反对由部改院之说提供了新的依据,明确将二者联系起来的是御史叶芾棠。与前引周折略带调侃的口吻不同,叶在论述部、院改名问题时意味严肃。10月16日,叶在敬陈官制事宜折中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中外皆同。今改部为院,命意原无轻重,而天下之揣摩者,以为朝廷有轻视礼制之意,况以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其繁重更甚于往昔,礼部之名可不必改也。”③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46页。改名之说,在周折当中尚且只是“辞不雅驯”,而叶应是受到王片的提示,明确将“部”、“院”之名与礼制的地位联系起来加以考虑。所谓“命意原无轻重”只是预作转圜,为朝廷摆脱“轻视礼制”的责任留下余地,同时借天下揣摩者之口,变相指出“改部为院”,实有“轻视礼制之意”。相对于叶在“轻重”问题上的隐晦,胡思敬则显得干脆得多,认为“黜礼部为院,进理藩院为部”,实属“轻重倒置”④胡思敬:《退庐全集·丙午厘定官制刍论》,第1401页。。当然,叶是公开上奏,故用辞曲折,而胡则是送呈孙家鼐审阅⑤胡思敬:《上孙相国书》,收入《退庐全集·丙午厘定官制刍论》,第1486页。,自可明论。
叶、胡二人的意见并非无的放矢。主张改院者在论证之所以要改“部”为“院”时,提出了两条根据,其中一条即认为“宋初礼仪之事,悉归太常礼院,贡举之政,领于知贡举,分析最精。礼院不称部而称院,尤足保尊严而示夐绝”(另一条根据涉及行政问题,详后),并在表述上特意指出:“礼部宜尊其为典礼院。”⑥《代论:典礼院官制草案(先列说帖)》,《时报》1906年11月2日。这里的逻辑在于,称“院”之说于古有征,改设典礼院不但没有轻视礼制,反而有推“尊”典礼之意⑦如前所述,改制初期设定的典礼院官缺品级低于礼部尚侍,虽然高于寺卿,但亦有轻礼的嫌疑。可能因尚属草案,就笔者所见,反对改院者并未从这一角度论证部院改名属于轻视礼制。。
刑部郎中陈毅显然并不认同这样的解释。在10月20日所上的《亟应保存礼部呈》中,陈认为:“今礼部若更名为院,又所掌仅朝仪等事,臣民之礼,不复过问,将臣民无所纲纪,而君礼亦同虚悬”,则“礼之不得立部”,适足以造成轻礼的局面。“国家去一礼部不足惜,窃恐海内以为朝廷轻礼,相率以趋于乱,是乃大可惧也。”⑧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56、455页。陈毅的思路同叶芾棠如出一辙,只是相对于叶折“轻视礼制”的忧虑,陈的警示之意接续前引王片,更为显豁。
部、院之名的争执,轻重之间的衡量,说到底是如何认识礼制地位的问题。如果说名称之争尚停留于表面,那么在预备立宪已是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典礼之官在立宪政体职官体系中的定位,就关系到如何认识并确立维系王朝体制的典礼在宪政体制中的位置,礼制地位在政体变革之际的波动由此可窥一斑。
(二)不预政事与礼政合一
如前所述,典礼院“不预政事”,“国家典礼”显然已不属于政务范围,而这一主张的根据在《尊礼部为典礼院说帖》(以下简称《说帖》)中有所阐明。
《说帖》指出:“典礼之职,唐虞掌自秩宗,周官辖于宗伯。自后世以学校、贡举混入典礼之中,使礼官与行政官合而为一,不足以昭郑重。”①《代论:典礼院官制草案(先列说帖)》,《时报》1906年11月2日。按照今天的理解,所谓“礼官与行政官”的提法实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以宪政体制关于职官性质的认识去判断古代的情形,无形中已将“典礼之职”排除在“行政官”之外,这与其说是《说帖》作者认识有误,不如说是其高明之处,在没有“宪政”字眼的情况下贯彻了宪政原则。至于“不足以昭郑重”一句,潜台词自然是使礼官与行政官分而为二,则足以昭郑重,仍是说明其重视典礼之意②与之相应,《说帖》后所列的《典礼院官制草案》中指出典礼院设尚书、侍郎,而且下设四司在名称上也大体与礼部原有四司相同(《典礼院官制草案》,分见《时报》1906年11月2—5日)。这些都与前引报章所载典礼院官制方案不同,应是为避免阻力太大所作的调整,最高职官从“院丞”改为“尚书”,也是对典礼院地位的提高,借此表明其“尊重”之意。。
对于分而为二,足昭郑重之说,胡思敬以为:“十一部尚书大臣皆得入参枢务,而六院不与,其疏外可知,何乃云尊崇也?”③胡思敬:《退庐全集·丙午厘定官制刍论》,第1438页。胡在这里显然是以能否“入参枢务”作为考量“尊崇”的标准,也就是说,若礼官排除在行政官之外,根本就谈不上“尊崇”的问题。相对于胡对枢务的重视,《说帖》的郑重之说未免标准不明,显得一厢情愿。
《说帖》既主张将礼官与行政官分列,则改名在所难免。其依据除前引宋初旧制外,另一根据则在本朝故事。“盖部院之名,各有所当。国初设内三院,曰宏文院、国史院、秘书院,俱简大学士。今之翰林院、都察院,皆立于各部行政官之外。现学校、贡举之事既划归学部,礼部所掌之事专系礼乐、祭祀、朝会、宴飨等类,既为王者上仪之专署,并无内阁政务之责成,若仍称部名,似未安洽”,故应“尊其名曰典礼院”④《代论:典礼院官制草案(先列说帖)》,《时报》1906年11月2日。。繁征博引之后,典礼院被定性为“王者上仪之专署”,“立于各部行政官之外”,其所掌管的典礼事宜自然也不属于“内阁政务”。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科举立停和学部建立,礼部原有职掌大为清简,从戴折到《说帖》,都暗示行政职能的弱化是其由部改院、并退出行政系列的缘由。但问题在于,即使只是掌管典礼事宜,何以不在行政范围之内。这就涉及到时人关于“礼”和“政”关系的认识。
关于礼官所事是否属于“行政”范围,陈毅借用欧阳修之言指出:“三代而上,朝聘、射乡、师田、学校,下至凡民之事,一出乎礼,是谓治出于一”,而三代之下,“礼”、“政”所指称的事务方有分别⑤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56页。。胡思敬也认为:“三代合政教为一,舍礼无所谓政,更无所谓教。苍姬六典,本属政书而列之三礼,周因于殷、殷因于夏,不曰政而曰礼,礼即政也……浅陋者不解圣人制作之精,乃昌言礼官不得与行政官并列。”⑥胡思敬:《退庐全集·丙午厘定官制刍论》,第1437、1438页。按:似乎是为了证明编制《草案》人员确是“浅陋者”,胡思敬专门作了一篇《官制草案说帖误用故事考正》,在原本就不长的《典礼院说帖》中列举了七条错误(见《退庐全集·丙午厘定官制刍论》,第1463—1466页)。“礼即政也”即是“治出一斯政礼合”之谓,可见胡、陈二人论调同出一辙。只是“浅陋者”或有意曲解“圣人制作之精”,未必不高明。
于古有征的同时,如同《说帖》引用本朝故事一样,陈毅也试图从这一角度说明自己的观点:“本朝法度刑律,一原于服制,服制者,礼也。无礼则刑无所丽,无刑则法无所施。盖立官之初,诸部所司皆以劝事为主,独礼、刑二部所司以齐俗为主,俗为政本,齐俗即所以行政也。”⑦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55、456页。按:陈毅职本刑曹,故从“春秋并职”的角度论证礼、刑二部职能的共通性,并由此说明既然刑部可改名法部,而礼部自不能改称院名。再者,“齐俗”之习在前引王步瀛片中实属贬义,是礼制不设专部所可能产生的恶果。而陈毅所说“齐俗”则是礼部职能,显然与王片有异。此处引用,谨予说明在陈毅看来,礼部职能原属行政范围。以“齐俗”为媒介,陈毅将“礼”和“政”联系在一起,礼官职掌自然也就属于“行政”范围。
与陈、胡二人从古时“礼政”合一的角度论证礼部事务属于行政范围不同,翰林院庶吉士郭立山则从典礼事宜在官制草案中的分划归属所具有的矛盾性入手,说明“礼部关系行政,不宜轻改”。按照官制草案,朝廷典礼归于典礼院职掌,直省官民之礼归于民政部管辖,郭的疑问在于:“何以行于直省者有关于行政,于朝廷者无关于政?”并进而指出:“朝廷典礼既以虚文视之,则直省官民之行礼者自不能责以实意”,再者礼部所掌“朝廷之礼、官民之礼、上下通行之礼,总于一部统系,乃明等差”,今若分属典礼院和民政部,则“顾此失彼,必多窒碍之处”。“夫礼之用一也”,强行将其分割于不同性质的衙署,只会造成“虚文”不能责以“实意”以及其他“窒碍之处”等弊端①《翰林院庶吉士郭立山为礼部不宜轻改事呈文》,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5618—054,缩微号:423—2633。按:九月初六为10月23日,此为郭立山上呈给翰林院的日期。据《上谕档》,翰林院代奏为九月初七,即10月24日,并称为“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第172页)。。这意味着在立宪政体的官制体系中,典礼事宜的安置与其在通上下、明等差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格格不入,而这种矛盾冲突只能从中外体制的差异中寻求解释。
(三)立国本原与宪法礼意
前引王步瀛片已明确指出:“中国历代赖礼维持”,而且“本朝入关最重礼教”,若“礼制不设专部”,将使天下“厌弃鲁国礼教信义之风”。通过礼部维系礼制、发扬礼教,正是中国王朝体制得以长期维持和运作的突出特点。王片的巧妙之处在于,“本朝入关”一句不但将“最重礼教”推为祖制,更使得其“议将礼部仍旧,以为告朔饩羊之寄,而益励臣民罔敢越礼犯分之心”的主张暗合“上稽本朝法度之精”的谕旨②《掌浙江道监察御史王步瀛奏为礼制不设专部有碍礼教请旨饬下厘定官制王大臣议办事》,光绪三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282—019,缩微号:667—0242。,实可谓师出有名③报载王步瀛于改官制事有五条意见,第一条就是“请仍存礼部”,可见其意见在当时有一定影响(《政界纪闻:各台谏政见汇录》,《时报》1906年11月1日)。。
有意思的是,前引《说帖》在提出将礼部改设为典礼院的依据时,并未言及宗旨一折所说的君主立宪国官制,而是尽量做到于古有征,并引本朝故事为例,力图在表面上将改设问题限制在传统体制变革之内,其目的自是为了避免反对者以中外体制不同为借口而加以阻挠,从而为改设减少阻力,铺平道路。
但如前所述,《说帖》实际上是以偷换概念的方式贯彻着宪政官制的立意,以前代本朝均有故事为标志的“上稽本朝法度之精”掩藏着“旁参列邦规制之善”的基本取向。主持改制者力图使所订官制既“合各国官制庶无礼部之名”、又“不贻废礼之诮”的良苦用心,时人已有认识④《翰林院庶吉士郭立山为礼部不宜轻改事呈文》,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5618—054,缩微号:423—2633。。因此在反对改院、主张保存礼部时,也会从中外体制的不同之处加以论证。
针对“各国无礼部,我国何必独设”的主张,陈毅认为:“中外立国本不同”,即外国之间亦不相同,故行新法不必“泥乎日本”,况且“中邦以礼立国,礼亡斯国亦必随之俱亡”,不能“因日本无礼部专官,并我立国本原而废之”。这里实际上强调裁撤礼部,就有导致“礼亡”的危险,而“本原”一去,则国“必随之俱亡”,通过这种链条效应从反面证明礼部对于立国的重要性。再者,“礼于我国所以为教,犹各国之有宗教”,并以波斯为例,指出其“新制文部之外,实特立一教部”。“我国既以礼教治天下”,自不必“奉各国文教合部为定章”,亦不必“援俄国文部及教院之旧规,而改礼部以为院”⑤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55页。。陈毅在上引王步瀛片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了中国何以特重“礼教”这一问题,正是为了说明礼部的存在体现了中国王朝体制的立国之本与外国不同,不能仿照外国官制而将其裁撤。事后证明,将“礼教”与礼部挂钩,确实为礼部的保存提供了重要依据。
郭立山在说明改制所可能造成的弊端之后,认为之所以“生此纷纭”,原因就在于改制者“徒以迁就各国无礼部之说”。针对此论,郭首先强调“一国有一国政体,不能强同”,进而对中外体制作了对比说明。“中国自唐虞之世,礼乐已有专官,至周而天与人相通之故、伦常与国家相关之理,灿然大明,以宗伯一官典国之礼与其祭祀,数千年来莫之或易。各国祭祀,伦纪未备,然法制明晰,亦多暗合礼意。近且渐知宗教之非,察其文化,终有日进而设礼官之日。”按照郭的理解,中国政体之特点在于礼乐之官千年莫易,伦常与国家密切相关,所谓“中国之治本以礼为统宗,岂可无部以总会之”。而各国政体胜在法制明晰,关键之处乃在于“暗合礼意”四字。推郭之意,政体即使趋同,亦是各国趋同于中,所谓“终有日进而设礼官之日”也①《翰林院庶吉士郭立山为礼部不宜轻改事呈文》,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5618—054,缩微号:423—2633。。
强调各国法制暗合中国礼意,表明时人在认识到中外体制有所差异的同时,也关注到二者的共通之处。
陈毅在《亟应保存礼部呈》中解释了什么是“礼”,认为:“治平之术,舍礼末由,自积身成家,积家成国,讫积国以成天下,是为大学絜矩之道,是为东西各国宪法之精意,即所谓礼也。”这一说法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无疑在于将“礼”等同于“东西各国宪法之精意”。如果说“户、兵等部虽重,犹衣食也”,属于“可变者”,那么“礼部则犹衣衣食食之精神也”,属于“不可变者”②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54、456页。。“精神”一词的提出,与所谓“宪法之精意”可谓前后相照,都暗示着陈毅试图在比制度更高的层面上寻找保存礼部的根据。
与其说中国礼意与各国宪法本有相通之处,不如说是陈毅有意将二者加以联系沟通,其目的应是表明礼制与宪政并不相背,而实可相通。这就为典礼存在于宪政体制之中找到了根据,从而达到在立宪政体下通过保存礼部维系礼制、并由此确保王朝统治稳定的目的。
如果说将礼部问题置于以礼制、礼教为特征的中国王朝体制这一视野下加以讨论是以王步瀛片为发端,那么陈毅呈和郭立山折通过对比中外体制的差异以及寻找其共通处,将保存礼部的讨论引向全面和深入,突出反映了礼制定位与政体变革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
陈毅和郭立山一呈一折都是长篇大论,从多方面论证保存礼部的重要性,并在时间上如此紧凑(代奏日期前者为10月20日,后者为10月24日),笔者颇怀疑此二人折件的上奏与时任礼部左侍郎的张亨嘉有一定关系。
陈毅,字诒重,湖南湘乡人,进士出身③京都荣宝斋刊:《大清缙绅全书》,光绪丙午(1906)秋季,第1册,第52页。相关履历见敷文社编:《最近官绅履历汇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5辑,第45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第248页。按:陈毅受学于王先谦,1900年曾与同为王门弟子的苏舆合作编辑王氏的《虚受堂文集》,并各撰序文一篇。见梅季点校:《王先谦诗文集》,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第3—7页。。其与郭立山“皆亨嘉视学时所取拔”④胡思敬:《国闻备乘》,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42页。。至于郭立山,字复初,湖南湘阴人,“张文厚公亨嘉督学湖南,特伟视君”,光绪癸卯年(1903)成进士⑤赵启霖著,施明、刘志盛整理:《赵瀞园集》,长沙:湖南出版社,1992年,第105页。。光绪三十一年(1905)四月“经前大学堂总监督张亨嘉调充大学预备科国文教习”,三十三年(1907)十一月授职编修⑥秦国经等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8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33页。。郭在任职教习数年间,“兢兢以扶俗卫道自任”⑦赵启霖著, 施明、刘志 盛整理:《赵 瀞园集》, 长沙:湖南 出版社,1992年,第105页。。其上礼部不宜轻改折也就在这段时间。
陈、郭二人与张的关系略如上述,虽没有证据表明此二人保存礼部之呈、折出自张的授意,但说与张全无关系恐不尽然。作为礼部左侍郎,张或不便自己出面上折保存礼部,因为无论如何言之有理,恐都难免计算“私利”的嫌疑,相反若是礼部之外的人提出保存意见,则自会彰显为“公论”。
至于礼部各司官对于裁礼部改设典礼院之议,多不赞同。“各司官之说帖,咸主保留礼部,措词最厉者为郎中刘果、员外郎吴国镛,有‘《周礼六官》,统名曰《礼》,盖天经地义,莫能出此范围。若变政之始,灭天之经,废地之义,流弊不堪设想’等语,礼部改院之议随罢。”①徐凌霄、徐一士:《凌霄一士随笔》第4册,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527页。
不论如何作为都好,礼部的前途显然并不是礼部堂司各官所能决定的。主张保存礼部的各类折件从“部”、“院”名称与礼制轻重之关系、典礼事宜是否属于行政之范围、礼教关系国本而与各国政体有所不同等多个方面论证了保存礼部的必要性。与之相应,典礼院官制草案在官员品级、各司架构等方面亦做出调整,乃至为说明改制之合理性,主事者有意转换论证思路,试图在于古有征的情况下使得改设之典礼院符合宪政官制之立意。在综合各种意见后,厘定官制诸王大臣亦不得不给出一个最后的方案。
三、折衷与遗患
11月2日,奕劻等上奏厘定官制折,就礼部问题言,实已放弃了改设典礼院的主张,在保存礼部的同时,以“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同为执礼之官”,故“拟并入礼部”②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65,464,470,456、457,471、472页。。值得注意的是,该折在检讨原有官制名实不副时,特意指出“名为礼部,但司典礼之事,并无礼教之权”③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6546470、7712页。,这样的表述实际上承认了、或者说重新确认了礼部职能包括“礼教之权”。不难发现,这是对王步瀛片及陈毅呈稿的回应。总之,承认“礼教之权”为礼部所有,也就为保存礼部提供了一份重要依据。
此外,在随该折附带呈上的《阁部院官制节略清单》中,礼部次于度支部之后、学部之前④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65,464470、7712页。,表明礼部仍在行政体制之中。换言之,在改名和不预政事这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上,“礼部”在与“典礼院”的对垒中可谓取得完胜。
但另一方面,在同样随折附上的《谨拟礼部官制清单》中,则基本继承了《典礼院官制草案》的内容,除未再提及应归入民政部的事宜外,在与其他各部调整职权方面,二者大体一致,拟设的四司及其职掌亦大体相同⑤宪政编查馆编:《厘订官制参考折件汇存》,编印时间不详,应在宣统年间,第27—36页。,并未采纳陈毅在呈稿中提出的五司构想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65,4670、7712页。。这不能不说是对两方意见的一种折衷。
无论如何,随着11月6日《裁定奕劻等覆拟中央各衙门官制谕》的颁布⑦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65,464470、7712页。,在为时两月有余的官制讨论中,礼部最终得以保存,所谓“部”、“院”之争总算暂时告一段落。
在这一过程中,礼部之所以得到保存自然与上引诸人的意见有关,但在报界舆论看来,能起决定作用的当是身为总司核定大臣的孙家鼐。“台谏请存礼部,谓礼为中国所以立国之道。若弃礼蔑义,用夷变夏,必召乱萌。朝贵赞成极多,孙中堂主仍存礼部。”⑧《要闻:京师近信》,《时报》1906年11月1日。甚至有消息称:“孙中堂谓中国以礼立国,一议改制遂欲废礼,何以示天下?若必欲废礼部,断不画押。礼部之获存,孙中堂之独断也。”⑨《要闻:京师近信》,《时报》1906年11月8日。
前引胡思敬致孙家鼐书,并呈阅《刍论》一书,自是希望孙家鼐在讨论官制方案时采择其意见,当然也包括反对改设典礼院的主张。虽不能说孙家鼐是听取了胡的意见才力保礼部,但二人在此问题上意见大致相同,当可意料。胡后来也指出:“孙家鼐历事四朝,拘谨无过失。屡次变法皆身在事中,外虽委蛇而心实不怿。观其戊戌谋出康有为办上海官报,丙午总核官制草案,力言礼部翰林院不可裁,亦未尝无一二补救。”①胡思敬:《国闻备乘》,第98页。虽在推重上似有保留,但无疑肯定了孙在保存礼部一事上所起的作用②孙的年谱也说,“时议将裁礼部,公以礼为国本,大典所在,不可轻废,遂止。”见孙传檙编:《寿州孙文正公年谱》,北京图书馆编:《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169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262页。按:年谱将此事系于光绪三十三年丁未,应误。。
孙家鼐并非军机大臣,而能身为总司核定大臣,或与另一位总司核定大臣瞿鸿禨有关。报界传闻:“此次总核官制之中,有孙中堂者,亦彼(指瞿,引者注)之主意。彼最畏清议,而又能貌饰文明。此次举孙,盖欲以孙为傀儡,若有与新党为难之事,彼尽推诿之于孙,而己仍可置身事外。”③《通信:京师近事之里面》,《时报》1906年11月24日。另有消息称,孙为总司核定大臣是朝廷出于“非用老谋深算,总怕不能平稳”的考虑。见《要紧新闻:孙中堂总核宪法的原故》,《京话日报》745号,1906年9月22日。相比舆论而言,深谙当时局势者之记述当更近实情。
在内官改制后不久,张之洞曾有一电致鹿传霖,指出:“此次内官改制,全赖止老默运挽回,功在社稷。”④《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上,《近代史资料》总108号,第33页。盛宣怀亦记:“议改官制,领袖暨寿阳、九公为督理。寿阳本守旧,领袖则向来无可无不可,故一切均九公专主。”⑤陈旭麓等主编:《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0页。止老、九公均指瞿。在既有总司核定大臣身份,又能“专主”的情况下,官制之所以未能大改,瞿的作用显而易见。在其《复核官制说帖》中,瞿主张“礼部宜仍旧称,而以太常、光禄、鸿胪并入”,“巡警部可名民政部,惟冠服、仪制、从祀、庙廷等事,仍应隶礼部”⑥《瞿鸿禨奏稿选录》,《近代史资料》总83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35页。。礼部之所以能够保存,瞿鸿禨的意见自是要因。
礼部虽然得以保留,但问题同样存在。如前所述,《谨拟礼部官制清单》和《典礼院官制草案》在关于分权于民政部的问题上存在差异,相对于《草案》而言,《清单》中仪制司所管事务多了三条,分别是管理臣民婚姻、丧祭、冠服等仪制事项;核议崇祀、旌表等事项;管理僧道等录牒事项⑦宪政编查馆编:《厘订官制参考折件汇存》,第31,18、19页。。这应是根据瞿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调整,亦可对应“礼教之权”,以便礼部名实相副。但是在《谨拟民政部官制清单》中,民治司事务有稽查人民礼俗风教事项一条,方舆司有调查神祠、佛事、道观等事项一条⑧宪政编查馆编:《厘订官制 参考折件汇存》 ,第31,18、19页。。这两条虽不能说事务同礼部一样,但显然密切相关,这就为两部之间的权限纠葛埋下了伏笔。
再者,“礼教”问题的提出使得礼学馆的创设可以打着“修明礼教”的旗号⑨参见《云贵总督岑春煊奏请修明礼教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974—978页。,修纂礼书活动也顺理成章地展开。郭立山就礼部当前要务提出的实行民间通礼、齐冠服器用之制、修礼律、兴乐学等四条意见⑩《翰林院庶吉士郭立山为礼部不宜轻改事呈文》,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5618—054,缩微号:423—2633。,后来也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关注。而清末修律过程中热闹一时的“礼法之争”,也同样延续着有关“礼教”的话题。
由于改制未能按照宪政原则成立责任内阁,“三权分立”在官制整体上并未贯彻,礼部虽仍在行政体制之中,但并没有解决典礼与行政的关系问题。
日本法学博士织田万在约略同一时期成书的《清国行政法》中指出:“中国自古尤重礼乐,以为政务之一要件,历朝一揆,故特为行政之一部,亦不足怪。”⑪[日]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82页。按:成书时间据该书附录二判断,另可参见《点校前言》。耐人寻味的是,在官制改革基本取法日本的情况下,中国“礼乐”为政务要件的认识似乎被主张改院者完全忽视,反而借尊重为名将典礼排除在行政事务之外。虽然礼部仍能侧身诸部之中,但这一问题并未在观念上取得解决,礼部后来对行政职能的申明与强调①《礼部奏礼学开馆酌拟凡例进呈等折》,《政治官报》第505号,1909年3月27日,第6页。,正反映了其在行政体系中已经边缘化的尴尬地位。没有厘清典礼与行政的关系问题,即意味着“典礼”在宪政体制中仍无法得到合适的安置。
在胡思敬看来,泰西各国的立宪“由无法之国渐趋于法,去礼尚远”,而中国的立宪“由礼法大备之国渐趋于无法,礼亦随之而亡”②胡思敬:《退庐全集·审国病书》,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5辑,第445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第1312页。,二者完全是逆向而动。立宪可能导致中国礼法皆亡,暗示着不能仅从维护皇权的角度去解读胡思敬等时人反对立宪、保存礼部的主张。中国为伦理社会,法制本来就是儒家学说的体现。自儒术独尊、特别是唐宋以降,中国社会以儒家伦理关系为基本结构,以强调自律的道德规范相与维持,而详密系统的礼制以及无处不在的礼俗正是伦理道德观念的制度表征。因此,保住礼才能保持中国社会的稳定,而所谓维护皇权的统治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方有实现的可能。由此出发,或许可以理解陈毅所说的“礼亡斯国亦必随之俱亡”的深刻涵义。
尽管陈毅、郭立山等人在丙午改制时已经意识到中外体制不能强同,但在无力扭转立宪趋势的情况下,只能刻意在“典礼”与“宪政”之间寻求共通之处,试图通过保存礼部来维系礼制,再以礼部关系行政为名将礼制嵌入立宪政体下的行政体制,从而达到在不反对政体变革的情况下维持王朝政治稳定的目的。但是,礼制在不同政体下的地位和作用差异明显,政体变革必然影响到礼制地位的波动和作用的变化,反而言之,后者的变化同样制约着政体变革的走向与深度。
1911年,礼部最终改设为典礼院,随着“典礼”退出“行政”,表明陈、郭等人试图融合“典礼”与“宪政”的努力归于失败,而这一结局其实在丙午改制中已露端倪。让人唏嘘不已的是,陈毅呈稿中“礼亡斯国亦必随之俱亡”的警示,竟然在短短数年之后就变成了现实,可谓一语成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