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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城内外的迷失:从婚恋关系到恶性犯罪

2011-02-09陈伟谢菲

关键词:婚恋行为人恶性

陈伟,谢菲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519)

在司法实践中,由婚恋关系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作为婚恋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何会从亲密的关系主体走向犯罪的深渊,进而实施令人震惊的恶性刑事案件?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也需要我们对此一探究竟。基于此考虑,笔者拟对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进行透视,并在整体性反思的前提下,期许能够得出一些有益性见解。

一、因婚恋关系引发的恶性犯罪特点

因婚恋关系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其最大特点就在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由此出发,作为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形式,折射到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就必然具有自身的相应特点。笔者相信,通过发掘这类犯罪的现实特点,不仅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此类犯罪的认识,而且有利于我们重新审视此类犯罪现象,从而在对松散性犯罪事实系统整理的基础上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①

(一) 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多为中青年男性

从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因婚恋关系引发的凶案中涉案的被告人既有男性,也包括女性,但是,对比男女所占的比例仍然可以发现,男性在婚恋关系中作为犯罪行为人的刑案发生率仍然占了绝大多数。有学者指出,“犯罪是男性的专属,男性以其直截了当不加掩饰的残酷特点,不仅是重大犯罪的元凶,在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举止中,男人都是危险因素。”[1]“最经常的受害者是成年妇女,而成年男性是最主要的施暴者,是最少受到伤害的人。此外,妇女比其他类型的家庭成员更有可能因家庭暴力而受到严重和过度的伤害。”[2]就此可以说明,因婚恋关系引发的凶案中的被害人多为女性是一普遍现象。另外,从年龄上来看,实施危害行为的犯罪行为人以中青年居多。其原因在于,处于中青年阶段的行为人,各方面的需求较为旺盛,情感上面临的诱惑或者挑战较多,生活上承受的压力较大,婚恋交往中彼此发生的磨合与纠纷也较频繁。而且此阶段的年轻人生活经验有限,阅世不深致使行为人面临人际纠纷时无法很好地把握分寸,易受外界环境与情感波动的左右,处理问题往往率性而为、不顾后果,因而在此年龄段发生的凶案较多。

(二) 行为人实施犯罪以突发性故意为主

因婚恋关系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中,往往都是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性犯罪。但是,在因婚恋关系实施的刑事犯罪中,案件的预谋性并不具有明显特征。在相当程度上,突发性故意反而比预谋性故意更为突出。这说明在婚恋关系的犯罪中,突发性故意的犯罪行为仍然占居主导地位。就笔者从案件材料的查阅情况来看,在因婚恋关系引发恶性犯罪的诸多个案中,预谋性不突出的这一特点也能够得以现实映证。由于婚恋关系引发的凶案都是关系亲近的主体所为,在共同生活中以非预谋性故意实施凶案成为其常见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婚恋关系中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即危害结果的最终出现都是在双方关系逐渐走向恶化的前提下实然化的。尽管如此,从婚恋关系走向恶性刑事犯罪的现实历程,仅仅说明了彼此之间矛盾不断升级的过程,并不必然决定了行为人实施的就是预谋性的故意犯罪。因此,从总体上来看,由于彼此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常人,因多种原因引发的突发性故意仍是其常态。

(三) 案发动因具有自身的复杂性

按照我们一般性的认识,由婚恋关系引发的犯罪肯定都是因为情感纠葛引发的。但是,从笔者搜集的实证性案件材料来看,因婚恋关系引发的刑事案件并不单纯就是因为感情纠葛而引发的。在具体的案发动因中,既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恋爱破裂、感情纠葛,还有第三者介入、琐事纠纷、家庭矛盾等因素。在具体的因婚恋关系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某些个案还是多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致。通过对案件发生的所有诱发因素分析,我们大体上能够得出一个较为一致的结论,即因婚恋关系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中,财产性纠纷并不是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因为非财产性因素引发的凶案是其典型特点。透过这一特点,实际上告诉我们,在现代社会中婚恋关系的危机并不主要是因为物质层面的内容所决定的,精神需求的难以满足才是引发婚恋矛盾的主要诱因,因此,如何合理疏导彼此双方的情感危机并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是化解婚姻冲突的不二选择。

(四) 案件发生后犯罪行为人悔罪心理明显

从婚恋关系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来看,行为人实施恶性犯罪侵犯他人健康权或生命权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行为人犯罪之后的悔罪心理较为突出。从搜集的现实案情来看,悔罪心理不仅表现在案发后犯罪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现实态度,还聚焦于行为人在案发后的积极施救、懊悔表现、补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客观行为上。透过这些案后事实,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犯罪人——被害人”之间特殊的内在关系,致使此类案件具有了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典型特性。无论如何,由于犯罪人与被害人存在异于常人的亲密关系,虽然一方基于某种原因实施了恶性犯罪,但是随着事态的推进与结果的实然出现,行为人对自己曾经实施的恶性行为很快又会认识到错误。因此,受悔罪心理的支配,在案后的行为上就有了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表现。

二、行为人从婚恋走向恶性犯罪的原因

由婚恋关系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缩影。此类行为一旦发生,由此带来的负面社会效果就将随之波及开来,对个人与社会产生诸多不可预期的后果。尽管通过现实案件的剖析,可以促使我们大致查明此类案件发生的一些基本特点,了解其案发的共同表现形式,但是要真正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就需要笔者对此类案件发生的内在机理作一深入探析。

(一) 主观原因

首先,是行为人确立婚恋关系存在主观盲目性。随着社会改革步伐的加大,除了经济上的开放程度不断拓展之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逐步的开放化。体现在婚恋关系层面,人们对性的理解与认识摆脱了长期受压制的旧有局面,对婚恋关系也有了较之以往的不同认识。由于媒体宣传及网络传播的便利途径,西方的一些开放性观念随之介入进来,并被不同程度的夸大和接受。尤其在年青人群体中,当思想的闸门一打开,在传统婚恋的承继与现代性开放的冲击下,内在观念的对抗与行为选择的彷徨就显现出来了。受其影响,如何在茫茫人海中寻觅自己的另一半变得毫无原则性可言,从陌生人到婚恋对象的闪电行为,致使彼此之间既缺乏一个相知相识的过程,又少了一个过渡阶段的磨合期。由于对婚恋关系的认识过于草率,一旦走过前面的热恋期,当生活中各种不如意的事件紧随其后时,先前隐藏的矛盾会在后期生活中被放大开来,恶性刑事案件也就因此发生了。

其次,对待婚恋矛盾缺乏理性态度。在现实生活中,矛盾是无处不在的,可以说,正是矛盾的客观性组成了丰富多彩的世俗生活,并在矛盾的不断化解中我们获得了不断前进的无限动力。走入婚恋场景的行为人,将会逐渐发现现实状态下的生活并不按照原有的预期一帆风顺地进行,与之相反的是,各种不期而遇的障碍将紧紧包围彼此,并在困惑之中磨练彼此的意志。从单一的个人生活跨越到双宿双栖的二人世界,无论是观念上还是生活习性上的不协调都将一一暴露出来。如何对待这些实质性的变化,如何保持婚恋关系可持续的良性发展,无疑都需要理性态度的正面对待,需要双方积极面对矛盾并进行行之有效的化解。然而,对步入婚恋关系的行为人来说,由于年龄相对较小,涉世尚不够深,不仅为人处事方面的困惑较多,在解决问题方面的能力也相对有限。基于此现状,在二人矛盾出现尤其是矛盾升级之时,感性化解遭遇的问题就成为他们理所当然的手段方式,恶性案件也由此随之发生了。

(二) 客观原因

从客观原因看,首先是社会欠缺有效的矛盾调解机制和婚恋引导机制。婚恋关系中的矛盾发生对任何历经此阶段的行为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何有效调处这些矛盾,却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灵活掌握的。从我们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形观之,婚恋关系的纠纷解决仍然是由当事人自己主导的,外部主体根本不可能也不能够深入其中。究其原因,婚恋关系牵涉的主要都是个人私生活方面的问题,这些矛盾事项发生的场合基本都是在私密空间,外界的介入具有滞后性或非当场性;另外,从保护自我隐私的角度出发,身处事态发展中的当事人不希望他人介入,更不愿意有人对此横加干涉。因此,受此因素的束缚,婚恋关系引发的各种矛盾欠缺一种有效的化解机制。从社会层面来看,更没有一个对此予以疏通或调节的专门性机构的存在,由此导致的现实问题是,在行为人的婚恋关系步入歧途之时,过于依赖行为人自身力量的结果根本无法解决现实问题,多元困惑的存在和压抑的无法排解最终现实化为了恶性的刑事案件。

婚恋关系作为男女双方一段新生活的开始,对每一个步入此关系圈的行为人而言,都需要为之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却通常把“女人是男人的学校”作为了惯常性认识,即以女性重新调教男性作为彼此关系正常发展的基本前提或者必要过程。质言之,行为人步入婚恋关系都是随意性的,缺乏前期系统化与科学性的有效引导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普遍现实。正如学者所言,“婚前准备、婚后提高、婚姻技巧学习及婚姻疗法课程者可能有效地降低某种家庭暴力发生的危险。任何国家都不能忽视教授此类技巧来为婚姻做准备和改进婚姻质量的价值。”[3]然而,从现实情形观之,没有一套相对成熟或完善的婚恋教育体制,致使行为人在择偶标准、婚恋生活、处事原则、矛盾化解等方面呈现随意性。尤其明显的是,随着独生子女的普遍增多,如何在婚恋关系中有效处理二人之间的多元纠纷,学会宽容、彼此谅解或有效沟通,避免不应有的碰撞与摩擦,理应成为社会予以重点关注和加以完善的问题。很显然,从目前来看,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明显不够,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缺少了事前教育机制的有效引导,往往导致身处漩涡之中的当事人不知何去何从。

其次,是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家庭暴力是结构性男女不平等在夫妻关系中的最集中体现和恶果之一。”[4]父权制为基础的性别关系强调的就是男尊女卑的思想,受长期封建传统的影响,尽管历史已经演进到今天,女性地位仍然难以与男性相媲美。在社会发展的轨迹中,女性的地位提高仍然有赖于男性同胞的大力推动。比如,100多年前最早提出女性解放的是男性,最早号召女性不要裹脚的是男性,最早办女性学堂让女性受教育的是男性,最早反对对妇女暴力运动的发起者也是男性。[5]由此可见,男性在社会生活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女权运动的推动仍然脱离不了男性的大力扶持。虽然女性的社会角色在不断转换,女性参加社会活动的场合在不断增加,女性形式上拥有的各项权利与男性也已经大致相当,但是这些仍然不能掩盖其在家庭场域所具有的不平等地位。在相对封闭的家庭环境中,社会生活中的有形机制很难渗透到婚恋关系中来,在二人世界的共同生活中,男性生理构造上的天然优势得以显现,一旦暴力发生,导致伤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三、预防婚恋引发犯罪的现实路径

(一) 端正婚恋立场,正确看待彼此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在由婚恋关系引发的凶案中,这些较之常人更为亲密的关系主体,为何发展到暴力相向,甚或一方最终要致对方于死地,究竟是何种原因使他们从往昔走到了今朝?一旦对类似案件予以深入反思,其中必有一个挥之不去的答案将占据我们的大脑,那就是行为人扭曲的婚恋立场是他们最终选择暴力性犯罪行为的根源。尤其在当前急剧性的社会变革面前,多种规范文化在同一地域碰撞,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并与人们的心理冲突和行为规范冲突相联系,构成文化冲突与犯罪关系的外在形式。[6]受其支配或影响,即使彼此是亲密恋人或恩爱夫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彼此遭遇的困惑,那么在歪曲的婚恋立场的作用下,凶案的降临往往就会成为现实。

行为人在婚恋关系中,对待婚姻随意化,把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看成一种松散性结合,只想攫取,不想付出,只愿驾驭,不愿听从,导致婚恋状态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极易随着外界客观情势的变化而恶化。在众多案例中,有些行为人放纵两性行为、同时与两个或多个异性交往、引诱或放纵第三者插足,致使自己背叛最初的婚恋相对方,引发无休止的婚恋冲突。当前人们婚恋观念与传统婚恋观迥异,婚恋观念的畸形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并没有建筑牢固的爱情基础就匆匆结婚,导致在共同生活中很容易发现对方的缺点,感到彼此不合适,最终引发纠葛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就目前的此种现状来说,我们应当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在学校、城市社区、农村居民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正确健康的婚恋观,培养彼此的沟通交流能力,理性看待婚恋生活,让他们认识到婚恋状态只是新生活的开始,其中除了温馨惬意之外,还有生活的艰辛与坎坷。

(二) 重视家庭生活,培养良好的家庭氛围

家庭环境的优劣对行为人的影响较大,作为长期起居饮食的处所,父母的言行举止潜移默化的对其子女产生着现实影响,父母的教导及其父母之间的相处之道也深深影响着自己儿女的婚恋观。[7]从案件发生的背景及其行为人的自我供述来看,有不少犯罪人生活在单亲、离异或与父母感情不合的家庭,缺乏亲情的关怀,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到冷漠、甚至敌视。其中有些犯罪人本身是受害者,但是他(她)不愿跟随父辈的生活模式而忍气吞声、再步后尘,为了摆脱或改变此种状况,最终通过非理性的问题处理方式把自己变成了犯罪人。

愉悦的家庭生活是我们正常工作的起点,幸福家庭是我们身心休憩的港湾,唯有此我们才会有不竭的内在动力与源泉。因此,婚恋关系的双方应该重视家庭生活的情感交流[8],无论是夫妻还是恋人,都要学会换位性思考,尽可能基于对方的立场与视角来考虑问题,共同承担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烦恼与诸多纠纷。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往往有多种矛盾同时存在,这是任何人都无法逾越的蕃篱。生活不是平铺直叙、流水账式的叙述文,而是有喜有悲的现实话剧,学会不以物喜、不以已悲的为人处事之道,是拥有健康婚恋关系的基础与前提,是预防或化解关系恶化的有力保障。

(三) 冷静处理婚恋矛盾,妥善解决生活纠纷

婚恋关系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其与犯罪人的个性与人格密不可分。[9]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外在因素有很多,但是具体犯罪都是由不同的因素与关系作用于不同人格的人而产生的。[10]已如前述,突发性故意在该类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与一些人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性情有着十分紧密的关联,一旦面临问题与纠纷,行为人在情绪失控下往往会丧失理智。弗洛伊德认为人有三个层次,即本我、自我、超我,本我是生物意义上的我本身,许多本能的反映都是该层次的,在遇到冲突时发怒是人的自然反应。如若这种本能的反应不能得到自我意识、理性自我的合理控制,感性的本我就会像脱缰的野马四处奔腾,造成损害。从现实案例来看,很多犯罪的行为人事后都有悔不当初的懊悔表现,痛恨自己当时处理问题过于极端,导致一失足成千古恨。因此,如何有效调控情绪理应成为现代人应当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面临源自身心的各种冲突,学会灵活地自我调节或转移式发泄,将是预防矛盾出现或升级的必要手段。与之同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突发情景应对、心理疏导等都应该成为义务教育、社区教育的必要内容。通过相关教育内容的开展来教会我们,对待已有的矛盾需要冷静,处理生活纠纷需要热心——一冷一热,形式各异,殊途同归。

(四) 建立平等对话机制,善待调处彼此过错

夫妻间社会地位的般配,在很大程度是代际阶层再生产的结果。[11]如果夫妻之间地位越不平等,产生矛盾的机率则越大。有些恶性案件之所以发生,其与被害人的自身过错密切相关,并在该过错的作用下加剧了夫妻的地位不平等。其中,有些过错已经牵涉到违法犯罪问题,比如虐待、重婚、遗弃等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行为人没有违法性问题,但在生活、道德层面具有明显过错。比如,同时与多名异性交往、对原先的配偶或恋人表现出绝情和冷漠。再如,不能慧眼识人,与一些有心理缺陷以及性格偏执古怪的人进行婚恋,从而置自己于一种危险境地,前期性的择人不善加上自己在为人处事上的不当往往导致“引火烧身”。

笔者认为,婚恋关系中的彼此能够走到一起,其中的缘分和情感因素不可小觑,相互的理解和尊重更需要正视。因此,对双方来说,应该学会珍惜情感、尊重对方、善待彼此。即使对方可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毕竟人无完人,在能够接纳的范围内,双方都要学会容忍与宽容。比如,我们可以考虑采取冷处理、缓处理、换位思考的方式,及时请教家人和富有生活经验的人,通过对方能够接受的语气和谈话方式进行平等对话,尽可能地不要侮辱人格、伤害对方、激怒对方;在事前要进行周全考虑,要学会随机应变,情况危急时进行自我保护,选择退路,防范万一。婚恋关系主体通过彼此的相处应该知道,生活中暴露出来的纠纷既不能通过单纯的掩盖予以消除,也不能通过暴力相向得以化解,除了平心静气共同理性正面迎接之外,无任何其他捷径可言。

(五) 加强媒体正面宣传,社会勇担主体责任

受网络、影视的不良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变得愈来愈复杂。比如,在信息瞬息万变的时代,许多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的传媒内容,泥沙俱下,鱼目混珠,诸多色情、暴力性游戏大量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就此而言,媒体监管部门理应加强监管,弘扬主旋律,宣传健康向上的婚恋生活观念,通过优秀的作品鼓舞民众养成积极健康的婚恋之道。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尽管个人和家庭越来越私人化和封闭化,但是由于每个家庭和每个人的婚恋问题都不是与社会无关的孤岛,因此社会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婚恋生活的影响仍然不容小觑。婚恋关系的和谐问题理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国家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引导和干预。无论是在犯罪学领域,还是在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都应该把当今社会婚恋现象的新动态、地区差异、人群差异、年龄差异、性别差异、纵向历史差异、与外国的差异、正负观念差异、对婚恋危机处置方式的差异、婚恋关系对个人和家庭生活工作的影响、婚恋关系中的犯罪、婚恋犯罪的发生原因和发生机理、防范与防控等作为重要的研究课题,研究当代如何构建全社会和谐的婚恋关系。社会心理教育机构、婚恋咨询机构、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等社会组织、专业性的婚恋危机处理机构等应该发挥引导和解决婚恋纠纷的现实作用,帮助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掌握危机化解的心理调适方法,为婚恋生活的有序进行予以保驾和护航。只有社会愿意并勇于承担主体责任,作为其基本元素的家庭才能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谐婚恋关系的存在才具有现实的基本前提。

注释:

① 作为犯罪现象的研究,理所当然的应该有一个分析样本,这是现象辨析、原因探讨、对策厘定的逻辑起点。基于此考虑,笔者通过实证性的调查方法,对某中级人民法院近29个月的所有刑事判决书进行了认真梳理。其中,恶性刑事案件一共有 364件,因婚恋关系引起的一共有60件;故意伤害案共有119件,其中因婚恋关系引起的有5件;故意杀人案共有145件,其中因婚恋关系引起的共有55件。现实案情的特点分析是基于此分析样本得出的,虽然受样本采集的科学性所限,本文分析不一定能够代表现实生活中总体案件的所有情况,但是从实证材料出发的分析思路与结论得出仍然具有借鉴与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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