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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保障体系的研究

2011-01-30黄彦军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1年6期
关键词:普通高校残疾残疾人

黄彦军

残疾人体育是全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残疾人体育发展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体现。残疾人竞技体育在“举国体制”支持之下得到优先扶持和发展,北京残奥会、上海特奥会、广州亚残运会的成功举办,提升了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在国际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地位。而作为残疾人体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残疾人群众体育和残疾人学校体育发展却相对滞后,影响了体育事业整体发展的步伐。本文通过对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运动权利缺失及其参与体育运动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出了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基本保障体系。

1 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缺失

我国目前有近8 300万残疾人[1]。随着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高招体检标准的放开,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数量也逐年增加。高等体育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在接受高校德育、智育、美育的同时,也应该享受高等体育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6条规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中第10条明确指出:“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国家相关法律和普通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中都规定了残疾大学生应该享有体育教育权利,但现实中残疾大学生这一群体在享受体育教育方面多停留在书面规定层次,普通高校基本没有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开展相应的体育教育。当前普通高校缺乏残疾大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物质基础、文化环境及社会背景,缺乏其享受体育教育权利的保障体系,使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游离于体育教育之外,成为可有可无的群体。

2 普通高校开展残疾大学生体育的必要性

我国残疾学生学校体育大致可分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学校体育、普通高校特殊教育学院残疾学生学校体育及普通高校残疾学生学校体育。在前两类学校中由于校内残疾学生人数相对较多,体育课开展较为普及。然而在普通高校由于残疾大学生人数相对较少,且分布较分散,在主体因素和客观环境的制约下,造成这部分残疾大学生体育教育权利的缺失。对残疾大学生实施体育教育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积极有效的体育教育,不仅能使残疾大学生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还有利于提高残疾大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和融入社会的能力,体现了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 普通高校针对残疾大学生进行体育教育,具备一定的可行性。首先,国家针对残疾人事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2011年颁布的《中国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其次,高考招生体检标准放宽,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意愿提升,使高校残疾大学生数量增加。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主要是肢体残疾,不存在智力、精神缺陷,能和体育教师及其周围同学正常沟通;最后,高校拥有优质的体育师资、丰富的体育场地器材,也为普通高校开展残疾大学生体育教育提供了软件和硬件设施。

3 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保障体系

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基本保障体系应包括法规政策系统、组织管理系统、教学实施系统、体育设施系统、志愿服务系统(见图1)。

图1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基本保障体系

3.1 法规政策系统

随着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与社会生产、生活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日臻完善,民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法定权利和实在权利。前者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表明可能性、应然性;后者是指公民实际享受的权利,表明现实性、实然性。从前者到后者还有一个运行过程,将法律权利现实化的过程,就是权利现实[2]。为保证残疾人权益能得到合法保护,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达到50多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体育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残疾人拥有享受体育教育、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残疾人体育事务的法规政策体系多为宏观管理,适用范围和对象相对狭窄,现行体育法规政策多为国家体育系统内部相关法规,缺乏面向全国、面向基层的残疾人体育法规政策,缺乏必要的检查与监督,致使法律法规不能付诸实施。当前关于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法规政策需求与法规政策供给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残疾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无法得到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力支持。因此在残疾人体育法规及政策制定中,应保证在现有残疾人学校体育法规政策实施的基础之上,制定对残疾学生参与学校体育更直接、更具体、更可行的法规政策,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的体育权利。

3.2 组织管理系统

我国残疾人体育管理组织还没有建立健全对口的专业管理组织机构。中国残疾人体育的组织管理结构是典型的直线式职能结构,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目前的组织管理结构已经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面对我国社会和残疾人体育发展现状,需要研究和发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运作良好的残疾人体育的管理组织结构[3]。以国家残奥中心为核心的我国残疾人体育管理组织机构,承载着全国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核心办事机构,其行政上接受中国残联的直接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的指导,在上下位关系上,国家残奥中心对各省市区残联宣文处、训练基地具有业务指导职能,而对国家队则是直接领导和管理[4]。中国残疾人体育领导机构重叠,职能划分不尽合理,影响了残疾人体育工作的开展。

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工作,由于缺乏教育部门和残疾人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之高校自身条件的限制,使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教育工作成为“真空地带”。统管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残奥中心上级领导是中国残联,而为其提供业务指导的国家体育总局,对其不具备行政约束力,残疾人体育发展还处于大众体育统筹发展之外。因此只有改变现行残疾人体育管理制度,建立新型的中国残疾人管理体制(见图2),将残奥中心纳入国家体育总局,使残疾人体育融入国家体育总体发展规划之内,加强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国残联的横向沟通,使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体育、普通高校特殊教育学院残疾学生体育统筹于学校体育工作之中,残疾学生学校体育工作才能更好地开展。

图2学校残疾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组织管理系统

3.3 教学实施系统

根据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肢体残疾的身体特点,设置合理的课程,制定合适的体育教学内容、采用恰当的体育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形式,提供适量的残疾体育教育师资,是普通高校开展残疾大学生体育教育必备的教学实施系统。

残疾大学生体育教育目标不能仅局限于正常体育教育所规定的知识、技能、情感教学目标的设定,还应考虑残疾大学生身体、心理的特殊性而增加一定的运动参与目标、身体健康目标、心理健康目标及社会适应目标,并配备合适的教学内容(见表1),采用合理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当前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工作中基本处于无理论和无经验可循的阶段,需要高校体育工作者进一步探索。可采用实践探索、制定教学理论,到再实践的教学模式(见图3),调动残疾大学生积极参与体育活动。

表1 残疾人大学生体育课程内容的6大领域[5]

图3残疾大学生体育教育模式示意图

20世纪初,为了适应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残疾人体育教育专业已陆续在各体育院校设立,这对于残疾人体育师资建设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对残疾人体育教育了解甚少、社会对残疾人体育的偏见及普通高校对残疾学生体育教育的不重视,致使体育院校残疾人体育教育专业招生、培养、就业面临困境。要解决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师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应督促各个高校选派体育教师进修残疾人体育学科知识,或招收适量的残疾人体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到普通高校现有体育师资队伍中来,这样既能解决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教育面临的师资难题,又能促进体育院校残疾人体育教育专业学科的发展。

3.4 体育设施系统

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基本上能保证学生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需要,可是在体育场馆的建设中却很少考虑到通道的无障碍化和残疾学生专门的锻炼、训练器材与设施等问题[6]。在体育参与方面,应考虑残疾人需要,为其提供参与体育活动的外部环境。目前在城市、社区、学校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过程中,虽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有了大幅增加,但是反观这些公共体育设施,大多没有考虑残疾人体育活动的参与要求。在普通高校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同样存在只考虑残疾大学生生活、学习的需要,而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体育器材配备过程中,忽视了残疾大学生体育锻炼的需求。由于体育锻炼外部物质环境存在障碍,客观上限制了残疾大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因此,高校在体育场馆设施建设方面,应考虑到残疾大学生与普通大学生共享问题;在体育器材购置上应考虑到残疾大学生的需求,购买或设计适合残疾大学生体育锻炼和训练的器材设备,为残疾大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提供物质基础。

3.5 志愿服务系统

构建体育志愿者服务体系。通过普通高校体育志愿者招募、培训、任用、管理等工作,推进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志愿服务体系的完善。

目前,我国中小学已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学生评价体系,成为后奥运时代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的一种尝试[7]。在高校,各种类型的志愿者协会相继建立,在宣传环保、维护校园秩序、社会帮教支教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及2011年亚运会、亚残会体育志愿者在高校的招募,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空前高涨。因此普通高校应借奥运会、残奥会、亚残会的东风,成立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服务志愿者协会,为残疾大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提供支持。普通高校可建立依托高校团委、高校公共体育部门、高校志愿者协会构建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服务志愿者服务系统(见图4)。高校志愿者协会负责招募、注册、管理体育志愿者;高校公共体育部门负责培训,并为大型运动会推荐体育志愿者;高校团委负责考评、奖励体育志愿者。通过明确、合理的志愿服务体系分工,推进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服务志愿者服务系统的自主化、制度化、合理化建设。

图4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志愿服务系统

4 结束语

随着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数量的增加,组织和开展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适应性体育活动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在中国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参与体育运动权利却存在严重缺失。在丰富的大学校园体育活动中,残疾大学生成为被忽视和遗忘的群体,成为高校体育活动中的旁观者甚至是局外人。这一群体参与体育活动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作为高校大学生组成部分的残疾大学生要想参与体育活动中来,除了要克服自身、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以外,高校体育教育管理部门还应建立残疾大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基本保障体系。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基本保障体系应由法规政策系统、组织管理系统、教学实施系统、体育设施系统、志愿服务系统五大系统组成。通过保障体系的建立从而推进普通高校残疾大学生体育活动开展的常态化、科学化、自主化、制度化,达到丰富残疾大学生体育生活,促进残疾大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1] 中国发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布[EB/OL].http:www.gov.cn/jrzg/2007-05-28/content-628517.htm.

[2] 谢佑平.司法公正的构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3] 李荀.残疾人体育研究综述[J].南方论刊,2006(12):62.

[4] 卢雁,韩松,李伟一.我国残疾人体育管理组织结构之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12):1698~1670.

[5] 吴燕丹.生命关怀视野下适应性体育课程理论与实践[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7.

[6] 林克明,石庆福.北京残奥会与我国残疾学生体育发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9(10):119~121.

[7] 班秀萍.208年北京残奥会遗产的探索[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22(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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