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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非法售药现状及对策

2011-02-09陈永法

中国药业 2011年6期
关键词:购药证书药品

陈 明,陈永法,邵 蓉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9)

我国互联网非法售药现状及对策

陈 明,陈永法,邵 蓉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9)

目的 分析我国互联网非法售药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方法 运用网站搜索及调研的方法,分析非法售药的现状及特征。结果与结论 目前我国互联网非法售药现象严重,国家应当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予以规范,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大查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与网络购物平台的合作,以净化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

非法售药;互联网;网络购物平台;现状;原因;对策

网上药店(internet pharmacies or online pharmacies)又称为电子药店(E-Pharmacy or cyber-pharmacies),是指与实体药店相对,开办于互联网上,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与人类健康相关的产品并提供医药信息咨询服务的药店。相对于传统实体药店,网上药店具有方便、价格实惠、覆盖面广、药品信息公开、隐私保护、市场潜力巨大等优势。目前我国能够开办合法网上药店的只能是大型医药连锁企业,企业经过药监部门审批,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办网站,销售非处方药及健康产品,但不能销售处方药。截至2010年3月,我国通过审批、具有开办合法网上药店资质的企业仅20家,其中已经开办售药网站并营运的只有十几家。网上药店虽然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实惠和方便,但也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成了非法售药的工具。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紧密相关,而互联网普及性高、影响范围广,通过互联网渠道非法售药将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1 互联网非法售药行为的分类及现状

1.1 分类

按具有的证书分类:目前涉及到互联网药品服务的证书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简称《信息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简称《交易证书》)。具有《信息证书》的网站可以发布药品信息,但不能交易药品。按照具有的证书可以把非法售药行为分为具有《信息证书》但无《交易证书》、两种证书都不具有两类。

按出售的药品分类:在网上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不能销售处方药。因此,互联网非法售药可分为合法网上药店出售合格的处方药、合法网上药店出售假劣药品、非法网上药店出售合格药品、非法网上药店出售假劣药品4类。

按销售的途径分类:主要可分为开办非法售药网站、借助网络购物平台非法售药两类。其中第一大类是指不具备《交易证书》的非法售药网站,具体可以分为综合型非法售药网站和单一型非法售药网站,前者是指经营品种多样化,涵盖多种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在内的大型售药网站;后者则是指销售药品品种相对单一或出售声称专门治疗某种疾病药品的小型网站。第二大类主要是指借助目前国内盛行的网络购物平台开办药店销售药品,而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售药行为都是违法的。

1.2 现状

涉及网站数量庞大:2010年3月26日,笔者分别以“网上药店+购物”“在线购药”“康复中心+购药”为关键词并运用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得到的网页数分别是930 000,16 800,173 000,125 000个,总计1 244 800个;选取各项搜索结果的前100个网页进行逐个查找,查到的非法售药网站数分别为9,14,10,75个,总计108个。对这108个网站进行分类,29个属于综合型网站,79个属于单一型网站,比例约为1∶2.7。其中单一型网站在关键词为“康复中心+购药”的前100个结果中居然有75个,比例高达75%,呈现出泛滥的趋势。综合型非法售药网站数虽少于单一型,但由于其非法经营的药品品种较多,造成的危害也相当大。

少数网站销售处方药:2010年3月26日,笔者对被滥用程度较高或滥用成瘾的处方药抗生素(青霉素、阿莫西林、头孢拉定、克林霉素)、非甾体抗炎药(阿司匹林、布洛芬、吲哚美辛)、镇痛药(曲马多、芬太尼、美沙酮)、镇静安眠药(安定、舒乐安定、三唑仑)等处方药,以具体名称+“购物车”为关键词在百度进行搜索,并对结果进行部分查找,发现有少数网站违法出售处方药。虽然销售处方药的网站数较少,但由于患者私自使用处方药的风险非常大,因此危害非常严重。

通过购物平台非法售药现象严重:2010年3月26日,笔者以“药”为关键字搜索,在淘宝网药店查到药店257个,其中有经营人用品的,也有经营兽药的;分别以常用中西药“阿莫西林”“阿司匹林”“胰岛素”“六味地黄丸”“健胃消食片”“板蓝根”及“伟哥”为关键字搜索产品,结果分别有 124,458,2 158,198,255,2 045,9 616个品种。可见,淘宝网售药的店铺数量较多,通过购物平台非法售药的现象非常严重。

2 互联网非法售药行为的特征、成因及对策

2.1 特征

大型综合非法售药网站具有以下3个显著特征:伪造《交易证书》或使用《信息证书》及其他证书如GSP证书、GMP证书、计算机证书来迷惑消费者;只有在线客服选项,没有执业药师在线咨询;网页底部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非法链接。单一型非法售药网站除具有以上3个特征之外,还有以下特征:伪造知名科研机构和医院作为开办单位;声称产品可以治疗一些疑难杂症或慢性病,并以专家、学者、患者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承诺药品有效;伪造药品批准文号。借助购物平台非法售药的特征主要有:与实际药品说明书相比,扩大了适应证,夸大了功效;列举相关医药专业知识及厂家信息,为产品作宣传并承诺药品有效;以邮寄或赠品方式促销。

2.2 成因

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及匿名性:虚拟性使买卖双方不能直接面对面,买方无法看到真实的物品,只能凭借卖家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隐蔽性和匿名性使得卖方的身份难以识别,地址难以查明。这种空间上的分离和身份的虚拟非常容易滋生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网上购药被骗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且非法售药网站被有关部门查封后随时可以通过转移服务器、注册新域名等方法重新投入营运,因此很难有效地对其进行打击。

法律规范不完善、违法成本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医药电子商务立法,而与互联网售药相关的只有1部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部部门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5个规范性文件,其中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主要文件是《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主要集中于对网上药店开办主体的资格审批,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管辖权的确定、电子证据的效力等方面都缺乏规定,且对互联网非法售药行为的处罚太轻,甚至缺乏实质性处罚规定[1],不法分子违法成本低。

监督查处力度不足:2008年至2009年8月,国家药监部门共发布了8期网上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公布的被查处违法售药网站也仅有186个[2-9]。在集中查处过后,违法售药网站在一段时间内销声匿迹。然而,由于非法售药网站易开办、易转移,且不法分子没有受到实质性惩罚,因此在监督查处放松之后,非法售药现象又死灰复燃。监督查处力度不足给了非法售药网站喘息的机会,导致非法售药现象屡禁不止。

各部门、各辖区之间缺乏合作:网上药店的监管涉及卫生、金融、交通、邮政、公安、工信等多个部门,目前各部门之间明显缺乏有效的合作。2008年,药监部门对查处的违法售药网站的处理也仅是移送到工信部,而工信部则停止其网站接入服务,并责令相应的接入服务商加强接入服务管理,不得再次为上述网站提供接入服务[10-12]。各地药监部门在日常稽查时,一般只管辖网站服务器IP注册地的非法售药网站,对辖区外的网站则仅是将其移送到所属辖区。各个辖区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不能进行资源共享,无法快速查办案件,不利于对非法售药行为进行快速、有效的打击。

宣传教育不够:不法分子通过夸大宣传诱使消费者上钩,因此对消费者进行法律和医药知识的宣传教育极为重要。但目前药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在这方面的努力尚有不足,如未及时更新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合法网上药店的开办情况;未深入宣传与网上售药相关的政策法规,普及网上安全购药知识;未及时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及违法售药的网站,截至2010年3月,我国已有20家企业可以开办合法网上药店,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依旧是2009年8月6日的12家[13];未将查处的非法售药案例通过传媒进行广泛宣传,以警示消费者。

其他原因:网上售药涉及的部门及行业相当多,单靠政府部门去监管的难度很大,还需要行业机构的自律进行补充配合。由于网上药店处于起步阶段,有效的行业内部约束和自律机制尚没有建立起来。虽然禁止各网络购物平台销售药品,但却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自律制度,没有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管、查处,导致了借助购物平台非法售药的现象日益严重。在网上售药的监管中,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但目前相关部门却主要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缺乏先进的技术支撑,这些都有待改进和完善。

2.3 对策

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首先,我国应加快医药电子商务立法进程,提高法律规范的层次,使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进行监管时有法可依;其次,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对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多个环节尽可能作出细化规定,填补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空白;再次,可以参照相关法律,适当提高处罚力度,以达到震慑不法分子的目的。

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协调合作:邻近地区(省、市、县)的药监部门之间应联手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这样既可使案件能够快速移交、得到及时查处,又可实现信息共享、交流监管经验、统一执法尺度;同一地区内的不同部门之间也应加强协调合作,如公安、工商、信息、邮政等部门应当与药监部门协调合作,简化查处程序,加快查处进程,为查处工作提供便利与支持,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加大查处力度:药监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建立一套以日常监督检查为主、突击查处为辅的制度。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是指药监部门对网上售药行为进行日常监控,一旦发现违法售药现象应及时惩处;突击检查则是由药监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以求快速、广泛地发现并打击网上违法售药行为。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药监部门的网站应及时发布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最新信息,包括相关购药安全与风险知识,合法售药网站的信息,最近查处的非法售药网站与处理结果,等等。相关部门在进行大规模查处时,可邀请媒体及时报道,用真实的查处案例来警示消费者和震慑不法分子。

加强与网络购物平台的合作:药监部门应加强与网络购物平台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既有利于日常的监督管理,又可及时发现违法售药行为并进行快速查处。

加强行业自律:重视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网上药店监管中的自律作用。这不但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压力,而且可协助政府部门更好地管理好网上药店。

[1]刘富才.网络销售药品监管工作难点解[EB/OL].http://www.scfda.gov.cn/CL0206/36462.html,2010-03-22/2010-03-30.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销售药品的互联网站名单(2008年第1 期)[EB/OL].http://www.sda.gov.cn/WS01/CL0443/28385.html,2008-03-13/2010-03-28.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的公告(2008 年第 2 期)的通知 [EB/OL].http://www.sda.gov.cn/WS01/CL0443/28969.html,2008-03-31/2010-03-28.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的公告(2008 年第 3 期)的通知 [EB/OL].http://www.sda.gov.cn/WS01/CL0443/30018.html,2008-05-19/2010-03-28.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的公告(2008 年第 4 期)的通知 [EB/OL].http://www.sda.gov.cn/WS01/CL0443/32208.html,2008-07-23/2010-03-28.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的公告(2008 年第 5 期)的通知 [EB/OL].http://www.sda.gov.cn/WS01/CL0443/34572.html,2008-12-03/2010-03-28.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的公告(2009 年第 1 期)的通知 [EB/OL].http://www.sda.gov.cn/WS01/CL0443/36431.html,2009-02-06/2010-03-28.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2009年第2期 )[EB/OL]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3/38655.html,2009-06-04/2010-03-28.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2009年第3期 )[EB/OL]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3/41055.html,2009-08-25/2010-03-28.

[10]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部门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第三期“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告”配合处理情况[EB/OL].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276/n11297623/11847456.html,2008-12-25/2010-03-28.

[11]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部门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第四期“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配合处理情况[EB/OL].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276/n11297623/11847469.html,2008-12-25/2010-03-28.

[12]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部门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第五期“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配合处理情况[EB/OL].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276/n11297623/11847475.html,2008-12-25/2010-03-28.

[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家合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EB/OL]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2/40426.html, 2009-08-06/2010-03-29.

R954;TP393.07

A

1006-4931(2011)06-0009-03

2010-06-11;

2010-10-21)

陈明,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药事法规,(电子信箱)cqupt-feeling7@163.com;陈永法,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药事法规、国际药事法规,本文通讯作者,(电话)025-86185183(电子信箱)cyf99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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