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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体育保险制度对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启示

2011-01-30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1年6期
关键词:事故日本体育

李 明

1 日本体育保险的市场构建

“快乐和安全”是一切体育运动(活动)的基础,但现实中,运动场上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者可能会造成残疾甚至危及生命,中国体操运动员桑兰就是典型的个例。

针对这种情况,日本在体育事故预防中,都会强调并要求体育运动参加者必须做好“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的心理准备,并不断要求人们提高对“体育运动的本身虽然并不伴随着危险,但是这也并不就能排除偶尔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可能性”的认识。而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故,随着前期救助工作的结束,紧接着就是根据事故状况开展赔偿工作。如果指导者、管理者(包括设施制造者等)在指导服务、提醒注意、管理业务等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着不当或过失行为的具体情况,就要被依法追究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显而易见,日本这种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指导者、管理者等必须履行“提醒注意”和“回避危险”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彻底清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因素和体育运动(活动)的不安全环境”的管理目标,以及通过把事故赔偿、体育文化等有机融入体育事故预防体系的“人力工程”,帮助人们建立起“主动保险”意识。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日本体育保险市场的良好发展环境、坚实的发展基础和乐观的发展前景。

2 日本体育保险的管理目标

体育保险,是发生意外体育事故的一种经济补偿的方法。体育保险管理,则是体育运动(活动)的指导者、管理者、经营者和设备设施制造者等,为能让利用者、参加者即所有从事体育运动(活动)的人们能够更加安心更加积极的参加体育运动(活动),对运动(活动)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即可得到适当数额的经济赔偿”的研究和准备工作。而随着民间体育保险种类的不断增多,比较、研究各个险种的异同,根据运动项目和设施特性选择最适合、最能体现效果的投保险种,以及应对不同情况支付保险金等内容的讨论,也都属于体育保险的管理范畴。所以,体育保险的管理体制必须建立在体育事故发生之前。

日本的体育保险管理,坚持“减轻受害者负担”的基本理念,即体育保险赔偿并不仅仅是受害者,还有“对随着受害者的补偿,同时也陷入了不幸的加害者的补偿,同样也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日本,发生重大意外体育事故时,有权要求赔偿的不是只有受害者,还有加害者。因此,日本设有《指导者赔偿责任保险》、《设施赔偿责任保险》,等赔偿意外体育事故加害者的险种。另外,日本(财)运动安全协会一直推行的是“伤害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和互助安慰金制度”的综合补偿保险制度。

日本体育保险的管理目标,简言之,即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即能让参保者及时地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其中赔偿事故双方的理念和综合补偿保险的制度,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充分考虑了所有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双赢法则”有力促进了市场规模的稳步扩张。

3 日本体育保险的综合制度

日本的体育保险,是以参加体育团体、社会教育活动的团体和构成人员等在进行体育活动或参加社会文化活动、志愿者活动、社区活动、指导活动等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救助和保障为目的而专门设立的保险,也是日本全国规模互助共济性的伤害保险制度。1970年,根据文部省和(财)体育协会的共同策划,日本正式成立了“财团法人运动安全协会”;同时,推出了“伤害保险”制度;1980年,“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正式出台;1985年,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社会教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1990年,“互助安慰金”制度正式实施。

这些制度的实施,相互补充、取长补短,保证了万一发生意外体育伤害事故时,受害者和可能变成受害者的加害者等所有人的都能得到补偿,在日本体育活动和社会教育活动的普及推广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换个角度,即它在扩大体育保险市场规模、挖掘体育保险市场潜力、动员更多消费客户中,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与推动作用。关于这一点,虽然中国的竞技运动保险处在起步、全民健身运动保险处在萌芽的阶段,与日本体育保险业的现状可说根本无法相比,但是日本这种利用社会“团体”力量,推广保险理念的大众认同、引导人们保险观念的建立、拓展稳固保险市场的规模等方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而且在中国尚未成型的体育保险市场,应该具有特殊的示范意义。

4 日本体育保险的市场方略

日本体育保险的市场方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借助“组织”的力量和自身的功能信誉成为体育事故预防体系(事故预防、保险管理、安全保险)中的子系统之一。在保持独立发展的同时,配合组织的互慰补偿制度加以贯彻执行,建立并巩固了保险制度在体育领域的地位。所以在政策的保护和支持下进入体育领域的保险,既有了基本市场规模的保证,也有了扩张市场规模的基础与条件。因此,日本的保险在进入体育领域后迅速站稳了脚跟,并建立了自己的根据地,开始积极筹划拓展市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说,就是把日本的“自然灾害文化”和广大民众的“预防灾害意识”,巧妙地导入了体育保险的市场拓展过程,有机地对接上了体育文化、体育产业,逐步形成了体育保险文化和体育保险市场。所以,日本这种在体制内运行的“政策+文化+意识”的市场方略,不仅让我们进一步看清楚了日本体育保险业繁荣昌盛的根本原因,也让我们更加了解了中国与日本体育保险业的真实差距。

5 日本体育保险的险种范例

日本制度内的体育保险主要有伤害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和共助安慰金三大类。关于伤害保险,是在团体管理下发生事故的活动中,根据伤害、伤害后遗症和死亡等不同程度给予的补偿。投保对象根据活动内容的危险度有所不同,区分为第一、第二和第三种。这个险种要求有5人以上的团体才能加入;关于赔偿责任保险,是受到他人伤害(包括受伤以外的疾病、死亡和伤害后遗症等),或个人财物损失、毁坏及污损等事故发生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与义务支付的保险金;关于共助安慰金,是对心脏麻痹、突然休克、直射阳光和高温下的意识障碍、意识混乱、头晕目眩等症状引起死亡支付的安慰金(见表1)。

表1 日本健康·体育关联的民间保险(参考例)

6 结语

日本体育保险业的兴盛与发达,主要得益于相关政策,以及日本特有的灾害文化背景和已经形成的灾害预防意识。它不仅帮助保险“抢滩登陆”体育市场,而且肯定了它在预防体育事故体系中的合法地位,为体育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搭建了舞台;另一方面,日本体育保险的法制化以及先进理念,对我国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

中国体育保险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的扶持和作为现行体育体制内的基本构成部分的协调运行,而且需要文化的积淀和国民个人意识的培养,以及高水平高层次的经营管理团队。如在现行条件下,怎样培养并迅速提升国民的体育保险意识;开展像“交通强制险”那样的强制适龄人群(主要指学生和高龄老人)参加体育保险;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彩票的收益中拨出适当比例的体育保险款项;设置人们容易接受(双赢)的体育保险险种;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保险企业,组建专门队伍宣传体育保险,研究中国开展体育保险的基础、怎样发挥制度优势拓展体育保险市场、中国特色的体育保险文化,制定体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等。因此,中国的体育保险从市场的进入、建立、发展到成熟,需要耐心、时间和智慧。借“他山之石”虽是加快发展进程的捷径之一,但把握先进的思考脉络与行动理念,灵活运用于实践并发挥效用才是关键。

[1] 编写组.体育安全保险解说[M].东京:日本运动安全协会,2009.

[2] 山口泰雄.体育社会学[M].东京:建帛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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